嘗試認識證據之難_風聞
早点早点-2021-07-18 13:20
嘗試認識證據之難
立論、駁論,不論怎麼論,都需要證據。有些證據很難,難於登天。自然科學之論、人文社科之論,要論好、論新、論真、論深,都需要有效證據支持。法學之證據,更不例外。
事實證明,人的思維前置意識對證據的認識和評價有基礎影響。
我理解,證據是以理性方式收集、輸入且影響認識結論的信息。如在文章中或審判中引用或提出的證言和展示件等。這種觀點也有侷限,事實認定者(比如調查組、評審委、合議庭或陪審團成員等)在判斷事實的過程中,可能會將他們對證人和被調查人的觀察(如在聽到提問時的表情反應,回答問題時的眼神等)考慮進來,從證據的實用意義上理解,證人或被調查人當場反應應該是證據的部分。
在尋找核實證據過程中,如果不使用預先設定的概念、觀察和決策工具(邏輯推理、因素分析、實用工具等),就不能對觀察到的現象進行法律及真實層面的思考。這樣,有效證據不僅僅是以法定及邏輯程序輸入的信息,就包括了對證人、被調查人發言時表情神態和展示件的觀察。就是説,要把所有輸入和認知能力都用於事實發現,使其對過去某個時刻的事情能夠達到最佳發現效果,然後得出與事情真相一致的觀點或權利、義務裁判,形成學術意義或法律意義上成果。比如,一些社會學新成果。
使用證據的目的是為了追求事實的準確性,但這一過程可能存在某些實用和功利,在認識事實準確性時會出現分歧。在真相的鑑別診斷時,很難在道德和功利之間做出區分確實也是客觀現實,但如果忽視真相,只從某種最大利益範疇出發,當時好像是獲了利。時空擴大後,社會總代價更大。這種時刻,衡量標準來源應該以憲法為準,黨和人民的意志應該用憲法體現。
證據自身常常有一種潛在的獨特結構和性能,在證明結論的過程中有些證據自身也存在複雜性,如曾經的證明計劃生育方面的證據,就從不同方向證明了不同時期對人類學、社會學等學科原理的認識程度。
另外,對一些證據的運用,有時在學科權威、法律權威和現有規則間也會引發個別爭議,學術界或法律界也比較不易權衡。涉及到的學術責任或法律責任時,可以運用的裁量權,也是一個動態匯通過程。一些現象出現,有時候並不是因為功利,而是因為認識論、知識觀和證據觀。
無論一個人擁有什麼樣的證據觀、立論觀,都會對觀點形成和證據來源之間的關係持有一定的看法。如果接受了科學的證據觀,就會把證據收集、使用的規則塑造成更利於提高依法治理質量方面,包括社會治理和學術治理等。
證據的收集和使用,不僅可能構造事實認定,同時會創造不同動機。實現準確事實認定,有時涉及如何與社會上存在的其它價值觀競爭等問題。比如,西方因學術腐敗和司法腐敗出現的學閥和訟棍對華人和華裔的打壓等。
證據並不像人們想像的那樣,在眾多因素中完全利於科學和正義的探究與追求。儘管證據在人類的這種追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個別情況下,還是會出現某種諷刺意味或黑色幽默。
中華新理論反覆強調的依法治理和提高依法治理質量等一系列重要決定,其現實意義、長遠意義、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對整個人類文明具有重大貢獻,是在吸取全人類文明的基礎上,從中華大地上生長出來的偉大的文明成果,對解決未來世界治理、提高治理質量等現實問題,具有極強的指導性、可操作性和包容性。當然,也需要我們以高科技為代表的實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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