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誤解的千年之謎: 為何漢朝亡, “漢人”卻凝聚至今? | 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21-07-28 09:22
✪ 李磊 | 華東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導讀】多民族一體發展格局的形成,是當代中國多民族統一國家的歷史基礎。但在以現代西方社會科學為基礎的“現代史觀”——例如全球史觀和民族國家史觀的描述下,中國邊疆民族的跨境歷史被格外凸顯,歷史上少數民族王朝的民族性被進一步強調,其與中國歷史的內在關聯性,卻遭受質疑。本文指出,這一“現代史觀”往往忽視中國歷史主體性與中華各民族間的結構性關係,並不能真正解釋傳統中國的民族關係和結構。
本文梳理發現,歷代王朝通過中央地方關係調整、多元行政管理與經濟貿易往來等不同方式,不斷將不同民族安排進一個既能確保統一、又尊重地方差異性的治理格局之中。具體而言,漢以前的民族關係其實是一種政治關係,漢朝在尊重民族差別、地域差異的基礎上建構起政治差序格局。在“不外夷狄”政策下,不同民族經由政治認同、制度認同進而實現文化認同,這是漢朝瓦解後“漢人”仍具有內部凝聚力的重要原因。而在明朝,經濟關係是民族關係的根本,在各族密不可分的經濟聯繫中,明朝因提供製度供給、承擔交易成本乃至讓利而獲得政治上的隱匿賦權,成為天下共主。作者認為,理解民族及民族關係,要超越實體化的思維方式,認識到中國主體民族的形成與中國歷史主體性的形成是同步的,少數民族的中華認同及其政權建構,不僅是對中國歷史的參與和疊加,更擴展了中國主體民族的邊界。這種邊界的開放性,不僅僅指人羣規模擴大,而是包含民族類別的增多。
本文原載《文化縱橫》2021年第1期,原題為《傳統中國多民族一體格局的形成機制》,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諸君思考。
傳統中國多民族一體格局的形成機制
多民族一體發展格局的形成,是當代中國多民族統一國家的歷史基礎。但在全球史觀下,不少中國邊疆民族的跨境歷史被予以凸顯;在民族國家史觀下,歷史上少數民族王朝的民族性被進一步強調,其與中國歷史的內在關聯卻遭受質疑。這一“現代史觀”,往往忽視了中國歷史主體性與中華各民族間的結構性關係。
▍中國主體民族的歷史形成及其演進路徑
民族問題通常被視為主體民族與少數民族的關係問題,主體民族的民族政策更是這一問題的核心。然而,**主體民族本身也是歷史上民族關係變動的產物,並不存在一個一成不變的實體。**關於中國的主體民族,商朝人自稱“大邑商”,繼商而興的西周王朝迴避“商”這個稱謂,在金文文獻及西周編撰的傳世文獻中傾向於將歷史上的商朝稱“殷”。西周王朝將商人的主體部分分封到“宋”,此後以宋人意識取代商人意識。周人則自稱為“夏”,意在接續夏的法統。西周前期的身份意識主要是針對商人而言。西周中期以後,既面臨東方的夷人,也面對西方的戎族。夷、夏區別的意識開始出現,此時的“夏”已經將商人包括在內。
“夷夏之辨”的意義凸顯於春秋時代。西周滅亡於犬戎是當時的重大事件,因而“尊王攘夷”構成春秋時代的政治正確性,中原齊、晉等強國霸主地位的合法性即來自於此。在春秋諸夏的觀念中,“夷夏之辨”較為嚴格,不僅戎狄為夷,南方的楚國也為蠻夷,甚至先人曾為西周大夫、護送周王東遷、又接管周王室在關中土地與人民的秦人,也被視為戎狄,中原諸夏不願與之會盟。
**戰國時代,“尊王”的旗幟被放下,“夷夏之辨”在政治話語中也不再居於最重要的位置。戰國羣雄紛紛融合戎夷,發展成領域型國家。“夷夏之辨”為國家意識所取代。只是由於當時人才、觀念的跨境流動,戰國羣雄仍然處於一個文明體之內。**因此,當秦朝統一天下之後,“秦人”概念的外延擴大。秦朝滅亡後,西漢治下的各類人仍然被稱為“秦人”,為《資治通鑑》作注的胡三省説:“漢時匈奴謂中國人為秦人。”朝鮮半島南部三韓之一的辰韓,自稱其部族是秦人南下與韓人混融形成的新部族,故又以“秦韓”為名。韓人歷史記憶中的秦人,其實是秦漢之際於長城故塞南下的戍卒與流民,他們未必是原秦國之民,而是秦漢王朝治下的民眾。在《史記》《漢書》有關西漢史事的記述中,“秦人”“漢人”常常互文。“秦人”身份是用以區隔“夷狄”的。這一區隔獲得了漢朝治下民眾與匈奴、韓人等夷狄的共同認同。
漢武帝伐匈奴、通西域 、徵朝鮮、收西南夷、南越之地,“漢”作為一個強大的政治實體出現在周邊民族面前,因此,“漢兵”“漢使”“漢人”的稱呼屢見史籍,其書寫語境是外交或軍事事件。此時的“漢”並非民族名稱,而是政治實體的稱謂。
**在西漢內部,“漢”常與關東諸侯國名相對稱。楚人、齊人等地域集團的稱謂隨着諸侯王國的削弱與瓦解而逐漸消失。**東漢以後,各個地域的人不再使用戰國至西漢時代的王國名稱來自我定義,而是轉稱郡望。這種風俗延續到魏晉南北朝隋唐,凡稱士族皆在前面加上郡望,比如陳郡謝氏、琅邪王氏、蘭陵蕭氏等。
**如果説秦朝與西漢的羣分意識主要建立在政治實體的基礎上,那麼從兩漢之際開始,正統性成為身份建構的重要依據。隨着“漢”被尊崇為正統王朝,扛起“漢”旗號的後繼政權便具有了正統類似性,其治下之民也擁有了區別於治外之民的身份。**東漢末年董卓入洛陽後,東漢朝廷實際上已經瓦解,但是直到黃初元年(公元220年)曹丕稱帝,在這近30年的時間裏,大多數割據羣雄並不敢稱帝,他們還要拉起“漢”的旗幟。這是曹操能夠“挾天子以令諸侯”的社會心理基礎。即便是曹丕稱帝,也一定要通過“禪讓”完成一整套程序以表明合法性。從漢魏禪讓到魏晉、晉宋、宋齊、齊梁、梁陳、東魏北齊、西魏北周、周隋、隋唐禪讓,最後到周宋禪讓,在長達700多年的歷史中,歷代王朝的合法性大都溯源於漢朝法統。在這期間,“漢”幾次復活。三國時代的蜀漢,稱為季漢,意思是西漢、東漢之後的第三個漢朝。十六國時代最先建國的屠各劉淵也要將自己的王朝稱為“漢”,並在宗廟中祭祀西漢漢高祖、東漢光武帝,以及蜀漢後主,並尊後主劉禪為孝懷皇帝。在屠各漢國的身份意識中,正統性要更重於“漢—匈奴”之別。北魏定國號為“魏”,意在跨越西晉十六國,直接接續曹魏,將自己作為漢朝法統的繼承人。五代也有“後漢”,十國中則有“南漢”“北漢”。因此,“漢”是一個代表正統的概念,這個概念具有排他性與唯一性,它不僅包含全部的土地與人民,還包含天人關係、社會秩序。在這個意義上,中國主體民族的形成並非基於在語言、習俗、血緣等方面與他者的區別,而是中國歷史主體性形成的結果。
**“漢”作為民族稱謂,大致流行於南北朝分立之時。**范曄寫《後漢書》將“漢人”與少數民族對舉,隱約有民族的含義。蕭子顯《南齊書》多有“漢人”“漢語”的詞彙。這些事例反映了南朝人的民族意識。但南朝的“漢人”意識是一種自我意識,它的產生緣於南朝無力一統,甚至放棄一統的歷史環境。
十六國前期,留居北方的士庶被稱為“晉人”,與“胡人”相對。北魏則言“胡”“漢”。與南朝人的自我意識不同,見諸十六國北朝文獻的“漢人”多是他稱。北魏末年,高歡集團崛起,六鎮豪酋將中原人視為“漢人”。“漢人”中包括此前融合到一起的各族。這一“漢人”定義的根據是文化與地域。在六鎮豪酋重武輕文的語境中,凡言及“漢人”“漢家”,多帶貶義。如劉貴看到外白治河上的漢人役夫多溺死, 便言道:“頭錢價漢, 隨之死。”即將漢人看作只值一錢的賤民。“漢子”“漢兒”包含歧視之意。
柔然以拓跋氏的部族號來稱呼北魏。隨着北魏統一北方,這一稱法有指代中國之意。突厥接續這一語言傳統,受其影響的中亞諸民族亦以“桃花石”相稱中國。“桃花石”即“拓跋汗”的同音異譯。回鶻在蒙古高原的統治瓦解後,其中一支在新疆西部及中亞建喀喇汗王朝。11世紀中期統治河中地區的貝里特勤易卜拉欣不再尊奉東部喀喇汗王朝為宗主國,自稱“桃花石·博格拉·喀喇汗”,意在向中亞諸族誇飾其君權譜系。13世紀蒙古崛起時,丘處機奔赴西域, 在伊犁河流域聽人讚譽“桃花石諸事皆巧”。“桃花石”這一稱呼, 一直沿用到察哈台汗國時期。“拓跋汗”“桃花石”所反映的是遊牧民族的中國觀,可以看作是大一統王朝正統性的另一版本。它與漢語語境中的“天朝”“天子”等範疇共同詮釋、形塑了中國的主體性。
**“唐人”是唐朝人或唐國人的概念,而不是民族概念。**日本史籍常將隋、唐乃至後世中國均記述為“唐”,將中國人記述為“唐人”。可以説,**唐代的“唐人”稱謂與漢代的“漢人”稱謂相似,皆是以政治體為劃分標準。但“唐人”的外延與“漢人”不同,唐代中國是多民族統一國家,此前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並未進入中國歷史的諸多民族,在新的大一統之下都成了“唐人”。**魏晉南北朝民族大融合形成的“漢人”則是作為多民族統一國家中的主體民族而存在。這似乎可以看作“中華民族”與“漢族”關係的濫觴。
綜上所述,**歷史上中國主體民族的形成受到雙重因素的影響:一是大一統王朝的正統性;二是諸多民族間的互動關係。**前者賦予主體民族的內在規定性,後者則使其民族邊界保持開放性。這雙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主要是通過歷代王朝“不外夷狄”的民族平等觀及其制度實踐來完成。
▍中央與地方關係視野下的漢代民族關係
**兩漢以前的民族關係可以説是一種政治關係。在周、秦為天下共主的王朝語境中,這種政治關係表現為中央與地方關係。**周制與秦制分別代表了兩種模式。周朝以禮制為依託,通過“冊封—朝貢”儀式建立周天子與各地首領之間的政治隸屬關係,並按五服模型建立起對各地、各族區別對待的差異性格局。秦制則以郡縣制維繫大一統,建構整齊劃一的國家體制,不僅在六國故地設郡縣,而且在民族聚集區也嘗試建立郡縣。
**漢朝建立後,在繼承秦朝郡縣制的基礎上,又遵循商周以來的服制,對天下做了同心圓式的劃分。**處於最中心的是直屬天子的關中郡縣,統治制度與秦朝一脈相承,“奉漢法以治”。外圈是關東的“內諸侯”,擁有“自置吏”“自治民”的權力。再外層是南越、朝鮮等“外臣”,漢朝設置“邊關”以阻隔漢地與外臣地。再外層是匈奴等“敵國”。這種圈層式的天下構造在理論上遵循禮制,實質上卻是各方勢力力量對比與政治協商的結果。
文景時期,漢朝通過剿滅七國之亂確立了對關東的直接統治權,但是對“外臣”“敵國”仍然延續羈縻政策,漢朝的法令所至僅限於邊關以內。漢武帝以公羊學“大一統”理論為修飾,意圖建立“不外夷狄”的天下體制。東甌、閩越、南越、朝鮮等外臣先後成為漢朝直屬郡縣,匈奴也最終在漢宣帝之世成為漢朝之臣。因而,漢朝內部由較為單一的華夏社會變為多民族社會。各個民族如何共存於同一政治體內,成為漢朝統治者需要考慮的問題。
對於南越、朝鮮等可發展農業的地區,漢朝直接將其納入郡縣體制。對於匈奴遊牧民,則需要另創體制予以容納。在霍去病的打擊下,匈奴渾邪王降漢,漢武帝將其部眾分為五屬國。屬國都尉為屬國最高軍政長官,匈奴遊牧民在屬國內“依本國之俗”,保留原有的社會組織與風俗習慣。見諸史籍的屬國有西河屬國、北地屬國、上郡屬國、金城屬國、天水屬國、五原屬國、張掖屬國。這些屬國基本分佈於漢朝的西緣與北緣。
為了實施“斷匈奴右臂”的戰略,漢朝除以屬國處置匈奴降人外,還設置“護羌校尉”管理青藏高原上的羌人。設置西域都護管理西域諸國。西域都護之下設戊己校尉、伊循校尉,鎮撫西域諸國。從漢宣帝甘露元年(公元前53年)起,也對烏孫、康居諸國實行“有變以聞,可安輯,安輯之;可擊,擊之”的積極督察與管轄。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霍去病擊破匈奴左部,“斷匈奴左臂”。漢朝將烏桓部眾遷徙到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等邊緣地區,設“護烏桓校尉”管理烏桓。這些地區位於漢朝的東北邊境。
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匈奴呼韓邪單于朝覲漢宣帝於甘泉宮,“位在諸侯王上”“贊謁稱臣而不名”。竟寧元年(公元前33年),呼韓邪單于再次入朝,“上書願保塞上谷以西至敦煌,傳之無窮,請罷邊備塞吏卒,以休天子人民”。從漢朝東北邊境的上谷到西北邊境的敦煌一線,匈奴都願意成為漢朝的“藩屏”。經過漢朝幾代皇帝的持續努力,“不外夷狄”的天下構想得以實現。
儘管不同民族都生活在漢朝領土上,但在漢朝的少數民族政策上,不同管理機構處於不同的級別。匈奴單于等級最高,被漢朝授予“璽”。漢朝要求匈奴單于三年一朝覲。夜郎、滇、句町三個西南夷政權,以及西域諸國被併入漢朝後,其首領被授予“王印”。“王”之下為“侯”,“侯”受到邊郡太守及縣令的管轄,需要“詣郡”。為掌控邊郡的軍事安全,邊郡之內常常按照方位設置部都尉,如東、西、南、北部都尉。具體行政事務則由縣令負責。
**漢朝在少數民族聚集區設置了各個類型、各個層次、帶有不同程度自治色彩的政府機構予以管理,通過行政權的集中來保證國家的統一。**可以説,經過武、昭、宣之世,漢朝在尊重民族差別、地域差異的基礎上建構起政治上的差序格局。這一格局的建構,既是對周制因俗制宜思想的繼承與發展,也是對秦制“法令出一”精神的延續與踐行。
對於少數民族的王、侯而言,一旦被納入了漢朝制度中,必須遵制行事。據《三國志·高句麗傳》記載,漢朝時,高句麗諸部“常從玄菟郡受朝服衣幘,高句麗令主其名籍”。後來漢朝又在郡的東界築小城,將朝服衣幘放置其中,讓歲時朝貢的高句麗人先來此換上朝服衣幘。無論是朝覲皇帝,還是詣郡太守,皆須遵循禮制。通過禮制施行,各族實現對漢朝的制度認同,進而實現制度背後的文化觀念認同。漢宣帝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龜茲王與王后入漢朝賀,留居一年,後來數次朝賀,“樂漢衣服制度,歸其國,治宮室,作檄道周衞,出入傳呼,撞鐘鼓,如漢家儀”。漢朝禮制成為龜茲制度建設的樣板。在漢朝文物制度的吸引下,諸族以仿學漢朝為發展趨勢。
可以説,**諸族的漢朝認同,是由政治認同發展到制度認同,進而發展到文化認同。這既是少數民族貴族主動仿學所致,亦是漢朝循吏及朝廷因勢利導的結果。**文翁為蜀郡太守,見蜀地有蠻夷之風,於是選拔人才到京師受業於博士,待其學成後又察舉入仕。文翁還在成都修學校,免除學生徭役,令其傳遞教令。蜀地之風由此雅好文雅。文翁通過學官制度、察舉制度,將制度所藴含的文化價值觀念傳播給有蠻夷之風的蜀地,最終實現“以夏變夷”。正是緣於“不外夷狄”“以夏變夷”政策的成功,漢朝疆域內的諸族才會形成“漢人”認同。這是漢朝滅亡後,“漢人”仍具內部凝聚力的關鍵所在。
▍明朝民族關係的經濟含義
**魏晉南北朝時期,王、侯等位號的實際政治意義下降,少數民族首領的政治權勢取決於所任刺史、太守等地方官號、將軍號及持節的權限與都督範圍。這表明隨着少數民族完成制度化並融入地方社會,其民族性被地方性所取代,這一趨勢在唐代的表現則是羈縻州的設置。**中晚唐以後,羈縻州分別向截然相反的兩個方向發展:一部分地區的自治權逐步讓位於朝廷治權,另一部分地區則依託“州”的建制完成內部民族的整合,並建構了地方權力體系,逐步脱離朝廷。後者的發展使漢唐的天下形態轉換為宋遼夏金並存形態。
明朝繼承了元朝的法統以及若干治理體制,發掘民族關係的新內涵。在元朝政治制度中,藏區為宣政院直轄。宗教與政治合一的治理模式為漢唐所無,明朝則決定延續這一體制。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元朝攝帝師喃加巴藏卜親自入朝。明朝在青藏高原設朵甘、烏斯藏兩個指揮使司、兩個宣慰司、一個元帥府、四個招討司、十三個萬户府,由喃加巴藏卜推舉任職者。較之元朝,明朝的制度變更是:以“法王”為最高僧號,授予噶舉、薩迦、格魯三派,而不獨尊薩迦派。根據地方勢力強弱,封贊善、護教、輔教、闡教、闡化等五王,並從程序正義層面控制五王體系的傳承。同時,賜予各派僧侶封號,並配以官印。明朝對當地政教合一體制的接受,雖承襲自元朝,但也是對因俗而治傳統的新發揚。
**明朝前期最重要的民族關係是與蒙古高原諸部的關係。**按照《明史·韃靼傳》的説法,自脱古思帖木兒,北元皇位“五傳至坤帖木兒,鹹被弒,不復知帝號”。雖然北元后裔稱可汗、不再稱皇帝,但韃靼仍在政治上、軍事上對明朝形成威脅。明成祖的政策是扶植遊牧於西北謙河(鄂爾齊斯河)、金山(阿爾泰山)一帶的瓦剌,冊封瓦剌三大首領馬哈木、太平、禿勃羅,以牽制北元后裔韃靼。同時保持對瓦剌、韃靼的軍事壓力。
明成祖的蒙古高原政策其實融合了“循名責實”的漢地意識形態政治與崇尚實力的草原霸權政治的兩種傳統。**儘管明仁宗、明宣宗時,明朝放棄對漠南之地的直接統治,對諸部採用安撫政策,不再軍事幹涉,但蒙古高原與內地的經濟聯繫使明朝的政治體系成為一種公共性的制度供給,諸部首領反而比明朝更加積極認同“冊封—朝貢”關係。**一方面,諸部領袖接受明朝冊封,照例朝貢,能獲得明朝價值更高的回賜。另一方面,諸部民眾生活所需的鐵器、布帛、茶葉、糧食、手工業品都須從內地輸入。正統三年(公元1438年),明朝與瓦剌開大同馬市,以平價展開交易。制度共享,能夠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這無論對諸部首領還是部眾,都是十分重要的。
明英宗以後,明朝與瓦剌、韃靼均發生過戰爭,但戰爭性質未必是政治性的,經濟因素才是第一位的。“土木堡之變”的發生,便是緣於瓦剌也先借口明朝削減馬價而率眾入寇,戰爭目的之一是脅迫明朝取消對朝貢使者的賞賜限制、滿足其經濟方面的訴求。從長時段的戰略態勢而言,“土木堡之變”是明朝與諸部的衝突,並不具備影響政治結構的意義。明武宗正德年間,達延汗統一了韃靼諸部,他一再要求嚮明朝朝貢,並且將貢使名額定在瓦剌主政時代的三千。但是明朝只允許千人入關,到京師領賞的朝貢使者只能限額五百人。在長達十多年的時間裏,韃靼與明朝交涉的主要矛盾集中在朝貢人數的問題上。中央一方並不需要太多貢使,而藩屬一方卻堅持貢使數量要大。這種矛盾主要是經濟矛盾。當韃靼的朝貢要求得不到滿足時,達延汗放棄朝貢,開始以武力劫掠明朝邊地。
嘉靖年間,俺答汗逐漸認識到,延續達延汗後期的劫掠政策,收穫往往不及此前朝貢、互市的時代。在長達三十年的時間裏,俺答汗主動要求冊封、朝貢,不斷派遣使者,甚至以武力相威脅。隆慶五年(公元1571年),俺答汗受封為順義王。明朝開大同、宣府、山西、陝西的馬市,每年朝貢後在此進行為期一個月的交易,各個部落分日期入市交易。萬曆以後,沿邊交通要道每個月都開設小市。增多的貿易通道,有助於滿足蒙古高原對內地的經濟需求。長城沿線也由此前七十年間的軍事疆場轉為貿易場所。由此可見,**明朝的民族關係是以經濟關係為重要內涵,政治治理的調整趨勢是順應經濟需求。在“冊封—朝貢”體制下,明朝既是制度供給者,更是交易成本的承擔者,同時也是交易中的讓利方,其拒絕諸部的朝貢,是出於“成本—收益”的經濟分析。但斷絕政治往來卻斷絕不了經濟聯繫,故而引發諸部的劫掠。**隆慶開市便是對這一反饋的政策調整。
與規定瓦剌、韃靼一年一貢不同,明朝對西藏法王的朝貢更為寬鬆。在進貢使者的人數上,達延汗曾與明朝反覆交涉,最後演化為幾十年的衝突,但明朝卻主動增加西藏諸王的貢使名額,由最初的一百人到一百五十人,增加到一千人。此外,與俺答汗以武力鬥爭三十年才獲得“馬市”“小市”不同,明朝根據青藏高原的飲茶風俗,延續唐宋以來以茶葉交易馬匹的舊例,主動開設“茶馬互市”,設置茶馬司管理。俺答汗也曾請求開設茶馬互市,但為明朝所拒絕,茶馬互市是對青藏高原諸部的特殊優待。對於明朝而言,制度化的茶馬互市保障了馬匹來源。雖然明朝也與蒙古高原諸部、遼東女真諸部以馬市購入馬匹,但是青藏高原始終是明朝馬匹的穩定來源地。每個民族因俗而治,又各自處於不同的結構性位置上,互相協調。
與蒙古高原諸部的經濟關係一樣,“茶馬互市”也經歷了從朝廷壟斷到民間交易的變化過程。為了壟斷茶馬交易,明太祖曾建巡茶制、設私茶律以處罰茶葉走私。明成祖又以金牌信符制度規定互市的時間、地點與數額。然而官營貿易無法滿足經濟所需,明中葉以後,民間貿易突破朝廷限制,商人既參與茶馬交易,又將貿易擴展至米、布、鹽等更廣的範圍。“茶馬互市”的發展是以朝廷的經濟管制為突破對象。這雖然不像蒙古高原諸部與明朝的經濟關係卡在制度規定上,但仍然受制於朝廷作為制度供給者與市場參與者這雙重身份間的矛盾。蒙古高原、青藏高原諸部的情況,反映了明朝民族關係的經濟含義。
▍結論
**理解民族及民族關係,可能需要超越實體化的思維方式。中國主體民族的形成與中國歷史主體性的形成是同步的。**當大一統由一種政治理念落實為數百年的政治實踐,再凝練為包含土地與人民、天人關係、社會秩序的“正統”概念,進入這一歷史進程的民族由此獲得了內在的規定性。**北方遊牧民族的中國認同及其政權建構,不僅是對中國歷史的參與和疊加,更是擴展了中國主體民族的邊界。**值得注意的是,這種邊界的開放性,並非僅指人羣規模的擴大,而是包含民族類別的增多。
**歷史上的民族關係具有超越民族的內涵。漢代以前的民族關係其實是一種政治關係,在王朝語境中表現為中央與地方關係。**武、昭、宣之世,漢朝在尊重民族差別、地域差異的基礎上建構起政治上的差序格局。在少數民族聚集區設置了各個類型、各個層次、帶有不同程度自治色彩的政府機構予以管理,通過行政權的集中來保證國家的統一。這既是對周制因俗制宜思想的繼承與發展,也是對秦制“法令出一”精神的延續與踐行。經由政治認同、制度認同,進而實現文化認同,這是漢朝瓦解後“漢人”依舊具有內部凝聚力,併成為魏晉隋唐歷史紛紜中錨定力量的重要原因。
**民族關係的內涵隨時代發展而不斷豐富,明朝之時,經濟關係是民族關係的根本,政治關係的變動圍繞經濟問題而展開。**在各族密不可分的經濟聯繫中,明朝因提供製度供給、承擔交易成本乃至讓利而獲得政治上的隱匿賦權,成為天下共主。明朝與蒙古高原、青藏高原諸部政治關係的建立其實是基於各自的“成本—收益”分析。經濟矛盾的解決,部分取決於明朝對自身制度供給者與市場參與者這雙重身份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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