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出口管制制度_風聞
德不孤-新闻搬运工2021-08-02 10:36
來源:機工情報
近年來,出口管制已成為各國維護國家安全、保持技術領先優勢的主戰場,與國家科技政策、產業政策、貿易政策及國防生產、國防儲備密切相關,各國根據各自國情實施不同的出口管制措施。與美國不同,日本出口管制制度的最大特點之一,就是無論何種出口物項,均由經濟產業省主管,包括“清單管制”物項和“全面管制”物項。此外,日本出口管制的法律體系較為清晰,由上至下,依次為法律、政府政令、各主管部門頒佈的省令、其他由行政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以通知、通告、指南形式發佈的行政規則等。
日本出口管制的歷史沿革
1949年:日本政府頒佈《外匯與外貿法》(FEFTA)。在與出口管制有關的章節中,日本政府稱,為了維持日本的國際收支平衡,實現對外貿易與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以及遵守各種國際條約和履行國際承諾,日本設立了“出口同意”制度;同時,為了維護國際和平和安全,設立了“出口許可”制度。日本也由此開始建立出口管制的法律體系。
1952年:日本加入COCOM(巴黎統籌委員會,簡稱“巴統”)。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日本政府就一直追隨美國的出口管制政策。加入**“巴統”,**成為日本政府實施出口管制政策的開始。
1987年:“東芝事件”爆發後,日本加入美國的“戰略防禦計劃”,從政府層面和企業層面提升出口管制水平,並推動日本出口管制政策的重大變革。
1991年:日本實施對“核心清單”項目的管制。1991年9月1日起,“巴統”成員國對“核心清單”物品實行禁運。日本也開始實施對“核心清單”項目的管制。
**1996年,瓦森納協定安排(簡稱“瓦協”)設立,日本成為創始成員。**同年,日本根據“瓦協”建立了以《出口貿易管理令》為主體的出口管制制度。
2002年:日本開始實施“全面管制”(catch-all)。在執行“瓦協”有關協議的基礎上,日本進一步實施了管制對象和管制範圍更為廣泛的“全面管制”(catch-all)的出口管理制度。
日本出口管制的法律體系
◆《外匯與外貿法》:是日本外匯和對外貿易的基本法,共有9章。其中,第6章(對外貿易)第48條對貨物出口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第4章(資本交易)第25條則對服務貿易等方面(包括技術貿易)的出口作出了原則性規定。這兩條規定構成了出口管制的基本法。
◆《出口貿易管理令》:對《外匯與外貿法》中有關貨物出口管制的規定予以細化。
◆《外匯令》:對《外匯和外貿法》中有關技術出口管制的規定予以細化。
日本出口管制的法律體系
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網站
日本與出口管制有關的機構
◆ 主管機構——經濟產業省
日本經濟產業省(METI)是日本出口管制相關事務的主管部門,無論何種物項和技術(包括軍品和兩用物項及相關技術),只有經濟產業省有權接受並審查出口許可申請、頒發出口許可證。約有100名政府工作人員負責這一領域。其中,負責出口管制的具體機構是“貿易與經濟合作局”下屬的“貿易管理部”。“貿易管理部”負責出口管制的部門包括“安全保障貿易管理政策課”、“安全保障貿易管理課”和“安全保障貿易審查課”。
日本出口管制的流程
資料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網站
關於日本的“清單管制”
所謂“清單管制”,是指以清單方式列明需要進行出口管制的物項,凡是在清單中載明的貨物或技術,如要出口,必須向經濟產業省申請出口許可證。即使清單內物項的境外接收方為日本公司在其他國家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也需要向經濟產業省提出許可申請。物項分為15類:1.武器、2.核能、3.化學武器(含生化武器)、4.導彈、5.先進材料、6.材料加工、7.電子器件、8.電子計算機、9.通信設備、10.傳感器、11.導航與航空電子儀器、12.船舶與海事設備、13.推進系統、14.其他、15.敏感物項。
日本對於出口管制對象國****的分類體系
2019年8月29日起,日本政府將出口管理對象國的分類體系從以往的“白名單國家”和“非白名單國家”正式修改為4類國家:“A集團”、“B集團”、“C集團”和“D集團”。
“A集團”:即“白名單國家”,共有26個:阿根廷、挪威、波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荷蘭、澳大利亞、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捷克共和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新西蘭、英國、美國;
“B集團”:韓國;
“C集團”:除A、B、D以外的其他國家(中國位列其中);
“D集團”: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禁運武器的10個國家:阿富汗、中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亞、朝鮮、索馬里、南蘇丹和蘇丹。
日本政府針對上述4類國家出口管理的相關手續如下:
◆一般性批量許可證:取得該類許可證的企業,不再需要取得單個許可證,而且不必向經濟產業省彙報出口情況。
◆◆特殊性批量許可證:取得該類許可證的企業,不再需要取得單個許可證,但須向經濟產業省彙報出口情況。
關於日本的“全面管制”
2002年和2008年,日本先後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軍品採用了“全面管制”。“全面管制”主要是通過審查出口物項的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來確定是否需要申請出口許可證。如果日本經濟產業省認為某一出口貨物或技術轉移將被用於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或常規武器相關的活動,則會要求出口方對該批貨物或技術的出口申請許可證。也就是説,即使不屬於“清單管制”的物項,某些貿易伙伴和企業的交易也需要審批。但**“全面管制”也有例外,如果出口目的地是“A集團”國家****,即****26個“白名單國家”,則無需申請出口許可證**。
日本版“實體名單”
類似於美國的“實體名單”,日本也有一份“最終用户名單”。截至目前,日本版“實體名單”中共涉及15個國家(地區)的546個實體,包括中國大陸實體69個(不包括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台灣的實體),數量僅低於伊朗的215個以及朝鮮的143個,位居第三。在涉及中國的69個實體中,包括17個研究所、47家企業以及5家高校。其中,部分實體與****美國“實體名單”重合,尤其是研究院與高校,如電子科技集團下屬的多個研究所、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哈爾濱工業大學、國防科技大學等等。
(機工智庫研究員/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