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製度案例落地意義不一般_風聞
余丰慧教授-华中科大兼职教授,经济学家,著名财经金融评论家。2021-07-28 19:24

個人破產製度已經討論爭論研討等很多年了。非常值得肯定的是深圳3月1日開始實施個人破產製度在全國邁出了第一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8月26日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個人與企業一樣,也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是市場經濟交易的主體。在經濟交易交往中,對於企業一個最偉大的發明就是成立有限公司,使得有限公司出資人承擔出資資本的有限責任,防止一棍子打死,承擔無限責任,永世不得翻身。這樣的話,誰還敢於創業辦企業呢?改開後,中國在企業公司主體上做得不錯,成效卓著,這是推進中國經濟發展的根本性原因。
然而,在同樣為經濟細胞的個人上並沒有如公司一樣有完備的治理結構和個人有序退出的市場化機制。由於個人破產製度長期缺失,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承擔無限債務責任,無法實現從市場有序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個人破產製度,為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後續保障,能夠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動構建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上,深圳無疑走在全國前列。
個人破產製度是指將個人納入破產法的適用範圍,當個人資產遠小於負債並且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通過法定程序由債務人自願申請破產或債權人提請進行破產清算,以使其擺脱過去的舊債,重新開始其經濟生活,進而獲得清償的一種制度。個人破產製度既保護債務人,更保護債權人。個人破產製度的完善不僅對債務人形成了法律上的保護機制,同時也最大程度的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債務的部分免除可以減輕其債務負擔,使其有機會開始新的生活,脱掉“老賴”的帽子,不至於因為揹負無法償還的債務一蹶不振;債權人也能得到了債務人能力範圍內最大比例的補償,並且之後債務人的“東山再起”可能為債權人帶來比之前更加豐厚的收益。
美國個人破產製度就先後經歷了債權人本位、債務人本位階段,並最終發展到了債權人債務人並重的第三階段。我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吸取他國經驗,要注意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確保公平正義,並注意順應時代的經濟特徵,比如,針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通過申請個人破產可予以適當免除;但個人消費債務(包括銀行消費貸款、信用卡賬單、花唄賬單等),不應豁免。通過個人破產製度引導債務人理性消費,鼓勵個人創業,既要通過懲罰申請破產防止過度借貸消費,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確保債務人有必要的經濟保障。
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免責的同時,也將受到消費、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相關行為的限制。深圳《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限制債務人行為。一是限制消費行為,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八種禁止消費行為,主要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二是限制職業資格,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至依照本條例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三是限制借貸額度,進入破產程序後,債務人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請等額信用額度時,應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深圳《條例》對於個人破產申請人虛假陳述、惡意逃避債務、轉移隱瞞財產、欺詐等行為將予以嚴厲打擊。深圳《條例》3月1日生效後終於有了第一個案例。7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將裁定書送到了深圳市民梁文錦的手上,他的個人破產重整計劃得到了批准,這是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法正式施行以來的“第一案”,“誠實而不幸”有了法律的呵護,在免責方面鼓勵創新創業的保障功能,這是利用法律創造創新最佳營商環境的最真實體現。
中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例落地其意義現實而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