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讓律師函“失靈”,明星維權還得靠報警?_風聞
毒眸-毒眸官方账号-文娱产业媒体,看透真相,死磕娱乐。2021-08-08 16:24
吳亦凡事件帶來了一重令人意想不到的蝴蝶效應:明星的律師函警告似乎“失靈”了。
在有關吳亦凡的案情通報發佈後,有網友整理出他此前上訴的所有案件,連同曾經發布的律師函,一同成為“打臉”的證據。
因為此事牽扯的諸多八卦對象裏,潘瑋柏和林俊杰工作室接連發布律師聲明,評論區出現了“吳亦凡進去之前也發過”“律師函無法證明明星的清白,只不過是用來堵住網民的嘴的一種工具”等言論。

潘瑋柏和林俊杰工作室發佈律師聲明
種種跡象看上去宣告了律師函在公眾輿論場的失效。被逼無奈也好,劍走偏鋒也罷,明星們開啓了“報警時代”。
其他被捲進輿論風波的明星,何炅、范冰冰、井柏然等人在第一時間表示已經報警,井柏然工作室直接將發博地點定位在將台派出所,何炅更曬出“接報案回執”作為證據。一時之間,“報警”成為了代替“律師函”的有力聲明。

井柏然工作室直接將發博地點定位在將台派出所
當“律師函警告”失去效力後,明星能通過報警成功維權嗎?
在毒眸看來,在微博等社交平台取代傳統媒體成為大眾輿論場後,律師函開始成為一種更常規的明星公關手段。而大眾對律師函的態度逐漸滑向不信任,則反映了雙方在輿論場中話語權的變遷。
在這場拉鋸戰中,明星比普通人更接近媒體,擁有更加有效的公關手段,無論是飯圈組織、律師函還是報警,都是明星進行話語爭奪的方式。但反過來看,在人人都能發聲的社交媒體時代,明星也更容易受到謠言的影響,這是一場隱性而動態的博弈,而雙方都處在危機當中。
不再“萬能”的律師函警告
明星通過律師函維權的情況一直存在。在2003年,周迅就曾向江蘇文藝出版社寄送律師函,就該出版社未經許可擅自以“周迅自述的口吻”宣傳售賣新書一事進行維權。為了向公眾澄清此事,周迅及其經紀公司榮信達專門在北京召開新聞發佈會,並在會上公開了事件始末及律師函。
早期的律師函大多直接寄送給特定對象,主要目的是在雙方發生爭議後,尋求非訴訟解決,同時還起到了中斷訴訟時效、制止侵權行為等作用。李冰冰在2008年與合約已到期的品牌發生肖像權糾紛時,就接連向品牌寄出了三封律師函進行警告。
微博等社交媒體的興起,讓律師函不必經過新聞發佈會和媒體,就能直接告知更大範圍的公眾。這便賦予了律師函另一重功能,那便是“公示”。
因此,現在明星發佈的大多數是“律師聲明”,這種文本類型伴隨着社交媒體出現。律師聲明和律師函的區別在於對象,前者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數人”,而後者則大多是針對某個或某些特定對象發出。

頻繁出現在熱搜榜的律師聲明
律師聲明一旦在輿論場出現,就能有效地起到“澄清”和“震懾”的作用。即使是在聲明中未被點名的人,也會因此而停止消息傳播的行為。
因此,明星發佈律師函的情況之所以越來越多,本質還是因為它的確有效。
首先,律師函是明星在遇到負面輿論時,較為快速的回應方式。知名法律博主@談典看法 表示,如果真的進入法律程序,過程將會比較漫長,而律師函則相對更快,且效果立竿見影,能最快對不實消息做出澄清。
楊洋曾在2015年受到“頂着軍人稱號招搖撞騙”的言論攻擊,楊洋工作室在第一時間發表了律師聲明。其中詳細闡述了經律師查證後,楊洋自入伍到退役的時間和具體地點,並附上了入伍函和退役行政介紹信作為證據補充,迅速制止了謠言的繼續傳播。

除了澄清事實之外,明星還需要維護自己的公眾形象。相比於蓋公章的工作室聲明,律師聲明更加具有説服力。星娛樂法創始人、資深娛樂法律師李振武告訴毒眸,早期律師聲明在公眾心中還是具有一定公信力,相較於明星自己發聲而言,藉助律師聲明發聲力度更強。
最後,律師函還能起到“安撫粉絲”的作用。從這個角度來説,具有聲明性質的律師函更像是“流量特供”。李振武提到,偶像經紀公司和傳統經紀公司不太一樣,他們更依賴粉絲,因此粉絲對經紀公司的“捆綁”也會比較嚴重。
在明星遭遇負面輿論時,粉絲成為了明星的第一重屏障,她們會自發澄清、控評,替偶像維權。但在此過程中,粉絲也同時對明星的團隊提出了要求,即“保護自家藝人”。
在樂華娛樂的創始人杜華2月11日發佈的一條拜年微博下方,評論區就被清一色的“給xxx反黑”所佔滿,各家粉絲都寄希望於經紀公司能夠給予藝人最大程度的保護。而這種情況並不是個例。因此,經紀公司發佈律師函,除了對公眾澄清之外,也是在向粉絲“隔空喊話”,表示公司有所動作。

杜華微博評論區
但隨着明星的律師函在微博幾乎氾濫,一旦與大眾情緒或者顯著的事實發生牴觸,這種稍顯激進的姿態有時候也被大眾認為“玩不起”。
大眾上次對律師函產生大範圍討論,還要追溯到2018年蔡徐坤和B站的戰爭。“律師函警告”的梗也是出自這場大戰。
此事的起因是B站UP主以蔡徐坤為原型創作了大量鬼畜視頻,隨後,蔡徐坤向B站發佈律師函。但B站同樣不甘示弱,當天即發微博回應,表示“相信法律自有公斷”,同時還附上人民網有關公眾人物名譽權問題的文章鏈接。
這張律師函並未起到震懾網友的作用,甚至引發了更激烈的羣嘲和反撲。而同樣因為“大碗寬面”的梗在B站被惡搞的吳亦凡,反而在當時收穫一眾好評。
律師函失靈,報警有用嗎?
有網友總結了吳亦凡在回國的六年內起訴的官司,總共12場全部勝訴,其中名譽侵權案有9起,獲賠金額超過280萬元。
不僅如此,吳亦凡還曾數次就相關輿論發佈過律師聲明。直到7月8日,吳亦凡工作室仍通過@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 發佈聲明,其中提到“都美竹發佈大量關於吳亦凡先生的不實言論,嚴重損害了吳亦凡的個人聲譽”等內容,這些言之鑿鑿的辯解在警方蓋棺論定後,成為一張廢紙,也引發了大眾對律師函再次的熱烈討論。
事實上,律師聲明在微博等平台的公信力一直在下降,只不過剛好到了爆發的時刻。
2018年5月底,范冰冰被曝疑似偷税漏税時,其工作室曾發表過直接指向崔永元的嚴正聲明,聲明中提到,“已委託律師事務所依法取證處理。”而經由税務部門查證後,范冰冰偷税漏税一事屬實,並被處罰款8.84億。
陳羽凡則在上午剛發佈聲明否認吸毒一事,並提到“保留追究相關主體法律責任的權力”,但當天下午就被警察帶走。
律師聲明被“打臉”的案例越來越多,首先和律師聲明的濫發有關。李振武認為,律師在發佈聲明前需要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這既是律師應盡的義務,也是發律師聲明的前置條件。
在無法核實事實的情況下,有些律師聲明不建議發佈,比如澄清藝人沒有談戀愛、沒有家暴這類有關私生活的問題,律師實際上是很難核實的,他們能得到的證據基本上就是藝人的口供,很難有更具説服力的證據。
相對而言,具備客觀證據的事實,比如涉及到侵犯肖像權或合同糾紛等問題,除了當事人的口供之外,還有完備的證據鏈條,針對這類問題發佈的律師函則相對有力。
除了可能被“打臉”,如果律師聲明所載內容故意失實,有混淆公眾視聽之嫌,律師或當事人還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演員經紀人委員會的法律顧問王軍律師指出,如果經過事實調查,發現明星的失德行為屬實後,故意隱瞞關鍵信息、採取控評等誤導方式的經紀團隊同樣可能涉嫌違法。
除此之外,網友們還敏鋭地察覺到律師聲明的用詞問題,並總結出一個定律:如果明星狀告的是侵犯名譽權,那説明黑料為真,如果狀告的是誹謗罪,那才能證明他的清白。這一説法雖然不夠嚴謹,但從法律的角度上的確有一定道理。

明確提及“虛假言論、誹謗”等字眼的律師聲明
這涉及到“侵犯名譽權”的概念界定。在民事範圍內,侵犯名譽權有三種形式:其一是侮辱,即“你所説的事情都是真的,但是你用了含有侮辱性的詞彙”;其二是誹謗,意味着“你所説的事情都是編造的”,誹謗的底層含義就是造謠;其三則是傳謠,即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轉發了含有侮辱或誹謗的內容。
因此,“誹謗”實則是侵犯名譽權的一種形式,但在“自證清白”的維度上講,的確比囫圇的“侵犯名譽權”力度更大。另外,當誹謗情節特別嚴重時,可能會成為刑事案件,即刑法中的“誹謗罪”,這是侵犯名譽權中唯一有可能演變為刑事案件的形式。
現在明星們轉而選擇的報警方式,在部分人看來,是比“律師函”更能證明自己清白的舉措。因為與律所這類私人機構介入相比,報警相當於是公權力介入。
但同時也有網友認為,這或許會演變成另一種“公關手段”。在微博#如何看待明星報警維權#的詞條下方,就有不少網友表達了“會造成警力浪費”的觀點。李振武認為,“浪費警力”無從談起,因為明星作為公民,具有報警的權利。
李振武也提到,報警和律師聲明本質上是“換湯不換藥”。因為案件受理回執單隻能證明警方接到了該案件,至於是否受理、審查結果如何,從回執單上無法體現。
“還是要看明星報警的真實目的,如果只是為了發一個聲明,後續就不了了之,也不配合警方取證調查,這肯定是不行的,但如果他真的需要維權,那麼報警是明星的正當權利。”
話語權的爭奪
明星發律師函和報警引發的輿論討論,其實也反映出在微博等平台,明星和大眾對話語權的爭奪,以及對雙方話語邊界的界定。
從“訴諸法律”的方式上説,明星和大眾都擁有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的權力。但落到實際操作領域時,明星和大眾存在着實際上的不平等,明星是更為強勢的一方。他們大多有固定合作的律所,還有眾多工作人員處理這些複雜的事情。而對於普通人而言,整套流程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都很難負荷。
這是律師函被指責成為明星“公關手段”的根本原因。對大多數人而言,“明星起訴普通人”這件事,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對等。
以吳亦凡為例,在網友總結的吳亦凡12場“無敗訴、無撤訴、無和解”的官司中,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些案件都是合理的。

網友總結的吳亦凡12場“無敗訴、無撤訴、無和解”的官司
李振武解釋道:“在訴訟中,舉證責任都在被告身上,吳亦凡這邊只需要證明被告曾經説過某些話,這些話會對他的社會評價造成負面影響,而被告則需要證明他所説的話是否為真。”而在實際情況中,被告的取證難度極大,因此有百分百勝訴率的時候,明星才會選擇維權。
明星是否應當起訴普通人這件事,應當一分為二地看待。雖然從法律的角度上説,所有流程的確都是合法合規的。但從道義上講,明星也應當避免對大眾造成超越其行為本身的、嚴重的損害。
前日,@作者海菱 發佈長文,指出吳亦凡曾在2016年狀告建立了#加拿大炮王#話題的網友王吉勝,最終王吉勝敗訴,並需要賠償36500元,而以王吉勝的經濟狀況,很難負擔這部分賠償金額,只能分批償還。
而她本人的置頂微博,則是有關她與伊能靜在今年5月的一起名譽糾紛案。在這場案件中,伊能靜方向該博主索賠25萬。
相比之下,趙麗穎在類似事件的處理方式就顯得較為“合情”。2020年2月,趙麗穎狀告三位網友侵犯名譽權並勝訴。由於其中一位被告是未成年人,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身份及家境困難等因素,最終免除了她的經濟賠償。
不過,互聯網時代“人人皆可發言”的環境,確實給明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擾,而有些輿論帶來的後果是無法估量的。因此,明星也需要通過法律來維權,避免自己的正當利益受損。
在這種僵持的局面裏,律師作為關鍵一環,應當承擔必要的責任和義務。
北京勇者律師事務所主任易勝華律師指出,律師在出局律師函的時候,不能偏聽偏信,而是應當詳細瞭解事情經過,認真審查證據,落筆時更要斟酌措辭。
李振武也提到,對於娛樂法律師而言,一定要保持自己的專業度,不對自己不確定的事情做對外澄清。特別是涉及到流量明星的案件,更要保持嚴謹和低調,經受住誘惑,切勿盲目代人發聲。
其實,二者的話語權爭奪不止體現在法律上,律師函只是極端狀況下的情況。而這種權力爭奪的背後,指向的其實是雙方的話語權邊界究竟在哪。
社交媒體某種程度加速了謠言的的傳播。對明星而言,如果任何人都具有評價甚至詆譭他們的權利,那麼他們的名譽將始終處在危機當中。在律師函已經不被信任之後,明星選擇報警更像是“無奈之舉”,這也無形之中增加了明星維權的難度。
在一條討論“明星報警維權會成為趨勢嗎”的微博下方,有網友提到,“不如説無成本造謠會成為趨勢”,該條評論獲得超過1.4萬贊。
但新的網絡傳播形式,無形中也加強了明星的話語權。對大眾來説,他們同樣擔心在對明星做出負面評價後,所要面臨的種種後果:包含粉絲控評、舉報甚至網絡暴力在內的“飯圈力量”,或者明星本人直接出具的律師函。
從去年選秀偶像頻頻爆雷,到今年鄭爽、吳亦凡等人成為“法制咖”,明星的光環正在消退,公眾對於明星羣體的信任度也逐漸降低。
因此,在日趨複雜的輿論生態下,有關明星的每一句評論,都可能成為懸在雙方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而為了避免更尖鋭的衝突出現,實則雙方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做一定程度的約束。
對藝人而言,“學藝先學德”是必要的。藝人應當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和法律素養,不能一味將“律師函”當作自己的擋箭牌。而對大眾來説,在“吃瓜”的高漲熱情之餘,“不信謠,不傳謠”同樣重要。
不過,理想總是美好的。隱形的邊界始終處在移動當中,而這場拉鋸戰似乎永遠不會有停止的一天。
文 | 張嘉琦
編輯 | 張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