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觀察 | 中國高科技企業如何應對美國的打壓?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21-07-19 21:02
走出去智庫觀察
7月15日, 在****走出去智庫(CGGT)主辦、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協辦的《拜登政府對華半導體、光伏政策分析推演和法律合規應對》研討會********上,針對美國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政策,走出去智庫與金杜律師事務所跨境監管業務團隊聯合發佈報告——《美國政策和法律洞察——半導體、光伏產業專刊》。****
該報告圍繞美國半導體、光伏產業政策進行分析,通過對關鍵領域政治風險場景推演,整體進行政治風險識別和診斷的彙總分析,對半導體出口管制與合規、光伏行業產業鏈的制裁風險、美國對華半導體科技政策等方面,提出政策預警、法律合規和風險管理的應對建議。
****此次研討會上,走出去智庫(CGGT)還向參會嘉賓提供了《美國政策研判和風險預警》週報和月報,報告內容除了涵蓋美國以外,還對英國、澳大利亞、印度等美國盟友的相關政策進行重點跟蹤分析,為中國企業國際化發展提供持續的政治風險預警。
****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美國政策和法律洞察——半導體、光伏產業專刊》的部分內容,供關注拜登政府對華科技政策的讀者參考。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編者按
半導體產業是中美科技競爭的焦點領域之一。本期專刊由走出去智庫(CGGT)和金杜律師事務所跨境監管業務團隊聯合推出,主題聚焦美國半導體及光伏領域的政策和法律推進情況。
當下,全球半導體產業已進入了整合週期。可以預見,不斷發展的美國(及其潛在盟友)的出口管制、半導體技術進步(超越摩爾定律),以及行業整合(併購重組)等三個方面,將共同成為全球半導體產業未來發展的核心邏輯。
經歷2020年美國出口管制措施升級的洗禮和衝擊後,有國家政策和資金的大力加持,有巨大市場的需求支撐,國產替代將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為中國半導體產業的發展提供核心動力。
我們注意到,2021年6月8日美國半導體供應鏈評估報告正式出爐。該評估報告為美國政府後續加強半導體領域投資、人才培養、盟友合作、出口管制等措施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據。
同樣在6月8日,美國國會參議院以68票贊成、32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2021美國創新與競爭法案》。該法案如最終通過,美國政府將獲授權在未來5年內投入千億美元規模的資金以增強美國科技,並強化針對中國高科技公司的遏制措施。
根據WSTS(World Semiconductor Trade Statistics)估計,2020年全球半導體市場規模約為4400億美元。2020年中國進口的半導體總額為3100億美元,約佔全球規模的70%。中國國內生產僅滿足了其中約15%的需求。中國半導體產業的自主可控之路任重道遠。
中國半導體產業的自主可控之路應注意哪些方面?美國將如何聯合盟友保持半導體領域的領先地位?知識產權、出口管制、境外投資這些涉美業務的關鍵風險應如何管控?政策預警、合規管控、傳播策略這些對策應注意哪些要點?本期專刊將在這些方面為您提供參考。
報告正文部分章節內容**——**
強迫勞動、新疆光伏
與美國的制裁
當地時間2021年6月24日,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以所謂的“強迫勞動”為由將5箇中國實體列入實體清單,從出口管制角度開啓了針對中國光伏產業的新一輪打擊行動。中國光伏產業緣何受到美國關注?光伏企業面臨哪些風險?美國將會採用哪些打擊工具?企業應如何應對?走出去智庫(CGGT)合作伙伴金杜律師事務所的專家(郭歡、陳起超及其他多位合夥人、顧問、律師)等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分析。
【要點】
● 中國光伏企業可能面臨的風險有五類:一是因產業鏈而引發的美國製裁與管制的風險;二是美國多部門及多國聯動制裁;三是在國際市場上的徵信受到影響;四是面臨外國媒體有針對性、攻擊性和敏感性詢問和指控的輿論風險;五是高管人員法律責任及出境人身限制類風險。
● 美國打擊中國光伏企業的工具主要有三類:一是美國商務部實施出口管制——列入實體清單;二是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簽發暫扣令——扣留貨物;三是美國勞工部將多晶硅列入《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清單》。
● 中國光伏企業應對美國打壓的應對策略可以從兩個層面着手:一是加強政策預警和完善傳播策略,二是加強出口管制合規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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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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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光伏產業緣何受到美國關注
(一)綠色能源之爭
截至2020年底,全球共有44個國家和經濟體正式宣佈碳中和目標。美國新任總統拜登在上任第一天就簽署行政令讓美國重返《巴黎協定》,並計劃於2050年之前實現碳中和。中國則在2020年9月22日的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宣佈,二氧化碳排放力爭於2030年前達到峯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去碳化”儼然成為全球產業發展的大趨勢,減少碳排放意味着必須發展新能源。在可再生能源中,光伏發電產業是全球發展最快的新興產業之一,以光伏為代表的新能源產業在未來將極具戰略意義。
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至2020年,中國在全球多晶硅生產領域中,佔比從26%上升到82%,而美國的佔比則從35%下降到5%。據彭博新能源金融太陽能分析主管詹妮·蔡斯(Jenny Chase)稱,“幾乎每一個硅基太陽能組件至少95%的市場都可能會有一些新疆硅”。《紐約時報》4月20日刊文稱,中國光伏產業佔據全球主導地位,提供了美國所需的多數太陽能電池板和零部件,這勢必影響美國現任政府急於推動的清潔能源政策。這一進程可能對中國經濟有利,因為美國目前幾乎完全依賴中國製造商提供的低成本太陽能電池組件。從美國自身的角度出發,位於產業上游的多晶硅絕大多數由中國企業把控,目前的現狀導致美國認為自己的太陽能供應鏈是脆弱的,需要重點關注和尋找產業鏈各環節的替代商。
(二)中國光伏產業具備領先優勢
中國作為光伏組件生產大國,具備光伏產業硅料、硅片、電池片、組件全產業鏈製造絕對性規模優勢。按照中國光伏協會的數據,2020年中國光伏產業各環節全球佔比分別為:硅料67%、硅片97%、電池片79%、組件71%。中國光伏產業是一個為全球可再生能源轉型做出重大貢獻的產業。
而在前任總統特朗普執政期間,美國的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着力於發展傳統能源行業,並且制定了許多對可再生能源不友好的政策,導致美國光伏企業難以擁有成本優勢,產品整體價格偏高。近十年來,儘管美國以關税手段對中國光伏產業施壓,以此解決其自身行業難題,但仍無法與中國光伏產業鏈產量規模和價格優勢相抗衡。
(三)美國對華光伏業的閉環打壓和全面限制
美國現任政府公開表示,要在全球範圍的清潔能源行業與中國競爭,並形成其全球領導地位。美國未來可能通過“智庫+輿論+政策”形成的閉環方式,從多維度對我國光伏產業進行打壓和限制。
1、通過輿論發酵擴大關注度
通過在輿論上對所謂的“新疆強迫勞動問題”進行指控,目的在於重點打擊新疆地區生產的晶體硅原料,因為中國新疆地區在全球太陽能產品供應鏈中的作用非常大,約有近45%的原料來自於該地區。
2、通過推動立法升級制裁措施
2021年3月30日,八名參議員提出《把中國排除出太陽能法案》,禁止美國聯邦資金採購在中國生產或組裝的太陽能電池板。更讓人關注且擔憂的是,後續制裁措施將可能隨着美方輿論進一步發酵。
3、力圖聯合盟友國形成合圍打擊
2021年6月11日,美國Advanced Silicon GroupTechnologies, LLC依據《美國1930年關税法》第337節規定,指控對美出口、在美進口或在美銷售的特定具有納米結構的硅光伏電池片和組件及其下游產品侵犯其專利權,請求發起337調查併發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此外,美國未來可能還將繼續推進“價值觀外交”,聯合少數西方國家以所謂的“新疆人權”為由持續對中國光伏業進行打擊。
由上可知,除了過往的“337調查”、反傾銷和反補貼“雙反”調查以外,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光伏企業還必須做好應對美國從出口管制、經濟制裁以及貨物入境限制等方面進行全方位打壓的相關準備工作。
二、光伏企業將面臨哪些風險
中國光伏產業鏈上的各企業將可能面臨如下風險:
(一)因產業鏈而引發的美國製裁與管制的風險
光伏行業的產業鏈環環相扣,部分上下游企業之間通過相互持股或達成合同形成聯動關係,在業務往來、經營合作、交易習慣、行業規則等各方面均聯繫密切,合力形成了一條完整且穩定的產業鏈。
在美國計劃針對光伏全產業鏈進行寬泛打擊的情況下,如其選擇產業鏈上任一環節作為打擊突破口,則產業鏈上各環節的企業都有可能受到美國製裁和打壓的負面影響。通常情況下,美國可能從經濟制裁和出口管制兩個維度實施打壓。
1、經濟制裁
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理辦公室(OFAC)長期以來以“直接或間接參與虐待或強迫勞動相關的個人和實體”為由,嚴格執行經濟制裁相關手段。
2017年美國《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案》及為落實該法案所最新發布的相關行政命令明確授權OFAC對嚴重侵犯人權的任何個人或實體實施制裁。根據該項授權,截至目前,已有超過200家實體因“侵犯人權”而受到OFAC的制裁。
在此等制裁舉措下,美國個人和實體不得與被制裁(被加入SDN清單)實體合作。並且實際上OFAC的制裁也基於次級制裁[2]間接隔斷了非美國個人和實體與SDN實體進行交易的可能性。
2、出口管制
一方面,光伏領域企業可能會被美國列入實體清單等相關限制類清單,從而導致被列入清單企業在採購受控物項時可能面臨供應鏈突然發生“休克性”中斷的風險。另一方面,若違反相關規定與被列入清單企業開展交易將受到嚴厲的處罰,因此其他上下游企業基於其自身內控體系或合規體系的嚴格要求,在與相關企業開展交易時,有可能會採取暫緩交易或者停止交易等保守策略。
同時,若上述供應鏈中斷的情況發生,亦有可能進一步引發諸如因供應鏈斷裂導致相關產品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產出而導致合同違約等連鎖反應。
(二)多部門及多國聯動制裁
2020年7月1日美國四部門聯合發佈《新疆供應鏈業務諮詢報告》(Xinjiang Supply Chain Business Advisory),向外界釋放隔斷新疆供應鏈的信號。除此以外,我們看到,聯動效應不僅體現在美國內部的多部門聯動執法,還涉及美國與包括歐盟、英國及加拿大在內的其他主體以“人權”為藉口對中國新疆相關人員和機構實施制裁。
而鑑於美國目前有推進對中國的聯合控制或制裁的趨勢,因此,除美國市場外,其他國家對中國光伏領域企業的管制和制裁風險很有可能會加大,同時中國光伏領域企業所生產產品受到抵制的力度也可能會進一步加強。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光伏領域企業的出口業務將受到大幅影響,且該等出口障礙可能成為今後相關企業所面臨的常態化事件。
(三)徵信風險
光伏領域企業一旦存在被列入實體清單或SDN清單等限制類清單的情況,其在國際市場上的徵信可能受到影響,同時也會被合作相對方作為出口管制中“警示紅旗”提醒,尤其是已上市或籌備上市的相關企業,若受到美國方面的抵制或制裁,其投資者的信心與公開市場徵信評級均可能會受到影響。
該情況下,其他供應商、合作伙伴可能中斷或拒絕與相關企業進行合作,甚至還可能會間接影響相關企業業務發展及戰略規劃實施。
(四)輿論風險
境外智庫或諮詢機構發佈的報告大多以中國各行業的頭部企業,尤其是上市企業為研究目標。基於該工作機制,我們不難相信在其形成報告的初期,除了利用專業化手段以外,其對相關企業的信息收集工作大多來源於網絡等公開渠道,其中包括上市公司披露的企業年報、企業對外公開的宣傳報道等,亦不排除境外相關智庫或其他機構直接向中國光伏領域企業發送詢問郵件或採訪需求以獲取信息的可能。
然而,擁有在國際市場公開回應和表態經驗的中國企業數量較少,在此特殊的新時期,如何在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中外新聞媒體輿論因素的基礎上合規且恰當地回應各種質疑、表明立場是企業面臨的最大難點,不當地回應可能成為外國有關主體的突破口。因此,中國光伏領域企業可能將越來越多地面臨外國媒體有針對性、攻擊性和敏感性的詢問和指控,面對外國協會的壓力,以及承擔美國高壓政策的風險。
(五)高管人員法律責任及出境人身限制類風險
光伏領域企業如果發生涉及美國出口管制或經濟制裁違規問題,有關企業的高管人員也將可能面臨被美國列入制裁清單或者被追究民事、甚至是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與此同時,還可能引發出境活動的人身限制類風險。
三、對美國打擊工具的具體分析
(一)美國商務部實施出口管制——列入實體清單
美國當地時間2021年6月24日,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更新實體清單(Entity List),再次以所謂的“參與實施、接受或利用強迫勞動,從事或促成了違反美國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動”作為理由,將5箇中國實體列入其中。分別是合盛硅業(Hoshine Silicon Industry)、新疆大全新能源(Xinjiang Daqo New Energy)、新疆東方希望有色金屬(Xinjiang EastHope Nonferrous Metals)、新疆協鑫新能源材料(Xinjiang GCL New Energy Material)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企業。
1、何為“實體清單”
所謂“實體清單”,是指當BIS認定某個實體或者個人涉嫌參與違反美國的國家安全和/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動時,有權將其列入實體清單。對於被列入實體清單的個人或實體而言,BIS會對其設定特定的出口許可證要求,並且絕大多數許可證審批政策為“推定拒絕”(Presumption of Denial)。
2、被列入實體清單後有何影響
簡單來説,以上5個實體在被列入實體清單之後實際上很難獲得受到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管轄下的高科技產品、物料、設備、軟件和技術。具體而言,無論是美國廠商,還是其在國外的代理商,該等企業出口、再出口或國內轉移受EAR管轄物項(包括ECCN物項及EAR99物項,下稱“涉美受控物項”)均需要向BIS申請出口許可證,對於少數物項的許可證審查政策為“逐案審查”,其餘受EAR管轄物項的許可證審查政策為“推定拒絕”。
3、潛在風險分析
近年來,出口管制已成為美國通過“供應鏈武器化”對中國企業進行打壓的主要手段之一。由於光伏產業具有上、中、下游產業鏈環環相扣的特點,被列入實體清單後可能將導致光伏產業鏈中某些高度依賴涉美受控物項的關鍵節點發生中斷,進而影響到我國光伏產業整體發展的嚴重後果。
與此同時,如果僅從這次被美列入實體清單的4家上游硅料製造企業而言,我們傾向認為風險相對可控,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原因:
(1)實體清單的效力有限。
根據美國EAR的有關規定,實體清單的效力僅涉及被列入該清單的企業本身,並不波及其母公司及下屬企業等關聯實體。
(2)被列入實體清單的實體僅在獲取涉美受控物項方面受到限制。
我國光伏產業上游的硅料生產企業的技術、原料等並不過分依賴於涉美受控物項,因此受到的影響有限。
(3)實體清單本身並不限制其他類型的交易。
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企業的受限交易主要涉及採購受美國EAR管轄的技術、設備、原料等物項,並未對被列入企業自身的對外銷售等業務進行限制,故除技術、設備、原料來源單一、過於依賴採購涉美受控物項的企業外,對其它企業造成的實際影響較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國計劃針對我國光伏產業進行全面打擊的背景下,不排除其會繼續選擇對光伏產業鏈的中下游企業實施打擊,或者將打擊手段進一步升級為經濟制裁的可能性。與此同時,還應當注意嚴格遵守以《反外國制裁法》為核心的中國反制法律法規的要求。因此,如何有效預防風險升級以及作出合規應對等問題應當引起我國光伏產業的足夠重視。
(二)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簽發暫扣令——扣留貨物
美國當地時間2021年6月24日,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對位於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某家企業簽發暫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所謂的理由是該公司使用了強迫勞動生產的硅基產品,其要求所有美國入境口岸的人員立即開始扣留由該企業及其子公司生產的含有硅基產品[12]的貨物。該暫扣令適用於該企業及其子公司生產的硅基產品,以及由該類硅基產品衍生或生產的材料和商品(如多晶硅)。
1、何為暫扣令
美國《1930年關税法》第307條規定,全部或部分在國外由強迫勞動所開採、生產或製造的所有貨物、物品、物件和商品,均無權進入美國的任何港口,並禁止進口。CBP負責調查美國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指控,並簽發暫扣令。當CBP有合理理由認為強迫勞動生產的商品正在或可能被進口到美國時,則會簽發暫扣令,指示入境口岸工作人員扣留含有疑似強迫勞動生產的貨物。
2、被簽發暫扣令後有何影響
暫扣令下的貨物將被扣留,但進口商有機會在被扣押(seizure)或視為放棄(deemed to have been abandoned)前的任何時候重新出口被扣留的貨物;此外暫扣令並非完全禁止,其可以被修改或撤銷。進口商可根據《聯邦法規彙編》第19編第12.43條規定,向CBP申請修改或撤銷暫扣令。
對於被認定為強迫勞動生產,且出口商根據《聯邦法規彙編》第19編第12.43條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貨物的可接受性(即不屬於強迫勞動的產品)或未及時提交證明資料,港務局長對貨物進行扣押,並開始沒收程序。
3、暫扣令的修改和撤銷
只要有足夠證據表明相關貨物並非使用強迫勞動生產、不再使用強迫勞動生產、或者不再進口或可能進口至美國(no longer being, or likely to be, imported into the United States.),則暫扣令可以被修改或撤銷。
暫扣令修改:如CBP認定受暫扣令所涉的某外國實體已對國際勞工組織確定的所有11項強迫勞動指標[16]進行整改,將暫行執行針對該外國實體的暫扣令。
暫扣令撤銷:CBP認定某一外國實體未從事強迫勞動行為,會將該外國實體排除在暫扣令適用範圍之外。
根據《聯邦法規彙編》第19編第12.43條規定,如進口商認為貨物不屬於使用強迫勞動生產或製造的產品,應在該貨物進口之日起3個月內向入境地點的港務局長(port director)或CBP專員提交相關證據(包括由賣方提供的原產地證書)。
CBP建議申請人在提出修改/撤銷請求時提供特定信息,此外申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所有國際勞工組織確定的強迫勞動指標均已得到整改,有用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駁斥每個已確定的強迫勞動指標的證據;
(2)證明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已經到位,以確保強迫勞動條件得到補救;
(3)整改措施實施的證據,以及由獨立第三方審計師進行的後續核查;
(4)標明製造商、工廠、農場和加工中心位置的供應鏈地圖
收到申請後 CBP將對申請材料進行評估,並通過提問或要求提供補充信息的方式與申請人進行補救對話。如果強迫勞動指標得到解決且整改到位,則CBP將決定修改或撤銷暫扣令。
對於自進口之日起3個月內未出口的暫扣貨物,港務局長將確定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了根據《聯邦法規彙編》第19編第12.43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如果證明未被及時提交,或CBP專員建議港務局長相關文件無法證明貨物的可接受性,則港務局長應立即書面通知進口商該貨物不準入境。在港務局長髮出或郵寄上述通知之日起滿60天,貨物被視為放棄並將被銷燬。
4、潛在風險分析
2020年7月,美國四部門聯合發佈《新疆供應鏈業務諮詢報告》(Xinjiang Supply Chain Business Advisory),向外界釋放了打擊新疆供應鏈的信號。此次CBP簽發針對其中某家所生產的硅基產品的暫扣令,是美國多部門聯合以所謂的“人權”以及“強迫勞動”為由打壓我國新疆地區產品在全球供應鏈競爭力的又一舉措。由此可知,如果我國新疆地區生產的產品以此為由被頻繁簽發暫扣令,則需要進口商向CBP申請暫扣令的撤銷和修改,加重了進口商的負擔,給交易雙方增加額外的時間和經濟上的成本,還可能導致貨物交期的拖延,引發合同糾紛。
雖然暫扣令的效力主要涉及美國的進口商,並不直接作用於作為生產商或者出口商的中國企業,但是,從美國進口商向CBP申請暫扣令的撤銷時所需提交的文件來看,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需要中國企業配合向境外提供資料的情況。與此同時,在當前複雜的國際環境下,我國的國家安全問題日益受到廣泛關注。特別是隨着《數據安全法》的正式實施,對於跨境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向外國政府機關提交的文件資料和信息時,需要嚴格遵守《數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事先做好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企業在應對包括CBP暫扣令等美國政府機構調查或者對外提供資料及數據時,應當提高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建立相應的風險評估機制,並依法向國家安全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履行相關的法律手續。
(三)美國勞工部將多晶硅列入《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清單》
當地時間2021年6月24日,除國土安全部CBP簽發針對硅基產品的暫扣令之外,美國勞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還將生產太陽能電池板的重要材料多晶硅添加到“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清單”之中,並特意標明其來源地僅為中國。除多晶硅產品外,該清單內與新疆相關的產品還包括:棉花、服裝、鞋類、電子產品、手套、頭髮製品、紡織品、線/紗線和番茄製品。
1、列入清單的依據及理由
根據2005年《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再授權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 of 2005,TVPRA)及隨後的再授權法,美國勞工部國際勞工事務局( Bureau of International Labor Affairs)每兩年公佈一次“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清單”(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即將該局有理由認為系違反國際標準使用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列入清單。
關於設置該清單的主要目的,美國勞工部給出的所謂官方解釋是“提高公眾對所列國家商品生產中童工和強迫勞動發生率的認識,並促進消除此類做法的努力”。本次將中國生產的多晶硅列入該清單,是美國勞工部對所謂的新疆存在侵犯人權行為的回應,該清單未來可能還將成為美國政府針對所謂的新疆強迫勞動及侵犯人權行為採取其他措施的依據和基礎。
2、潛在風險分析
如上所述,美國勞工部將我國生產的多晶硅列入“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清單”,一方面可作為未來美國其他執法部門參照該清單制定限制性政策和措施的基礎,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導致國際客户對於採用我國生產的多晶硅抱有疑慮,甚至出現國外光伏產業中下游企業拒絕使用源自我國多晶硅原料的情況。這在實質上削弱我國生產的多晶硅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可能導致我國生產的多晶硅被排除在光伏產業的全球供應鏈之外。中國光伏企業應當正視由此引發的一系列法律風險及商業風險,在嚴格合規守法的前提下,提前作出合理商業安排。
四、企業應如何應對
鑑於上述情況,對中國光伏產業鏈上的各企業而言,大到如何梳理自身的產業鏈、調整上下游佈局,小到如何限定企業內外部的信息披露範圍以及上下游企業間如何對接等事項均需要謹慎處理,進而從全局把控企業所面臨的合規風險並制訂應對策略,並以此為基礎,實現企業的利益最大化。
針對本文所提到的風險,我們根據實務經驗為有關企業提供幾點合規建議如下:
(一)加強政策預警和完善傳播策略
1、境內外政策的蒐集追蹤、提前預警
光伏產業相關境內外政策體系龐雜且會根據國際政治格局動態變化,因此建議提前委託專業團隊、利用專業工具對國際光伏產業行業信息、智庫研究相關信息、美國相關政策動向,甚至相關智庫對企業自身的調查研究進行持續完善的蒐集追蹤和整理預警。
2、謹慎且適當地對外發聲、輸出信息
針對境外媒體的問詢,企業如選擇不予置評甚至直接無視,不排除部分媒體會在後續報道中憑藉臆測或片段證據無限放大或片面評價該企業的相關情況,最終導致事態擴大的嚴重風險。反之,若一味為自身開脱,包括提供虛假信息等不當發聲,相關文件日後可能成為上交美國政府相關部門和法庭的不利證據。因此,正確、適當地發聲,對光伏產業鏈相關企業而言亦是一個解決危機的機遇。另一方面,作為中國企業,在面臨及應對境外風險的同時,更需要合法合規履行作為境內法人的義務,並慎重考慮對外發布正式言論。
從企業對外信息發佈來看,尤其是境內外上市企業,需要從包括公司常規披露信息、公司對外宣傳信息、境內外媒體採訪以及適應國際信息環境等多個維度把關披露口徑及措辭,在中美法律法規監管的“交叉紅線”之下,在應對國內和國外媒體的詢問罅隙之中,正確適當地回應和答覆,均是目前中國企業合規之路的首要需求之一。而上涉問題,已經不僅僅單純涉及到法律層面,還涉及到國際關係和外交的複雜博弈,其不確定性高,企業需要在專家團隊的指導下不斷調試中完善其內部信息披露體系。
(二)加強出口管制合規體系建設
從光伏產業上下游產業鏈角度來看,國際關係與外交局勢瞬息萬化,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這也決定了該領域下的企業風控管理,並非簡單地割裂某一個風險因素,則可以高枕無憂。企業經營發展是持續性的,故而在跨國貿易出口合規的建設上也應當綜合、全面、審時度勢地進行,及時自查、疏通、清理上下游產業鏈,積極尋找最佳方案,才可以使得相關企業贏在最後。
對於光伏產業這樣受美國高度關注的企業而言,為應對美方的針對性打壓及制裁,光伏領域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業務模式、戰略安排等實際情況儘早建立相應的合規體系,排查並管控從進口物項到產品出口的全流程風險,並細化各個業務環節的合規管理工作。從市場角度來看,擁有完善的合規體系是非常亮眼的加分項,其能幫助企業無論是在資本市場還是在國際舞台,均打好堅實的合規作業基礎,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提高對外徵信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