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不通,為什麼有人要去共情拐賣婦女兒童案中的“買家”?_風聞
我从B站来-思想幼稚行动冒失的小透明2021-07-16 09:55
前言:
此文經過輾轉反側兩夜,終於決定寫下,可能是一篇不太成熟的想法闡述,如有謬誤,歡迎指正。尤其歡迎公安、法律、公益等相關領域的朋友充分發表看法。
首先我要申明一個概念,很多人管買下郭新振的人叫“養父母”,我認為這不對,正確的稱呼應該是“買家”,下文我也都會用這個詞,如果您覺得不妥,建議直接退出本文不看,免得高血壓上來了。
正文開始:
【1】
劉德華主演的電影《失孤》原型郭剛堂,近日找到了失散24年的兒子郭新振,但這對“買家”夫婦他們不是不能生育,他們有兩個女兒,就因為一些不可知的原因,所以才在人口販子手中買下了郭新振,而那個時候,他們的大女兒都快成年了。
郭剛堂失去兒子24年,失去了陪伴兒子成長、畢業、結婚…很多個美好瞬間。當他好不容易找到了孩子以後,卻還要和“買家”“共享”孩子?這難道不荒唐嗎?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司法實踐當中,如果“買家”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解救過程,則往往可以從輕處罰。
問題是,怎樣的行為才應該叫“不阻礙解救過程”呢?現實中的很多情況都是,孩子被找到以後都早已成家立業,往往也一直被“買家”隱瞞身世,直到公安機關找上門,才知道自己是被拐來的。
孩子一邊是面對撫養自己多年,一直視其為真正父母的“買家”,無法割捨這一部分親情,另一邊是自己的親生父母,為了尋找自己花光積蓄,飽受精神和身體的雙重摺磨,兩方都割捨不下,這可以理解。
親生父母為了孩子能夠儘快認可自己,往往也會接受“買家”可以從自己這裏,繼續分走一部分為人父母的權利。這很可悲,但無可厚非。
但“買家”憑什麼有權利説自己對孩子有“養育之恩”,應該享有天倫之樂呢?你的“天倫之樂”都是當年花錢,讓人販子從孩子親生父母那裏奪走的啊!為什麼有人會去跟這樣的人共情?
【2】
回到郭剛堂尋子這件事上來,最後他們也達成了妥協,孩子在兩家人之間走動,宛如多了一門“親戚”但主要還是和“買家”一起生活。
有人説不重罰“買家”是為了不對被拐孩子二次傷害,不要讓被拐孩子仇視親生父母。那被拐孩子的親生父母好不容易找到了孩子,卻還要和仇人共享為人父母的權利,這難道不是相當於第二次失去了孩子嗎?這難道不是明知的二次傷害嗎?(假設孩子被拐時遭受的第一次傷害為不知的)
被拐孩子成年後認親,然後接着和“買家”一起生活,這其實是一個非常非常壞的示範。比如郭新振的“買家”就想要個兒子,現在兒子買回來了,也養到成年了,親生父母也找來了,但以後還是能繼續帶着自己生活。
如果“買家”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這等於是在告訴所有潛在想買孩子和已經買了孩子的人,不用擔心風險,只要把孩子養到成年了,就算TA的親生父母找上門來,這個孩子大概率也不會跟着親生父母走。就算想走,也可以用道德綁架的方式,讓孩子夾在兩個家庭之間,仍然有人給自己養老,自己的目的也就達到了。
我真心認為“不阻礙解救過程”應該只適用於那些以為自己是收養,實際上孩子是走失的情況,親自出錢去找人販子的“買家”從一開始就已經參與到阻礙解救過程中來了!哦~公安找上門了,孩子也成年了,這個時候你説“我不攔着孩子去找親生父母”?
【3】暴論:
應該讓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期,長到足以讓買家在監獄裏老死,即便這個孩子仍然認這對父母,也不能輕易給買家減刑,只有這樣才能徹底斷絕“買兒防老”這種惡毒又愚昧的想法和做法。
諒解“買家”這是被拐孩子和親生父母要做的事情,但作為一個新時代的育齡青年,我認為不應該就此輕易放過,必須要用應有的懲罰,讓“買家”們意識到,就算這個孩子長大了,對你有感情了,你自己也七老八十了,你照樣會進監獄!“買家”只配得到一個身敗名裂深處監牢的悽慘晚年,而不是買來的孩子就算被找回認親了,還能給TA們繼續養老。
【4】極不成熟的想法:
公安部門的刑偵手段早已是日新月異,近年孩子被找回的案例大多都是通過DNA比對的方式,尋回走失多年的孩子,我認為已經有了通過重刑來以此威懾潛在“買家”的客觀條件。就像倒逼詐騙犯一樣,重刑手段不一定真的全部落地,而是給足緩衝期,主要目的是為了倒逼很多人回來自首,追回贓款。
買賣孩子這個也一樣,重刑不是目的,而是為了倒逼那些現存的“買家”主動申報,讓孩子去尋親。類似“至此公告發出後至XXXX年XX月XX日前,主動聯繫警方為孩子和婦女尋找親生父母的視為自首,期限後視為‘干擾解救過程’”就行了。
【5】尾聲:
想想郭新振認親直播後那個去“蹭熱度”的父親吧,藉此傳播一下這張圖。

我認為,單個案例中被拐孩子的認知痛苦只是一時的,應該讓更多的父母不必再擔心孩子會被人拐走,讓更多失去孩子的父母可以早日找回孩子,而不是對買家共情,對可能鋌而走險的人販子妥協。不應該只宣傳“這個熱度蹭得應該”而是為他和現在、以後的無數父母做更多的事情。
孩子被找回後是應該跟親生父母生活,還是和“買家”生活,應該有一次廣泛的大討論,就像當年“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一樣,形成新的社會共識。我認為這是有關乎到什麼是大善、什麼是小善和什麼是偽善的問題。
(可以看完對我寫的東西不屑一顧,但希望能轉發尋找姚麗的這張圖,此致,敬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