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鳴:北洋海軍經費初探_風聞
熊猫儿-2021-07-17 09:00
北洋海軍經費問題,由於海軍衙門檔案早已散失,長期缺乏系統研究;而海軍經費又與頤
和園工程有關。近百年來,人們對北洋海軍經費的傳説紛紜不一,成了歷史上遺留下來始
終沒有清算的一筆宿帳。本文根據已經發表的檔案奏摺等正式文件和其它史料,試對海軍
經費作初步的整理分析,以作引玉之磚。
一、北洋海軍經費協撥的基本線索
北洋海軍常年經費主要來源於關税厘金的協撥,即“海防經費”。以後又包括海防捐輸,
準軍協拔等等。從光緒元年至二十年,經費協撥的沿革,大體可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光緒元年七月至三年六月,海防經費規定從關税、厘金項下分撥南北洋,
實際全解北洋。
光緒元年四月,上諭李鴻章、沈葆禎督辦南北洋海防事宜,當為北洋海軍籌創之始。
六月,總理衙門會同户部奏定,每年由粵海、潮州、閩海、浙海、山海五關並滬尾、打狗
二口各提四成洋税,暨江海關四成內二成洋税合計約銀200餘萬兩;蘇、浙厘金項下各提銀
40萬兩,閩、贛、鄂、粵厘金項下各提銀30萬兩,共200萬兩;總計400萬兩,分解南北洋
大臣李鴻章、沈葆禎兑收1。但在當年,李鴻章就向沈葆禎訴苦:“户部所撥海防額款,本
為搪塞之計。各關四成,惟粵海、浙海可稍勻而為數無幾,其餘各有緊餉。各省厘金,惟
江西、浙江可稍勻撥,亦斷不能如數,其餘皆無指望。統計每年實解不過數十 萬”2。沈
葆禎知各省空虛,有報無解,奏請盡數解交北洋。在這兩個財政年度裏,各省關解結北洋
的海防款項僅僅“將及200萬”3,為名義撥款的1/4。
此階段中,發生過一出丁日昌爭款的插曲。光緒三年,新任閩撫丁日昌提出台灣地屬
南洋,要在南北洋海防經費的關税款額中劃出1/4,各省厘金中劃出半數解交福建,奉旨依
議4;後又奏將所撥台灣辦鐵路經費改辦馬車路,所餘之款**鐵甲船5,使得李鴻章大為
不滿。丁日昌自知無力再與李鴻章分庭抗禮,旋即表示購置鐵甲船“仍歸南北洋大臣督辦
”6,閩浙總督何璟更主動將已解福建的經費交還李鴻章。一場風波遂告平息。
第二階段,光緒三年七月至十一年。南北洋經費分解。
沈葆禎因海防經費大量被挪墊抽分,而南洋原可騰挪之款源日益見拙,於光緒三年請
求截留洋税一年(部準六個月)。四年二月,又上奏提出:“餉項如此之拙,海防如此之
重,而派定南洋海防經費,若仍悉數解歸北洋,似臣博推讓之名而忘籌防之要務,使後之
人無可籍手,臣心何以自安?”7要求海防經費“仍照初議,劃開分解,各清款目”8。聯
繫到上年部準截留洋税,南北洋分款的確切時間,當為三年七月。
南北洋經費分解後,“浙江、江西、湖北三省厘金及各海關四成税實解北洋者,每年
勻計,不過30餘萬兩,視原撥每年200萬之數尚不及十成之二”9。因此李鴻章於六年提出
,“與其撥多解少,何如實撥實解”。建議“將江西、湖北各原撥30萬,浙江原撥40萬,
悉按八成數目實解南北洋分收,不得再有絲毫短少。其江蘇原撥厘金40萬,廣東、福建原
撥厘金各30萬,現皆不能報解,計南北洋每處實少收銀50萬兩,……擬請改撥他省有著的
款”10。奕訢等人研究後上奏,“閩粵兩省尚可藉詞截留有案,至蘇省別無事故,豈容將
户部奏準奉撥之款,數年以來未解分毫,實屬不成事體!……自奉到此次部文後,務將應
解南北洋海防經費按年掃數解清。……該督臣所請改撥他省之處,應毋庸議。……浙江應
解海防經費每年32萬兩,江西、湖北應解經費每年各24萬兩,務必年清年款”11。此後各
地厘金皆按八成指標起解。即便如此,也未能足額。七年至十一年五年中,各地税釐解撥
北洋僅420萬兩,平均每年80餘萬兩,李鴻章為彌縫額缺,於九、十年間提用淮軍協撥及長
蘆運庫銀116萬兩,十一年又動用直隸海防捐輸112.8萬兩。
第三階段,光緒十二年。海防經費由海軍衙門收放。
光緒十一年九月,海軍衙門成立。户部規定海防經費統由海署收放。其來源,除常年
海防經費400萬兩,向來解不足額外,有粵省餘存洋款42萬餘兩,閩省造船餘存60萬兩,部
庫所存神機營息借洋款108萬兩,各省海防捐輸100餘萬兩,總理衙門勻撥出使經費25萬餘
兩。這些存款息款,“日撥日清,其涸立待,嗣後無以為繼”12。且東三省練餉每年100萬
兩也要由海署籌撥。不到一年,海署便焦頭爛額。十二年十月,奏請自次年起,南北洋額
支款項和北洋七艦(後為八艦)經費,由海防常年經費和海署庫存分別支付13。
第四階段,光緒十三年至二十年。南北洋額支款項,由海防常年經費內開支,北洋鐵
甲艦、巡洋艦經費由海軍衙門另款拔出。
這是北洋海軍史上的重要時期。艦隊在此期間基本編練成軍。隨着《北洋海軍章程》
的制訂,海軍額支除個別大工程外,基本穩定下來。各主要軍港要塞旋亦相續完工。儘管
這一階段李鴻章依然不斷指責各地拖沓協餉,但北洋海軍的歲入經費平均保持在130萬兩上
下,基本能夠滿足支出的需要。這種局面,維持到甲午中日戰爭爆發。
概而言之,北洋海防經費從未解足份額(見表一),每年實際收入在100萬兩左右波動
。二十年中,北洋海軍領到的海防經費,共達2300萬兩,其中後八年共收1053萬兩,約佔
同期國庫開支的1.6%左右15。在籌集經費的過程中,存在着清朝中央政府和地方軍閥集團
之間,各地方洋務集團之的勾心鬥角。清政府派定的海防款項,常被地方督撫以種種理由
拖欠截留。
光緒元——二十年北洋海防收入細表14 (表略)
二、北洋海防經費的主要開支
北洋海防協餉二十年中時總支出大約為2130餘萬兩(見表二)。統計數字表明,光緒十二
年前,海防經費的使用率並不高。直至十三年後,每年用款與實際收入之比才超過92%以
上,這與北洋主力軍艦陸續購到,海軍支出日益繁多和固定的狀況是相符合的。
每年一百幾十萬兩的海防協餉主要供應四方面開支。
北洋海防經費收支結餘一覽表16 (表略)
甲、購置船炮軍火
海防經費籌集後,李鴻章即用銀165萬兩,先後向英國**了“龍驤”等八艘炮船和“
超勇”、“揚威”兩艘碰快船。以後雖不直接再用大宗海防經費**作戰艦隻,但仍陸續
添置了一批運輸船、練習艦、工程船。此外,還大量購入西洋槍炮、魚雷、彈藥和一批制
造彈藥的機器。由於進口軍火缺乏統一規劃,造成槍炮型號、口徑的混亂。據光緒十二年
統計,當時北洋各炮台軍營(不含軍艦)使用的火炮,竟達八十四種多17,這給國內兵工
廠彈藥生產帶來極大不便,從而進一步造成對進口的依賴。按歷年海防報銷折粗率統計,
二十年中**船炮軍火的總開支達800萬兩,佔各項開支之首位。
乙、例支薪糧公費
北洋海軍例支薪糧公費包括三類:
1.艦隊例支薪糧公費。
北洋艦隊薪糧公費包括艦隊官兵薪俸、行船公費、醫藥費、酬應公費等。按海軍衙門
規定,定、鎮、濟、致、靖、經、來七艦及後來服役的“平遠”,薪糧公費及燃料、維修
費用,由海署另行撥款(光緒十二年至二十年,這筆費用共達370萬兩)。此外各艦,仍在
北洋海防經費內支款,大約每年需用二三十萬兩。
2.基地人員的薪俸及日常辦公用費。
包括水師營務處、港塢、炮台、學堂、醫院等等,大約每年支付15萬兩。
3.洋員薪俸川資。
北洋海軍常年聘用外國教官、顧問,給予高薪水高待遇。隨着艦隊訓練成軍,所僱洋
員日益減少。海署規定,致、靖、經、來四艦洋員經費,在八艦薪糧公費中統一撥款,其
他洋員,一律由海防經費支薪。以光緒十五年為例,這年海防經費支付給洋員、翻譯的薪
俸及回國川資共4萬餘兩。
丙、軍港及防務設施建設
從光緒六年至十六年,先後在大沽、旅順建造船塢及附屬工廠,又在旅順、威海修築
了當時中國兩大最新式軍港,四周遍佈炮台,形成防禦體系。這一系列工程,除旅順塢、
廠、碼頭承包給法國人德威尼,共耗資139萬餘兩,由直隸海防展捐項下撥銀62.1萬餘兩,
户部及鄭工捐撥銀53.9萬餘兩,**“致遠”等四艦餘款6.9萬餘兩移用外,所缺部分及北
洋其他各項基建工程,在海防經費內動支共約240餘萬兩。
丁、騰挪款項
總署和户部確定年撥海防經費四百萬兩後,此款便成為眾目睽睽的一大財源。每當清
政府財政拮据,便從其中大量騰挪18。查北洋海防報銷折,僅光緒元年至六年,就從中挪
用“滇案恤款”20.3萬餘兩,“借撥河南買米銀”4萬兩,“山西河南兩省賑款”20萬兩,
“京師平糶不敷價銀”7.4萬餘兩,“河間等處井工”4萬兩,“惠陵工程”4萬兩等等19。
光緒十二年,海署又藉口經費不足,責請將南北洋經費、東三省餉項,自光緒十三年正月
起統按二兩平(即京平)核發20,每百兩可扣除六兩平餘,用來劃抵名義上由海軍衙門專款
撥發的“定遠”等八艦薪糧公費。據光緒十三年至二十年“定遠”等艦經費報銷折片統計
,八年中平餘劃抵薪糧的共二十餘萬兩。以上所有各項,雖然在北洋海防報銷折內是列入
“登除”欄目,但畢竟都是從海防協餉中騰挪抽分的,且總數達170餘萬兩,超過北洋海防
經費總收入的7%,所以不能忽視。
此外,海防經費還有許多零星支出,二十年中,累計總額也有幾十萬兩。因過於瑣細
,不作詳列。
三、北洋海軍主力軍艦的購艦費用
除海防經費協撥外,李鴻章利用北洋海軍拱衞京畿的有力地位,或向户部申請額外撥款(
如旅順基地建設費用),或從其他派系手中巧取豪奪,從而開闢了新的財源。這在“定遠
”等七大主力艦隻的**過程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光緒五年十月,當時被譽為精通西洋軍艦的李鴻章在**了八艘蚊炮船後,又上奏鼓
動各省**。奕訢感到北洋經費稍充,而南洋海防經費所撥不多,若不稍為衷益,恐難以
集事。決定在出使經費項下“兩年內陸續共撥銀40萬兩接濟南洋購船之用”21。購船之議
霎時遍及全國。福建雖然省城兩被水災,庫儲如洗,但考慮密邇東洋,海防吃重,決定從
地方經費中竭力籌措款項,**蚊炮船、快船22。南洋也擬用出使經費**快船。李鴻章
抓住各地銀票紛紛出手,託其代購的機會,演出了一幕偷樑換柱的活劇。
六年初,李鴻章忽然提出英國海軍部願將轉購自土耳其的柏爾來、奧利恩號兩艘鐵甲
艦出售,價銀共200餘萬兩,中國應立即購回,否則“機會一失,中國永無購鐵甲之日,即
永無自強之日”23。但是又稱:“敝處積存海防經典雖有140萬兩,計開除已訂兼碰快船價
65萬兩,赫德續呈添帶小雷艇價尚不在內,約估需備10萬應用,是已去75萬兩,尚餘65萬
兩,……已約同德國兵部較訂最精槍樣連子藥卷及造子機器共合30餘萬兩……除此則僅餘
35萬矣。目下籌備海防吃緊,動輒需款,津郡要地,豈可毫無存儲?”24他建議將閩省添
購蚊炮船、碰快船及南洋議購碰快船經費,移購鐵甲船。柏爾來“即撥歸閩,閩當獨任其
費,尚屬有款可抵”;奧利恩“如有成議,應令南洋將擬購碰船之65萬兩作抵。……此外
所短之數,連運費似需40餘萬兩,屆時即尊明示中外統籌,或仍由出使經費所餘內盡數借
撥,或酌借部庫洋税若干”25。後來英國拒絕出售這兩艘軍艦,李鴻章指示駐德公使李鳳
苞改在德國訂購了“定遠”、“鎮遠”號鐵甲艦。
“定遠”艦加價140.9萬兩,“鎮遠”艦艦價142.48萬兩,加上各項雜支、回國路
費,共支銀3399240兩26。
挪用福建、南洋經費僅敷**一艦。李鴻章提出撥用“淮南北鹽商議捐報效銀100萬兩”又
稱“各省撥借輪船招商局官款,擬於該局運漕水腳項下分年扣還,計每年應撥還銀35萬餘
兩,在各省多屬閒款,其繳還多少有無,無關緊要。應請酌提招商局三屆還款100萬兩,抵
作訂造鐵甲之需”27。所謂“鹽商議捐報效銀”,歷來是明火執仗的勒索,至於挪用招商
局歸還各地官款,更是榨取地方財政。説到底,這些負擔都轉嫁到勞動人民頭上,而李鴻
章卻不費吹灰之力,籌得**鐵甲艦364萬兩鉅款28,並最終把這兩艦納入北洋囊中。
光緒九年,李鴻章在訂購了定、鎮兩艦之後,又用購艦餘款247274兩,加上從淮軍第
八案報銷款內挪用的438930兩,共686204兩29,**了“濟遠”號巡洋艦。
十一年,清政府因福建船政局所屬軍艦在中法馬江之戰中全軍覆沒,決定照“濟遠”
式樣,在英、德“定購四隻備台澎用”30這就是“致遠”、“靖遠”、“經遠”、“來遠
”。致、靖平均艦價82.87萬兩,加上各項雜支,兩艦共支銀1697454兩。經、來平均艦價
為84.35萬兩,加雜支,兩艦共支銀1739761兩。四艦共支銀3437214兩31。經費來源為户部
提用神機營借英商怡和洋行洋款248萬兩,海軍衙門轉商户部指撥各省展限海防捐輸銀751
117兩及江海、閩海、浙海三關洋藥税釐266187兩,總計3497305兩,扣去購艦費用,尚餘
約6萬兩,被李鴻章挪用於旅順船塢工程32。這一次,北洋又分文未出,坐得原定撥給台澎
的四艦。更妙的是,李鴻章還用神機營借款撥歸購艦費用存銀行的利息7.8萬兩,略加貼補
,又從英國購得頭等出海大魚雷艇“左隊一號”33。
合計以上購艦費用,耗銀近800萬兩,皆從海防協餉之外攫取,李鴻章斂財手段可謂高
明,但卻進一步加深了湘淮系集團之間的重重矛盾,影響南北洋不能“和衷”34。
四、海軍經費和頤和園挪款
長期以來,流傳着這樣一種説法,頤和園是挪用海軍經費3000萬兩(還有幾種説法,數字
略有上下)修建的。這種説法的最初依據來自梁啓超《瓜分危言》、王世和《造陶廬日錄
》、池仲祐《海軍大事記》等私家記載。近年又有不少學者運用檔案文獻作進一步核算。
此事與北洋海軍發展關係很大,下面作一些簡要的分析。
頤和國原名清漪園,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被焚,光緒十四年二月上諭改名,修園工程公開化
,但相當部分在這以前已經完工或加緊施工35。李鴻章於光緒十三年六月致函奕劻:“萬
壽山各座落陸續經營,截長補短,實費盡籌。鴻章愧不能效一臂之助”36。有的同志斷定
“截長短補”即為挪用海軍經費,並認為海署十二年春定將南北洋海防經費按“二兩平”
核放,係扣除平餘用於園工;又説十二至十四年海防捐輸亦挪於園工37。這些推論似還缺
乏更有力的證明。
海軍衙門在光緒十四年的一份奏摺中提到,現在每年所入不及300萬兩,而放款必須3
30萬兩,是以奏請由户部每年添撥洋藥加釐税銀200萬兩,“臣奕譞發意以30餘萬兩補放款
之不足,以20萬兩分年繳還賞借三海修工之款,其餘40餘萬兩,一半修建頤和園等處工作
,一半留為續辦第二枝海軍經費。無如鄭工不完,户部無可添撥,現又奏請籌撥銀數10萬
兩,即使部議照辦,僅能補放項正款之不足,於賞借之款及工作,海軍一時均無從顧及。
……所有頤和園等處接修各工,臣等惟有將現存之457500餘兩閒款,盡數撙節動用”。38
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奕劻又奏:“通盤計算,海軍經費果能按年全數解清,尚能勉強挹注
,從今歲而論,即可每年騰挪銀三十萬兩,撥交工程處應用”39。這兩條材料是頤和園公
開施工期間挪款的證據。十四年十二月,海署曾奏:“餘平、捐輸兩項,擬另款存儲,專
備工作之需”40。這筆款項究竟多少,目前是筆爛帳。據統計,光緒十三年至二十年海署
剋扣南北洋將士員弁薪糧及東三省練兵軍餉的平餘銀共約80萬兩,皆被挪至園工41。
從光緒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慈禧常駐頤和園,説明規模初具。可是工程仍在繼續
,並開始籌備慈禧六十壽誕慶典,海軍衙門經費繼續挪用於園工。是年二月十六日奕劻片
稱:“查頤和園自開工以來,每歲暫由海軍內騰挪30萬兩撥給工程處應用,復將各省督撫
認籌海軍鉅款260萬陸續解津發存生息,所得息銀專歸工用。……惟每年撥工之款原屬無多
,各省認籌銀兩亦非一時所能解齊。欽工緊要,需款益急,思維至再,只有騰挪新捐暫作
權宜之計。所有工程用款即由新海防捐輸項下暫行挪墊,一俟津存生息集有成效,陸續提
解臣衙門分別歸款”42。八月二十五日,奕劻、福錕奏:“此次奉報出使經費197萬兩款內
,已於本年四月間準總理衙門諮開奏準,暫行借撥頤和園工程銀100萬兩,由津生息項下按
年盡數歸還”43。
目前雖無法找到頤和園挪款的全部細帳,但以上幾條材料是有其內在連續性的。從中
計算,海署挪款共400餘萬兩。此外,據考證,海署自光緒十二至十四年共收海防捐157.7
萬餘兩,光緒十五年至甲午戰前共收海防新捐200萬兩,也都流入園工43。
應該指出,挪用於頤和園工程的,是海軍衙門經費,而非北洋海防協餉。表一的統計
數字表明光緒十五至二十年間,北洋海防協餉收入基本穩定,平均約137萬兩,高於前十四年的平均數。奕譞、奕劻主持園工,籌措經費,給人以海署即頤和園工程處的印象。但修園經費卻非海署
獨任。梁啓超稱,自馬江敗後,“羣臣競奏請練海軍,備款3000萬……頤和園工程大起,
舉所籌之款,盡數以充土木之用”45。太監王世和言,海軍各堂司僅為貪污中飽而“謀修
清漪園,動款3000餘萬”46。這些説法,與海軍經費籌集的一般規律相差太遠。海署除維
持海軍及年撥100萬兩充東北練餉外,要在光緒十四至二十年中另外籌款2000萬兩或3000萬
兩(即平均每年另籌300至400萬兩)是不可能的。梁啓超文章自在於鼓動反對慈禧的專制
**統治,言過其實,不能據作信史。**海軍發展受阻固然與園工有關,但是還應從清政府整個
財政狀況去作進一步的分析。園工而外,十四年光緒帝婚禮耗資達500萬兩,户部又撥鄭州
河工60D萬兩,山東河工200萬兩,及新鑄制錢工本……”47經費窘迫,可想而知。十四年
《北洋海軍章程》制定後,朝野普遍認為北洋艦隊已經成軍,李鴻章也吹噓“就渤海門户
而言,已有深固不搖之勢”48。在多種因素作用下,户部於光緒十七年規定南北洋兩年內
停購外洋船炮。撇開全局不論,把海軍擴充停滯完全歸咎於慈禧太后個人縱慾奢侈,是不符枱曆史真實的。
這裏,還應談一下260萬兩“海軍鉅款”事件。十四年九月,醇親王奕譞致函李鴻章,
透露“萬壽山用款不敷”,囑其與各地督撫“設法集款200萬兩存儲生息,以備分年修理”
49。李鴻章悟出此乃慈禧的意旨,立即通報粵督張之洞、江督曾國荃、湖督裕祿、鄂撫奎
斌、川督劉秉璋、贛撫德馨等人,佈置各地報效。他對張之洞説:“竊以粵中指款名目繁
多,若能酌節用項,分次勻提,正與朝旨邸教不動正款主意相合。……每年得20萬,五年
積成100萬,則尊處已獨任其半。此外南洋各處一二善國,從而附益,便可觀成”。他對曾
國荃講得更為露骨:“邸意所注,首望香帥,次則台端。……但當頻年搜刮之後,何處得
有閒款?目前需用已亟,無論正雜各款,均可移緩就急,分年提解”51。各地督撫心領神
會,爭先恐後,結果合計集款竟達260萬兩52。為了掩人耳目,這筆款項被稱為“海軍經費
”,“存諸北洋生息,按年解京,以補正雜款之不足。本銀專備購艦、設防一切要務”53
。不久,御史林紹年上奏要求停止報效,竟遭朝旨嚴行申斥,而李鴻章、張之洞及所有參
與籌解“海軍鉅款”的督、撫、藩、臬、運司卻受到獎敍。這一事件充分暴露了清廷的腐
敗,吏治的黑暗。確切地説,這260萬兩鉅款是不能算在海軍賬上的54。
北洋艦隊是洋務派標榜“禦侮”、“自強”的樣板,苦心經營凡二十年,耗銀3000餘
萬兩,北洋海防經費支出總額,相當於同期江南製造局以及福建船政局從創辦到中法戰爭
爆發十七年總支出之和,數目不能説不大。所以人們常把北洋艦隊的覆滅,視作洋務運動
破產的標誌。目前我們很準確切斷言,這筆鉅款資金對於北洋艦隊是否足夠。從宏觀看,
正如恩格斯所説,再也沒有誰象“國家那樣感到苫惱的了。國家現在建造一艘軍艦要花費
以前建造一整個小艦隊那樣多的金錢”55。這種情況對於一個近於崩潰的封建國家是更不
勝負擔。更新軍隊裝備,建設近代化海軍,是時代發展的要求,也是清政府企圖維護其統
治的需要。 但建立在小農經濟基礎上的封建國家,沒有相當的生產力水平和廣泛的財源,
僅靠各種捐釐税金來維持一支近代化海軍是十分困難的。清政府採用挖肉補瘡的辦法籌措
資金,難免捉襟見肘,並且激化各方面的矛盾,這是北洋海軍不可能真正獲得發展的重要
原因。
注1、12、13、20、38、40、53 《清末海軍史料》,第615-617、626-627、626-627、
627-628、684、641、641頁。
注2、3 《李文忠公全書·朋僚函稿》卷十五,第33-34頁;卷十七,第25頁。
注4、6、7、8、11、21、22 《洋務運動》(二),第368、376、378、379、453、476、4
36頁。
注5、18 《清德宗實錄》(一),第457頁、第496、561頁。
注9、10、17、19、23、27、33、48 《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三十六,第21頁;卷57,
第11-14頁;卷六十九,第32頁;卷48,第43頁;卷三十六,第45頁;卷三十七,第32-
33頁;卷六十五,第23-26頁;卷七十二,第4頁。
注14 據《清朝續文獻通考》第8232-8233頁,“劉岳雲歲入總表”,光緒十三年至二十年
清政府國庫支出為63642.9萬兩,平均每年7955.3萬兩。
注15 本表資料來源:《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四十八、五十八、六十一、六十四、七十
一、七十八;《洋務運動》(三)第155-166、174-179頁;《清末海軍史料》第658-6
59頁。表中光緒十八年數字不詳,為估計數字。
注16 資料來源同表一,光緒十八年為估計數字。
注24、25 《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十,第22、34頁。
注26 “定遠”、“鎮遠”的艦價,指艦體、火炮、雷艇的價格,據《洋務運動》(三)第
39-54頁統計。
注28 364萬兩購艦經費的來源為:福建省關藩鹽三庫60萬兩;福建奏借出使經費20萬兩;
總署奏撥南洋購艦借出使經費40萬兩;兩淮商捐100萬兩;提招商局撥還各省官本四屆漕運
水腳846515兩;四川省撥官鹽局税釐30萬兩;户部劃撥30萬兩。見《洋務運動》(三)第
42-43頁。
注29、39、43 《洋務運動》(三)第46-49,117,141頁。
注30 《李文忠公全書·電稿》卷六,第15頁。
注31、32 《李集·奏稿》卷六十五,第9-17頁。又運船回華經費等共用265380兩,另由
户部追加撥款22萬兩,不敷部分由北洋海防經費內補足,見《李集·奏稿》卷六十五,第
19-22頁。
注34 《劉坤一遺集》(五),第2482頁了;(四)第1981頁。
注35、43 王道成《頤和園修建年代考》
注36 《李文忠公全書·海軍函稿》卷三,第6頁。
注37、41、44頁 鄒兆琦:《慈禧挪用海軍費造頤和園考證》。
注45 《飲冰室合集·文集》第二冊,第40頁。
注46 轉引自鄭天森、趙梅卿《中日甲午戰爭與李鴻章》,第238頁。
注47 《光緒朝東華錄》(三),第2434頁。
注49、50、51 《李文忠公尺牘》第十冊。
注52 260萬兩來源為:廣東100萬兩;兩江70萬兩;湖北40萬兩;四川、直隸各20萬兩;江
西10萬兩。見《清末海軍史料》第646-647頁。
注54 有人把260萬兩鉅款劃入海軍經費挪款園工總額是不對的,除了“海軍經費”僅是借
口外,這筆經費僅是利息用於園工解還出使經費中挪款的100萬兩,本金沒有動用,分別存
入滙豐銀行、德華銀行、怡和洋行及借給開平礦務局。見《李集·奏稿》卷七十九,第16
-17頁。
注55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第2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