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已經全面三孩了,但關於計劃生育和二孩的故事還沒有結束_風聞
简单快乐-2021-06-19 22:36
(案例來源:四川西昌市法院)
【@法網人生】
當地衞健委在工作中發現,某中學教師李靜涉嫌在五年前違法生育二胎,便通過組織找來了李靜和她同在一所學校教書的丈夫周東談話。
紀檢部門也給了李靜夫婦很大的壓力,希望他們把真實情況講出來,否則,可能會受到開除公職的處分。
原來,李靜為了生育二胎,和周東辦理了離婚手續,然後與鄭某結婚登記,2015年,李靜生育第二個女兒之後,兩人又復婚。在壓力之下,李靜和周東承認了事實,在調查筆錄上籤了字。
當地衞健委認為,李靜身為教師,通過與鄭某結婚的方式取得生育證,目的是為了讓女兒合法出生,躲避繳納社會撫養費,衞健委還調查發現,鄭某事實上沒有生育能力,因此,李靜是用合法的形式掩蓋其與周東違法生育二胎的事實。
2020年,當地衞健委作出了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決定書認為,李靜、周東於2015年違法生育第二個孩子,根據本省的計生條例,決定徵收李靜、周東二人社會撫養費141654元。
社會撫養費也就是老百姓俗稱的計劃生育罰款,標準是按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來計算的,這筆錢用途基本賬目不清,對於位於經濟不發達地區的中學教師來説,也確實是一筆大數字。
在收到市裏維持原來決定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以後,李靜夫婦決定民告官,向法院起訴縣市兩級衞生健康部門,要求撤銷徵收決定。
李靜夫婦認為,本案認定事實錯誤,生育證是向李靜和鄭某頒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父母也是鄭某和李靜,女兒是在李靜和鄭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的,所謂“李靜和周東違法生育第二個孩子”的事實完全錯誤。
其次,按照當時本省的計生條例,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而鄭某沒有子女,生育證是按法定程序取得的。
再有,行政徵收的決定與現行政策相背離,不具有合理性。在女兒出生後的幾個月,計劃生育政策產生了重大的變化,把李靜五年前的生育認定為違法,不符合當前政策。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主要是新舊法律的適用,在計劃生育政策改變,沒有對法律的溯及力作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理論上,應該適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這是世界各國在立法時的基本原則,按照這樣的原則,向李靜夫婦徵收撫養費,符合孩子出生時的法律規定。
類似的案件其實讓法官很為難,完全按照法律原則和規定來判決,合法不合情,傾向於李靜夫婦,合情又不合法,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威性也有所損傷。
在最終的判決中,本案法官還是沒有超越“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認可了行政機關作出處罰的決定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
但是,法官認為,李靜的二女兒是李靜與鄭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生育的子女,李靜與鄭某的《結婚證》、《生育證》、《出生醫學證明》都是有力的證據。
本案中的另一方鄭某也出庭作證,不承認衞健委在處罰時認定他沒有生育能力的説法,並且提交了醫院的化驗證明。
因此,法院認為,衞健委方面只有李靜和周東的兩份談話調查筆錄,而沒有更加充分的證據否定李靜他們所認定的事實。所以,法院判決,衞健委作出的徵收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予以撤銷。
這個撤銷的判決對於法官來説,是一招險棋,事實究竟是什麼樣的,本案的各方當事人包括法官在內都心知肚明,但讓法官在2021年還做出支持二胎違法的判決,這個法槌很難敲得下去。
其實,在我國《立法法》中,關於法律法規、條例等的溯及力時,有例外的規定,即: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
有規則就有例外,在基本原則“不溯及既往”之外,還可以適用“有利溯及”規則。
在類似本案的廣西一起行政訴訟中,法院就是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則和相關法律規定,理直氣壯地做出了撤銷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判決。
在那起案件中,法院認為,按照有關規定,如果適用新法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的,應該遵循《立法法》的“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選擇對行政相對人較有利的法律規範作為依據。
通俗一點講,就是新法與舊法在衝突的時候,哪一種對老百姓更有利,就選擇適用哪一種法律。
廣西的法官認為,在現行政策上,生育二孩的行為已經不被認定為違法行為,適用新法對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因此,衞健委在作出決定時,適用過去的計生條例是適用法規錯誤。
李靜的案子判決時,距離2021年5月31日還有1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