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偶像的標準已經低到“不犯罪”就好了?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21-07-20 18:58
來源:上觀新聞

昨天晚上,因情感糾葛近期內持續爆料吳亦凡的都美竹,寫下“決戰書”,要求吳亦凡道歉並退出娛樂圈。
在都美竹接受媒體的採訪中,透露了不少令人瞠目結舌的內容,例如她稱吳亦凡會以各種方式物色、誘騙年輕女性發生關係,包括自己在內的受害者遠超8人,其中包括2名至今未成年的女性。她還表示“做好了走法律程序的準備”。此後吳亦凡方的回應也明確表示“已報案”,其本人否認都美竹的爆料並表示如果爆料屬實會“自己進監獄”。

梳理都美竹的系列爆料不難發現,這已經不是一起簡單的“情感糾葛”,一場戲謔的“網絡吃瓜”,而是一起嚴肅的刑事案件。
根據都美竹的陳述,她是被以“參加面試”為由帶進飯局,後沒收手機,遭灌酒後不清醒時被迫發生關係,醒來想離開時還有吳方人員守在門外,這一過程至少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強姦罪;且爆料中還稱吳亦凡涉及輪姦、侵害對象中包含未成年人等,這些都是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按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最高可判處死刑。
反之,如果都美竹的爆料如吳亦凡方所稱純屬捏造,是為了獲取利益,目前已導致多個品牌與吳亦凡解約,那麼她就涉嫌誹謗罪、敲詐勒索罪。
無論最終結果如何,這都已成為一起刑事案件,需要司法部門介入調查並給出最終結論。
但可以預見,即使最終的“法律決戰”,也難以終結娛樂圈的“吃瓜大戰”,原因正是吳亦凡“偶像”這一特殊的職業身份。
吳亦凡由韓國發展到國內活動的2014年,被業內人士稱為中國娛樂圈的“流量元年”,一批偶像崛起改變着中國傳統的娛樂格局,而吳亦凡正是個中翹楚。之前,大多數人“追星”,是看影視劇、聽歌聽演唱會,娛樂圈從業者按藝能方向被稱為“演員”“歌手”,人氣旺的成了“明星”,藝術成就高的被尊為“藝術家”,港台地區更務實些則稱為“藝人”“藝員”——“靠歌舞演技等技藝吃飯的人”。
吳亦凡本人的微博認證寫着“演員”“歌手”字樣,但他有一首為大眾熟悉的歌,一部為公眾稱道的影視劇嗎?顯然沒有。豆瓣上,其評分最高的電影是《老炮兒》,但他在其中頂多算“大配”;至於音樂方面,粉絲最稱道的是其曾在海外推出專輯,力壓歐美頂級歌手製霸itunes榜單“創造紀錄”,卻被歐美樂迷質疑“刷榜”,反詰“這是誰”,海外媒體為數不多的評論中寫到,其聲音“蒼白”,創作“陳詞濫調”,是“算法下的説唱卡拉OK”。
這一次“創紀錄”,不過是吳亦凡強大的粉絲力量通過資金“買”出來的,這也是如今“飯圈”的常規操作——唱什麼演什麼不重要,品質如何無關緊要,只要偶像出品,粉絲就願意埋單,並且會毫無意義地重複埋單只為了偶像的“數據”——這也顯示了以吳亦凡為代表的偶像們,與過去的歌手、演員不同之處——他們職業基礎不是作品,而是粉絲。從標榜“歌手”“演員”的吳亦凡沒有拿得出手的影視劇和音樂作品,只靠綜藝節目就能日進斗金,便可一窺娛樂圈的變化。
粉絲對偶像有句經典説辭——“始於顏值,陷於才華,忠於人品”。這句話清晰地描述出“偶像”這一娛樂圈新興職業的核心競爭力:如果説顏值、才華尚有個性化偏好,那人品則有其公共屬性和評價標準——起碼得高於社會平均水平吧?既然核心競爭力來自“人設”,那維持住公眾視野內高標準的道德形象就是偶像的職業需求。
何謂偶像?按照通俗的字面意思理解,偶像是人所願意模仿的對象。吳亦凡以及和他一樣的偶像們,粉絲絕大多數是青少年,偶像於他們應該是學習的榜樣。如今吳亦凡面對的巨大爭議,部分理智的粉絲也喊出“讓法律來決定”。然而對於靠“人設”立足的偶像來説,僅僅是“不犯罪”顯然不夠。法律只是對人們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偶像的道德水準還不如粉絲,粉絲學什麼?人們對偶像有更高標準的道德要求,恰恰是其職業使然。作為生產精神產品的娛樂圈,如果僅能做到“不犯罪”,推出的產品又能有多少營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