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賤任重的古代“法醫”——仵作_風聞
中国国家历史-《中国国家历史》官方账号-人民出版社《中国国家历史》连续出版物唯一官方号2021-07-27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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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部名為《御賜小仵作》的電視劇熱播,引起了人們對“仵作”這種類似古代“法醫”職業的好奇心,今天來談談仵作這一職業的前世今生和發展演變。


一、什麼是“仵作”
《辭海》《辭源》等辭書解釋“仵作”説:“舊時官署中檢驗死傷的吏役。”據考證,“仵作”一詞,原作“仵作行人”,本意是指經營殯葬行業者,最早見於五代時期王仁裕所著《玉堂閒話》及和凝等著《疑獄集》。在宋代,某一行當稱為“某某行(音háng)人”(仵作一行被稱為“仵作行人”),又稱“團頭”。如《水滸傳》第二十六回裏,潘金蓮毒死武大郎後,王婆説道:“只有一件事最要緊,地方上團頭何九叔,他是個精細的人,只怕他看出破綻,不肯斂”。此處“團頭”即仵作別稱。
“仵作”為什麼取了這麼一個略顯奇怪的名字,有何深意?東漢劉熙所著《釋名》中解釋説:“午,仵也,陰氣從下上,與陽相忤逆也”。“仵”字表示陰陽相剋、忤逆之意。古人認為活人屬陽,身上充滿陽氣,人死之後,陽氣消散,充斥陰氣,即俗話所説的“陰森森”的。元代徐元瑞在其所著《吏學指南》“獄訟”篇中解釋“仵作”説:“仵作,中人也。仵者,偶也;作者,任事也。仵字從人從午,故萬物至午則中正也。又午位屬火,火明破諸幽暗,所以仵作名中人也”。這幾句話不太好理解,大概意思是説,仵作是介於死人和活人中間的“中人”,即“中間人”,因為他既和死人又和活人打交道。之所以用“仵”命名,是藉助“午”時陽氣最盛,以防止死者陰氣過重對生者造成傷害,這和古代行刑殺人選定在“午時三刻”陽氣最重時是一個道理,都是一種“禁忌”和化解。
二、“仵作”源流
“仵作”一詞雖然出現的相對較晚,但這種職業的歷史卻很悠久,可以追溯到先秦時期。據清末著名法學家沈家本考證,古代有關法醫學檢驗最早的記載出自《禮記》,《禮記•月令•孟秋之月》記載:“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這裏“理”指“理官”,在古代是負責審理刑事案件的官員,後世“大理寺”“大理寺卿”即源於此。理官的職責是“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根據東漢蔡邕的解釋,“皮曰傷,肉曰創,骨曰折,骨肉皆絕曰斷”,“傷、創、折、絕”分別指“皮外傷、肌肉傷、骨傷和骨骼肌肉傷”四種不同的受傷狀況,“理官”進行的“瞻傷、察創、視折、審斷”行為即“後世檢驗之法”。可見,我國古代的法醫學檢驗在先秦時期已經出現了。

大理寺
1975年在湖北省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有許多涉及秦代律法的內容,其中《法律答問》與《封診式》兩則與司法檢驗密切相關。《法律答問》中記載,對於鬥毆的懲處,要根據檢驗鑑定的具體結果來進行不同程度的懲處。《封診式》與司法鑑定的聯繫更密切,“診”即診斷、勘驗,“式”即格式,“封診式”即有關診斷勘驗程式的法律規定。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中記載的檢驗涉及對活體、屍體、首級的勘驗以及犯罪現場的調查,內容十分廣泛。進行檢驗的人員被稱為“令史”,令史有“隸臣”即男性奴隸作為助手,負責搬運屍體、進行測量等,另有“隸妾”即女性奴隸專為女性進行檢驗。
唐代司法檢驗制度已經比較完善,《唐律》中對司法檢驗的程序、對象以及責任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
到了宋代,對司法檢驗機構、人員作出了更詳細的規定。北宋淳化二年(公元991年)設置提點刑獄司,負責本路州縣的刑獄。提點刑獄官員主責是審理案件,查明實情,在斷案過程中趕赴現場親自檢驗。《洗冤集錄》的作者宋慈曾經在江西、兩廣等地擔任過提點刑獄,在大量司法檢驗積累的基礎上,寫出了《洗冤集錄》這部舉世聞名、對後世影響深遠的法醫學著作。除了《洗冤集錄》之外,宋代還出現了司法檢驗的格式化文件《驗屍格目》,對清代使用的《屍圖》《屍格》等司法檢驗格式化文書起到了先導作用。

《洗冤集錄序》,圖源:孔夫子舊書網
宋代法律要求主管刑獄的官員必須親自進行檢驗,以免仵作從中做手腳。自元代開始,司法檢驗的主體變為“仵作”,官員雖然也必須到場,但並不親自動手進行屍檢,只是起監督作用。這種變化一直延續到清代。
清代之前,中央與地方雖然事實上有仵作存在,但一直沒有明確規定。清雍正六年(1728年),朝廷就仵作設置做出明確規定,“大縣額設仵作三名,中縣額設兩名,小縣額設一名。仍於額設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隨學習,預備頂補”。即使是在户口稀少的小縣,至少也有仵作一人、候補一人。雍正十一年(1733年),朝廷又下詔,在中央刑部專設仵作二名,結束了此前刑部遇到案件向京師五城兵馬司借調仵作的局面。乾隆五年(1740年),朝廷又下詔明確,各地仵作出現缺額要及時補充,不得侵吞仵作的工食、銀兩,違者要對地方官進行懲處。到了清代,自先秦時期就已萌芽的司法檢驗制度和專門人員已經完善、定型。
三、清代仵作的來源及日常工作
清代仵作都是面向社會招募,在京師由五城兵馬司、在地方由州縣進行招募,一般是在原設仵作出現缺額、亡故或被辭退等情況下遇缺即補。招募之後,官府要進行一段時期的培訓。每名仵作發給《洗冤錄》(即《洗冤集錄》)一部,選派對該書明白曉暢的師傅進行詳細講解。官府每年要對仵作的學習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形式是讓每個仵作講解《洗冤錄》中的一節,講解明白的給予獎勵,講解悖謬的進行批評,勒令限期學習整改或予以辭退。

《洗冤集錄》中的“檢骨圖”
仵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跟隨長官趕赴命案現場進行檢驗。清代對人命案件非常重視,以州縣為例,地方上如果發生“鬥殺、故殺、謀殺”等案件,知州、知縣等正印官必須立刻帶人趕赴現場。如果正印官因故外出,則由知事、吏目、典史等官,帶領老資格的仵作趕赴現場查驗,寫明查驗情況,等正印官回來之後填寫上報。如果正印官暫時不能回來,就請臨近的州縣正印官前來查驗填報。
雖然是地方官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查驗,但他們只是起監督作用,自己一般不會動手查驗。設想一下,當時沒有隔離衣、沒有橡膠手套,沒有口罩,也沒有其他的防護、隔離措施,而面對的是可能已經變質、腐爛、發臭的屍體,官員老爺們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會湊到跟前仔細查看的。
仵作檢驗屍體有一套完整、規範的操作流程,按照《屍圖》《屍格》等規定的項目逐一進行檢驗,檢驗完畢後,要進行“喝報”,所謂“喝報”即大聲報出檢驗情況,如死者身長、五官七竅是否流血、身上是否有傷,傷口的長短、深淺、顏色,所受傷害是刀傷、燒傷、摔傷、溺亡等何種性質。除了要完整報出屍體情況外,還要做出對死亡原因的判斷,以便官員斷案。按照清代法律規定,仵作進行檢驗後,官員還要進行復檢,為的是防止仵作檢驗不細緻或弄虛作假,但這項規定執行的如何,就因人而異了。
檢驗完成後,仵作要填寫“甘結”,即擔保所寫內容屬實甘願承擔相應後果的檢驗文書,將剛才喝報的內容以文字形式記載下來,防止漏報、錯報,以消除當事人及親屬的爭議,也為後來斷案保存基本資料。事後,官員要根據仵作所寫甘結及其他材料彙總寫成司法文書逐級上報。

四、清代仵作的尷尬地位
清代仵作的境況可以用“位卑任重”四字來概括。“位卑”即地位卑賤,清代律令明確規定,“凡衙署應役之皂隸、馬快、步快、小馬、禁卒、門子、弓兵、仵作、糧差及巡捕營番役,皆為賤役”,一個“賤”字決定了仵作地位的低下和卑賤。《大清律例》明確規定,仵作不得參加科舉考試,違者要處以杖刑一百。不但仵作本人不行,其子孫後代也不能參加科考,哪怕是過繼給良民為嗣也不行。這樣一來,許多仵作只能世代相傳、以此為業。據考證,北京一地,自清代直到解放前,仵作這一行當基本不出宋氏、傅氏和俞氏三姓,資格最早的宋氏從明代開始就以此為業了。
仵作不但地位卑賤,官府發放的工食銀(即俸祿)也不高。京城中刑部仵作算是工資最高的,每月二兩工食銀、二兩飯食銀,一年有48兩的收入,地方郡縣的仵作一年只有6-12兩左右。由於收入水平不高,許多仵作經常會利用工作機會向當事人、嫌疑人及其家屬索要所謂“開手錢”“洗手錢”“燒香錢”,有的甚至收受賄賂後謊報、瞞報驗傷結果,這種“灰色收入”是仵作重要的經濟來源。
一方面仵作的地位卑賤,另一方面作用卻很重要。無論什麼樣的人命官司,仵作的檢驗是最基本的程序,其檢驗結果是案件定罪最重要的證據之一。由於責任重大,清代律法對仵作檢驗疏漏、不實做出明確的處罰規定。按照《大清律例》記載,仵作如果“檢驗屍傷不實”要杖責八十,如果因檢驗有誤造成他人無辜入獄,以故意陷害他人罪論處。仵作收受賄賂,輕者要予以開除,數額巨大要處以絞刑。不但如此,如果仵作工作出現疏漏造成冤假錯案,其所在州、縣長官也要追究連帶責任,以此督促州、縣長官對仵作工作進行嚴格監督。一方面地位卑賤,另一方面責任重大,夾在中間的仵作不是那麼好乾的。
五、清代與仵作相關的兩件“驚天大案”
仵作由於其特殊的工作性質,有時候身不由己就捲入了朝堂上下的權力角逐和官場派系爭鬥中,很多重大案件中都能見到仵作的身影,甚至直接影響到案件後續的發展演變。這裏舉兩個清代的例子。
一是乾隆年間的海昇殺妻案。乾隆五十年(1785年),三十二歲的海昇擔任吏部員外郎兼軍機章京,雖然官階不高,但系天子近臣,地位很重要,是朝堂上的明日之星。海昇與其妻烏雅氏不和睦,經常爭吵。一日,兩人因為瑣事再起爭執,海昇一怒之下一腳踢在烏雅氏胸口,造成其當場死亡。海昇誤殺其妻後為逃避罪責,對外謊稱其妻是自縊身亡。但烏雅氏的弟弟貴寧素知兩人關係不和,懷疑是海昇故意殺人。按照清代律法,京師內的命案由步兵統領衙門首接之後再上報刑部,由刑部官員帶領仵作進行檢驗。貴寧先到京城步兵統領衙門狀告海昇。當時主管步兵統領衙門的是和珅,和珅知道海昇是其政敵軍機大臣阿桂的親屬,決心利用這個機會打擊一下阿桂。但阿桂也不是好惹的,其父阿克敦曾任刑部尚書十餘年,樹大根深,在刑部的人脈無人可及。有了這層關係,刑部官員授意負責檢驗的仵作李玉按自縊身亡上報,海昇的管家也給李玉以賄賂,於是刑部得出了“自縊”的結論並以此迅速結案。

清代地方衙門審案情景
在刑部作出自殺結論後,和珅並沒有善罷甘休,他多次向乾隆皇帝上奏,説刑部有意包庇海昇。乾隆帝命刑部與都察院會同審理複查。刑部派出杜玉林、景祿兩位侍郎和王士棻、慶興兩位司官,都察院派出左都御史紀昀(紀曉嵐),還有兩位御史。仵作由刑部派出的李玉更換為五城兵馬司仵作王國泰。按説這麼多的人員、這麼大的陣仗,應該能夠查出實情,推翻原來的結論,但經過一番折騰之後,複查結果仍是“自縊”,耐人尋味。
原來一切都是官場中的派系作怪。刑部派出的四人都是阿桂一黨或與和珅有嫌隙,左都御史紀曉嵐是阿桂之父阿克敦的學生。上層有這些錯綜複雜的關係,讓王國泰這個小小的仵作如何據實檢驗。兩次檢驗的結果都有利於海昇,烏雅氏家族拒不接受,通過和珅再次向乾隆帝上奏,要求再次進行復檢。本來清代律法規定,屍檢最多複檢一次,但由於關係重大,牽扯到朝中重臣,乾隆特諭進行第三次複檢。這次選派與雙方沒有瓜葛的户部侍郎曹文埴和工部侍郎伊齡阿主持,仵作是京城所轄大興縣仵作王全。沒有了人事和利益糾葛,自然是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事後,參與包庇海昇的官員都受到懲處,阿桂罰俸五年,都察院左都御史紀曉嵐“下吏議”,兩位刑部侍郎和刑部郎中王士棻發配新疆,參與檢驗的兩名仵作李玉、王國泰流放伊犁為奴。經此事件,朝中權傾一時的阿桂一黨深受打擊。
另一案件發生在清末的浙江餘杭縣,一個豆腐坊夥計的意外死亡,一個小小仵作引發了一波官場大地震,這就是有名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該案件被稱為清末四大奇案之一,幾乎家喻户曉。案件過程我們不多説了。但是案件中的仵作沈祥錯誤的驗屍結論(認為“小白菜”的丈夫葛品連是中毒死亡的,實際上是因病而亡),是導致冤案產生的重要原因。

戲劇舞台上的楊乃武與“小白菜”形象
在這一案件中,浙江省、府、縣三級大大小小百餘名官員獲罪,其中浙江巡撫楊昌浚,浙江學政胡瑞瀾、杭州知府陳魯等人革職,餘杭縣知縣劉錫彤革職發配黑龍江。而關鍵人物仵作沈祥因查驗不準被杖責七十,處二年徒刑。這一歷時三年多,跨越同治、光緒兩朝的驚天大案才算是正式結案。
清末宣統元年(1909年),清廷進行司法改革,將“仵作”改為“檢驗吏”,並設置專門學堂進行培訓,延續幾百年的“賤役”開始向現代意義上的法醫轉變。
今天,隨着現代科技的發展,法醫的鑑定技術和手段與古代相比有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再也不用“滴血認親”“銀針試毒”等傳統、落後手段了。從古代仵作到現代法醫,不僅是名稱的變更、手段的更新,更是法制觀念的昇華,法治思維的體現。
主要參考資料:
賈靜濤,《中國古代法醫學史》,羣眾出版社1984年6月版;
楊奉坤,《“仵作”小考》,《法學》1984年第7期;
徐忠明,《“仵作”源流考證》,《政法學刊》1996年第2期;
茆巍,《緊要與卑賤:清代衙門仵作考》,《證據科學》2014年第22卷第2期;
王鑫,《“似醫非醫”:清代仵作社會身份與地位淺析》,天津師範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