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五種發票不能作廢,你知道嗎?_風聞
雪亿财税-2021-08-02 15:38
這五種發票不能作廢,你知道嗎?
在日常財務工作中,發票錯誤,銷貨退回,也是難免會遇到的問題。當遇到這些問題時,相信很多人首先想的也是作廢,今天給大家説明一下:以下五種發票不能作廢,趕緊記筆記!
1、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
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開具後不能作廢。納税人開具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税服務中止等情形,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
2、增值税電子專用發票
納税人開具增值税電子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税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不可以作廢重開。
3、成品油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因此,成品油發票開具有誤,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根據《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規定: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支持作廢。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並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
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税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不需退回註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消費者已經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註銷證明覆印件;如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註銷證明,銷售方應留存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説明。
5、已勾選申報抵扣或已退税勾選確認的紙質增值税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6〕156號)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税並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税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以上情形不能作廢發票,應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税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一、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税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