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某些人在救災尚未結束時強調“問責”的真實目的_風聞
流明-2021-07-24 21:20
【本文由“魚片”推薦,來自《這次如果要問責政府和地鐵運營部門,我作為本地人第一個不同意》評論區,標題為魚片添加】
在樓裏看了半天,感覺到我們的災區人民真的十分的寬容大度,我們的網民們也十分的謹慎。但其實不論鄭州當地人民和網民民們怎麼想,國家安監總局對這樣的事故是有一套完備的條例的。鄭州此次地鐵事故一共造成12人遇難,500多人受災,那麼是符合重大事故的標準的。

那麼按國務院日頒佈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而且條例明確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條例還規定,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條例還規定,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所以,是不存在國家不問責,不處分,對受災和遇難民眾不負責的問題的。
那麼話又説回來了,為何樓裏很多人在鼓吹“問責”,而很多客觀的網友又會反對“問責”呢?道理很簡單,因為很多人鼓吹的那種“問責”,其邏輯基礎是建立在:各級政府面對重大災害會不報或謊報;對於受災和遇難羣眾會不管不顧;對信息披露會不公開不透明;對災害經驗教訓會不總結不吸取。這“四不原則”上的。於是在這這“四不”原則的思想鋼印之下,一方面,很多人會刻意誇大災害規模和死亡人數,質疑官方公佈的事故詳情。;另一方面,他們自然希望廣大受災羣眾乃至全體網友們能一起配合他們去“問責”各級政府,在網絡上將“問責”話題炒大炒熱,從而刻意製造和擴大公共事件,製造人民和政府的對立。這不就是多年前各路公知們的“拿手好戲”麼?這樣別有用心的“問責”難道我們大家不該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