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首宗襲警罪案宣判:女子報警後對民警拳打腳踢獲刑7個月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07-26 21:18
文/圖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鍾曉丹
今天(7月26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採用遠程視頻的方式,對全市首宗襲警罪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張某豔在民警執行職務期間,對民警實施撕咬、踢打等行為,法院以襲警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圖為宣判現場
女子情緒失控,對出警民警拳打腳踢
今年3月2日零時,被告人張某豔與同居男友王某平因感情問題發生激烈衝突,後報警稱在住處與“丈夫”打架。
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分局某派出所民警餘某東、輔警王某福接警後,身穿制服並佩戴執法記錄儀到現場處置。處警期間,被告人張某豔情緒失控,撿拾酒瓶準備砸王某平,但被餘某東、王某福拉住制止。
被制止後的張某豔怒氣未消,意圖咬餘某東未果後,不停手抓、腳踹餘某東和王某福,並打落執法記錄儀。增援警察到場後,將被告人張某豔制服,並帶回公安機關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豔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經構成襲警罪。張某豔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綜合其犯罪性質、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判處張某豔有期徒刑7個月。

圖為宣判現場
暴力襲擊人民警察,最高刑期可達七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年3月1日起施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學專家表示,這一修改從立法層面上肯定了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首次對襲擊人民警察的行為單獨設置法定刑,最高刑期可達七年。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襲擊警察不能僅以造成人民警察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即無須致傷即可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