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的神廟地產經濟_風聞
diewisch-历史唯物观察者-2021-08-07 18:59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楊熹
神廟經濟是古代埃及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形式是地產。這些地產主要源於法老的賜予、官員和民眾的捐獻。神廟在獲得地產後,或自耕,或分配給他人代為耕種。為保護神廟地產,從古王國時期起,法老就頒發敕令,禁止侵擾神廟財產和神職人員。研究神廟地產不僅有利於我們認識古代埃及的土地管理模式,而且有利於瞭解神廟的經濟生活。
法老賜予是主要來源
古代埃及的神廟都有或多或少的地產,究其來源,以法老的賜予、官員和普通民眾的捐贈為主。其中,法老的賜予是神廟獲得巨量地產的主要方式。歷任法老登基後必做的事情之一就是修建新神廟或者擴建原有的神廟,給這些神廟賞賜土地。古王國時期,法老將土地以祭品形式獻給神廟。新王國時期,國力日強,法老修建的神廟在規模上也遠勝從前。此時,對外征戰也較以往頻繁。獲勝後,法老為敬謝神祇在戰爭中對自己和埃及的庇佑,經常向神廟敬獻土地和戰利品。長此以往,神廟地產日漸增多。據書寫於拉美西斯三世統治時期(約前1184—前1153)的《哈里斯大紙草》記載,當時埃及幾個主要神廟的地產共有1071780阿魯拉(約3000平方公里)土地,佔全國可耕地的13%—18%。
據書寫於新王國拉美西斯五世統治時期(約前1147—前1143)的土地清冊《維爾伯紙草》記載,有一類神廟的土地被稱為“法老新設的土地”。這類土地應該是土地清冊記錄的當年法老對神廟的賞賜。在古代埃及,神廟不僅包括為神修建的廟宇,而且包括法老的祭葬廟。法老的祭葬廟是其死後接受祭拜和供奉之處。《維爾伯紙草》就有多處記錄了屬於法老祭葬廟的土地。每位法老在世時,都會給自己的祭葬廟設立地產。由於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隨着已故法老的人數越來越多,土地漸漸不敷使用。因此,屬於先前故去的法老祭葬廟的土地可能會被現任法老收回,並轉贈給其他祭葬廟或神廟。當然,對於土地被收回的那些祭葬廟,現任法老也會賞給祭品作為補償。有時,法老還把專屬自己的王室地產分給神廟,但只是讓神廟代為管理並耕種土地,這類土地產出的穀物依然要全部交給王室。
法老將土地捐贈給神廟,不單單緣於信仰。就地方神廟而言,法老將土地賜給神廟,不僅能夠增加神廟的財產,而且可以提高神廟的社會地位,進而吸引當地官員和精英參與到神廟地產的管理、收税、分配等流程中。有文獻記載:“高級管理者阿蒙霍特普,生活在第十八王朝,法老在孟菲斯附近建立了新神廟,並從孟菲斯貴族的後代中委任先知和祭司。”由此,法老可加強同當地官員和精英的聯繫,使他們能夠有渠道干預神廟內部事務,進而擴大法老的影響力,從而實現對地方加強管理的目的。
除了法老賜予的地產外,官員捐贈是神廟獲得土地的另一個渠道。通常情況下,官員之所以向神廟捐贈土地,旨在以此加強自己與法老和神靈之間的聯繫,免受他人侵擾。阿蒙霍特普三世的高級管家就把其土地、僕人和牛羣贈給了法老在孟菲斯的普塔神廟中的聖像。拉美西斯二世統治時期(約前1279—前1213),一位名叫塞米特可伊的人將自己的所有財產獻給了女神穆特,田產的部分收益可作為他的老年供養金。如果捐獻者捐給神廟的土地是法老以前賜予他的,則需要事先得到法老的准許,才能將該土地捐贈給神廟。例如,阿蒙神廟的管家塞奈穆特在得到圖特摩斯三世的准許後,才將法老賜給他的8阿魯拉土地捐給神廟的內殿。
此外,普通人也可將土地捐贈給神廟。當然,他們並非無償捐贈,而是在沒有後代祭祀的情況下才把土地捐給神廟,以確保他們死後得到及時祭奠,從而在來世生活無憂。據一篇書寫於法老塞易斯王朝(約前644—前525)的紙草記載,一位女捐贈者為了給已故的丈夫設立喪祭,將土地捐給了神廟,並明確禁止其他親屬對此提出質疑。
除了法老賞賜和私人捐贈以外,還有個人將土地轉讓給神廟耕種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神廟便成了這些土地的託管機構,並且按照約定,神廟要定期給這些人以一定數量的穀物。
據上可知,捐贈人將土地捐獻給神廟,不僅出於虔誠的信仰,而且可以與法老和神廟保持較為緊密的聯繫。同時,也能保證其收入免受他人侵擾。有些土地捐贈者不僅可以繼續擁有部分土地收入,還能享受較低的税率。
有的神廟在國外還有一些名義上的土地。例如,新王國時期,埃及征服迦南以後,迦南的部分地產名義上被獻給阿蒙神廟,每年向神廟供奉少量穀物税,以示對埃及的臣服。在埃及南部,由於努比亞是埃及的屬地,所以努比亞部分神廟的地產在名義上屬於埃及的主神神廟。
以兩種形式加以經營
土地是農業社會最重要的資源。神廟在掌握了大量地產後,如何去經營這些土地呢?《維爾伯紙草》清晰地揭示了神廟土地的管理與分配。在該紙草中,神廟地產被分為兩類:神廟屬地和神廟領地。其中,神廟屬地可被神廟長久持有,若無特殊情況,法老不會輕易收回。至於神廟領地,則指法老可隨時收回另作他用的土地。無論神廟屬地還是神廟領地,其耕作方式有兩種:第一,在土地管理者的監管下統一耕種;第二,分給小土地持有者耕種。
關於統一耕種的神廟地產,我們可以通過阿蒙神廟予以説明。阿蒙神廟的所有事務都由第一先知統一管理,而阿蒙神廟的地產則由頭銜為“管理者”的官員監管。由於阿蒙神是新王國時期的主神,因此,阿蒙神廟的地產遍佈全國。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州又有相應的負責人來管理各轄區內的神廟地產,其官銜多種多樣。比如,阿蒙神廟的膳食總管、國庫總監、國庫書吏、王室馬伕長等,都以地方土地管理者的身份出現在土地清冊中。各個州轄區中的神廟地產,由當地的書吏或低級軍官等實地監管,所監管的事務包括釐清土地邊界、按時令耕作、隨時觀察穀物生長狀況、監管田間勞動者、徵收穀物等。這類神廟地產上產出的穀物,要全部交給神廟。
除了統一耕種管理外,神廟地產還可以分配給小土地持有者個人耕種。《維爾伯紙草》記錄了53種土地持有者的身份,其中以馬伕長、士兵、低級祭司和農民為主。土地被分配給他們以後,他們可以世代耕種,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轉賣給他人。轉賣的地產雖然換了田主,但仍需履行向神廟繳納穀物税的義務。在5阿魯拉土地能養活八口之家的情況下,個人持有土地的數量多為3—10阿魯拉,上繳的穀物税税率為30%。
法老以敕令保護神廟地產
神廟地產上產出的穀物是古代埃及重要的賦税之源。特別是新王國時期,神廟可代表法老和王室收税,大型神廟中都建有儲糧倉,法老也可根據需要從神廟中提取財物。為保護神廟財產不受他人侵犯,從古王國時期起,法老就頒佈敕令以保護神廟的財產和祭司。例如,古王國時期的《奈弗瑞卡拉免税敕令》規定,免除神廟祭司們的徭役、禁止他人干涉其活動和染指神廟財產,以便使他們能夠專注於神廟事務。新王國時期的《塞提一世瑙瑞敕令》則明確規定,禁止任何人侵擾神廟地產,違者將受到嚴厲處罰。具體內容如下:“現在,對於任何一位高級官員、任何一位政府田間監管人、任何一位河堤(?)耕種者或任何一位代理人將隸屬於‘阿拜多斯歡快的蒙瑪阿特拉神廟’的領地侵佔,(即)變更地界,他將被割掉鼻子和耳朵,並被貶為‘阿拜多斯歡快的蒙瑪阿特拉神廟’的田間苦力。”由此可以看出法老對神廟地產的重視與保護,以及給予神職人員的特權。
總之,古代埃及神廟因供奉着人們虔誠信仰的神而獲得巨量地產和其他財富。神廟獲得地產後,憑藉較為完善的土地管理模式,進行種植穀物的生產活動。在完成對神的獻禮和祭儀後,土地上的產出和其他實物又以再分配的形式,分給王室、神廟祭司和其他民眾。在法老時代沒有鑄幣的情況下,神廟依託巨量的賞賜和再分配模式,完成了獲取、生產、儲運和分配各類實物的流程,盤活了物品流通,是古代埃及經濟順暢運轉的重要支撐。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維爾伯紙草》研究”(17CSS001)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