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法律角度分析吳亦凡涉嫌強姦被刑拘這件事?_風聞
冯律师法-以法律为师2021-08-01 21:05
吳亦凡被刑拘,意味着吳亦凡基本可以確定觸犯我國刑法,要承擔刑事責任,要被以強姦罪判處刑罰。

1.從實體上講,吳亦凡觸犯刑法,將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從重處罰,強姦婦女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1年6月18日,兩高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其中規定,強姦婦女1人的,可以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如果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或者強姦婦女3人的,在10年至13年之間確定量刑起點。
如果強姦婦女超過3人,或者情節特別惡劣,或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可以判處1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都美竹的爆料,受害人可能超過8人,如果確實最終查實的被強姦的受害人超過3人,那麼吳亦凡將可以被判處1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當然,宣告刑與基準刑是兩個概念,吳亦凡是否認罪認罰、是否賠償受害人損失並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是否有坦白等情節,都會影響吳亦凡的實際量刑。

2.從程序法的角度來説,吳亦凡被刑拘意味着,吳亦凡涉嫌強姦一案,已經正式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偵查階段從刑事拘留開始,然後刑事拘留期滿後,公安機關可以人民檢察院逮捕,逮捕之後繼續偵查。這個期間大約需要2到3個月,案件重大負責的,經批准可以延長。
審查起訴階段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案件證據確實充分,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認為證據不足,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作出不起訴處理。這個階段一般需要1個月至1個半月。如果退回補充偵查的,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起算。
審判階段是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作出有罪、無罪的判決,並作出具體量刑。審判分為一審、二審。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作出判決。
這樣看來,吳亦凡大概率在看守所待上6個月左右,直到審判結束。如果判決有罪的話,會被移送監獄服刑。
當然,吳亦凡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可以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維護吳亦凡的合法權益。想必現在吳亦凡已經有律師在為他進行辯護工作。
吳亦凡曾矢口否認
3.吳亦凡的加拿大身份,雖然不影響對他的定罪量刑,但是有可能被判處驅逐出境。
《刑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這個特別規定主要是指外交人員,可以享受外交特權,通過外交途徑處理。除此之外,在中國境內犯罪,均統一適用一部刑法,沒有例外。
同時,《刑法》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刑法》中的驅逐出境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沒有規定具體期限,如果判決中沒有明確具體期限的話應當理解為永久不得在進入中國。
也就是説吳亦凡如果被判決有罪並附加驅逐出境,需要在中國服刑完畢後,被驅逐出境,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不得進入中國。
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對照前段時間鮑毓明一案來理解,鮑毓明不構成犯罪,是依照《出入境管理法》由公安機關決定驅逐出境,依法確定期限為5年,是因為《出入境管理法》對不構成犯罪且有公安機關決定的驅逐出境規定了期限。但《刑法》中的驅逐出境,並無規定期限。
像吳亦凡這種,以拍攝MV為噱頭,然後安排聚餐,以喝酒為手段,然後性侵,性侵後再以戀愛為名,以“資源”相許,騙取受害人不去報警,完全是一種犯罪手法,確實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因為曾有“先強姦後和姦”一般不視為犯罪處理的規定,該規定的精神仍然影響着司法實踐,所以我曾對都美竹爆料的吳亦凡的行為能否定罪有所疑慮。
現在看來我的疑慮是多慮了,希望吳亦凡案件的處理能夠殺一儆百,淨化娛樂圈風氣,給我們帶來清正的社會風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