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被刑拘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_風聞
Moss从未叛逃-2021-08-01 11:38
【本文由“觀察者網用户_440508”推薦,來自《吳亦凡涉嫌強姦罪被刑拘,外國籍身份會有“特殊待遇”嗎?》評論區,標題為觀察者網用户_440508添加】
1、問:“迷姦”“誘姦”從法律上來説可能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採用“迷姦”“誘姦”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可能構成強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分析“迷姦”“誘姦”是否構成強姦罪,需要從兩個層次來分析:
首先,“迷姦”“誘姦”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手段”。關於此問題,通説認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手段”不需要與暴力、脅迫具有相同的強制性,只要這種手段使婦女客觀上身體條件受限而不知、不能反抗;或是使婦女主觀上心智條件受矇蔽,基於錯誤認識而不知反抗即可。因此,“迷姦”“誘姦”可以成為強姦罪的犯罪手段。
其次,“迷姦”“誘姦”手段是否足以使婦女違背意志與其發生性行為。採用“迷姦”手段使婦女失去意識後實施性行為的違背意志性比較好判斷。實踐中,“誘姦”的行為是否足以使婦女違背意志與之發生性行為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們要認識到,並非所有的欺騙手段都構成強姦,關鍵在於欺騙手段是否影響了婦女的意識。如果婦女基於錯誤的意識而做出意志決定,即使該決定表面上不違背婦女意志,但實際卻不符合婦女預定的目的,此時,行為人則可能構成強姦罪。反之,如果欺騙手段並未造成婦女對性行為本身的認識錯誤,婦女對性行為性質、對象、後果等都有正確的意識,只是欺騙手段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婦女的意志決定,則行為人可能不構成強姦罪。
2、問:如果確與未成年人發生了性關係,可能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和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具體區分未成年人的情況。如果和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對方是自願的,不構成犯罪;如果未成年女性不是自願的,則可能構成強姦罪。
如果明知對方未滿14週歲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無論女孩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姦罪,且該從重處罰。如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所規定的嚴重情形,比如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姦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姦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姦的;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問:強姦罪如何認定?需要有哪些證據?
答:強姦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所以認定構成強姦罪,至少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首先,雙方確實發生了性關係;其次,發生性關係時存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其三,發生性關係違背了婦女意願。這裏要注意,在姦淫幼女的認定上,只要證明雙方發生了性關係即可。
構成強姦罪的證據一般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解,證人證言、物證,DNA鑑定等。
4、吳亦凡是加拿大國籍,我國法律能管嗎?
答:根據我國刑法第六條關於屬地管轄權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也就是説,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均適用中國法律。所以,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吳亦凡確實涉嫌強姦罪,雖然他是加拿大國籍,我國法律也具有管轄權,而且在定罪量刑上與中國人犯罪一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