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男子為承攬項目工程向順慶某局長行賄10萬_風聞
南充新视角-2021-08-03 00:22
李某,男,45歲,漢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蓬安縣人,系郫縣三鑫木製品廠合夥人,住成都市郫縣。因涉嫌違法,於2021年3月16日經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次日逃跑後於2021年4月21日被抓獲,4月22日被營山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因涉嫌行賄罪,2021年5月19日被營山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2017年下半年,順慶區扶貧和移民工作局牽頭負責實施新復鄉七坪寨鄉村旅遊項目,時任局長熊某主動聯繫郫縣三鑫木製品廠李某,經過諮詢、設計和洽談,李某為了承攬該工程,向某承諾給予其工程款回扣,並告知了該廠的李某和羅某。熊某徵得順慶區相關領導認可決定由郫縣三鑫木製品廠實施木棧道項目,完善招投標程序後,李某某代表該廠與該項目業主單位所屬公司簽訂採購合同。
2018年1月,郫縣三鑫木製品廠收到第一筆工程款後,李某某提出送給熊某10萬元回扣,李某和羅某同意後,羅某交給李某10萬元現金,李某在南充市順慶區君頤尚渡酒店門口將10萬元現金交給了熊某。
2017年10月,順慶區人民政府在明確扶貧移民局為修建牽頭單位。時任局長熊某在網上尋找木棧道廠家,與郫縣三鑫木製品廠(以下簡稱“三鑫廠”)的李某取得了聯繫。李某受邀到七坪寨現場實地考察後,為了承攬到該項目工程,向熊某許諾給其合同標的款5%的信息費,且徵得合夥人羅某、李某的同意。2017年11月,通過設計、報價、招投標等程序,李某以三鑫廠的名義承攬到該木棧道項目工程,並進行施工建設。2018年1月該工程完工,三鑫廠收到第一筆工程款215萬元後,經三合夥人商議,決定送給熊某信息費10萬元,後由李某在南充市君頤尚渡酒店門前將10萬元現金交給熊某。
同時查明,三鑫廠註冊於2008年1月30日,經營者系羅某,經營形式為個體工商户,經營範圍及方式為木製品加工銷售。
另查明,2021年3月16日,李某經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後未能如實交代其向熊某行賄10萬元的犯罪事實,並於次日逃跑。
2021年4月21日,李某被抓獲留置後,也未能如實交代其行賄的犯罪事實。2021年5月10日,在辦案機關掌握其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才作出如實供述。起訴環節,李某自願與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李某為承攬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李某在辦案機關掌握其犯罪事實之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據此,根據李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李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