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報【行人避犬時遭撞傷飼養人被判擔責】_風聞
简单快乐-2021-07-21 22:12
人民法院報 7月21日 10:32
行人沿公路步行回家時,被拴在路邊的狗驚嚇,避讓中發生車禍。近日,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因犬隻引發的交通事故案,基於飼養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文明飼養的相關法律條款,一審判決犬隻飼養人唐某承擔九成責任,賠償17萬餘元。
2020年3月8日,顏某沿着潼南區某村公路一側步行回家,途經唐某家時,唐某拴養在路邊的金毛犬突然衝出,顏某驚慌中避讓,站立不穩倒向了道路內側,與劉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導致顏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為交通意外事故,顏某、劉某均系正常通行,對事故的發生均無過錯。
傷愈後,顏某以唐某、劉某及貨車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承保公司某財產保險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簡稱某財產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至潼南區法院,請求唐某、劉某及某財產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經司法鑑定,顏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三處。
法院審理後認為,唐某飼養的犬隻的動物行為引發了顏某倒向道路內側的後果,顏某在倒地過程中與行駛中的機動車發生碰撞,最終造成顏某受傷。動物加害行為系造成損害發生的起因,交通事故對損害結果的擴大存在影響,動物加害原因系先決條件,起決定性作用。交通事故發生於機動車與行人之間,依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在行人並非故意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不能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綜合以上考量,法院酌定唐某承擔90%的侵權責任、劉某承擔10%的侵權責任,基於交強險責任限額應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再按責任比例分攤的裁判規則,判決某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有責限額內、商業三者險約定範圍內賠償125199.49元,唐某賠償173495.87元。
法官提醒:本案法律事實發生於民法典施行之前,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該條款延續了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明確了飼養動物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旨在倡導文明飼養動物,推動人和動物和諧相處的良好氛圍。
2021年5月1日,新的動物防疫法正式施行,該法規定,攜帶犬隻出户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本案的動物飼養人緊鄰道路拴養犬隻,未注意過往行人、車輛的通行安全,最終引發嚴重交通事故,其行為有悖社會公德,違反法律法規,應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 劉洋 通訊員 周致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