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普法:戴口罩是法定義務,不聽勸阻要處罰_風聞
PNWZDL1-2021-07-29 20:06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疫情期間,佩戴口罩既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定義務。去年,省人大常委會出台了《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簡稱“決定”)。決定的第五條明確規定,在廣東省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履行疫情防控義務,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
因此,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提醒廣大羣眾,當前在公共場所戴口罩是每位羣眾守法抗疫的義務,即使生活、工作在低風險地區,也要嚴格遵守戴口罩的規定,這既是保障人民羣眾自身健康的需要,也是阻斷病毒傳播的有效措施;如果不聽勸阻,執法機關將依法給予處罰。
到這八類公共場所必須戴口罩
其實,去年2月,廣東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就發佈了關於佩戴口罩的通告(粵防疫指辦通〔2020〕2號),對全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項進行規定。
根據通告,需要“戴口罩”的公共場所包括八類:
(一)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卡拉OK廳、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景區、宗教場所、商業街、步行街;
(五)超市、農(集)貿市場、商場(店)、書店;
(六)候診室、候車(機、船)室、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共交通工具(含網約車、出租車);
(七)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八)其他人羣密集或密閉的公共場所。
通告同時規定,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人員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