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給陳奕迅寫首歌,只能賺271元?_風聞
哎呀音乐-哎呀音乐官方账号-一直想学习一门乐器,却不知从何开始?来!我教你呀2021-06-21 07:40

6月15晚,音樂人吳向飛在微博發表了一篇名叫**「我給陳奕迅寫《路一直都在》,一年收入只有271元」**的長文。
文章中指責了台灣環球音樂公司,在無授權的情況下,向各大平台以及媒體私自收取費用,並假造版權報表等。
簡單來説就是冒頂音樂人的作品私自收費。
首先我想説,侵權的事件在音樂圈已經是屢見不鮮的了,但這次比較離譜。

第一,與以往的眾多案例不同,這次的被侵權方不是什麼無名之輩,反而是為眾多當紅歌手創作的著名填詞人。
第二,這件事情本身刨去惡劣以外,用“下作”形容也絲毫不為過,很難想象,用出這種下三濫伎倆的公司,是名聲顯赫的行業巨頭。

徹底覆盤這件事之前,我可以先帶大家看一看音樂人吳向飛的資料和履歷:
吳向飛,歌手兼填詞人。
2002年首次參與創作電影《開往春天的地鐵》主題曲《開往春天的地鐵》;2008年為歌手陳奕迅創作《路一直都在》並獲得中國TOP排行榜港台最佳填詞人,2月份發行首張個人專輯《漢中》; 2012年創作《我家有喜》主題曲《缺口》;2013年為鍾欣桐創作歌曲《慣性冬眠》、《桐花》等歌曲。

曾獲"中國TOP排行榜港台最佳填詞人"“2002年第十屆中國歌曲排行榜年度最佳填詞人大獎”“2003年中國原創總評榜年度最佳填詞人大獎”等獎項。
看過吳老師的簡歷,可以發現他是極為出色的音樂人代表,為包括陳奕迅,楊宗偉,蕭亞軒,許志安,鍾漢良以及一大堆知名歌手創作過膾炙人口的歌曲,擁有一定數量的受眾,還獲得不少有影響力的獎項。
可就是這樣一位響噹噹的人物,面對欺人太甚的平台公司時,依舊顯得無力。
讓我們一起看一下吳老師的這篇長文,同時為了大家的閲讀方便,我們為大家梳理出了事情的經過與原委:
1.吳向飛老師在今年3月份偶然發覺自己創作的十幾首作品,居然被台灣環球版權擅自登記在其公司名下,同時發現自己這13年間所創作的這十幾首歌曲的版權收入都被環球公司盜竊。
無論是在音樂平台的收聽帶來的收入還是電視節目改編歌曲帶來的費用全被台灣環球冒領。

2.吳老師向環球追債,然而環球發來的版税報表中,僅《路一直都在》這首歌,環球一年準備向吳向飛支付的錢,僅有271元;
所有侵權所得加起來只願賠償一萬八千元。

其次,公司涉嫌假造報表,隱瞞了向燦星節目組授權使用《臭美》這首歌取得的非法收入,諸如此類的隱瞞可能並不在少數,大大侵害了音樂人的合法收益。

3.此公司在侵犯音樂人個人利益上是慣犯。

其實早在今年3月份吳向飛老師就聯繫過台灣環球音樂版權負責人,對方回覆
:“大家曾經簽訂過相關合約,這些年公司因為沒有吳向飛英文銀行賬户以及身份證資料,所以未能支付版税”。(簽訂過合約,卻沒有資料?)

這理由未免有點荒唐,讓我這個法律小白都笑出了聲,吳向飛也解釋説:“環球那邊有我的微信,郵箱地址,隨時可以找到我,可他們並沒有找我”。
而合約呢?台灣環球稱“合 約 丟 了 ”。


首先我們來計算一下,在正常情況下,如果沒有被侵權,吳老師本人應得的收入是多少。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網絡音樂平台傳播音樂,需要同時獲得詞曲作者,歌手,錄音製作者的授權並支付報酬。
版權的佔比分別是百分之8,百分之12,百分之13.33和百分之66.67.
而費用主要取決於單曲的收聽量,很久之前曝光的周杰倫的版權是三年5.7億,現在明顯更高。
其次是改編費用,按照市場價,節目組改編一次的報價是給到一次8—10萬的(税後),作為填詞者,也應當取得分配後的收入。
我們再計算,這次的歌曲一共有11首,經過版權支付佔比的稀釋,再算上填詞人本身的分成,往最少了算,一首歌的年收入不説10萬,幾萬也是有的,11首放在各大平台一年至少也是幾十萬以上的費用。
在吳老師的查詢下,這麼些年,改編自己曲目的節目組並不在少數,從改編費到版權費,這部分收入全部讓大風颳跑了。

這筆錢去哪裏了呢?環球幫他收了,並且準備用1.8萬應付過去。
但問題來了,環球有授權嗎?這些錢輪得到它來收嗎?
音樂版權往往經過很多手,一般屬於形式審核,環球拿冒名登記的版權證書證明其有版權,造成了冒名登記影響了後續對外授權,屬於無權處分,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權。
這種行為,已經不需要什麼形容詞來描述了,想必各位都有自己的看法。
音樂人確實需要依託大公司的資源與優勢進行合作,但這並不是大公司或者音樂平台剝削音樂人,蔑視知識產權法的理由。

版權時代的到來,並沒有讓音樂人的收入增加
這幾天我在網絡評論區看到一句話,令我印象非常深刻。
“還不如回到盜版時代,版權時代的來臨只是肥了大公司,音樂人還是和以前一樣窮。”

是的,這些年版權使用越來越規範,按道理,音樂人在版權上的收益應該越來越多。
但目前的形勢是,一邊社會民間團體音著協20年來不間斷分給創作人的版税一直在增加;另一邊,版權公司分給作者的版税越來越少,甚至非法授權四處收錢,收到錢分文不付版税所有者。
這不得不説是一個魔幻的現象。

那麼,不選擇和代理版權公司合作就可以解決問題嗎?
去年,獨立音樂製作人李星宇在、微博曬出了自己的收入,儘管有3000萬次的累計播放量,但最終他在網易雲音樂平台上的可提現收益僅724.89元。

在版權買賣大潮中,音樂人收入為何並未實質性提高?
實際上這是因為音樂播放平台分給版權公司和給個人音樂人的播放量帶來的收入壓根不是一個量級的。
獨立音樂人在內容提供商這一領域只佔據很小的市場,大部分的歌曲版權都是在唱片公司手中的。所以音樂平台會更傾向於和大型版權公司談好一個可觀的價格,而忽略更為渺小的獨立個體。

知名音樂製作人張亞東在採訪中告訴記者,在版權買賣大潮中,音樂人收益有限。
“平台是跟唱片公司談的打包,唱片公司和個人結算是另外一回事。”
作為國內頂級音樂人之一,張亞東與王菲、竇唯、朴樹等藝人均有合作。

很多音樂人與唱片公司簽了“一錘子買賣”,導致版權上漲後,音樂人卻顆粒無收。


《新著作權法》已經上線
這也是我最近聽到為數不多的好消息。從今年6月1號開始,我國將施行新的《著作權法》,在泛娛樂行業快速發展的當下,進一步建立健康的行業環境。
侵權事件之所以多發,説到底還是因為音樂人維權成本高,而侵權的法律賠償力度太小。
舉個例子,如果要維權,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但前提是你得完全勝訴。如果判決結果是“部分勝訴”,那麼你可能還要負擔一筆不小的訴訟費用。
所以大部分人都會選擇庭外和解。
這就導致了部分侵權方依仗着法律的漏洞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的將侵權行為進行到底。在道德法律底線反覆橫跳。
這次的《著作權法》,意義最大的地方在於:降低了維權難度,提高了賠償力度。

左圖為舊《著作權法》,右為2021年6月開始實行的新《著作權法》
我們可以清楚的發現對於侵權這種行為,新《著作權法》採取了更加保護創作人的方式,從**「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到 「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5倍進行賠償」。
除此以外,不能確認侵權金額的行為,從最高五十萬的賠償上限提高到了五百萬元,下限增加了保底賠償500元的規定。
新著作權法讓音樂侵權方面臨:更頻繁的官司、更不利的法律環境、更高的賠償費用。
除去音樂侵權這方面,新法強化了對作者的保護,比如擴大了廣播權內涵和保護範圍,新著作法也會對版權公司依照實際情況做出更多的約束,天平會傾向音樂人一方,切實保障創作者的錢包,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文藝市場會迎來更美好純粹的明天。


到目前為止,音樂人始終處於弱勢地位。
就像老師的這一次"微博討伐",轉發➕贊加起來還不到10萬,如果沒有提到陳奕迅的名字,這次的事件真的很難發酵。

連這種資深前輩 都尚要依靠頭部明星的名字來維權,還有多少小音樂人仍在水深火海之中?
雖然大家都覺得事情很離譜,但能做的事也相當有限。
但,發聲總歸是有用的,越多人知道越多人關注的事件,資本家越會有壓力,越沒辦法做到神隱。也只有侵權方受到的痛打越多,類似的侵權事件才會越少。
太多的大平台,公司和節目方在肆意妄為地鑽法律漏洞,對個體音樂人恃強凌弱,侵吞了他人勞動果實,蔑視法律的行為不僅在挑戰音樂人的底線,同時這種壓榨他人的惡劣行徑也不尊重我們每一個消費者,潛在的未來創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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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的後續我們也會共同關注,身為同樣的音樂愛好者我們會為音樂人維權搖旗助威,在這裏也衷心的希望新《著作權法》能真正可行的減少侵權等惡性事件,增加音樂人的收入。
也祝福廣大創作者,都能通過自己的智慧,通過自己的雙手,賺的盆滿缽滿,祝願中國的文藝創作市場早日欣欣向榮!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