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P2P判了,法人代表被判9年!_風聞
易简财经-易简财经官方账号-易简财经是大湾区领先的财经新媒体。2021-07-21 20:50
近期,深圳南山公安通報,已追贓小牛資本2.1億,敦促廣告商及時退款;坐擁300萬粉絲的網紅財經大V黃生涼涼,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廣州另一家18年暴雷的新聯在線,也有二審結果了。

處罰減輕,新聯在線二審判決結果來了
易簡財經(ID:ejfinance)獲得的廣東省高院刑事判決書顯示,新聯在線法定代表人呂衡川,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執行總裁許世明,則被判了8年6個月,罰款30萬元。
首席戰略官陳智誠被判5年,罰款15萬元;風控部經理鄭珩被判3年,罰款8萬元。
與一審判決結果相比,二審判決對呂衡川等4人,無論是案件定性,還是處罰結果,都有所減輕。

發標4個億,還了不到1千萬
天眼查數據顯示,新聯在線成立於2013年,創始人周偉強是新加坡籍華人,2009年畢業於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金融會計系,並取得學士學位。
來源:天眼查APP
早幾年,新聯在線對外的標籤很是華麗,自稱有“上市系”+“國資系”背景。這個標籤,源自2筆融資:
2016年1月,新聯在線對外宣佈與新加坡地產企業KingslandDevelopment集團簽署,戰略合作協議,並完成5000千萬A輪融資。
2017年5月,新聯在線引入B輪融資,股東方深圳中京華宇集團有限公司。這家公司由中國華宇經濟發展有限公司、鄭州糧油食品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中國京安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合作成立。
這大概就是新聯在線的高光時刻了,此後,周偉強便開始謀劃如何“退出”。
工商信息顯示,2017年11月23日,周偉強已經從新聯在線監事名單中退出。與此同時,新聯在線的歷史股東“廣州夏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也一併退出。
2018年1月,葉方通控制的中爾瑞鋒公司,成為新佳聯公司的合作方。同年4月,周偉強將新佳聯公司與中京新聯公司股權轉讓給葉方通,並以高管獎勵等形式將股權款中的1500萬元分配給許世明、呂衡川、陳智誠。
2018年2月至6月,新佳聯公司將中爾瑞鋒公司推薦的280名個人借款人、380家企業借款人的借款標的公開向社會公眾發標,吸收資金合計達4個億。
2018年6月底7月初,葉方通失聯。隨後,新佳聯公司不能正常還本付息,造成集資參與人本金損失共計超過3.9億。
截至8月,新聯在線累計成交額135.7億元,累計投資人近45萬人,借貸餘額5.8億。

被告:我就是個打工人
早在2019年11月,新聯在線集資詐騙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許世明、呂衡川、陳智誠便均不認可自己犯集資詐騙罪,並且力呈自己有自首情節。
許世明辯稱,自己雖身為高管,但實際只是打工仔,沒有決策權,對風控部僅有行政管理權,所有的業務管理都是周偉強。
其還稱,在2018年4月葉方通失聯後,是自己為了平台、為了廣大出借人臨危受命,組建臨時管理團隊負責平台繼續運營,並且和其他高管上交護照、港澳通行證,接到經偵電話後主動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新聯在線沒有資金池,所有出借人的出借款項都按筆打入借款人賬户,對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等事先並不知情。
呂衡川則強調,自己受公司委派,2016年底到新聯在線做股東代表,雖享受高管待遇,但並未實際參與公司運營,對公司在此期間的經營活動毫不知情。2018年3月開始擔任法人,是為平台平穩過渡、順利合規備案,只計劃擔任6個月。
所以在此之前新聯在線的NU智投宣傳、發標行為、借款企業情況都不瞭解,所有業務都是周偉強在主導,自己毫不知情。
陳智誠表示,自己主觀上和客觀上都沒有非法集資詐騙的行為,在新聯在線平台主要負責網站宣傳推廣、運營、答疑,主要服務出借人,工作內容不包括審核發標,不對借款企業進行考察、審核,不涉及公司財務及平台資金流向,對公司沒有決策權,其主持開發的NU智投計劃也是受老闆周偉強安排,自己在新聯在線沒有一分錢非法收入。
鄭珩雖然對公訴書所列犯罪行為表示認可,但是也強調自己作為風控部經理,對發標借款企業也僅僅是做形式上的資料審核,並不會走訪企業,以及做盡職調查等。
所以,在一審判決結果出來後,4人均選擇了上訴。

4人上訴,二審改判
呂衡川及其辯護人提出,呂衡川只是法定代表人,不負責具體業務,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呂衡川在涉及中爾瑞鋒推薦客户借款的發放過程中,對相關借款被葉方通違法使用的情況主觀上明知或應當明知。
許世明及其辯護人則提出,原判認定許世明應知且明知葉方通存在詐騙故意而放任並配合的證據不足,依照其職權範圍,許世明無從知悉涉案3.9億元被葉方通非法佔有,在劃款表上簽字是流程性履職行為,對於是否放款不起決定作用,其不承擔實質審核義務,不知道實情。
陳智誠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認定陳智誠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認定錯誤,罪名不能成立,新佳聯公司在吸收公眾存款過程中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公司在出現經營困難之前已停止對中爾瑞鋒所推薦借款項目進行發標,案發前借款項目並未到期,沒有歸還本金正常,新佳聯相關人員對涉案項目的放款工作持續進行合法合理。
鄭珩及其辯護人提出,鄭珩只是公司普通員工,原判量刑過重,罰金及退賠金額均遠超其能力範圍。
對於各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意見,廣東省高院認為,
從行為人是否使用虛假手段看,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新佳聯公司人員在明知借款資料虛假、企業借款金額虛高、借款去向異常、借款人不能正常還款的情況下仍繼續審核、放款。
從新佳聯公司的履約能力看,綜合考慮新佳聯公司在涉案前的經營時長,放款規模與案發期間時長、放款規模,其在案發期間的放款規模不屬於超出其經營能力範圍、明顯異常的密集大額放款。
新佳聯公司缺乏履約能力及呂衡川、許世明、陳智誠具有非法佔有故意的證據不充分。
從涉案資金去向及行為人案發後表現看,涉案借款的最終去向尚不明晰,不足以認定涉案資金被呂衡川等個人直接佔有或明知他人佔有而予以協助。葉方通失聯後,呂衡川、許世明、陳智誠未實施隱匿、銷燬賬簿、抽逃、轉移資金,攜款逃匿、拒不交待資金去向等行為。
相關證據證實,各上訴人有積極啓發良性退出,協助款項催收、配合調查的表現,並主動到案。據此,認定三上訴人具有逃避追究、非法佔有集資款的證據不充分。
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呂衡川、許世明、陳智誠具有非法佔有涉案款項的主觀故意,其三人違反國家金融法律規定,通過新聯在線等平台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造成投資人重大損失的行為,依法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廣東省高院認為,在共同犯罪中,陳智誠、鄭珩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四上訴人均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構成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四上訴人蔘與非法集資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唯認定四人具有非法佔有主觀故意、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證據不足及未認定四人具有自首情節不當,依法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