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派之爭加上修憲門檻太高以致修憲成為不可能!美國“水泥憲法”的窘境_風聞
大眼联盟-2021-08-07 12:14
美國“水泥憲法”的窘境
在 20 世紀經歷了翻天覆地死去活來的各種革命之後的中國人,普遍嚮往一種穩定的社會,一種不要動不動就40度以上發高燒,動不動就要推倒一切重新來過的社會。這是一種對歷史的自然反應,甚至可以説是一種理性的選擇。但人性的天然缺陷使得任何人都難免矯枉過正這一頑疾。目前的華裔普遍很羨慕美國憲法的穩定。我們經常聽到的説法是:“看看美國的憲法多穩定,兩百多年以來只有幾條修正案,從來沒有改變過。”
但這真的好嗎?我們的常識告訴我們,任何法律都是為了約定和調節社會成員關係的。如果整個社會發生了結構性的改變或者社會共識發生了改變,那麼作為社會契約存在的法律就應該隨之跟進改變。
但是,我們人類的本能中有一種求恆的心態,即希望一切都不要改變,為什麼呢?這是出於安全心理的需求。只有在我們熟知的環境下,我們才能對未知有一個穩定的預期。或者説,未知才會變得不那麼令我們恐懼。我們為什麼會恐懼未知?事實上,在進化過程中,動物都演變出一種將未知天然視為危險的本能,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增加我們存活的幾率。當我們不知道前面有什麼的時候,顯然將之視為危險而躲避或者謹慎探索,要比“不害怕”“大膽前進”者的生存幾率高得多。所以,我們有一種天性就是憎惡未知。宗教為什麼會安慰人心?因為它告訴你一個確定的結局。神聖的東西,往往都是不輕易改變的東西,比如,憲法。
所以,維持憲法的穩定性是必須的,否則將引起社會公眾的不安和無所適從。但是如我們前面所説,完全一成不變的法律規定,是肯定有問題的。因此我們需要在其中找到某種平衡。
美國憲法是否過於僵硬?作為對比,我們來看看加拿大。加拿大因為沒有一個獨立戰爭的歷史,因此加拿大的憲法實際上分兩個階段。1982 年加拿大完全獨立之前的憲法,就是 1867 年英國議會制定的北美法案。1982 年之後加拿大有了自己的憲法法案。在 1982 年之前,對北美法案的修正案大概有 20 多條,基本上每 5 年修改一次。1982 年之後有 11 條,基本上每 3 年修改一次。
我們再來看美國,美國在憲法制定的時候,就同時通過了 10 條修正案,這10條被稱為“權利法案”,是和憲法幾乎同時生效的。在這之後,美國到現在也只有 27 條修正案。換句話説,在 230 年時間裏,只通過了 17 條修正案( 第27 修正案還不能算,那實際上是 1789 年制憲會議的遺留。當時麥迪遜提出了 12 條修正案,第 3-12 條被通過,也就是現在的第 1-10 修正案。麥迪遜提出的第二修正案,基本上就是第 27 修正案的內容),平均 13.5 年才做一次修改。最後一條真正有意義的修正案是第 26 修正案,將參加選舉人的年齡定為年滿 18 歲。但這已經是 50 年前制定的了。
美國製定憲法修正案的門檻極高,需要參眾兩院都要 2/3 多數票通過,還需要至少 38 個州的議會批准。鑑於目前美國國內政治對立的程度,這是幾乎完全不可能再達到的門檻。換句話説,我們很多人這一輩子都可能不會看到美國憲法出現任何新的修正案。
這真的好嗎?我們來看看美國的開國先賢們怎麼説。**事實上,美國的制憲先賢們完全清楚自己制定的這個憲法並非神聖和不可改變的。美國獨立宣言和憲法起草和簽署人之一,美國最早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的詹姆斯·威爾遜 James Wilson 曾經説過:“ 我們的憲法裏如果有錯誤,請記住,修改憲法本身就是憲法規定的。”**托馬斯傑佛遜則説得更為直白,在 1789 年給麥迪遜的信中,傑佛遜説,“憲法應該每 20 年就失效一次,如果憲法在位時間過長,那就是一種強制力,而不是一種權力了。”
開國先賢們恐怕完全無法想象後來的美國。黨派之爭使得相互掣肘越來越嚴重。這種相互掣肘使得當初設立的修改憲法的門檻顯得幾乎完全沒有可能跨越。這就使得修憲成為了一種無法企及的奢求。
但有時候某些基本制度的修改是不得不進行的,比如廢除奴隸制。但是在林肯時代也同樣面臨修憲無望的狀態。因為 1820 年的密蘇里妥協,蓄奴州數量和自由州是一樣多的,根本不可能達到修改憲法門檻的 2/3 多數同意的要求。那麼最後要強行改變的結果,就是戰爭。美國想要做出重大的改變,就無法通過議會立法的形式解決,只能付諸戰爭,以死亡近 70 萬人的代價,強行改變了美國的軌跡。事實上,即使是戰後制定的 13、14、15 修正案,也不符合立法程序,只是勝利者對失敗者強加的改變。
現在在美國爆發內戰來解決問題,顯然不再是一個選項了。這就衍生出了另一個很多人可能忽視的問題:過度依賴最高法院。
現實的問題是,某些問題必須解決,比如言論自由的邊界問題、州和聯邦選舉權分割的問題、同性戀婚姻合法性問題、墮胎問題等等。如果這些問題都無法通過一個明確的憲法修正案來解決,那麼勢必就要依賴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對憲法相關條款的理解來做出解答。這有兩個弊端。
第一,這等於是把重要的,通過社會共識來達成立法的過程,交給了九個人來決定。這一方面顯得草率,另一方面也給大法官們賦予了他們難以承受的壓力。這就是為什麼對於這些敏感問題,最高法院往往採取司法謙抑的態度,能不管就不管。其實不是最高法院不想管,而是他們不好管。因為這本來應該是一個新的社會契約的立法來解決新出現的社會情況,強行要求大法官們根據 18-19 世紀的法律來判決,這實在強人所難。
第二,充滿了不穩定性。一個新的憲法修正案可以穩定幾十年數百年。但根據最高法院大法官意見來重新詮釋憲法,則具有不穩定性。因為大法官的組成是很不一樣的。自由派主導的最高法院和保守派主導的最高法院往往就相類似的案件給出完全不同的解釋。在普通法主導的美國,這顯得過於隨意了。這一現象在墮胎和同性戀問題上尤為突出。
將修憲門檻設置得很高,這本身是出於對社會穩定的追求。但卻因此不得不將重要的改變交給最高法院來裁決,反而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性。墮胎合法已經幾十年了,現在似乎突然又有了跡象最高法院要反悔,讓很多美國女性感到迷惑。另外,這還造成了一個不良的後果,就是越來越多的案子寄希望於最高法院最後解決,因為大家都期待這架不穩定的天平能幸運地倒向自己。這使得最高法院不堪重負。
從歷史上看,美國製定憲法修正案只發生在有巨大歷史變動的時候。比如1860 年代南北戰爭之後、1910 年代女權運動興起、及1960 年民權運動興起這三個階段。自建國以來,超過 12000 條修正案被提出,而真正得到通過的只有 27 條。
康奈爾法學院憲法學教授 Aziz Rana 説:“一個偉大帝國的衰落,往往是因為它失去了對社會基本問題的應變能力。而美國無疑是這樣一個偉大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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