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北京警方報導吳案的一些疑問_風聞
漫天风沙-世界就是中国2021-07-23 09:16
【本文由“Angelachou”推薦,來自《北京警方通報涉都某竹、吳某凡事件調查情況》評論區,標題為Angelachou添加】
都某竹酒後在吳某凡家中留宿,兩人發生性關係
//雙方是自願還是非自願呢?
哪怕僅僅是單方面説法,也應該寫上,不是嗎?
2021年6月,都某竹與好友劉某文(女,19歲)商議,在網上公開與吳某凡交往過程以提升網絡知名度
//雖然每個人都有行為自由,但是這種“提升知名度”的目標似乎與通常思維相悖。這樣的博文即
便得到了知名度有何益處?
因此,警方應當明確到底是“引發輿論關注”還是“提升個人知名度”。
7月10日,劉某迢利用獲取的信息冒用都某竹名義與吳某凡律師聯繫
//在吳某某已經有女方微信的情況下,吳方律師竟然被騙了?而且警方並沒有列出此時對方使用的微信號。
並將自己和都某竹的銀行賬户一併發給吳某凡律師。
//女方的銀行賬號是如何取得的呢?
而上文僅交代了“獲取都某竹與吳某凡部分交往情況信息”,並無此內容。
7月11日,吳某凡母親分兩次向都某竹賬户轉賬50萬元。
//那麼雙方是否已經達成了“和解”呢?
難道僅僅打了50萬而雙方沒有任何溝通?
警方對此關鍵情節沒有交代,而上文僅交代了“劉某迢利用獲取的信息冒用都某竹名義與吳某凡律師聯繫,以雙方達成和解為名索要300萬元賠償”。為什麼交代了劉某態度,卻漏掉吳方的態度呢
?
向吳某凡律師索要剩餘250萬元未遂。後又冒充吳某凡律師要求都某竹籤署和解協議,否則索回50萬元。
//如果劉某沒有從吳方和女方得到任何利益,為什麼還要求女方籤協議,“否則索回50萬元”?
那不意味着,只要女方簽了協議,他更是什麼也得不到了?
如果他想未來用協議威脅女方退回錢,那麼説明他懂法,那又為什麼為了50萬冒10年徒刑的風險呢?
為什麼不寫明所有行為的日期呢?
都某竹同意退款後,劉某迢冒充吳某凡律師將本人的支付寶賬號提供給都某竹,都某竹陸續向該賬號轉賬18萬元。
//到底是女方主動要求退款還是被動呢?
剩餘錢款到底在哪裏?如何處理的?
針對網民舉報的“吳某凡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係”及近期網絡互曝的有關行為
//為什麼不提“未成年人”這件事?這不是輿論關注的重點嗎?
通篇看下來,從女方角度看,充斥了各種春秋筆法,明裏暗裏都保護了吳方,打擊了女方。
作為警方,其通告應當保持中立客觀,很遺憾,我們沒有看到。
尤其劉某的行為非常怪異。如果我們假設他曾經是吳方律師,也許更容易理解其行為,那將是另一個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