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北方的銀翼_風聞
拜水都江堰-高山仰止 景行行止 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2021-07-11 10:47
文/劉 樂
◎ 中國引進的安-12中型運輸機,在此基礎上仿製出運-8系列飛機1960年中蘇關係開始走向破裂,前蘇聯對中國的軍事援助也隨之受到影響。在航空武器裝備方面,前蘇聯在1962年向中國轉讓了米格-21輕型戰鬥機的全套技術之後,就基本上停止了對華出口航空作戰裝備。但出人意料的是,在軍民兩用航空裝備以及非作戰航空裝備方面,前蘇聯並沒有把大門徹底關死。
從中蘇關係開始走向破裂到中蘇關係回暖的20多年裏,中國先後從前蘇聯和原捷克斯洛伐克購買了安-12、安-24、安-26、安-30、米-6、米-8、L-29等多個型號的飛機。而這些飛機的到來,為增強中國軍隊的作戰能力以及搶險救災、支援地方經濟建設的能力,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安-12中型運輸機
安-12是前蘇聯安東諾夫設計局研製的一款中型渦輪螺旋槳運輸機,於1956年試飛、1958年開始交付、1973年停產。共生產800多架,其中軍用型700多架、民用型100多架,並向多個國家出口。該機全長33.1米、翼展38米、機高10.53米,空重35噸、最大起飛重量61噸、最大載重量20噸,最大平飛速度770千米/小時、最大航程5 700千米。總體性能與美國C-130中型運輸機基本相當。
1965年9月13日,解放軍總參謀部向外貿部提出,希望向蘇聯購買5架安-12中型運輸機。次日,外貿部將解放軍總參謀部的購機意向報告給周恩來總理,並表示此前民航部門也有購買3架安-12的意向,所以總的購機意向是8架,但周恩來總理批示只買4架安-12。因而中國外貿部向蘇聯方面提出,希望為中國空軍購買4架安-12。
1966年3月,空軍領導向總參謀部及周恩來總理彙報:“1965年向蘇聯方面訂購的5架米-6直升機,被蘇聯方面違反合同條款,無理拆除了信標機。因此空軍黨委研究後建議,將原本用於訂購5架米-6直升機的款項共計1 000多萬盧布,再加上部分外匯,改為訂購安-12中型運輸機和米-8直升機。在原來4架安-12的基礎上再訂購6架安-12,10架共需要外匯1 230萬盧布。”
不久之後,蘇聯方面正式回覆中方,同意出口安-12中型運輸機,並要求中方儘快派人前來談判合同具體條款。在當時中蘇關係已經嚴重對立的大背景下,經過3個月的艱苦談判,中蘇雙方於1966年7月簽訂合同。該合同的主要內容有:蘇聯方面同意向中方出口4架安-12及相應的零部件;蘇聯方面將於1966年底交付飛機,並由中方驗收小組驗收;中方可派19名人員前往蘇聯學習3~5個月,以掌握安-12的駕駛與維護技能。
1966年7月,中國空軍派出小組赴蘇聯學習,並於同年10月開始參加飛機的驗收工作,安-12則由蘇方人員駕駛陸續轉場到北京機場。1967年1月,4架飛機的交付工作全部完成,雙方簽署交接文件。這4架飛機中,中國空軍接收了3架,剩餘1架由中國民航接收。
1967年,中國空軍又提出希望再訂購10架安-12,同年4月25日,外貿部轉達蘇聯方面的回覆:“同意向中方出口10架安-12和20台備用發動機。”同年6月23日,中蘇雙方簽訂合同,規定:蘇聯方面自1967年10月起分3批交付這10架飛機,其中第1批和第2批各3架、第3批4架。
由於種種原因,蘇聯方面一再推遲交付時間,一直到1968年2月才開始交付。而且在驗收過程中,中方發現交付的飛機平均每架存在30多項缺陷或故障,後全部要求蘇聯方面予以解決。截止1968年4月,在北京機場全部交付完畢。這10架安-12中,1架分配給了民航部門,剩餘9架分配給了空軍。經過幾十年的飛行,民航部門和空軍的安-12分別於1995年和2001年退役。
安-24運輸機
安-24是前蘇聯安東諾夫設計局研製的一款雙發渦輪螺旋槳運輸機,於1959年底首飛、1962年開始交付、1978年停產。共生產1 100多架,其中軍用型200多架、民用型900多架,並向多個國家出口。該機全長23.52米、翼展29.2米、機高8.32米,空重13噸、最大起飛重量21噸、最大載重量5.5噸,巡航速度450千米/小時、最大航程2 400千米。
1968年,中蘇雙方開始談判購買5架安-24運輸機,經過兩個月的談判,雙方於1968年11月簽訂購買合同,5架飛機總價374萬盧布,同時還訂購了價值110萬盧布的8台備用發動機和相應的零部件。合同規定1969年7月,飛機由蘇方人員駕駛轉場到北京機場交付中方,轉場費用由中方承擔。1969年12月,5架安-24轉場到北京機場,經過中方檢查,未發現明顯的問題,由空34師接收了3架、第16航校接收了2架。1970年中方又向蘇聯方面訂購了6架安-24,並於同年2月簽訂合同,1971年6月,6架飛機由中方人員駕駛飛回國內。1973年,民航部門向蘇聯方面訂購17架安-24運輸機,在赴蘇談判時,蘇聯方面提出可賣給中方30架。經國務院研究決定,以中國民航的名義訂購30架安-24運輸機,其中10架分配給軍隊,空軍9架、海軍1架。1974年1月,中方驗收組赴蘇驗收飛機,並於同年2~7月全部驗收合格後轉場回國。經過幾十年的飛行,民航部門和空軍的安-24運輸機已全部退役。
◎ 中國引進的安-24支線運輸機,在此基礎上仿製出運-7飛機,後又改進出“新舟”60支線客機
◎ 中國引進的蘇制安-26運輸機。該型機是安-24的改進型
◎ 中國引進的安-30測繪飛機。該機除用於航空測繪之外,部分還被改裝為轟炸教練機,用於訓練轟-5輕型轟炸機的飛行員
◎ 停放在北京陸軍航空兵學院的米-6重型直升機
◎ 直-6直升機的性能不符合要求,迫使中國引進米-8直升機
安-26運輸機
安-26運輸機是在安-24運輸機的基礎上研製的,主要是對後機身重新設計,並使用了功率更大的發動機。安-26於1968年首飛、1969年開始交付、1982年停產。共生產700多架,除供蘇聯空軍和民航部門使用外,還向多個國家出口。該機全長23.8米、翼展29.2米、機高8.57米,空重15噸、最大起飛重量24噸、最大載重量5.5噸,巡航速度440千米/小時、最大航程2 550千米。
1973年,中國首先與蘇聯方面簽訂了購買10架安-26運輸機的合同,其中7架分配給了空軍、3架分配給了海軍。1974年又簽訂了再購買6架安-26的補充合同,這6架飛機全部分配給了空軍。1974年6月,空軍和海軍派出人員赴蘇學習,同年8~12月,這16架飛機分6批轉場至北京。
當時考慮到我運輸機力量相當薄弱,以及國產機型還在研製當中,1974年空軍再次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後勤部報告,建議3年內再向蘇聯方面訂購23架安-26,替換掉老舊的美製C-46運輸機。不久之後,中央批准購買15架安-26,購買合同分兩次簽訂。1975年8月,蘇聯方面向中方交付了首批8架飛機,剩餘7架於同年年底交付。
1975年11月,外貿部通知空軍,1975年中蘇雙邊貿易中中方還有1 000萬盧布的順差,空軍經研究後建議用此款購買13架安-26。經過與蘇聯方面的談判,對方表示只能供應10架。1976年5月,雙方簽訂購買合同,同年10月25日,全部飛機飛回國內。
1980年,中國再次向蘇聯方面訂購12架安-26,其中1979年1月交付5架,剩餘7架於1980年1月24日轉場到北京,裝備空軍運輸航空兵部隊。
安-30航空測繪飛機
安-30是前蘇聯安東諾夫設計局在安-26運輸機的基礎上研製的航空測繪飛機,裝備有多種航測設備。該機全長24.26米、翼展29.2米、機高8.32米,空重15.5噸、最大起飛重量23噸。安-30在安-26的基礎上,將機頭前部改為透明觀測窗,機艙內還設有測繪相機、暗室和膠片儲藏室,可進行氣象、塵埃、熱能、輻射、金屬、地下水等方面的探測、分析工作。
1974年11月,空軍和總參測繪局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後勤部請示購買10架安-30航空測繪飛機。1975年2月7日,解放軍總參謀部、總後勤部向中央軍委提出當年購買安-30兩架、次年再購買3架的建議。該建議得到了中央軍委葉劍英副主席的批准,同年10月23日,中蘇雙方簽訂了購買兩架安-30的合同。1976年2月26日,這兩架安-30飛回國內。
1976年5月15日,中蘇雙方再次簽訂購買3架安-30航空測繪飛機的合同,這3架飛機於1976年10月全部飛回國內。而最後一批5架安-30的購買合同於1978年7月16日簽署。由於蘇聯方面特殊的原因,這批飛機的交付時間一再延遲,直到1980年4月30日,這5架安-30才轉場回到北京。
中國空軍裝備的安-30除用於航空測繪之外,部分還被改裝為轟炸教練機,用於訓練轟-5輕型轟炸機的飛行員。
米-6重型運輸直升機
米-6是前蘇聯米里設計局研製的一款重型運輸直升機,於1954年開始研製、1957年首飛,是當時全世界最大的直升機,並向多個國家出口。該機裝有兩台渦軸發動機,全長33.18米、旋翼直徑35米、機高9.86米,空重27.24噸、最大起飛重量42.5噸、最大載重量12噸,最大平飛速度300千米/小時、轉場航程1 450千米。
米-6重型直升機不僅可以在機艙內裝載70名士兵和火炮、導彈等重型裝備,還可以在機艙外吊掛大型裝備。其在原蘇軍中的地位和作用,直到體形更大的米-26重型直升機服役才被逐漸取代。
1964年11月1日,經周恩來總理批准,空軍向蘇聯方面訂購了5架米-6。1965年7月23日,中蘇雙方在北京簽署購買合同,合同規定中方可向蘇聯方面派出13名技術人員去接受培訓,5架直升機也將於1965年內交付中方。但當中方人員前往蘇聯驗收時,卻發現飛機上的場外着陸、空對空、空對地信標機全部被拆除。在這種情況下,中方認為蘇聯方面蓄意破壞合同,堅持若不給信標機的話,寧可不要這批直升機。而蘇聯方面態度強硬,表示中方若堅持索要信標機,就不交付直升機。
1966年7月,蘇聯方面提出撤消已簽訂的米-6直升機合同,同時表示可用5架伊爾-18螺旋槳客機補償中方。中方在報請周恩來總理和李先念副總理批准後,決定接受蘇聯方面提出的方案,改為購買5架伊爾-18螺旋槳客機。
1970年,考慮到中國軍隊在重型直升機領域仍屬空白,加之國內的重型直升機研製工作也需要參考對象。因此當時主管航空工業的三機部在報請周恩來總理批准後,準備向蘇聯方面購買3架米-6。經過4個多月的艱苦談判,中蘇雙方簽訂了購買合同。合同規定,蘇聯方面向中方出售3架米-6,直升機將於1971年第三季度交付,並由蘇方人員駕駛轉場到北京。
除購買3架整機之外,中方還訂購了備用發動機4台、備用旋翼3套以及其它器材,共耗資人民幣2 038萬元。此外蘇聯方面還保證向中方提供長期的零部件供應。1971年10月22日,3架米-6轉場到達北京,並交付武漢軍區空軍服役,1986年陸軍航空兵成立後,又改隸陸航部隊。而在仿製方面,由於米-6的仿製難度較大,超出了當時中國航空工業能力的上限,這一項目最終被放棄。
米-8中型運輸直升機
米-8是前蘇聯米里設計局研製的一款中型運輸直升機,於1960年5月開始研製、1961年6月首飛,也是全世界裝備量最大的中型軍用運輸直升機之一。該機裝有兩台渦軸發動機,全長18.17米、旋翼直徑21.29米、機高5.65米,空重6.62噸、最大起飛重量12噸、最大載重量4噸,最大平飛速度260千米/小時、轉場航程1 200千米。
1966年蘇聯方面向中國推銷 2架米-8,中方也同意購買。不久,蘇聯方面又提出可再提供8架米-8給中國,最早可於1967年上半年交付。但1966年4月5日,蘇聯方面突然提出“米-8直升機因技術問題暫時無法提供”,不能簽訂合同。
1970年11月28日,空軍向中央軍委建議購買10架米-8,並認為米-8的綜合性能遠優於中國裝備的直-5直升機以及研製中的直-6直升機,並可改裝為人員運輸、海上反潛、搜索救援等多種型號,具有很大的使用價值與技術參考價值。1971年3月2日,空軍正式向中央軍委申請購買10架米-8中型運輸直升機和3架伊爾-62大型噴氣式客機。
經周恩來總理批准,1971年9月8日,中蘇雙方簽訂了購買10架米-8直升機的合同,其中分配給空軍8架、海軍2架,1972年3~4月,這10架米-8分批轉場到中國境內。1974年5月,中蘇雙方再次簽訂了購買10架米-8的合同,並於同年年底交付。
1978年,中方第三次購買米-8,其中分配給空軍4架、海軍6架,中方赴蘇人員於1979年2月9日完成了這10架直升機的驗收工作,蘇聯方面也已將6架直升機交付中方。然而1979年2月19日,對越自衞反擊戰爆發,蘇聯方面突然撕毀合同,停止交付並將剩餘的4架直升機轉賣他人。
在中方的嚴正交涉之下,蘇聯方面答應賠償285萬瑞士法郎,並於1979年底交付了新造的4架米-8直升機。如今,米-8已經退出了中國軍隊的裝備序列,但其改進型米-17中型運輸直升機仍然是解放軍陸航部隊的絕對主力。
L-29中級教練機
L-29是原捷克斯洛伐克研製生產的一種中級教練機,於1959年4月首飛成功,並在1961年被指定為原華約集團的標準中級教練機。該機全長10.81米、翼展10.29米、機高3.13米,空重2.28噸、最大起飛重量3.54噸,最大平飛速度820千米/小時、最大航程900千米。
當時的中國空軍在缺乏合適的中級教練機的情況下,經反覆比較,認為華約集團的標準中級教練機L-29性能較好,可少量進口試用,並擇機仿製。而1966年6月,捷克斯洛伐克也向中方推銷了這一機型,中方同意進口4架。然而當中方提出1966年內全部交付的要求後,捷克斯洛伐克方面未能滿足,因而雙方沒有簽署購買合同。
1967年7月,捷克斯洛伐克再次向中方推銷 L-29教練機,中捷雙方於1967年9月22日簽訂購買合同。4架L-29於1968年3月運抵北京,經試飛後交空軍航校服役。由於L-29和中國空軍當時的訓練體系並不相符,後續就沒有再進口。
◎ 中國引進的蘇制米-8直升機。米-8的改進型米-171至今仍在中國空軍及陸航大量服役
◎ 中國空軍少量引進的捷克斯洛伐克L-29中級教練機[編輯/行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