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國社會的解藥, 隱藏81年前的一篇雄文裏 | 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21-07-15 21:29
韓潮 | 復旦大學思想史研究中心(發表時)
【導讀】81年前,也就是1940年,毛澤東在延安窯洞裏寫就《新民主主義論》;72年前,也就是1949年,在新民主主義旗幟之下,被稱為“建國會議”的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即產生自本次政協會議所通過的《共同綱領》。本文認為,在《共同綱領》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體是新民主主義國家,政體是人民政協與統一戰線體系。而自五四憲法以及現行八二憲法以來,我國的國體是社會主義國家,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的權力機關從政協轉移到了人大,這是我國政體組織的重大變化,從而產生了政協與人大組織結構之間的張力。作者認為,這一張力背後是新民主主義與社會主義關係的映射,有必要回到新民主主義的發生時刻,分析這一關乎新中國建國之本的思想淵源。在作者看來,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思想關涉三條重要原則,**第一,必須在世界革命背景中理解新民主主義“新”在何處;****第二,在國際政治經濟格局的背景下,一國可能出現政治與經濟分裂的狀況,也即無產階級可以掌握革命領導權;第三,新民主主義是統一戰線基礎上的混合政體。**當代社會的基本形態演化,恰恰呈現為羣體利益的分化,表現為“共同而有區別”的利益格局。基於此,有必要借鑑81年前的雄文與72年前的會議所展現的政治智慧,推動“共和國“的“現代仁政”。無疑,社會主義是“人民性”的代表,新民主主義是共和主義的經典形式,兩者合二為一就是“人民共和”的真正意涵。
**本文原載《文化縱橫》雜誌,原題為“人民共和與均衡政體”,**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供諸君思考。
人民共和與均衡政體
▍****“名實之分”
要討論中國的政體,首先要明白“名實之分”,不懂這一點,就不懂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至今,有革命舊義,有改革新説,無論如何,一以貫之都是一個“變”字。**只是天地萬物若處在變革之中,名與實就不會那麼吻合,或名至實不至,或實至名不歸。這是天數,殆非人力可以消泯。
因此,政體之名實固然有不符,但説來也並非全然是消極的現象。一國政體之確立,其間必經歷名與實的磨合,如大憲章等等概莫能外。國家的政體,不只是寫在憲法紙面上的東西,它歸根結底還是一個國家在革命、建國以及國家建設過程中一系列經驗的總結。**政體之所以為一國之大法,不在於其中有多少抽象的原則,而在於它對這個國家歷史、現實以及未來命運總體性的決定力和解釋力。**因此,一國政體固然有其原則性成分,但同時也有其經驗性成分。就中國的現實而言,用鄧小平的話來説,基本原則不可動搖,這就叫政體的原則性成分;摸着石頭過河,這就叫政體的經驗性成分。
如當變革之際,政體的原則性成分和經驗性成分免不了會有摩擦、會有碰撞,故有“與時俱進”之謂。但變革之道,卻並非只是“與時俱進”,所謂“無平不陂,無往不復”,現實的、經驗性層面的改革固然可以有所推進,**但只要存在着名義層面的核準問題,經驗性的改革越成功,名實問題就越突出,認同的危機也就越大。**長遠來看,名與實顯然不可能維持在一種長久的明顯緊張關係中。只有當政體的原則性成分和政體的經驗性成分進入一個良性的循環和互動,政體的名實始能契合不悖、圓融無礙,認同的危機也才能得到解決;否則,就一定會進亦失、退亦失,以至於左右為難、進退失據。
這裏,有歷史本身的邏輯。簡單來説,改革要怎樣才算成功?這並不能僅僅依靠經濟增長,或者依靠摸着石頭就能給予回答,或許,它首先是一個名實問題。如果不能循名責實,重整名實關係,推動循名責實的變革之路,認同危機是不可能在現有框架內得到解決的。毛主席在《新民主主義論》中曾説過:“我們現在雖有中華民國之名,尚無中華民國之實,循名責實,這就是今天的工作”——善哉斯言。這句話表明,毛澤東既懂得革命的政治學,也懂得改革的政治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循名責實
循名責實,也是今天的任務。
所謂“循其名,責其實”,歸根結底無非是説,“知其常以達其變” 。就政體而論,首先的一個問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究竟是一個單一政體國家,還是一個混合政體國家?如果中國是一個單一政體國家,為什麼這個國家能夠承受前後兩個30年如此巨大的、天翻地覆的變化?如果中國不是一個單一政體國家,那麼這個國家70年一以貫之的東西又是什麼?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本質?如何是“人民共和”?共和的本義是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國原旨又是什麼?
而要討論共和國70餘年歷史背後的總體國家意志,就不能不從憲法談起。新中國曆經70餘年,前後有四部《憲法》,現行的八二年《憲法》雖然從理論上代表的只是1982年以來的共和國原則,但現行憲法即1982年《憲法》的基礎卻在1954年《憲法》——這是1982年主持憲法修改工作的彭真根據鄧小平的指示精神曾明確闡明的修憲原則;而五四年《憲法》的序言也曾指出,“這個憲法以一九四九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為基礎,又是共同綱領的發展”。也就是説,中國的國家性質在1949年的《共同綱領》、1954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之間是有明確的繼承關係的。
但是,按照現行憲法的精神,中國的國體是社會主義國家,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可1949 年的《共同綱領》卻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
這説明了什麼?
我以為,最為直接的理解就是,中國的人大和政協其實並不只是兩個現實存在的政治組織,而且也是兩個憲法、兩種政體安排的產物。
**▍**鐵的必然性
當然,**我們可以説,五四年《憲法》頒佈之後,政協已經不再是權力機關,不再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只是所謂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在當代中國實際政治的運作中,政協不是國家權力機關,對人大沒有制衡作用,對主持協商的事項也沒有批准或決定的權力,大概屬於中國國家結構裏比較典型的有職設、無職效的組織機構。但如若尊重中國憲法的歷史性,政協作為前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位置就不是沒有意義的。**更為重要的是,在政協與人大之間存在的組織機構層面的區分之後是新民主主義與社會主義之間的張力。**無論從歷史經驗和現實經驗的角度來看,新民主主義與社會主義之間的張力都是共和國政體至為關鍵的一個環節,其現實效力直至今天也並沒有消失。
當然,這一點須得重新理解新民主主義理論才能夠體察。新民主主義理論是中國共產黨人獨有的理論創制,它很可能也是馬克思主義來到中國之後最為重要的本土理論創制。我們今天對新民主主義理論的創新性或許已相當隔膜,這是因為,我們只把它當作意識形態教條,不理解其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理論意義。
新時期以來,不斷有人重提新民主主義,但要麼是不着要領,要麼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們往往一廂情願地以為新民主主義的要義在於民主,但是,“民主”二字用在這裏實在是偏離原旨的敍述。**只要對新民主主義理論有所體察,就應當知道其關節點不在民主,而在領導權。**如果用最簡單的語言來描述新民主主義,其基本觀點毋寧是如下兩點:**一、政治狀況與經濟狀況的分離;其二,政治的領導權。**這兩點放置於今日,難道不仍舊是指導性的社會原則?
從革命到建設,與其説歷史是相似的,還不如説,歷史有其鐵的必然性。對此,我們與其流於感嘆,不如試着去理解。
▍****《新民主主義論》的論證
理論問題,固然會轉化為意識形態問題,但歸根結底還是理論問題。
從表面上看,新民主主義與舊民主主義的區分在革命時期是一個鬥爭策略和政治策略問題,**但只要回顧新民主主義理論的論證前提,尤其是毛澤東《新民主主義論》的論證過程,其論證結構包含的東西可能比它的結論還要重要。**為什麼《新民主主義論》原來的題目是《新民主主義的文化與新民主主義的政治》?為什麼五四運動被視為新民主主義的開端?為什麼從新民主主義的社會歷史定位中能得出統一戰線的必要性?這些問題只有回顧其論證才能得到解決。
在我看來,新民主主義理論的論證至少有三點值得注意:
一、新民主主義理論是從國際政治經濟的格局視野下觀察一國政治經濟現狀的理論
實際上,《新民主主義論》關於“無產階級何以能夠領導資產階級性質的革命”這個問題有過一個極為關鍵的論證。文中指出,“任何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如果發生了反對帝國主義,即反對國際資產階級、反對國際資本主義的革命,它就不再是屬於舊的世界資產階級民主主義革命的範疇,而屬於新的範疇了;它就不再是舊的資產階級和資本主義的世界革命的一部分,而是新的世界革命的一部分,即無產階級社會主義世界革命的一部分了”。**也就是説,只有以世界革命為背景,方可理解一國之中的政治經濟狀況。**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即我們今天所謂後發展中國家,其革命的性質首先取決於與帝國主義或國際資本主義之間的鬥爭。這也是為什麼新民主主義革命既沒有上溯到辛亥革命也沒有下延至五卅運動,而偏偏要以五四愛國民主運動為開端的根本原因所在。
不止於此,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早已明確指出,“這種革命正在中國和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發展起來,我們稱這種革命為新民主主義的革命”。這意味着,體現着現代中國自身歷史邏輯的新民主主義道路,也是殖民時期的後發展中國家即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的普遍歷史道路。
二、在國際政治經濟格局的大背景下,一國可能出現政治狀況與經濟狀況的分離
此前由共產國際提出的民主主義的國民革命理論,表面上考慮到了中國的實際狀況,認為中國作為後發展中國家需要首先進行資產階級的民主革命。但是,由於它囿於傳統馬克思主義範式,認為政治狀況必須適應於經濟狀況,所以,才有或左或右、時左時右的表現(王明是典型)。由於沒有認識到中國革命的性質所帶來的理論突破,這種情況的出現幾乎是必然的。
從表面上看,新民主主義理論最為重要的貢獻是提出了國民革命的領導權問題,但如果我們退一步看它的實質,不妨認為,新民主主義的理論核心其實是這樣的一種觀點,即認為“在國際政治經濟的格局背景下,一國往往會出現政治狀況與經濟狀況的分離”。**甚至不妨説,政治/經濟狀況的分離,是後發展中國家的常態!——這也是新民主主義理論的真正要義所在。**政治上由無產階級團體領導,經濟上是資本市場資源配置的經濟形式,歷史證明,這一經過“大風大浪”考驗才得以認識的新民主主義命題,經過了種種歷史誤會,經過後起的一次又一次“大風大浪”,到了今天仍舊是最足以説明中國現狀的基本命題。
三、政治力量與經濟力量的平衡——統一戰線的產生
正因為政治的主導力量與經濟的主導力量並不是同一個階層,統一戰線才是必要的:中國革命所建立的國家既不是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也不是由無產階級掌握所有權力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在確立革命領導權前提之下,權力必須被分享,也只能被分享。**在單一政體形式下,只要主導性力量是單一的,是不存在統一戰線的問題的。但是,對照新民主主義與社會主義的國體理論的表述,如果説社會主義中國的國體是“無產階級專政”,新民主主義中國的國體是“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那麼,很顯然,新民主主義並不是一種單一政體,而是以統一戰線為核心的混合政體或均衡政體。
對於新民主主義這樣一個政治與經濟相分離、政治主導力量與經濟主導力量並存的社會形式來説,混合政體或均衡政體是唯一的政治選擇。
**▍**均衡政體的政治現實性——功能界別
**新民主主義理論、人民民主統一戰線以及政治協商制度是三位一體的東西。**説社會主義是單一政體,新民主主義是混合政體或均衡政體,還只是理論上、字面上的思辨問題。但是這種混合政體的模型一旦落實在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上,就產生了與單一政體模式下相當不同的政治組織模式。
實際上,新民主主義理論形成的時期差不多也是解放區以統一戰線為基礎的進行政權組織試驗的時期。比如在陝甘寧邊區和各敵後抗日根據地推行的“三三制”,就是一種很典型的混合政體、均衡政治、分享權力的實驗。“三三制”之所以沒有被認真對待,是因為長期以來,統一戰線似乎只被理解成一種政治策略,一種與武裝鬥爭相配合的、分化瓦解敵人對手的策略鬥爭,以至於最後共產黨人自己也對此將信將疑。但是,只有在尊重歷史規律的前提之下,才能談到正確的策略。策略之所以正確,往往是因為它遵循了歷史的必然性。統一戰線工作提出的“發展進步勢力,爭取中間勢力,孤立頑固勢力”,拒絕“關門主義”、“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等等主張與其説是一種純粹的策略性主張,不如説是共產黨人從“大風大浪”裏走來的對政權基礎和代表性的再認識。因此,必須要把作為策略的統戰和作為本體的統戰加以區分——作為本體的統戰是由新民主主義政體所決定的,絕對不是一時之策;相反,那些曾經被視為政策策略的東西反而會在歷史中沉積下來,成為某種憲政的原則性成分。
“三三制”是中國共產黨主導的第一次以統一戰線為基礎的政權試驗,在實驗的過程中,為了讓非黨的左派進步分子和中間派應各佔三分之一的比例,讓他們儘可能地參與進來,保持一定的比例,並沒有訴諸平等代表權的安排。除了策略方面的考慮之外,由於統一戰線要追求更廣泛的代表性,要求儘可能地照顧到方方面面、不同利益羣體的利益,所以才形成了一種固然不合“平等代表權”,但實際上卻比“比例代表制”更加照顧小團體利益的組織形式。
“三三制”的實驗作為一種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不僅取得了很好的政策效果,爭取到一部分地方鄉紳的支持,建立了一個包容性更強、代表性更加廣泛的政權,更為重要的是,它對中國共產黨後來組織統一戰線政策有着極其重要的影響。簡單來説,最直接的影響是,無論人大還是政協的構成,後來實際上都在區域制之外引入了“身份制”或“界別制”,除了黨員、民主黨派、羣眾的比例關係之外,還有士農工商學兵等界別區分(比如説,有黨派單位、團體單位和界別單位)。人大同時採用界別制和區域制,這多少會產生一些衝突,但對政協來説,界別制卻是唯一的組織原則。**政協的組成與我國港澳地區實行的“功能界別”選舉有異曲同工之處。**雖然政協採取的是協商舉薦的制度,港澳地區實行的是以團體為單位的“功能界別”選舉制度,但只要採取了“功能界別”的區分,就一定會出現類似的情況。
當時主持晉察冀邊區工作的彭真曾對“三三制”加以總結説道,“在法律條文上規定“三三制”,是和真正的平等普選原則相違背的”;今天,類似的指責也出現在港澳地區“功能界別”選舉制度上,這些人也認為功能界別的組織形式違背了平等普選的原則。但與此相對,新加坡的鄭永年先生則提出了另一種思路。在他看來,普選的功用是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而功能界別則是基於社會各階層相互制衡的需要。他認為,“問題不是取消功能界別,而是要改善和改革功能界別制度……功能界別的存在,不應當是像一些學者和政治人物所説的是民主的倒退,而可以成為民主的改善和改進。從改善民主的角度看,功能界別不應當是臨時的安排或者轉型期間的安排,而是要把此安排進一步制度化,成為未來民主政治的內在一部分”。
筆者認為,政協的問題與“功能界別”的情況極為相似,中國社會並不缺少民粹主義的傳統,問題在於,我們很難形成利益團體之間的磋商協調、社會各階層間相互制衡的機制。但是,今天中國社會的基本形態演化恰恰是諸多利益團體的分化,例如經濟上的政企分開,又比如在城市拆遷過程中出現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與拆遷公司、拆遷估價機構等等組織機構的分化。解決此類社會問題,單純通過強化政府行政職能或者單純通過民粹主義的方式都不是好的解決方式。在利益分別和職能分別已經出現的情況下,就應該承認利益代表者的差別,承認“共同而有區別”的人民利益格局,把人民中各個利益團體之間的均衡放在政治治理的第一位,並通過功能界別的組織形式在代議制機構內予以安排,才是解決當前社會問題的良治之道。
當然,要推進循名責實的改革,一方面需要解決有職設無職效的問題,另一方面也需要解決有職效無職設的問題。目前的政治協商制度由於不涉及立法權,它事實上行使的是諫議權,類似於中國政治傳統文化的公議與清議,而如果給予政治協商會議以監督、問責或者接受述職的權力,並且依據功能界別的組織形式安排政治協商制度,那麼,**職設和職效、代議制與社會利益團體、名與實就有可能得到融貫統一。**在這方面,政治協商制度是大有可為的。“風起於青萍之末”,利益格局的整合並不一定需要大動干戈,只要利益表達得以理順,只要“共同而有區別”的利益格局在一個協商共進的局面中得到表達,有時候一個重新發揮其效用的政治組織往往有四兩撥千斤之效。
**▍**人民共和:從和諧社會到均衡政體
總體而言,無論是哪一種政治制度,其基本核心都是要促進人民的共同福祉、協調人民內部的矛盾、實現政府和人民的上下溝通。這是和諧社會的民本政治的核心所在。判斷政治體制的現實意義,只能從這三個標準去看,不能採取任何一種教條的方式。
如果説全國人大是由平等普選的原則所決定,那麼全國政協恰好可以向功能界別的制度安排發展。這兩者之間在組織制度上的區分,也恰好構成了共和國在社會主義和新民主主義之間形成的張力。**社會主義是“人民性”的代表;新民主主義的混合政體和均衡政體則是共和主義傳統的經典形式,可以名之為“共和”體制,合而為一即是“人民共和”的制度。**這種以人民性為主導的均衡政體既是共和國前三十年和後三十年的合題、是社會主義與新民主主義的合題,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國原旨所在。它所要體現的不僅是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也是儘可能多數人民的廣泛聯合,既可以説是共識的民主即“共同而有區別”的人民利益格局的實現,也可以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共和”體制的現實化——所謂“循其名,責其實”,恰在此處。
循名責實的改革,其旨歸是和諧社會的民本政治,其實現方式是人民整體利益和人民具體利益的結合。**人民的整體利益,即“大仁政”;人民的具體利益,即“小仁政”,毛澤東説,大仁政和小仁政兩者必須兼顧。未來中國政治的人民性訴求,也應當把大仁政和小仁政結合在一起,着眼於建立“共同而有區別”的人民利益格局。**事實上,從“三三制”開始,“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的原則就已經是統一戰線及政治協商制度的政策靈魂了。今天,我們需要進一步把“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的政策原則轉化為“共同而有區別”的人民利益格局,既而在“共同而有區別”的人民利益格局基礎之上建立“共同而有區別”的利益表達,再進一步建立在“共同而有區別”的利益表達基礎之上的均衡政體。從根本上來説,如果我們能夠實現“共同而有區別”的人民利益格局,如果我們能在此基礎之上建立起以人民性為主導的均衡政體,那麼這就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代仁政,也將是新中國的人民性的真正體現和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