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根:新《未成年人保護法》,能否補齊“網絡保護”?_風聞
陈根-知名科技作家为你解读科技与生活的方方面面。2021-07-01 09:05
文/陳根
高速發展的互聯網技術把人類推向一個全新的數字時代。當前,00/10後已經逐漸進入到大眾觀察的視野之中。相比於前一代剛剛邁入**“社交時代”,00/10後成為真正在數字全包圍的環境中成長起來的第一代。**
在數字原生代裏,以智能手機為代表的數字設備在日常生活中根深蒂固,帶來了從未有過的繁盛的信息。如今,青少年們的大腦所接收到的信息和過去早已不可同日而語,而觸網年紀,還在不斷幼齡化。這也意味着,他們將經歷比前一代更加多元****和複雜的成長環境。
一方面,互聯網成為青少年們進入數字世界的主要入口,為青少年們提供了連接一切、改造未來的可能性。各大互聯網企業通過創造數字平台和工具,助力着青少年們的成長,重塑了更年輕一代社會觀念。另一方面,互聯網也為惡意的滋生提供了條件,越來越多的網絡社會問題相伴而生。
從數字時代的青少年發展,到數字時代的未成年人保護,當科技與數字原生代的聯繫越密切時,如何在保護青少年網絡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全民數字素養,促成青少年的發展,成為社會的共同關切。
未成年人在網絡
根據第4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止2020年6月,我國網民共9.4億,其中“19歲以下”約佔18.3%。另據《2019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未成年人羣體中互聯網滲透率已高達93.1%。**可以説,這93.1%的未成年人羣體,是中國第一批擁有“數字童年”**的羣體。
當然,這離不開技術的革新。數字技術的普及和推廣讓數字設備在生活中隨處可見。智能手機的滲透率已經空前飽和,根據中國工信部的數據,中國每百人擁有移動電話的數量達到了112.2部,已經超過了人手一部手機的範疇。而這裏面,擁有智能手機的兒童和青少年,絕不在少數。
**在這樣的背景下,**互聯網塑造着未成年人的生活,開闊了他們的思維和視野,讓他們擁抱更多的機遇。並且,作為“數字原住民”,生於網絡、長於網絡的當代青年正成為數字化時代的中流砥柱。
比如,在數字時代成長起來的年輕一代就在疫情期間利用自己與生俱來的數字素養和對互聯網工具的熟練掌握,為抗疫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支持。後疫情時代,他們又積極通過新技術和新業態參與經濟恢復。可以説**,當前的年輕一代已經不僅僅是數字時代的消費者,也正在成為數字未來的建設者****,00/10後更將如此**。
然而,數字技術在重塑了更年輕一代社會觀念,帶來信息獲取更高效的同時,也帶來了更多挑戰——網絡交流空間的有效監管體系尚未形成,未成年人互聯網問題隨之出現,並且日益凸顯。
**首當其衝的未成年人互聯網問題就是網絡成癮。**根據《2019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其中,小學生網民在節假日日均上網時長超過3小時的為8.5%,初中生網民為20.8%,高中生網民為35.9%。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形勢嚴峻,網絡遊戲更是“眾矢之的”****。
2017年以來,有關未成年人不健康遊戲的新聞屢屢出現,沉迷網遊、不理性消費等問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未成年人正處於成長髮育的關鍵時期,心智尚未成熟。過度沉迷於網絡,一方面消耗了精力、耽誤了學業,另一方面極易被良莠不齊的網絡信息影響,造成價值觀走偏、行為失範,甚至誘發違法犯罪行為。
**其次,網絡傳播龐雜及錯誤的政治信息,會誤導未成年人社會觀察和是非判斷。**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加快了外來文化傳播的速度,加大了外來文化的滲透力、衝擊力。尤其是當前西方發達國家正利用互聯網積極宣傳自己的價值標準、意識形態和社會文化。
一些國家和集團實行信息霸權主義,利用先進的互聯網傳媒技術,進行反動滲透和煽動性政治宣傳,發佈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顛覆傳統道德價值觀的信息。未成年人長期涉足網絡,缺乏良好的辨別是非和抵禦不良思想侵蝕的能力,必定受到各種意識形態的滲透,極容易受到這些思想的誤導。
最後,網絡亞文化正影響着未成年人的正常社會化進程,是誘發未成年人網絡犯罪的重要因素。隨着互聯網的迅速發展,網絡亞文化已經成為當今社會重要的社羣文化現象之一。網絡亞文化作為一種新型文化開態,區別幹網絡主流文化,是在網絡虛擬空間中存在的邊緣文化。
網絡流行語,網絡遊戲,網絡惡搞,網婚、網戀,網絡黃、賭、暴、邪等典型的網絡亞文化,則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正常社會化進程中最具殺傷力的“武器”,使得一些未成年人經常瀏覽不良網站、網絡成癮、網上受騙,甚至因網絡問題誘發的未成年人自殺、犯罪案件也屢見報端。
從數字時代的青少年發展,到數字時代的未成年人保護,在數字全包圍的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年輕一代正經歷比前一代更加多元和複雜的成長環境。
新**《未保法》正在補齊“網絡保護”**
一直以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是政府、社會、學校及家庭密切關注的話題。青少年發展不僅涉及羣體自身及其家庭,更與“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密切相關。可以説,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怎麼重視都不為過。鑑於此,在網絡時代,為未成年提供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就顯得更為重要。
在這樣的背景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應時代而生。自1991年頒佈以來,在去年10月完成第三次修訂後,於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正式進入實施階段,使得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有了專門制度後,得以進一步順應數字化發展趨勢,從“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過渡到“數字時代的青少年發展”。
事實上,在**《未成年人保護法》新修訂前,我國已出台的涉及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護領域的規範性文件總計就已達50餘部,**其中有15部系專門的規範性文件,主要為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而非專門性規範性文件但含專門條款的法律法規也已達22部,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行業規定等。
比如,2016年11月7日,《網絡安全法》頒佈,作為我國第一部規範網絡安全的法律,它對不良信息監管以及網絡信息保護等內容予以明確,在第13條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作了原則性的規定。2019年8月22日,《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頒佈,其中,共有29條主要針對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作出了專門規定。
**而****就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而言,制定於1991 年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最主要的核心法律規範。**經2006 年、2012 年兩次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配套制度已逐步完善,而這次的修改更是一次全面修改,無論在結構上還是在內容上都較以往有了重大變化。
具體來看,新增“網絡保護”專章共計17條。條文既對現存問題作出針對性規定,糾正了“技術決定論”,系統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企業和政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護未成年人;也明確規定“網絡素養”制度,以國家大法,引導各界客觀理性地看待互聯網等新技術,為未成年人正確認識、使用網絡並學習掌握創新能力等,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就“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來看,**此次增設“網絡保護”**章節,對國家、社會、學校以及監護人義務作出了具體規定,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作出了分配和界定,敦促所有方正視自身的社會責任,提升了社會對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重視,多方形成合力共同推動未成年人在網絡世界中的健康成長。
**比如,**針對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第68條要求家庭、學校和社會組織互相配合,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同時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干預;第70條第二款具體規定了學校與家庭之間的配合。
對於監護人的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也並沒有僅停留在懲戒方面,而是創造性地要求家長應當以身作則,提升自身的網絡素養,為未成年人樹立好榜樣,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形成潛移默化的引導。
而****對於平台上用户實施的相關行為,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領域,建立了未成年人保護有關的平台內容管理的責任制度。第73條規定,企業發現未成年人發佈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此外,第77條第二款按照《民法典》規定的網絡平台責任制度,規定了網絡欺凌的處理制度。
可以説,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在補齊“網絡保護”下家庭、學校、企業等環節的短板,建立全面保護了數字時代下未成年人的城牆。
超越未成年人“保護主義”
當然,信息化和全球競爭視野下,未成年人不僅是當下信息技術發展的使用者、享受者,更是以後科技競爭的參與者、實踐者和創新者。這也意味着,除了建立全面保護數字時代下未成年人的城牆外,還應積極提升青少年的數字素養,促成網絡時代下青少年的發展。
就數字素養方面,掌握數字產品的使用技能,將數字產品作為技術工具,解決日常生產、生活中的各種問題是青少年的數字素養的重要環節。比如,作為數字原住民,未成年人能否使用各種互聯網產品,進行信息獲取、交流互動的能力,以及熟練使用各種數字化工具,從事社會生產的能力;又是否對數字產品有正確認知,進而有足夠自控力對自己的網絡行為進行自我約束。
在數字素養內容方面,美歐各有千秋。美國“21世紀學習框架”包羅萬象,“信息、媒體素養”是其中重要組成部分,包括信息獲取與評估、技術工具使用、知識經濟中的生產使用,以及數字技術使用的倫理和法律等。歐盟“數字能力框架”包括信息獲取與評估、交流合作與行為規範、數據與隱私安全和創新創作等內容,更為體系化。
相較而言,國內的網絡素養研究,要麼主要關注未成年人羣體,忽略了成年人羣體;要麼關注信息獲取、工具使用和網絡安全等淺層內容,忽略了創新創造與認知觀念等深層內容。現在,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終於回應了數字素養的培養,其第64條就規定了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有關的制度****:**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等主體都應參與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工作,以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以便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最終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這也與總則規定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相呼應。
除了建立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有關的制度,監護人有關的網絡素養制度也在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得以建立。其中,第71條第一款就****要求監護人提高自身網絡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再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行為進行引導和監督。
在保護青少年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全民數字素養,是促成青少年的發展的重要條件。《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一次重要突破,打破了此前為解決沉迷和內容風險問題,將孩子放在温室的“保護主義”“隔離主義”,但是,這些過度保護將大大阻礙未成年人接觸、瞭解和正確認識數字產品並獲得創新能力,進而影響全球科技競爭視角下的青少年發展。
數字時代還將創造更多可能。在變革中,出生於數字時代,成長於數字時代,作為互聯網原住民的年輕一代,還將迎來更多的光榮與夢想。但安全永遠是發展的先決條件,只有在青少年保護、數字紅利普惠等領域持續發力,才能讓青少年們以從容和開放的姿態擁抱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