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應對重點應該在罰款上,這樣更直接_風聞
不是苦力的苦力娃-2021-07-14 14:28
1重罰業主。按違建附屬主體建築物價值十分之一罰業主,同時拆除。主體建築物價值低於違建物的,按違建物價值罰,都低的,按不低於某個價位的處罰。
2重罰施工方。不論是正規建築公司,裝修公司還是施工隊。罰款數額同業主,如違建行為顯然危害整體建築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加罰1倍。
3重罰施工方工人。罰當地建築業工人平均工資6月總額。
4重罰物業(有物業的罰物業,有單位的罰單位)。隱蔽施工未發現的,負責人以及具體負責人罰5000—10000。公開施工未發現的,物業或單位罰50000。發現而未進行勸阻的,物業或單位罰100000。
5重罰居委會。經舉報,未有任何處理的,罰50000。
6重罰城市管理部門等負責違建管理工作部門
未發現的,1宗罰10000,發現未處理的,1宗罰50000。主動發現的,1宗獎1000+業主罰款10%.發現並拆除的,1宗獎業主罰款50%給負責人和經辦人。
7重罰街道,年違建累計數量達到多少平米的,罰50萬,發生公共安全事件的,罰100萬。
(以上數字均為示意)
刑事責任本來就有規定,不必討論
違建相關各方,都是錢驅動的,即使是瀆職的,拿錢辦事的,或者幹事積極的,都得錢驅動。這是市場經濟,得尊重規律。講法治,講道德,講黨性,離我説的這7方中的5方太遠了!
錢反而能具體量化他們的可能潛在損失,那就會考慮的更實際點,而不是塞點錢偷偷摸摸蓋了違建了,發現了就是拆除或一定的罰款而已。
成本可見的太低,就是鼓勵犯罪
所以應該顯著的公開的提高犯罪成本
承認他們奔着錢和利益去,就用罰金砸死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