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質精神是人性_風聞
乌江自刎-2021-07-05 23:24
法從形式上看有習慣法和成文法,但這都是法的形式,而法的本質是自然法,自然法沒有形式,它歸屬於意識。
法可以為某一階級、某一集團服務,成為工具,但法的本質是要超脱任何階級、任何集團的,甚至任何國家,這是自然法的要求。
當任何階級、任何集團、任何國家都消失以後,法仍然還在,這就説明法是超脱的,這就是自然法的要求。
自然法沒有起始時間,沒有條文,沒有任何具體內容,沒有具體服務對象,有的是一種意識,面向人和可能的生物,就是人性意識。
人性意識不僅是針對人的意識,人性意識是人覺得所應該針對的人和可能的生物的意識。
自然法很古老,比一切有形的習慣法和成文法都古老,一切有形的習慣法和成文法都能不同程度的體現自然法,但人意識到自然法存在並不太古老,現在僅能追溯到古希臘公元前五世紀的智者學派,古希臘公元前三世紀左右的斯多葛派的塞浦路斯的芝諾被稱為自然法理論的奠基者。
自然法理論雖經十七、十八世紀歐洲思想家斯賓諾莎、洛克、伏爾泰、盧梭等進一步闡發,但現在仍在發展之中,並隨着人性的深入覺醒而發展,比如説自然法理論已延伸至哺乳動物,哺乳動物已進入自然法或者説是人性的關照範圍。
自然法就是應然法,是法應該有的樣子,它要最大可能的甚至是充分的體現正義,要最大可能的甚至是充分的體現人性,要最大可能的甚至是充分的體現人的理想精神。
僅對人而言,自然法有一個通常的觀念叫天賦人權,人權是天賦予的,天就是自然,自然不是指物質界的大自然,而是自然而然的自然,也就是説人的權利是任何人一出生就自然而然具有了的,不需要上帝、國家、政府、法律、信仰、習俗等賦予,也就是説不需要自身以外的任何力量賦予,權力是自帶的。
那麼既然權力是人自帶的,上帝、國家、政府、法律、宗教、習俗對人的權力起什麼作用?僅起保護作用,也就是説上帝、國家、政府、法律、宗教、習俗保護人的自然權利不被任何外力所剝奪、侵佔、損害,而且保護人的自然權利不被任何外力所剝奪、侵佔、損害是上帝、國家、政府、法律、宗教、習俗的責任和義務。
不僅如此,隨着人性的覺醒,自然法所覆蓋的範圍越來越大,人和應該具有自然權利的生物越來越多,這些都應該由上帝、國家、政府、法律、宗教、習俗提供保護,一樣是他們的責任和義務。
所以保護大自然不僅是為了人,更是為了大自然裏所具有自然權利的生物,很多國家和地區已經為此立法,而且很多地方已經形成習俗。
但有個別人為了否認天賦人權,他非把天賦人權的天字解釋為上帝,他並不是認為人權是上帝賦予的,而是説如果人權是上帝賦予的,那不信上帝的人不就沒有人權了嗎?進而達到否認天賦人權説。
他舉《獨立宣言》為例,是的,在《獨立宣言》上確實是把天賦人權的天理解為造物者即上帝,但那僅是信仰上帝的信徒們一種宗教性的表達,而實際上天賦人權觀念來自於自然法,自然法的理論來自於古希臘,那時是沒有基督教的,更沒有基督教的上帝信仰,甚至連猶太教也沒有傳到歐洲。所以《獨立宣言》上關於天賦人權的表達僅是借上帝這一表達形式,其實質還是沿用歐洲古希臘以來的傳統自然法觀念。
由於自然法是無形的意識即人性意識,自然法還需要藉助習慣法和成文法來實現自然法的精神,從這個角度説習慣法和成文法是替天行道,當然得有和需要接近於自然法的習慣法和成文法,這就需要每一個掌握權力者、法律的制定者心中始終有自然法精神即人性意識,不要讓有形法偏離自然法太遠,更不要讓有形法和自然法對立起來,傷害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