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我國的航天部門是否可以適當開放部分公開作品的部分著作權限制?_風聞
指针数组-2021-06-22 11:34
近年來,中國航天取得了許多令國人振奮的成就,其中最能直接引起大眾感官興奮感的自然是各種精彩的影像作品,比如國家航天局最近發佈的祝融號火星車與天問一號着陸器的合影:

這張合影,連同過去的其它許多美圖和視頻,證明我們也能拍出不遜色於美國國家航天局(NASA)的“大片”。然而,跟NASA不一樣的是,我國的航天部門在版權/著作權方面的限制是明顯大於NASA的。
以下讓我們來做個對比,先來看看NASA的,NASA對於圖片和視頻作品的版權問題態度很清晰,有關版權的信息是在官方網站上專門開闢了一個欄目解釋的,地址在此:https://www.nasa.gov/multimedia/guidelines/index.html
其主要意思概括如下:
- NASA作品大體上不受美國一般版權限制。
- 出於教育目的的使用,如教科書和科普宣傳,可在註明“來自NASA”的情況下直接引用而無需額外許可。
- 一般商業使用可在沒有NASA額外許可的情況下進行,但不能被用於以NASA名義進行聯名宣傳。(比如你不能在廣告裏配了張NASA的火星圖片然後明示或暗示本產品是NASA火星任務指定品牌)
- NASA網站上的影像默認遵從以上原則,但有另外標明版權信息的圖片不在此列。
總結來説,NASA對於影像的版權限制是很寬鬆的,正是因為這種寬鬆的限制使得NASA的各種影像作品流傳非常廣泛,比如可被維基百科隨意引用(維基的自由版權圖片要求版權開放,包括允許商業用途),使得NASA的影響力得到了極大的拓展。
讓我們再來看看我國,國家航天局網站上關於內容的版權信息比較模糊,似乎只能在中英文頁面的底端找到:


兩者似乎都表明所有作品的版權都屬於國家航天局,那麼在沒有特別説明的情況下國家航天局究竟擁有哪些權利呢?讓我們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的相關條文:(以下內容較長,沒耐心的讀者可以跳過具體條文部分看總結)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另外有以下關於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彙編、播放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這裏首先説明一下,根據以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本文應當屬於“為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所以本文開頭使用的火星合影照不屬於侵權。(認真臉)
下面來總結一下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國家航天局發佈的照片在使用限制上和NASA的主要不同之處:
- 國家航天局的照片也同樣可以在無額外許可的情況下用於一般教學或研究,但不能出版發行,也就是説如果要在科普讀物中引用照片的話是需要國家航天局的許可的,NASA無此限制。
- 國家航天局的照片不能用於商業用途,比如理論上淘寶上的一家網店不能在沒有國家航天局許可的情況下將前面的火星照片用於網店裝飾,NASA對此限制較為寬鬆。
由此可見,原則上來説我國國家航天局公佈的影像資料的默認使用範圍遠小於NASA的,這種限制有一定好處,但大體上來説負面作用更大些,主要是限制了對我國航天成就的進一步擴散與傳播。
在此,我建議作為非盈利性的政府部門,國家航天局可以對著作權中的某些權利進行保留,某些權利進行部分或全面開放,大致如下:
**保留權利:****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簡單來説就是國家航天局有權利決定對外公佈或不公佈哪些影像,並要求影像資料使用者標註“來自中國國家航天局”,並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原意。
**部分保留權利:**修改權,也就是允許使用者在不歪曲作品的前提下對其進行合理修改(如裁剪縮放),可以理解為允許“二創”。
**開放權利:****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也就是基本上允許自由傳播。
這樣開放權利的好處顯而易見,中國航天的各種美圖影像能在中國甚至世界範圍內得到最廣泛的傳播,能激起更多民眾對於航天事業發展的興趣,促進航天事業的發展。允許商業使用同時也算是回饋社會,並藉助中國製造和中國創造的實力進行全球推廣,互相加大影響力。
對於一般的人或商業機構來説,如此開放權利的最大缺點是作為著作權擁有者不能再用作品賣錢了,但對身為國家機關的國家航天局來説這就肯定不是問題了,估計凡是智商正常的人都不會期望航天局會靠賣月球火星照片的版權來賺錢吧!
另外國家航天局也沒有必要對所有作品的著作權都進行這種開放,可以選擇性進行並以各種標識區分,我的期望是除重大任務外,最好每次非涉密的發射任務能公開一張火箭發射的美圖吧!(口水)
最後要特別説明的是,由於發表權依然在國家航天局手中,因此國家依然可以決定公佈或不公佈任何獲取的影像,所以本文討論的問題跟保密無關,請勿拿保密説事!(既然都公開了那就肯定是脱密了的唄)
以上為本人的一點拙見,不知大家意見如何?歡迎建設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