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律師,你怎麼替吳亦凡辯護?_風聞
李建秋-李建秋的世界官方账号-2021-08-02 14:40
配圖是逆轉裁判,當然你要按照逆轉裁判那方式去辯護,或者你看了兩集歐美或者香港的律政劇就準備在法庭上玩這套---那你玩大了,中國可是大陸法系,且是職權主義,公訴人和律師在法庭上不對等,相對於香港或者歐美律師可以在法庭上反覆橫跳,中國的律師可操作性就少得多。
吳亦凡案目前還處於偵查階段,這個階段律師看不了卷宗,能做的很少,等偵查階段完畢後,律師就可以介入了,想象一下律師的辯護策略,也是事先給自己打個提醒。
目前吳亦凡涉及到強姦,由於中國禁毒網,也有可能涉及到毒品問題,其實毒品問題可能比強姦還要嚴重,中國禁毒網轉載了吳亦凡的新聞,這就意味着吳亦凡有一定幾率涉毒,涉毒可能就比較麻煩一些。
這案子搞的如此之大,正常律師基本都會選擇罪輕辯護而不是無罪辯護,當然可能也會有一些頭鐵律師,例如陳有西之類的,但現在這個環境可能不太適合做無罪辯護。另外吳亦凡基本已經被資本拋棄,律師費如何結可能也是個問題,律師接這活算是為自己的履歷上添光加彩了,罵肯定是少不了的,心不大別做這個。
另外,由於人已經被羈押了,極有可能還會抖落出別的,娛樂圈最不缺的就是偷税漏税,進而牽扯到一大堆的人,想他進號子的人一大堆,想讓他出來的寥寥無幾。
罪輕辯護:
先説套路性辯護,刑事辯護裏面有所謂的“套路辯護”,見誰都來這一套,這類辯護在刑事辯護中被廣泛應用,以下為套路罪輕辯護:
被告表現一貫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懇請求法庭給予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如實供述犯罪行為,有悔罪表現,屬於自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雖然被告有犯罪事實,但是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被告處於被動地位,實際上整個犯罪行為都是XXX(吳亦凡的那羣兄弟)們揹着吳亦凡私自進行的,吳亦凡並不知情,從頭到尾被告只是從犯,依照法律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被告吳亦凡主觀惡意較小,且在本案中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被告人吳亦凡願意對受害人進行民事部分賠償,足以表明其對自己犯罪行為悔恨的意思。
如果牽扯到不滿14歲的幼女,則補一條:被告吳亦凡不知受害人XXX未滿14週歲,且受害人XXX外表看起來並非是14週歲。
無罪辯護
如果真的有頭鐵的律師做無罪辯護。那可能就要好好研究一下了,以下是無罪辯護詞: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強姦罪,但是直接證據只有被害人的控告,沒有任何物證,言詞證據主觀性強,情感化重,將其作為定案依據證明效力弱。
且本案言辭證據有相互矛盾之處,例如:XXXXX(根據律師拿到的卷宗來確定)。
公訴機關所獲得的影音,影像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吳亦凡實施了強姦行為。
在整個事件起因的都美竹,都美竹為提升自己網絡知名度,先與朋友在微博上進行炒作,後與網絡寫手共同策劃,並由網絡寫手撰寫“決戰”千字文進一步炒作,已被警方證實。
被告人和被害人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這裏敍述被害人種種的自願之處),本案在男女發生性行為時,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就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為完全自願,在整個性行為發生後,若真的為強姦,女方有報案條件,有報案目的但是卻沒有選擇報案。(這一點着重論述)
被害人XXX平時對於吳亦凡就非常愛慕(細數被害人愛慕吳亦凡的證據若干),且被害人因愛生恨,其言詞證據不能當真。(細數被害人平時作風,質疑其品行,進而質疑其言詞證據可靠性)
綜上,足以證明被告和被害人之間的性行為是半推半就的,“就”是主要的,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的強姦罪。
警方辦案的時候程序流程違背了《刑事訴訟法》四十三條,按照規定,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但是XXX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據沒有被納入證據目錄。
警方的XXX證據,沒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蒐集(以下開始補充警方的程序性問題)
差不多就是這個意思。
罪輕辯護最為容易,檢察院比較能接受,無罪辯護可能會激怒檢察院,這看當事人的意志,以及警方蒐集的證據是否能實錘。
另外,吳亦凡已經被資本拋棄,我看他財務狀況可能夠嗆,接案的律師得有心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