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御案:胥吏告不法知縣,知縣虐殺其一家22人,胎動兒也未倖免_風聞
简单快乐-2021-07-15 23:12
作者 覓史説事
明成化三年(公元1467年),浙江嘉善縣出現一件知縣因貪虐殺人而被人舉報的案件,案件傳到皇帝耳中,成化帝朱見深親自下旨將他逮捕治罪。然而在審理過程中,案情越來越複雜,該知縣居然殘忍地虐殺了二十二人,其中一人還是孕婦,該孕婦被打死的時候,胎兒還在腹中活動。
面對這樣貪酷的知縣,按照《大明律》的規定,最多也就是斬罪,所以三法司會審,將林知縣擬為斬罪。成化帝對三法司所擬極為不滿,認為他們根本沒有按照《大明律》量刑定罪,因此駁回,要求重新審擬,最終大理寺查找到《大明律》的正律,將林知縣擬為凌遲處死。成化帝在批准所擬之後,發下諭旨,要都察院將林知縣的罪行榜示天下。二十二條人命案是如何形成的呢?《大明律》中明文規定死刑只有斬、絞二等,為什麼正律中卻有凌遲的規定呢?
浙江嘉善知縣林弘,是舉人出身,三次考進士不中,九年大挑為縣教諭,不過是個未入流的官而已。林弘之前雖然沒有當過官,但對官場的規矩卻很精通。他在縣教諭任上,厚禮奉承上司,體面地結交退休在家鄉的官員,對待本學的生員也非常客氣,還時常慰勞窮苦百姓。就這樣,大家都説他好,到三年大計考核時,本學的生員們集體遞上公呈説他品學兼優,退休官員也紛紛説他禮賢下士,一些百姓還到撫按衙門替他頌德,而撫按官因為收了他的厚禮,也樂得賣個人情,所以巡撫薦舉把他列為首位,巡按薦舉也把他列為首位,按例就可以將他納入知縣班內銓選。
林弘為了不被選到偏遠地方為官,行了不少賄,這才被選到浙江嘉善縣當父母官。
九年沒有考中進士,又當了幾年窮教諭,為了左右逢源,大肆行賄,自己的家底基本上都賠了進去,為的就是將來能當上知縣,連本帶利都收回。這官要是貪起來,即便給他金山銀山,也難以滿足他們的慾望,而為了撈財,什麼手段都可以使出來。
林知縣一到嘉善縣,先去拜鄉紳,這些地方豪紳都是他的衣食父母,他送上自己寫的“愛民如子”的字幅,為的是讓他們回送禮物,不到一個月,林弘就收了五千多兩銀的禮。接着考試生員,收他們的考試費,雖然不多,也有百十來兩銀的進項。然後審理舊案,也弄了銀兩百數。書吏衙役要賺錢,就要買牌討差,按照不成文的規矩,差事若是有十兩油水,縣太爺取三兩,林知縣偏偏要來一個倒三七,十兩他定要取七兩。書吏衙役也要上下打點,原來拿七成,是有些油水的,如今拿三成,非但沒有油水,弄不好還要賠本,故此都怨聲載道。
縣太爺賺書吏衙役的錢,書吏衙役也不是任人宰割的,縣太爺盤剝他們,他們則要盤剝百姓,這似乎是古代社會難以克服的弊端。特別是在收錢糧的時候,朝廷規定可以加收二成,布政司、府州層層加碼,到了縣裏就要加至五成。這五成是官所要的,書吏衙役是不能少給的,但他們可以採取踢斛淋尖的方法多收。斛鬥裏裝滿了,用腳踢斛鬥,使糧食沉實,至少可以多裝十分之一,這叫作踢斛。把糧食高出斛鬥,讓糧食冒尖,這叫作淋尖,也可以多裝十分之一。因此,縣太爺要五成,書吏衙役在收糧上做手腳,老百姓至少要多交七成。當然了,多收的糧食也不是縣太爺獨佔,一半留縣裏,一半交府裏,留縣的作為衙門經費及官吏們的補貼,縣太爺雖然拿大頭,但也不能獨吞。
林知縣深知書吏衙役徵收糧食踢斛淋尖之弊,便派家人去監督,要書吏衙役以踢斛淋尖的方式多收的二成,拿出一成交到縣裏,實際上是自己獨吞。當時嘉善縣人口不過三萬餘户,每户多出一斗糧,就是三千餘石,這是不小的數目,書吏衙役在冊的雖然有些工銀,但根本不夠養家餬口,就靠這些生活,如今縣太爺要見一面分一半,縣太爺一個人肥了,書吏衙役數百人都受到影響。害人最甚的就是奪人飯碗,如今縣太爺奪飯碗,書吏衙役如何肯服氣,但他們也惹不起官,只有忍氣吞聲。
不是所有人都願意忍氣吞聲,户房有個書吏,名叫周顯,對林知縣盤剝下屬的行為極為不滿,便暗地裏收集林知縣的罪證,準備到巡按御史那裏控告。明代實行賤吏政策,因此書吏地位低下,如果本管官發現胥吏有為奸作弊的行為,是可以將書吏立斃杖下的。周顯狀告本管官,如果一事不實,至少要杖一百、徒三年,而本管官查出書吏之奸弊,可以立即處置,沒有什麼司法程序。林知縣的耳目探知周顯的所作所為,當機立斷,派親信將周顯一家人全部逮捕,並且將他家翻了個底朝天,但並沒有搜出有關林知縣的罪證。
重刑之下,何求不得?如果受刑人知道招供必死無疑,而且會牽連許多親友,往往會抵死不招。林知縣給周顯用了大刑,要他拿出所收集的證據。周顯抵死不從,林知縣命令手下按照強盜例拷問,打死勿論。周顯最初還咬牙不招,身體漸漸地軟下去,沒有多久,便一命嗚呼了。
打死周顯,還是沒有得到他所收集的林知縣的罪證,反而如今又多傷了一命,林知縣豈肯善罷甘休,便把周顯所有親屬全部逮捕,分別進行拷訊,一定要找到證據。周顯知道狀告上官的風險,所收集的證據連自己的妻子都沒有告訴。林知縣可不管那些,將周顯的親屬也按照強盜例進行拷訊,頓時堂上板子飛舞,血肉橫飛,竟然有二十人被立斃杖下。
按照《大明律》規定,不能隨意對婦女用刑,即便是婦女犯罪,也要罪坐夫男,要由丈夫、兒子、父親代替受刑,但規定奸盜罪除外。周顯要狀告上官,即便可以按照誣告定罪,也不屬於奸盜之罪,因此不能對婦女用刑。
為了找出自己被收集的罪證,林知縣完全置《大明律》於不顧,竟然將周顯的妻子也帶到公堂用刑。此時周顯妻已經懷孕六個月。按照《大明律》的規定,不能對孕婦實施刑訊,若要實施刑訊,必須要等產後百日才能進行。林知縣不顧法律規定,對周顯妻進行拷訊。可憐的周顯妻,她從頭到尾就不知道周顯收集的證據是為何物,幾板子打下來,已經是疼痛難忍,再幾板子則大出血。眼見沒了生息,但其“孕兒尚在腹動”,也就是説,周顯妻被虐殺的時候,胎兒在腹中還能動,可見其狀之慘。為了消滅痕跡,林知縣下令焚屍。
古人云,滅門刺史,破家縣令。縣太爺在轄區內是最高長官,雖然上司很多,但對於老百姓而言,他就是如天大。天高皇帝遠,而縣太爺就在身邊,可以操控人的生死,平民百姓如何申冤呢?林知縣將周顯一家四口人杖斃,還不包括腹中的胎兒,周顯的親屬十八人也被打死,可以説是彌天大案。這事林知縣找了各種手段隱瞞,但最終還是被走漏了消息。
大凡眼睛向上看的人,往往會忽略左右及下面,卻不知道左右與下面的人表面上對他唯唯諾諾,實際上個個對他恨之入骨,一旦有機會,定然會將他置於死地。
林知縣作惡多端,所以有人控告了他。至於是誰控告的,史料沒有講,只是説“為仇家所發”。既然有人揭發檢舉,總要核實,所以林知縣被捕入獄,進行審訊。林知縣自辯無罪,因為他一直聲稱周顯等徵收糧食時為奸作弊,自己將他們杖斃,也是律例允許的。三法司在取不到林知縣貪贓枉法證據的情況下,只能以他杖斃多人來追究責任。按照《大明律》的規定,如果是官員決罰及責打人,只是打臀腿部位,就是依法,若是邂逅,也就是偶然致死,則官員無罪。
林知縣承認用刑,但強調自己的決罰如法,這樣三法司則無法量刑。問題的關鍵在於林知縣是否貪贓,若是貪贓,即便是依法在臀腿之處責打,也屬於枉法。三法司使用刑訊手段,林知縣抵死不招,即便是量刑,也只能按酷刑致死三命以上者例量刑,也就是附近充軍而已。因此,搜查貪贓的證據最為重要,一個刑部郎中提議,讓地方官核查取證。

林知縣在位的時候,人們畏懼他的權勢,沒有人敢説他的不是,如今他已經被革職,且身在刑部大獄,何人還懼怕他呢?果然有許多人揭發林知縣,呈上他寫的字幅及各種禮單,最重要的是林知縣的管家交出了賬本,一份是入賬,一份是出賬,入賬可以確定林知縣受賄,而出賬則記載着林知縣行賄的細節。
浙江巡按御史在整理這些證據時,發現林知縣行賄極廣,有些受賄的官員如今已經成為高官,若是將此證據呈遞三法司,恐怕會引起官場動盪,還不知道有多少人要被牽連進去,所以將出賬簿冊焚燬了,只是將其餘證據呈上。三法司有了林知縣貪贓的證據,就可以按照貪贓枉法量刑,枉法贓銀達八十兩以上就是絞刑,林知縣數罪併罰,應該從重論,所以三法司將林知縣擬為斬刑,題報皇帝核准。
成化帝朱見深雖説沒有什麼善政,但他不計前嫌,恢復景泰帝的尊號,平反於謙的冤獄,所以史稱他“恢恢有人君之度矣”。至於他信任宦官汪直,寵信大他十七歲的萬貴妃,也只不過是婦寺之禍,受人蔽惑而已,但他絕不是糊塗皇帝。當三法司題報將林知縣處斬的時候,朱見深批示雲:
“此酷吏,豈有為民父母之心,罪之如律。”
也就是説,林知縣是個酷吏,哪裏有為民父母之心呢?這樣的人應該按律嚴懲。但是問題也就來了,三法司不是按律定罪嗎?為什麼成化帝還提出按律的問題呢?顯然朱見深對三法司避重就輕的處置不滿。
被皇帝批駁了,三法司要重新核議,主管審讞平反刑獄的大理寺,對律例最為熟悉,知道皇帝駁回案件,要按律處置,就是從重。批示明明白白地説林知縣是個酷吏,不能按父母官來對待,也就是説不能再以官員的身份處置林知縣了,應該按照常人犯罪處理,那麼按照《大明律》的規定:
“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遲處死;財產支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為從者,斬。”
《大明律》中有十二種罪名是可以凌遲處死的,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是其中之一。林知縣杖殺周顯一家四人,其中還有孕婦,若是將腹中胎兒算入,就是殺一家非死罪五人。至於林知縣杖殺周顯親屬十八人,是不能按“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來量刑的,就是因為杖殺周顯一家四人,完全可以依此律量刑。果然,大理寺的意見得到成化帝的認可,林知縣的凌遲之罪也就定下來了。
有明一代,像林知縣那樣的酷吏屈指可數,只要是查出來,無論哪個皇帝都不會輕饒的。在統治者看來,知縣就應該愛民如子,如果殘民、害民,絕不能讓他們繼續作威作福,一定要追究其責任,但被斬首,乃至凌遲處死,卻是不多見的。
此案前後審理長達一年多,沒有一個審理官員從濫殺無辜的角度來看,卻無休止地查什麼貪贓,不但收效不大,而且越辦越難。朱見深能看到問題的實質,所以要三法司按照法律處置。
那麼為什麼大理寺直到皇帝的批示下來,這才提出按“殺一家三人”條來量刑,之前為什麼不按此條呢?明明是杖死一家四人,還包括一名孕婦,並將周顯親屬十八人杖死,這種血淋淋的場面,三法司無動於衷,卻在決罰如法不如法等方面糾纏,浪費時間與精力,雖然查出貪贓有據,但不去查問贓往何處,官官相護至此可見。
史稱成化帝“重惜人命,斷死刑必累日乃下,稍有矜疑,輒從寬宥”,這是就總體而言。但對於罪大惡極的罪犯,成化帝並不姑息養奸,所以林知縣凌遲處死之案,很快就批覆了。
按理説處決罪犯都是在秋後處決,但成化帝並沒有讓林知縣活到秋後,成化四年(1468)春四月,林知縣被押赴西市凌遲處死了。在這之後,成化帝讓都察院將林知縣酷虐及被凌遲處死之事榜示天下,以儆效尤。按照律條規定,林知縣除了要被處死之外,還要抄沒家財給付死者家屬,其妻子兒女要流放二千里。就這樣,林知縣身受刀剮,家破人亡,算是罪有應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