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遠舉 :3年多1.5萬家務補償的背後討論:婚姻從無限義務到有限責任_風聞
熊猫儿-2021-07-03 22:04
浙江省台州市一對夫妻,丈夫一直在杭州市打拼做生意,妻子留在台州老家帶孩子。後來,夫妻離婚,妻子向法院提出要求丈夫從雙方結婚之日開始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補償共計19萬元。法院適用民法典中的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判由楊先生補償齊女士1.5萬元。
這起案件的判決引起了網絡熱議。很多人覺得少了,3年多,才1.5萬元,算起來每個月才500元。其實,這是一個誤會。並不是女方只拿到1.5萬元,而是在分割共同財產之後,比如,200萬總資產,一人分得100萬後,男方再補償1.5萬元。
01 職場失能風險被高估了
給與補償的理由之一,是“職場失能”風險。
職場的進階,當然是需要積累的,但是,客觀地説,大多數人,不僅僅是女性,終其一生,仍然只是在從事一份工作,而不是擁有事業。這是職場金字塔規律所決定的,也很正常。
實際上,從財產與職場兩個方面,誇大全職太太的風險,暗含了一個不合邏輯的假定:一個女性,精明能幹、高學歷、高素質,所以,她有着很大的潛在收入與職場前景。但是,她做了全職太太后就會喪失自己的文化、素質、技能,喪失保護自己的能力。最終,她失去了所有。只有這樣前後矛盾的假設,才能推出一個極大的損失。
實際上,在真實生活中,有素質、有能力的女性,即便在全職太太階段,也不會脱離社會,她會閲讀,交朋友,哪怕從孩子媽媽羣中,也能建立自己的社會網絡。更何況,她還有親人、同學、校友、前同事,甚至自由職業的職場網絡。在硬幣的另一面,一個因為低素質、低能力而無法保護自己,並在全職太太階段喪失自己一切社會功能的女性,其潛在收益,本來也並不會太大。
以上只是從經濟角度來看,從女性寶貴的青春和時間等精神價值而言,另當別論。
02 家務補償否定了婚內無限經濟義務
以原來的婚姻法的原則為基礎,如果把家庭比作公司,家庭是一家無限責任公司,有兩個股東,都需要用自己的全部經濟能力,來對家庭盡義務。不管夫妻經濟收入有多大的差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都是享受家庭總收入一半的收益,無需愧疚,無需補償。
總結一下,就是婚姻中的經濟關係,就是“出全力、分一半、不索償”。
這就在法律上,把兩人在經濟上完全綁定在一起。這既利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也符合婚姻為了延續下一代所需要的穩定性之目的。所以,“出全力”與“對等受益”,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在邏輯上是嚴密自洽的。
一旦要求補償,這就意味着打破了這種完全綁定。
女方當了家庭主婦所產生的成本,就不再屬於“出全力”的範疇,而是一種超出的義務,應該被另一方面補償。這就意味着,家庭這家公司的兩個股東,不再是“出全力”,而只要求“盡到合理範圍的義務”。
那麼,丈夫下井挖煤,一年掙40萬,妻子在家做家務,後來,發生事故,丈夫落下殘疾,夫妻感情破裂,訴訟離婚。這時,如果女方要求家務勞動補償,認為自己對家庭的義務是有限度的,那麼,男方對家庭的付出是不是也該是有限度的呢?他用命換來的錢,該不該和女方共有呢?還是説,以同樣的邏輯,既然女方要講合理付出,那麼,男方一年給到家庭10萬,就已經是承擔了合理開支,盡到了對家庭的合理義務了呢?然後,再給妻子一個月2000塊的家務勞動補償?這個時候,婚內財產共有制度就受到了嚴重的衝擊。
需要指出的是,家務勞動補償,並非只針對女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補償的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所以,法律在做出這一規定的時候,仍然維持了性別平等的大原則。所以,妻子對家庭的義務是有限度的,這一點對男性也成立。
03 婚內債務的有限背書
有趣的是,當下社交媒體上那些試圖保護女性、捍衞女性利益的輿論聲音,本意是希望婚內財產製度更進一步地傾斜女性,但實際上,卻起到了相反的結果,促進了婚內財產製度上,男女的進一步獨立,或者説分割。
現行《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2017年,出台的司法解釋二的第24條,進一步細化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對外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例外的情形只有兩個,一是債務合同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且債權人知道。這個規定,傾向於共同債務的認定。
不過,這個規定引發了大量爭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才又做出了一個修正,規定了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的處理原則:“共債共籤”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一方所借的“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是共同債務,除非債主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婚姻內的債務,也開始向着更強的獨立性轉變,意味着,妻子(丈夫)只在合理的範圍內對丈夫(妻子)的借貸背書。這個邏輯,與家務補充是相通的,即,妻子只需要在合理範圍對家庭做出貢獻,家務勞動是過度付出,需要補償。
04 婚內財產共有制度一直在不斷弱化
1934年中央蘇區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還沒有婚前財產的概念,規定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是因為彩禮是售賣女兒的重要支付形式。到了1950年,我國頒佈了第一部婚姻法。這時仍沒有明確的婚前財產的概念,只是規定:離婚時,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這就意味着,男方沒有婚前財產的概念,而不管是其婚前財產、婚內財產,都要以照顧女性以及子女的原則來分配。
1993年,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就是所謂的結婚8年,夫妻所有財產共有制度。
2001年,婚姻法再次做出了調整,廢止了部分婚前財產轉為共同財產的規定。現行的婚姻法規定,婚前屬於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延續的時間而改變其所有權性質。也就是説,不管婚姻關係存續多少年,結婚前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永遠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更重要的是,這一版的婚姻法還規定,夫妻雙方也可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由此可見,婚內財產一直在向着越來越獨立的方向發展。有限度的婚內債務背書,有限度的家務勞動貢獻,進一步推進了這個過程。
05 有限責任股東
家務勞動補償、婚內債務有限背書,都意味着,家庭不再是一個密不可分的經濟體,不再是無限義務,妻子或丈夫對家庭只有在合理範圍內的經濟義務,是兩個有限責任股東。
這是對婚姻制度的一個挑戰。
所以,這種斤斤計較,看似在保護女性,但本質上是更傾向於個體保護,最終,就會把財產完全從婚姻中剝離掉。婚姻的經濟意義會更少,某種程度上,這意味着婚姻,作為一種個人經濟制度的解體與消亡。婚姻也將變得更加純粹。
從婚姻法的歷史演變,到最新的共債共籤,不難看出,這個趨勢一直存在,也必將存在下去。這很合理,也很公平,也是女權主義不可避免的邏輯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