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的案子,司法流程是這樣的走的_風聞
李建秋-李建秋的世界官方账号-2021-08-01 14:58
各位已經看到了這條新聞了,我也不多説了,跟大家講解一下吳亦凡過去,現在以及即將要走的法律流程。
公安機關處理階段
首先涉及到犯罪嫌疑行為,肯定是有人控告或者舉報到公安局了,公安局接到案件後審查,製作《接受案件登記表》,存檔備查,發現可能構成犯罪決定受理,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啓動整個刑事司法程序。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立案後會對犯罪嫌疑人執行強制措施,吳亦凡的案件採取的是刑事拘留。
在此期間,公安機關會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各式物證書證,鑑定辨認等等。
刑事拘留最長為37天,一般會轉化為逮捕。
吳亦凡已經刑事拘留,但是還未逮捕,逮捕需要檢察院決定。
“被捕”和“逮捕”是不一樣的,逮捕是一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需要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而之前的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可以自行決定。
自此以後開始分流:
第一種:在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後,發現吳亦凡涉及到犯罪的,整個案件會被移交到檢察院,稱之為移送審查起訴。
第二種:發現吳亦凡不涉及到犯罪的,撤銷案件。
若吳亦凡涉及到第一種,則案移交檢察院。
檢察院處理階段
檢察院接到案件後進行收案,審查,登記,分發,若材料齊全進入立案。
這個階段主要是程序性審查,例如是否有管轄權,材料是否齊全,同時內部移交到某個具體的檢察官,此後辦理換押手續,犯罪嫌疑人從公安機關移交到檢察院。
移送機關填寫《換押證》,蓋章隨案移送,接受機關在《換押證》註明承接時間,填寫訴訟階段法庭辦案起止時間後,蓋章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藉《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檢察院會履行告知義務,三日內告知吳亦凡有權委託律師。
檢察官接到案件後,審閲案件材料,證據,訊問吳亦凡,詢問被害人和證人,並且聽取訴訟參與人意見
注意:訊問和詢問,可不是同一個意思。
辦案檢察官根據以上的流程所得出的信息,隨後製作審查報告,如果審查報告決定起訴,以吳亦凡這個案子的重要性,可能要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若討論認為需要起訴,則交給分管檢察長進行審批。
審批通過,製作起訴書,提起公訴,起訴書和案件移送法院,同時再次辦理換押手續。
法院處理階段
法院收到起訴書後,提交立案庭負責人審批,然後分配到業務庭。
業務庭確定主審法官,主審法官召開庭前會議,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傳喚當事人。
然後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本案屬於重大有影響力的案件,十有八九還要提交到審判委員會討論,然後合議庭決議,再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做出判決,送達裁判文書。
再根據審判情況,看吳亦凡是否提出上訴。
對於法律程序較為熟悉的人,再看到整個法律流程後會感慨什麼叫“國家機器”。
這裏要説明一下,有些法學大佬已經説過中國定罪率高,基本上進去了就跑不掉,這裏面要注意一下,這是分不同情況的。
整個東亞地區定罪率都很高,包括適用於英美法系的香港,定罪率也在90%以上,日本高達99%以上,美國定罪率91%,俄羅斯定罪率75%,德國定罪率81%。
導致這種情況的實際上是處理手法的問題,因為定罪率可能會影響到檢察院的KPI,實際上相當多的案子是在起訴之前就處理了,比如説檢察院接到了公安機關移交的案子以後,一看,證據不行,直接就給退回補充偵查。
而檢察院公訴的案件,如果法院發現確實無罪,一般也不會判,直接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檢察院在撤回起訴後,也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做不起訴決定,二是再退回公安機關。
然後公安機關自行做決定,有時候是撤案處理,有時候取保候審。
小夥伴驚呆了:檢察院都有KPI啊,這能不內卷嗎?
確實是有的,以法官為例,案件的收案數、結案數、審結期限、判決率、調解率、當庭宣判率、當庭送達率、上訴率、發回重審率、二審改判率、裁判文書錯漏率、服判率等等,都是KPI的指標。
至於檢察官,以浙江省檢察官為例,計算方式為:∑個案效率指標得分=∑案件類型係數*案件強度係數*個體參與度係數
某檢察官在考評期間內辦理1件審查逮捕案件,案件類型係數為1,其強度係數為1.9,個體參與度係數為0.5,則該案的個案效率指標得分為1*1.9*0.5=0.95。該檢察官的辦案效率指標總得分即為辦理的全部案件(業務)的效率指標得分之和。
除了辦案效率之外,還有辦案質量、辦案效果兩大核心內容,三者以3:4:3的標準劃分權重,總分為100分。其中辦案質量、辦案效果適用基礎分加減分,辦案效率適用零基加分計分。
既然公安機關啓動了程序,就代表公安機關肯定是掌握了一部分證據的,我看這次吳亦凡夠嗆。
強姦罪一般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節嚴重十年以上,若涉及到幼女的情況那基本上十年以上,無期和死刑
“幼女”指的是未滿14週歲的女性。
最後説説強姦的定義
強姦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到底怎麼個界定?
暴力脅迫,這是常有的
把人灌醉,或者餵食蒙汗藥後發生性關係的,也屬於違背意志。
與14週歲以下的婦女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否同意,均視為強姦。
檢察官也是要打破大鍋飯的。
這是吳亦凡最近的生活,順便説一句:其實還不錯,至少沒996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