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誌載言當慎_風聞
王照伦-2021-06-14 06:27
方誌載言當慎*
王照倫
事件是志書記述的核心,其他方面的記述都應為事件的記述服務。從這個意義上講,用事實説話應成為志書編纂的基本原則。編者既不能站出來説東道西,也不能借所志人物或其他人的口哇啦哇啦地大講特講。當然,方誌還是要記述言論的,但方誌載言要慎之又慎。不記所志人物語言不損害志書對事物的記述時,千萬不要硬塞進一段話進去;在不記人物語言不足以反映事物的全貌和本質的情況下,或者記上一段所志人物或其他人的話能夠提高志書對事物的記述深度時,可有選擇地摘取少量語言入志。而所有的入志語言都必須言之有據、言之有物、言之有個性。只有這樣,進入志書的語言才能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而不是畫蛇添足。
一、言必有據
註明出處,是志書載言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不論是專志記人述事還是人物傳,只要記所志人物的語言或他人對對所志人或事的評價,都須註明出處。否則,記進志書的這些話到底是入志人物自己説的,還是編者憑想當然而記或由道聽途説得來的,讀者不能確信。這樣的語言,不論有多麼精彩和恰當,都難以起到它應有的作用。我認為,非下列9種語言不得入志。一是被志人物的講話(要有錄音、錄像或講話稿備查),二是被志人物的文章(公開發表的有報刊可查,未發表的以手稿為據),三是被志人物的著作,四是被志人物所立的遺囑,五是筆錄在案的調查情況(調查報告或審判記錄中的問答),六是所志人物公開發表的或未公開發表的科學研究成果和科學實驗報告,七是被志人物有案可查的其他語言(如日記、信件、在所讀書刊上的批語、讀書筆記、題詞等),八是有案可查的非被志人物對所志人或事的評價,九是口碑資料中有明確口述者的入志人物的語言和他人對入志人物的評議。
方誌載言,在專志記述事物中較少,人物傳中較多。不管是那種情況,只有註明出處,才能取信於天下。遺憾的是,我們的不少新編地方誌在記人述事時入志語言沒有很好地掌握這一原則,削弱了所載語言的作用。新編《蒙陰縣志》全書共有17段話,其中人物傳略載言10段,其餘載言7段。人物傳略中的10段話,只有1處有出處。專志所載7段話,僅兩段有出處。我從該志的這17段話中清楚地感受到有無出處大不一樣。注有出處的這3段話都是境外人對境內的人或事的評價,給人一種很真實的感覺。其中有一段是魯迅先生在《我們要批評家》一文中對作家劉一夢的短篇小説集《失業以後》的肯定,這段話對突出傳主作品的分量確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使《劉一夢傳》增輝不少。而沒有註明出處的那14段話儘管有的氣壯山河,我總感到有些玄乎。
二、言必有物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新編地方誌在對入志事物的記述中,其語言文字的使用並不能叫人滿意。空話、廢話、可説可不説的話在有些新志書中隨處可見,成為新編地方誌的一個通病。加之志書編者對入志事物的駕馭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在志書的載言中言之無物的話並不少見。我認為,與其讓所志人物説一段毫無意義的話,不如一言不發。新編《費縣誌》在《王贄傳》中寫到解放戰爭時期國民革命軍重點進攻山東,當地中共機關幹部及家屬向北轉移,當親友見王贄年邁勸他留下時,王贄説:“我不能失節!”這句話不僅沒有什麼意義,而且不合情理,留下來堅持敵後鬥爭,怎麼能説是失節呢?不如不讓傳主説話,直接寫他雖年事已高仍堅持隨機關轉移為好。加上這麼一句話,不但不能使傳主形象增色,反而會讓讀者感到這個人不可思議。這句話還會使人們產生歧義,以為留下來的人都叛變投敵了。
三、言必有個性
方誌載言,必須體現説話人的個性特徵,使傳主所説的話能夠起到豐富人物形象的作用。新編《騰縣誌》在《孔昭同傳》中記述了他立遺囑的經過和遺囑的內容。傳主在遺囑中的話就很有個性,反映出一位抗日將軍獨特的性格。遺囑説:“前線全體同志公鑑:吾自抗戰以來,將近三載,意欲上盡國忠,下報家仇,以成偉大之事業;不意我身染不治之病,危在旦夕,使我未成之業,中道而止,此乃我終身之憾事也。……惟望各位和衷共濟協助殺敵,吾在九泉亦瞑目矣!切切此囑!”這段話字字説的是抗日救國,無一言涉及他的妻兒老小的個人私利,把一個以收復失地為己任的抗日軍人的赤膽忠心表現地淋漓盡致,感人肺腑,催人淚下。傳主為民族解放事業鞠躬盡瘁、死而後已的鮮明個性躍然紙上。這個遺囑不僅在當時曾激勵着立囑人的無數同志前赴後繼英勇殺敵,時至今日,對於我們生活在和平環境中的每一個人的心靈都會產生巨大的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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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載《黑龍江史志》199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