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樂 童星丨應急救援之外,我們更需要完善的社會保障_風聞
探索与争鸣-《探索与争鸣》杂志官方账号-2021-07-25 21:35
編者按:近期,國內多地頻繁出現極端天氣,以至引發險情和人員傷亡,牽動着人們的思緒,也引發人們應對危機的思考。本文指出,災害治理並不隨着災情過去、救援結束而告終,而是需要與完善的社會保障相結合。有了全面充分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增加社會應對風險的韌性,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社會在災害面前的脆弱性,從而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
張樂丨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教授
童星丨河海大學“河海學者”講座教授,南京大學社會風險與公共危機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同源同理:災害治理與社會保障
人們通常認為,災害治理與社會保障分屬於兩個領域,各司其職少有交集。災害治理的對象多限於自然災害,強調其應急屬性,把力量投放到“快速救援”上;而社會保障的功能更多地體現在日常生活之中,關注民生質量,強調“公平”“共享”。無論是實踐應對還是理論研究,災害治理與社會保障二者都在平行發展,互不相關,唯一的交集就是對災民實施社會救助,這既歸於災害治理的範疇,又屬於社會保障的一個項目。事實果真如此嗎?
若將視野橫向拓展,我們則會發現社會保障與災害治理密切相連:從目的上看,災害給社會及其成員帶來破壞和損失,災害治理直接針對災害風險予以應對,以消減災害的破壞和損失,保障社會成員的正常生活,而社會保障則為社會及其成員提供保護和支援,以增強他們抵禦災害風險的能力;從功能上看,災害治理可以預警風險、防災減災和救災,社會保障則同樣通過預先防範和即時化解風險來發揮其社會穩定器的功能;“從安全供給上看,災害治理直接給人們在面對災害甚至巨災時提供救援和幫助,增加其安全感,社會保障的健全與完善則不僅使遭受不幸的社會成員免於災難,而且使所有社會成員對未來有安全預期,可以消除後顧之憂。以至於國際勞工組織聲言,“沒有社會的安定,就沒有社會的發展;沒有社會保障,就沒有社會的安定”。有研究者指出,社會保障始終是人類應對個人和社會風險的重要機制,社會保障本質的特徵是作為風險管理的社會機制而存在。
若將視野縱向延伸,從歷史上看,工業化以後,家庭的生產功能被剝離到企業,各類生活資料乃至勞動力都已商品化,失業、工傷、疾病、年老、殘疾等生存風險凸顯,經過各國的實踐努力,形成了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其中的主幹——社會保險和起託底作用的社會救助,社會救助用於幫助風險爆發後基本生活需求難以滿足的社會成員渡過難關,社會保險則以互助共濟的方式提前防範和規避風險。進入當今風險社會以後,一方面出現了許多新興風險,一方面由於社會的系統性、整體性、開放性日甚,傳統風險一旦爆發往往會對整個社會系統及廣大社會成員帶來難以估量的全局性、災難性的後果。為了應對這種新情況,又發展出針對災害危機的災害治理。可以説,社會保障是對工業社會風險的制度化應對;災害治理是對風險社會風險的應急式應對。二者性質相同,都是社會風險的應對機制;只是成熟程度有差異,制度化應對顯然要比應急式應對成熟。所以,中共十九大報告將“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都納入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災害在英文中稱Disaster,通常被用來指稱各種自然的和人為的重大不幸事件。災害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存在着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福瑞茨認為,災害是一個具有“時間-空間”特徵的事件,對社會或社會其他分支造成威脅與實質損失,從而造成社會結構失序、社會成員基本生存支持系統的功能中斷。斯托林斯用例外、突破常規來形容災害與社會秩序之間的關係,認為災害是對社會常規的破壞。上述經典的災害定義,主要是一種“事件-功能主義”的研究視角。而 Disaster並不完全等同於中文中的“災害”,因為後者往往僅限於指稱自然災害,類似於中文中的“突發事件”。隨着災害研究的深化,那些超出自然危險源和技術危險源的社會風險(如恐怖襲擊或羣體性事件),同樣帶來了嚴重的社會性後果,這類事件也被納入災害範疇,其對災害的時空範圍、作用條件及後果的界定產生了重要影響。筆者構建了一個以災害為中心的貫穿“風險—災害—危機”三大相互關聯概念的連續統分析框架。在該理論框架中,風險、災害(突發事件)和危機並不單獨存在,它們之間的內在邏輯關聯為:風險是前兆,是破壞性能量的累積;災害(突發事件)是表現,是破壞性能量的釋放;若災害未能(或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則會產生各種危險的後果即危機。這就奠定了系統性、動態化治理災害的理論基礎。
筆者認為,災害包括自然災害和工程技術領域的事故災難,同時工業化、信息化、城市化和全球化所帶來的深刻變化(社會分化與社會矛盾)也會引發社會衝突乃至社會失序,勞資衝突、食品安全事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暴恐襲擊等都可以歸為災害事件。需要強調的是,無論何種類型的災害,它們都存在不易預測、不受歡迎、超乎想象、難以管理等特徵,也總會帶來負面的、可感知的後果,而這些後果無論是物理性的還是社會性的,都對人類社會本身造成衝擊,需要有效治理才能減緩。災害治理強調先期預防、動態監測和系統性治理,而社會保障所具有的維持穩定、調節利益、促進發展的積極功能正契合災害治理的既定目標,其針對概率可計算的工業社會風險所作出的制度性安排即社會保險,也可為防災減災提供借鑑。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作為社會保障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分別對應着人類社會面對災害時由低到高的三種反應層次:被動應急—主動保護—調整提升。
靜態結構:關係視角下的災害治理與社會保障
(一)“刺激-反應”式的被動關係
此類關係主要指當社會成員因災害陷入困境時,社會保障作為反應形式給予及時的救助,二者屬於被動式關聯。作為社會的一員,人們皆有可能陷入各類困境:或者是就業市場競爭中的失敗者、遭遇自然災害家破人亡者、突遇安全事故災難傷亡慘重者,或者是因重大疾病治療日益窮困者,更有因老邁、殘障等原因處於弱勢地位者。這些困境對於個人而言實屬不幸,但當與之有着相同或者類似困境的人達到一定數量之後,則從個體不幸轉變為社會災害。就國內而言,諸如地震等天災導致區域內大範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各地淘汰落後產能、企業減員增效等引發的成千上萬職工下崗分流,化工廠爆炸致使數百人傷殘,動輒造成幾十人傷亡的車禍等,都可稱之為社會災害。災害來臨之際,相當數量的個體暫時或之後長期無法依靠自己的力量維持基本生活,需要國家和社會的幫扶。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堅持“託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原則,涵蓋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八大方面。
這八大方面又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社會成員陷入日常生活困局,二是由於突發事故導致社會成員面臨生存威脅。前者如城鎮中的貧困家庭、農村中的五保户面臨着收入、醫療、教育、住房、再就業等諸多障礙;後者則是社會成員無論貧富皆有可能因自然災害、交通事故或者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而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根據我國現有的救助制度安排,社會成員遭遇災害後,需要申請並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審核認定後才能獲得救助。這就使得此類社會保障在時序上存在“滯後性”,在行動效果上屬於“後發”效應。其保障活動啓動的條件是災難事故發生後,社會成員深陷其中無法自救且不能自給自足之時,社會成員“先”申請“後”得助。站在災害治理的角度看,社會救助發揮了災後“雪中送炭”的功能。
(二)“預警-保險”式的主動關係
災害治理與社會保障的第二種關係可稱為“未雨綢繆”式的主動保險形式。社會保險是在國家和個人都對未來某些事件的發生有明確預期的情況下作出的風險應對策略,也是治理災害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人的生老病死皆是自然規律,傳統社會並不會將其看作是災害,因為那時的大家庭乃至家族作為人羣共同體,兼具生產、生活、教育等功能,可以通過撫幼贍老、照護送終以及互助共濟等方式自行消化其後果。然而,這一切到了工業社會卻成了潛在的風險和現實的災害,因為此時家庭的生產功能被剝離到了企業,教育功能被剝離到了學校,只剩下生活功能,且持續地小型化、核心化,整個家庭的生活幾乎全部依賴於工薪收入,不僅生老病死,即使是失業導致收入中斷,都會使整個家庭生活難以維繫。在工業化、市場化、家庭核心化的推動下,我國當前正發生着結構性鉅變,讓許多原本自然的事件變得頗具“風險意味”。工業化和市場化改變了勞動關係,勞資不平等的地位結構加劇了社會分化與衝突,家庭形態日趨核心化導致其對家庭成員的支持功能也隨之弱化,造成勞動者對外界的依賴性不斷增強。家庭之外的世界紛繁複雜,不確定性更強,個體不可控的風險種類更多、規模更大。這些變化使得儘可能地規避或者減輕工業化、市場化的風險成為“剛需”,職工的養老、工傷、醫療和失業保障需求日益旺盛,一旦僱傭方未能及時充分地滿足勞動者的這些保障需求,二者的矛盾必將加深。當勞動者的保障需求與僱主供給不足的尖鋭矛盾激化時,將會嚴重影響企業這個作為市場主體的運轉,進而動搖國家的經濟基礎,成為政治-社會不穩定的根源。換言之,如果數量龐大的勞動者個人的養老、醫療、傷殘、失業和生育風險得不到妥善解決,就會演變成羣體性的社會風險。這時,單純的社會救助只能解燃眉之急,卻難以從根本上緩解人們的後顧之憂。社會保險便應運而生,它作為現代社會保障體系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在主動化解社會矛盾,增加人們對未來的美好預期,穩定勞動關係上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由於人的生老病死具備不可逆轉的規律性,社會保障系統就需要預先在這些風險事件尚未發生之前作出制度性設計和資金積累,以便在大概率事件發生時,及時有效地為被保險人提供合理的資金支付和相關服務,減緩那些災害事件帶來的傷害。從整體上講,社會保險是主動化解人們在未來的、日常的生活風險,預先積累是對災害事件的預警防控。例如,世界各國普遍實施的養老保險,就是提前預知人的衰老是個確定的、普遍化的風險,採取及早積累、晚年使用的形式加以規避;醫療保險則是在認定人吃五穀雜糧必然會生病的事實基礎上,通過共濟互助的方式來分散每個參保人的疾病風險。有了這些社會保險,普羅大眾才會心安、心定,社會才能和諧有序。借鑑社會保險的成功經驗,我國在災害治理方面也先後推出強制性交通保險、農業保險和自然災害保險,儘管這些保險項目通常以商業保險的形式運行,但政府強制參保或對參保人或對保險機構提供財政補貼,卻類似於社會保險。
(三)“普惠-福利”式的調節關係
災害治理與社會保障的第三種關係是動態協調關聯。社會福利可以根據“風險—災害—危機”鏈條的變化改變保障對象的範圍和保障水平,甚至可以定向對災害中的弱勢羣體給予傾斜式保障,以減少災害帶給他們的威脅。與社會救助應對災害時的被動反應和社會保險的先期預備不同,普惠福利是更為普世化的、有更高保障水平的綜合防災減災的制度安排。當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整體經濟實力提高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其社會成員在遭遇災害時就可以獲得更高層次的保障。在保障水準上,普惠福利支出要遠高於最低基本生活標準的救助;在權責義務關係上,普惠福利不再強調繳費與獲益對等的原則,而是努力涵蓋弱勢羣體乃至全體國民。例如,歐洲福利國家以公民身份為門檻的全民福利制度,以及我國實施的以社會類別劃分的老年人福利、兒童福利、殘障人士福利等,都是通過最大限度地擴展社會保障的覆蓋面,讓國民在遇到災害時多了一份保護。具體到災害治理方面,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有意識地在社會成員中區分出相對弱勢羣體,在災難發生時給予特殊的保護。例如,近幾年先後發生的汶川特大地震、玉樹強烈地震、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在大量死傷羣眾中,佔比例最高的正是老幼病殘孕等弱勢羣體;國家在災害應急和災後恢復重建進程中,對於上述社會成員給予特殊保障服務。所謂特殊保障是指,除了災害救助、社會保險支付等物質保障之外,普惠福利體系還向處於災難中的弱勢羣體提供精神慰藉、危機心理干預、災害創傷修復、社會關係恢復等恢復性服務,以及災區老年人社會照料體系重建、因災致殘人羣的社區康復、社會支持網絡重構服務等重建性福利服務。儘管我國災害治理中的普惠性保障體系起步較晚,還存在着政策制度不健全、專業人才不充足、服務範圍相當有限等諸多問題,但是通過各級政府和社會力量的不懈努力,普惠型的災害福利(服務〉體系得到了快速發展,災害社會服務隊伍逐步壯大,災害社會服務機構也已初具規模。普惠型福利在滿足受災羣眾需求、創新災區社會治理、加強災區社會建設、促進災區社會發展方面的作用已經初步顯現。對於災害治理而言,社會福利可稱之為“錦上添花”的調節提升機制。
動態過程:成因視角下的災害治理與社會保障
(一)災害成因“三角”模型
現代災害理論認為,災害是客觀風險(risk) 、承災體的脆弱性(vulnerability)和韌性(resilience)三個重要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這三個要素相互作用的動態變化決定着災害的性質、影響程度,以及人類社會反應的方式與效果。(見圖1)
圖1 災害成因簡化圖
首先,客觀風險源是成災的必要條件。災害不是想象出來的,而是確實存在的危險,包括自然界的氣象與地質狀況的劇烈變化,如地震、洪水、颱風、森林草場自燃等人力無法干預的自然力釋放;也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和產品及其生產、運輸及存儲裝置,採掘業的起爆裝置與礦井的高濃度瓦斯,不合格的工業製成品等人工製造物;更有因管理混亂、操作失誤甚至違法違規生產帶來的重大安全隱患;還有社會貧富差距拉大、僱傭關係緊張、社會分化加劇、社會價值多元化、利益訴求溝通不暢導致社會不滿情緒的累積等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
其次是社會脆弱性。客觀風險變為現實危險後,是否演變為災害,還受到承災體某些特性的影響,其中,脆弱性是成災過程的關鍵一環。筆者從“負面”的角度對社會脆弱性加以闡釋:它是人類社會在遭遇客觀危險時脆弱面的度量指標,包括承災體對危險的易感程度和在危險中的暴露程度兩個基本測度。社會面對危險的敏感性越高,暴露在危險中的時間越久,其脆弱程度就越明顯。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脆弱性越高,越容易被危險所傷害,越有可能被重大突發事件所擊倒;羣體是這樣,社區是這樣,城市也是這樣。
再次是社會韌性。韌性又被稱為抗逆力,其與脆弱性一樣,也是源於工程-生態研究領域,後來被社會科學所借用的概念。社會韌性強調社會系統的再生、適應和應對能力。在災害研究領域中,多數研究者認為,與脆弱性不同的是,韌性被定義為積極應對、削減災害影響和系統的自我恢復。也有研究者提出,韌性是脆弱性的對應詞,增強系統的韌性和減少其脆弱性,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不同側面。筆者認為,脆弱性可以被看作是社會系統的“弱點”指徵,韌性則是社會系統在面對災害時的“優勢”所在。這一優勢主要表現在社會系統的災害反應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方面:恢復和重建只是韌性的基礎,學習、總結與更好的保護才是社會韌性(抗逆力)的突出體現。這一認識與聯合國國際減災戰略組織的界定大體相近,該組織指出,韌性是一個可能暴露於危險中的系統、社區或社會,為了達到並維持一個可接受的運行水平而進行抵抗或發生改變的能力。這一能力的高低取決於該社會系統的自組織學習能力。從過去的和現在的災害中學習,總結經驗教訓並加以改進,未來才能有更好的保護和減災措施。
根據災害成因三要素的邏輯關係,客觀風險(危險源)最後能否給人類社會帶來嚴重威脅、造成惡劣影響,還要看社會系統自身的脆弱性和韌性的實際狀況與作用結果。在客觀風險一定的情況下,社會(社區)的脆弱性越明顯,韌性越低,那麼災害將越可能被稱為災害。所以,災害治理的目標就是要減少社會脆弱性,同時增強社會韌性。任何有助於上述目標實現的制度安排和運行機制,都值得建立、維持並加以發展,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社會穩定器的作用不言而喻。反之,匱乏或者發展不均衡的社會保障,則很有可能放大社會的脆弱性程度和削弱社會的韌性水平,從而促成災害的形成並影響災害治理的效果。
(二)社會保障的缺失放大了社會脆弱性
脆弱性是對社會系統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的度量,説白了就是防災減災過程中的“短板”。客觀風險會引起物理環境與政治、經濟、社會之間的連鎖反應,而社會防護“短板”具有“木桶效應”,讓社會抵禦災害的“軟肋”逐步顯露。隨着社會暴露在危險環境的時間的延長,社會及其成員對危險的感知也會愈加敏感、清晰。結果是社會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社會成員的不安情緒擴散,社會穩定的基礎被動搖。在對社會脆弱性產生直接影響的各種制度性安排中,社會保障體系最為關鍵,它的“缺”與“少”直接放大(加深)了社會的脆弱性。
首先,社會保障的缺乏對社會脆弱性有加深作用。貧困是社會系統中最重要的脆弱性指標,一個區域內相當數量的貧困人口的集中連片分佈被公認為是社會不穩定之源。而在諸多生活變故中,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最能讓社會成員及其家庭陷入難以擺脱的困境之中,這一狀況在沒有穩定的社會醫療保險的情況下尤甚。新中國成立後曾在農村建立了合作醫療制度,但20世紀70年代末期各地的合作醫療制度遭到破壞日趨解體,直到2009年國家作出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重要戰略部署,確立“新農合”作為農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地位;2010年基本實現了全國農村居民全覆蓋;2016年又將“新農合”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並軌。據國家衞計委的公開數據,截至2016年底,我國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貧困户中患病人數依然高達734萬人,而“看病貴、報銷難”則是貧困地區居民致貧返貧的主因。農村基本醫療保障的嚴重缺位,導致了那些地區羣眾醫療費用支出的攀升,加重了區域社會的“貧困”脆弱屬性。
其次,社會保障的不足同樣會放大社會脆弱性,這在社會安全類災害中表現得最為突出。通過社會保障功能的發揮,可以為人民羣眾提供明確的安全預期;有了良好的預期,就能夠化解中低收入羣體的不安與焦慮,形成積極的社會心態,進而創造出一個充滿活力又和諧穩定的社會狀態。反之,社會保障不足則會造成“不公平感”在社會上的蔓延。不同社會階層間強烈的攀比心態尤其是中下層羣體普遍的“被剝奪感”,是社會脆弱性的另一個指標。如在職人員工資增長和退休人員養老金增加的速度,始終趕不上經濟發展、財政增長、貨幣增發的速度,致使社會剝奪感持續蔓延。2012年全國性調查數據顯示,有54.2%的人表示擔心未來養老費用問題,而在2006年,該比例僅為38. 9%。
“剝奪感強-獲得感弱”的社會是脆弱的,而社會保障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加深了社會的脆弱程度。社會保障力度不足的狀況激化了社會矛盾,加劇了社會的脆弱性程度。反之,現在的社會保障體系和20年前相比不斷擴面,實現了城鄉全覆蓋,連續上調養老金給付水平和醫療費報銷比例,扶貧力度越來越大,救助兜底作用明顯,從而削減了社會的脆弱性程度。
(三)社會保障的供給增強了社會韌性
韌性表現為系統對外界壓力的抵抗、恢復和建設能力。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從兩個方面增強社會韌性以應對災害:一是基本的社會保障供給為社會提.供恢復力,二是充足的社會保障供給為社會提供建設性的學習能力。
其一,社會保障基本功能的發揮為社會提供了抵禦災害的恢復力。各種災害都會帶來破壞,這些.破壞首先危及社會成員的生命安全,觸及其生存底線。因此,千方百計地挽救生命併為其提供基本生活條件是救災的首要任務。此時,與應急管理相配合的社會保障,在救災行動中起着先期恢復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條件的重要作用。除了應急救援的工程技術手段外,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備程度與保障水平決定着社會抵禦災害的實際效果。
其次,社會保障的自我修復機制提升了災害治理的制度創新能力。社會保障對社會韌性的增強作用還反映在自我學習與完善方面。災後恢復不能僅是“回到從前”,否則社會再次面臨危險時的結果依舊,無法充分體現“韌性”的能動特徵,因為韌性的目標是“變得更好”。大多數情況下,社會系統能夠汲取災難帶來的經驗和教訓,善於學習的社會可以查缺補漏、更新理念,並在制度上作出積極的改變。2008年以來,我國先後經歷了多次“巨災”,汶川地震、南方冰凍雪災、玉樹地震等對災區乃至全國的經濟-社會影響深遠。由於保險業中“巨災不保”的規則長期存在,加重了災民的負擔,災區恢復的重擔自然落在社會保障的肩上。而災區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低、調劑金制度不完善又帶來了社保資金的巨大缺口,“應保未保”、 “未保不賠更容易引發災區的社會不穩定。此後,國家層面開始反思舉國應急救災體制的利弊,從制度上做了很多項層設計。其中社會保障子系統上的新舉措引人關注:各地嘗試建立政策性的“巨災保險”,國務院還出台《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應對巨災等新興風險帶來的挑戰。我國的政策性巨災保險目前多由政府出資並主導,彌補了各種商業險種在地震等巨災免責條款上的缺憾,讓受災地區因巨災導致的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快速“減收-增支”風險有了分散與共擔。2014年出台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特別規定了“受災人員救助”的內容,囊括了備災、應急救援、過渡安置、住房恢復補助以及季節性困難補助等方面,讓自然災害救助有了法律依據,使災害救助制度得到完善,更使災民的基本生活有了穩定保障。
又如,在抵禦失業風險類災害方面,國務院先後在1986年、1993年和1999年頒佈《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和《失業保險條例》來應對上述三次的失業高峯引發的羣體性衝突。從時間點看,這些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皆是在前一個失業高峯引發羣體性衝突之後出台的改進措施,屬於“事後建設”,發揮了穩定人心和保障託底的作用。
相輔相成:災害治理與社會保障
可見,基礎性的社會保障部分地彌補了社會脆弱性“短板”,而充足的社會保障供應則會極大地提高社會抵禦災害的韌性,提高災後的恢復力和重構力。無論哪種情況,社會保障體系在經歷災害後都會查漏缺補,甚至進行制度性革新以應對未來新的風險。通過社會保障體系的社會學習讓原有的災害治理體制與機制得以完善,這本身就是社會系統韌性的增強過程。社會保障制度在每一次巨大災害之後的革新,帶來的不僅僅是顯著的災後重建效果,而且日益夯實且不斷穩固了社會的根基。
將災害治理與社會保障統攝在民生建設體系之中加以分析,這是基於對民生的理解。民生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民生專指就業、教育、醫療、居住、養老等人民羣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社會保障是狹義民生建設的重要支柱,它與扶貧脱貧一起,確保有困難的羣眾也能滿足他們在就業、教育、醫療、居住、養老等領域的基本需求。廣義的民生則涵蓋了以上人民生存的五個基本領域和人民日益強化的公共安全需求,這就意味着以公共安全體系建設為核心的災害治理與社會治理必將納人到廣義民生建設之中,與社會保障- -起成為民生建設的兩翼。社會保障應當而且可以增進人民羣眾在就業、教育、醫療、居住、養老等領域的獲得感,災害治理則應當而且可以增進人民羣眾的安全感,有了獲得感和安全感,就必然會提升幸福感。作為民生建設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災害治理與社會保障密切相關。
一方面,二者在體系架構、制度目標和實施機制上存在諸多共性和相通之處。國家的長治久安需要社會保障的互助共濟機制化解風險、保護弱者權益、實現社會公正、維繫社會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同樣需要災害治理進行風險辨識.與先期預警,通過綜合減災機制以有效應急,通過善後恢復以重建社會秩序。社會保障是民生建設之基礎,災害治理則是國家穩定的柱石。前者在國家常態治理中發揮基礎性穩定作用,後者在國家社會危難之時負有應對恢復之責。
另一方面,二者又在體系機制上相互嵌套。社會保障的“介人時機”“參與程度”和“保障力度”深刻地影響着災害認定、治理過程和治理效果。各種類型的災害尤其是人為社會性災害,只要有社會保障的及時介人,都可以早期發現社會不穩定的源頭,並憑藉相關社保措施制度性地加以先期化解。社會保障與災害治理的融合程度越高,社會保障與災害治理的聯動性、協調性就越強;社會保障參與災害治理的程度越深人,社保的資金、人員、信息與災害治理進行共建共享的可能性就越大。
新時代,社會保障與災害治理必將一道被納人國家治理體系之中,共同承擔起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實現社會共享發展的歷史使命,成為維繫國家長治久安和人民世代福祉的基本途徑與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