《反外國制裁法》的利齒到底在哪裏?_風聞
青崖-2021-06-14 14:22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兩年前,筆者也曾呼籲通過制訂法律反制美國長臂管轄(《斬斷長臂管轄黑手,保護中國產業》)。從《香港國安法》到《反外國制裁法》,欣喜地看到,我們國家積極向對手學習,越來越熟練地運用法律工具解決我們遇到的具體問題,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反外國制裁法》是一部簡短的法律,其中篇幅較大的是對直接或間接對我國個人和企業開展制裁的人或組織進行制裁,見第四、五、六條: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第五條 除根據本法第四條規定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組織以外,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決定對下列個人、組織採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
(二)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
(四)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對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個人、組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準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四)其他必要措施。
這幾條對應的人員主要是政府官員、議員、NGO組織,其實施重點是表明政治態度,象徵意義更大一些。因為這些人或組織一般都具有頑固的反華立場,而且主要工作在政治方面,制裁對其國家實際的經濟利益影響有限。比如美中因為《香港國安法》互相制裁,實際利益影響並不大,甚至雙方都有以列入制裁名單為榮的情況。如果只有這幾條,這部法律的力度是不夠的。
因為外國制裁對我國的影響並僅不侷限在政治方面,更嚴重的是在經濟方面影響我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特別是出口管制(禁運)和金融制裁這兩個美國最常用的長臂管轄手段,客觀地説美國精心打造的這兩個手段是非常有效的,充分發揮了美國在高技術領域和金融領域的優勢。以出口管制為例,美國對一個企業發起制裁,所有美國企業不論佈局在哪個國家都會對這個企業實施禁運,甚至美國還會拉上僕從國要求其同步實施禁運。在這個各國產業鏈相互依存度越來越高的世界,禁運就相當於將一個企業突然從產業鏈中切割出去,拿人做比方,就好像突然斷空氣、食物和水,那人肯定就生存困難了。確實在這個過程中,美國企業也會遭受損失,訂單減少,股價下跌,但這都是暫時的,不傷其根本,被制裁中國企業倒掉以後空出來的市場很快由其他企業來填補,美國供應商的訂單不久又回來了。而被制裁的中國企業很可能就永遠的消失,或者受到重創,不破產也丟失了大量的市場份額,所受到的損失是無法彌補的。這些外國企業以合規為名,跟隨其政府對中國企業發起制裁,嚴重傷害了中國企業的利益,理應受到中國法律的懲罰。
所幸《反外國制裁法》也考慮到了這一點,請見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
組織和個人違反前款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雖然篇幅不長,但是實施起來影響更大。通過這一條,受非法禁運和制裁的企業可以向實施禁運和制裁的企業鉅額索賠。將非法禁運造成的各種損失轉嫁到實施禁運的企業頭上,甚至可能導致實施禁運企業退出中國市場,想繼續在制裁中國企業的同時在中國市場賺錢變得不可能。這一條才是《反外國制裁法》真正的利齒。
法律制定了以後,關鍵就是實施。受到制裁損失的中國企業,要積極行動起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施禁運的外國企業鉅額賠償。即使禁運發生《反外國制裁法》生效之前,也可以要求外國企業遵照我國法律要求,停止禁運,恢復供應,如其不從,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賠償損失。在法律實施過程,不斷完善具體的操作方案,體現法律的巨大威力,對外國政府和企業形成強大震懾,讓他們不再敢輕易發起制裁及跟隨制裁。
《反外國制裁法》實施後,有些企業必然會在合規方面遇到困難,因為美國法律和中國法律的規定是衝突的,美國企業再也不能打着合規的名義輕易地跟隨美國政府了,美國政府的長臂管轄就不那麼容易了。長此以往,美國企業在中國市場的經營,會因為美國政府的長臂管轄導致困難,美國企業受損失大了,美國政府長臂管轄的毛病,自就容易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