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人,配得上“給一次機會”嗎_風聞
已注销用户-中国政经第一刊2021-07-13 14:26
作者 | 肖瑤 蘇米
7月9日凌晨,一段發生在廣西靈山縣靈城街道的監控視頻引發關注。
視頻中,一名站在路邊的女子忽然被一輛開來的白車中衝出的男子擄走。這名男子通過暴力拉拽、撕扯等方式強行將女子塞入車廂。
伴隨着女子淒厲的尖叫和求助,近一分鐘後,終於有一名黑衣男子站出來詢問,緊接着圍觀羣眾上前制止了暴行,女子得以獲救。
這一片段觸目驚心,裏面的暴力發生在一個平常的場景內,被擄女子的無助和絕望令人揪心。

7月9日晚,疑似當事男子在社交平台發佈了一條視頻,其中稱:“由於我個人感情問題造成不好的影響,在這裏我跟你們説一聲對不起。我為我昨晚的行為感覺到羞恥。我也希望各位男性朋友遇到個人情感問題,不要衝動,懂的都懂。”然而隨後,該道歉視頻就被刪除。
據媒體報道,施暴男子是廣西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員工,與當事女子為前任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於7月2日分手,男方不同意分手,多次言語威脅女孩。
7月10日下午3時許,有媒體聯繫上靈山縣公安局,民警表示該案件目前仍在調查中,尚未結案,請民眾耐心等待,後續當地警方會發布相關通報。
最終如何處理,截至發稿時,尚無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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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般處理原則
事後,疑似當事女子在抖音中稱,她曾被暴打無數次,這次在派出所的調解下,男子寫下了不再騷擾她的“保證書”,表示不再對女孩進行暴力行為。這一視頻現在也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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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當事女子作出的回應
多年從事警察職業的南方某省一基層刑偵隊的林山告訴南風窗記者,從他的辦案經歷來看,當暴力案件發生時,警方在處理時,首先會製作“調解協議書”,即一種有固定模板的、可以在系統內部自動生成的文書。
一般的程序是這樣的: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是損毀財物,情節輕微”的案例,通常會先判定毆打、拉扯程度,如果程度很輕,不構成案件,雙方教育説服就可以了。如果達到了一定傷情,通常要先去做傷情鑑定,如果在輕傷及以下,就需要看雙方是否願意達成調解,如果願意,就會出具一份’警務綜合終端內部製作調解協議書’,包含雙方當事人基本信息,事發時間、地點、原因、結果等情況,以及最後協議達成的結果,比如醫藥賠償等等。然後讓雙方簽字 。
在他看來,廣西這個案件,如果當地公安機關將它定性為“毆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同時如果情節輕微,而且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書,又有保證書的話,符合一般處理原則。
不過,這位警官也認為,“保證書沒有現實法律效力,不能對當事雙方或是第三方形成約束或是保護作用,也不能當作傷害行為施加者留下的案底,只是一種潛在壓力”。他説。

保證書沒有現實法律效力,寫保證書調解故意傷害情節,兇手日後再次行兇的事件時有發生
海南海石律師事務所張曉麗律師告訴南風窗記者,保證書雖然沒有具體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承諾可以作為一種證據使用,比如,雙方若是夫妻,受侵害一方提出離婚時,(保證書)可以作為證明對方存在家暴情節等的證據。或是承諾人此後出現其他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治安處罰的新行為時,(保證書)可以作為證明曾有過故意傷害情節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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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制止的“爛人”
2019年,一部呈現湖南省長沙市核心商圈城市民警日常工作的紀錄片《守護解放西》上線,真實呈現城市生活中的各種糾紛、治安與刑事案件。
處於繁華商業鬧市的監控拍到,一男子抓着一名女子的頭髮沿地面拖拽、踢打,隨後發生毆打,直至路人報警,警察趕來現場後,得知二人本為男女朋友關係,男子矢口否認傷害女子,開口第一句話就是:“你報警,我無所謂。”

紀錄片《守護解放西》
到了派出所,對於有據可循的傷情與毆打行為,男子仍然拒不道歉,堅持自己“沒問題”,甚至稱寧願去坐牢,也不會向女友道歉。
當民警詢問女子,面對這樣酗酒且有暴力傾向的人,為何不分手時,女子解釋道:此前其實曾有過多次分手,但過一段時間後,男子前來求複合,她又答應了。
面對男友可能被刑拘的處理,女子一再為其説好話,告訴民警“他不喝酒的時候是個很好的人”“正派的人”,要求不要處理他。

紀錄片《守護解放西》
熒幕裏的民警與熒幕外的觀眾都不難感受到一種割裂:這位身處暴力旋渦中的女孩,始終把這段感情與暴力行為分開來,視為兩件事,一再談起男友對自己的“好”,強調這次暴力行為只是“一件小事”。
南風窗在2019年對家暴受害女性的一篇採訪裏指出,大部分在親密關係,尤其是婚姻中遭受暴力的女性,會在對方一時呈現出來的認錯態度面前心軟,繼而選擇“再給一次機會”。

但大部分情況中,傷害行為會再次發生,有的受害者一次次選擇原諒後,要直到無路可退,才會選擇報警,為自己鑑傷取證。
親密關係中發生的暴力、傷害,由於在受害者眼裏被定性為輕度的、無關緊要,從而選擇性忽視,但這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周偉翔博士曾擁有上千例個案與團體輔導經驗,據周博士表示,他曾接診過一個女孩小帆,其男友是社會上俗稱的“混混”,無業,但日常呼朋喚友“稱兄道弟”,女孩不顧父母反對,堅持要跟男孩在一起,哪怕對方無數次對她施加打罵。
在輔導過程中,周博士發現,小帆有個弟弟,從小到大,弟弟都是父母的集中關愛對象。“在女孩角度看來,(她)自己從未得到父母充足的關心和認同。”
而哪怕“小混混”經常打罵她,甚至還有着不止一位女友,也能讓小帆感受到安全感,“只要稍微給她一點愛,哪怕要付出很大代價,她都會陷進去”。

紀錄片《守護解放西》
周博士強調,原生家庭是導致女性難以從畸形親密關係中自救的一大關鍵。與小帆類似的情況,大多都是“只有給與她一點關愛,哪怕付出代價她也願意”的例子,比如周博士曾遇到過的,中學生對離異的中年大叔的依戀。
他曾接待一位身陷丈夫家暴的女孩,從小她就目歷父母時常的互相毆打,後來母親去世,父親生病住院,女孩去照顧父親,反而逐漸開始理解,“爸媽是有錯,但本質還是為了生活。”她一邊去恨、去質疑,一邊願意去理解過去。
對應女孩現在的生活,“她的先生能給自己帶來安全感和穩定感”,因此,在她眼裏,為了一份形式上相對完整的家庭生活,一定的暴力是可以忍受的。周博士闡釋,“可她同時也患上了重度抑鬱和焦慮症,對自己的孩子也時常冷暴力。”
暴力的施加和忍受,也有可能是遺傳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受虐型人格。”周博士説。比如,一個孩子從小就受到父母打罵,但卻逐漸從這種受虐裏感受到一種習慣和庇佑,長大後,對暴力的忍受度變得出奇地高,心理認同上接近從前人們説的那句“打是親罵是愛”。

據2016年全國婦聯的一項統計,在我國約2.7億個家庭中,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家暴,平均每7.4秒就會有一位女性受到丈夫毆打,家暴致死佔據婦女他殺原因的40%以上。
這些數據背後,是無法自控的暴戾與情緒,是難以撼動的絕對力量對比懸殊,在它們面前,離婚協議無效,法院傳票無效,施害者沒有信用可言,基於信用的保證書自然也是一紙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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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護受害者最重要
對於在親密關係中受到無法擺脱的暴力行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來尋求安全。
據法制日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8日舉辦的2021年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系列解讀活動中曾披露,近年來,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視反家暴工作,2016年至2020年,全國法院系統共發出7918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兩性親密關係,是暴力的高發區。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中,有7例都發生在兩性親密關係中。其中,有夫妻關係,有離異關係,有戀人關係,在這些典型案例中,男方或者對女方施加毆打等身體傷害,或者對女方及其家屬進行騷擾、跟蹤,而(發送消息)辱罵、揭露隱私、暴力恐嚇等實施精神暴力行為也被作為適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形。這已被寫入《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二條規定。

新華社發 商海春作圖
此外,在這十大典型案例中,還有兩點指導意義值得注意。
一個是,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另一個是,以聯動機制促進人身保護令的切實執行。
在一例夫妻關係中,男方毆打女方,致使後者腰右側橫突骨折,女方向法院提出人身保護申請,請求禁止男方對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威脅其近親屬。
但後來女方後悔,向警方表示只是想警告男方,暫不希望人民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男方在接受法院接受詢問時,也承認了錯誤,並承諾不再實施家庭暴力。但人民法院為預防男方再次實施家暴,還是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並同時向男方及其所在派出所、社區、婦聯送達。

截圖自北京法院網
這些實踐對於家暴問題的解決無疑是有積極意義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系列解讀活動中,最高法院稱,接下來,人民法院還將從兩個方面加大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落實力度。
一是依法減輕受害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同時加大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力度。二是加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力度。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依法通過拘留、罰款等方式加大懲戒力度。
如最高人民法院所説,“法不入家門”已經成為歷史,反對家庭暴力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