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國明 | 在實踐中不斷成熟的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_風聞
探索与争鸣-《探索与争鸣》杂志官方账号-2021-08-13 21:17
沈國明 |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席教授
中國共產黨成立至今的100年,是風雲激盪的100年,是探索民族復興之路的100年。**經過長期的艱難探索,在治國理政方式上,中國共產黨選定了法治,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法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形成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同時自身也得到了復興和發展,形成了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並進一步助推全面依法治國,開啓了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新徵程,全面向法治中國的目標邁進。
在這樣一個歷史節點,回顧歷史、展望未來,有助於提高全面依法治國、走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對於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建設十分重要。
革命實踐中產生了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
作為哲學社會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是人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動歷史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反映了一個民族的思維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質,也是國家綜合實力特別是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20世紀初,中國知識分子曾經熱切憧憬西方學術、思想、文化、制度與發展模式,可是,當中國人以西方為師時,資本主義的各種內在矛盾已經逐漸暴露,各國都有社會主義運動興起,對資本主義開展了廣泛而激烈的批判。馬克思主義的普及和發展,不僅帶來了一場普遍的思想解放運動,也帶來了對傳統法學的改造。中國傳統法學向近代法學轉型是在20世紀初。自春秋戰國時期算起,中國封建法制延續了兩千年。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面臨“數千年未有之變局”,清朝統治者面臨內憂外患的局面,危機深重。在經歷了甲午戰爭慘敗之後,先進知識分子紛紛主張通過變法,徹底改變中國被動挨打的局面。光緒皇帝被維新派説服後,頒佈了一系列變法的詔令,推行“新政”,其中即包括法制改革。維新變法運動試圖擺脱傳統封建法制的模式,推動中國法制近代化。可是,由於頑固派的打壓,這場自上而下的維新變法運動僅持續了103天便夭折了,轉型並未成功。
為救亡圖存,一些有識之士做了許多努力。其中,很重要的是翻譯近代外國的法律與法學著作,從中吸取經驗和營養,以期實現從封建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轉型。**19世紀60年代成立的“京師同文館”翻譯了《公法會通》《公法便覽》《公法千章》等外國法律和法學著作。**1860年,在《北京條約》簽訂的大背景下,國人開始認識到,在逐步融入世界的過程中,一定的國際法知識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外國人也意識到中國需要國際法。由此,美國外交官惠頓所撰的《萬國公法》經由美國傳教士丁韙良翻譯傳入我國,並在1864年由京師同文館刊行。
京師同文館
20世紀初,清廷翻譯外國法律和法學著作的規模和數量大增,自1904年4月“修訂法律館”開館以後,以沈家本和伍廷芳為首,在幾年裏翻譯了十幾個國家的幾十種法律和法學著作。清廷還向國外派遣考察團和留學生學習當地的政治和法律,1905—1911年派往歐美的留學生有140餘人,派往日本留學的有8000餘人,其中半數以上留學生學習法律、政治和軍警一類的專業。當時,清廷還邀請國外的法學家來中國工作,直接把西方的法學知識帶到中國。西方法律和法學著作進入中國,為中國近代法制的建立提供了參照系,也為中國提供了改造社會的基本工具,事實上也成為了介紹和引進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過渡和中介。
**陳望道翻譯的《共產黨宣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一批知識分子在追求西方模式和道路的幻想破滅之後,被馬克思批判資本主義,建立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深深吸引。他們中的先進分子在這個過程中,逐漸將馬克思主義作為自己的信仰,成為馬克思主義者。20世紀初發生的新文化運動,是一次偉大的思想解放運動,為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傳播開闢了道路。中國共產黨早期領導人陳獨秀、李大釗、蔡和森、瞿秋白等人,努力以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為理論工具,考察近代中國社會及其法律現狀,為馬克思主義法學在中國的傳播與發展打下了基礎。
陳獨秀在《談政治》一文中指出:“若不經過階級戰爭,若不經過勞動階級佔領權力階級的時代,德謨克拉西(民主)必然永遠是資產階級的專有物,也就是資產階級永遠把持政權抵制勞動階級的利器。”“只有被壓迫的生產的勞動階級自己造成新的強力,自己站在國家地位,利用政治、法律等機關,把那壓迫的資產階級完全征服,然後才可望將財產私有,工銀勞動制度廢去,將過於不平等的經濟狀況廢去。”李大釗在《我的馬克思主義觀》一文中,首次闡明馬克思主義法律觀,他指出,經濟現象決定法律現象,經濟要件是人類歷史上唯一的物質要件;而作為人類綜合意志中最直接表示的法律只能受經濟現象的影響,而不能決定經濟現象。比如,資產階級革命後,法國修改舊商法,廢商人法主義而立商行為主義,20世紀初期英國嚴禁托拉斯法被宣告無效等,均證明了法律在經濟現象面前的無能為力。中國共產黨的早期領導人都表明了否定資產階級法律的態度,指出了無產階級專政的重要性。
法治,是中國人百年來的夢想。無數仁人志士一代接一代期盼中國擺脱積弱積貧的狀態,尋求中國民主法治文明富強之路,躋身世界先進國家之列。對此,有主張移植西方民主法制的,有主張對中國復古或在傳統禮法上加以革新改良的。事實上,中國是一個東方大國,與西方國家國情差異很大,移植西方制度的各種嘗試都不成功。同時,面對內憂外患,舊制也不堪一擊,已經風雨飄搖,完全沒有得以維持的社會基礎和條件。
隨着19世紀末20世紀初馬克思主義思想傳入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也隨之得到傳播。**1931年始,中國共產黨將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作為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法制建設的指導思想,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中國化進程得以進一步推進。**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尤其關注立法和司法工作。如董必武認為,立法工作很重要,新政權的建立,離不開法律、制度的創建。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人孜孜以求、不懈努力,闡發真知灼見,在探尋建設未來新型國家與社會的道路過程中,分析和把握中國社會現狀,將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與中國革命的具體實際相結合,形成了毛澤東思想。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在長時間艱苦卓絕的武裝鬥爭中,運用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在革命根據地進行政權建設,摒棄國民黨制定的法統,並對其進行了嚴厲的批判,從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實際出發建設革命法制,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土地法》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毛澤東主張建立工人與農民的民主專政,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蘇維埃代表大會制度,以保障工人、農民、紅軍戰士及廣大勞動羣眾的民主自由權利。**在土地法方面,他主張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但反對沒收一切土地的“左”傾錯誤,認為應以沒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土地為限。與之相適應,毛澤東主張建立農民土地所有制。抗日戰爭時期,政府的組織形式是民主集中制,要求民主革命時期的工農民主專政和蘇維埃代表大會制逐步過渡為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和民主集中制。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黨和各根據地政府頒佈了大量法律、法令、訓令、指示、條例、章程,以及各根據地立法和司法機關關於制定、執行和解釋法律的報告、説明和工作總結。
隨着革命鬥爭的深入,以及對國情認識的深化,中國共產黨逐步更新和完善自己的理論,形成了符合中國革命特點的人民民主專政理論,初步形成了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這代表了法律科學的發展方向。**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論》**闡明瞭新民主主義革命的路線和綱領,提出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任務、政治綱領、經濟綱領、文化綱領,使全黨對革命的性質、內容、領導權和政權建設以及發展前途有了一個明確而完整地認識,推動了中國革命的勝利進程。
將蘇聯模式絕對化導致法治進程曲折
新中國不能接受和延續國民黨建立的法制系統,中國共產黨人根據革命戰爭年代的經驗,認為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不可能在舊法制的基礎上建立,而必須運用革命的暴力手段打碎舊的國家機器,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的法統。於是,1949年2月,中共中央發佈《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明確“法律和國家一樣,只是保護一定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國民黨全部法律只能是保護地主與買辦官僚資產階級反動統治的工具,是鎮壓與束縛廣大人民羣眾的武器”。“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人民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為依據,而應該以人民的新法律作依據。在人民新的法律還沒有系統地發佈以前,應該以共產黨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已發佈的各種綱領、法律、條例、決議作依據。”
**對待國民黨舊法統的態度,表明了中國共產黨建立新民主主義國家的鮮明立場,也宣告了新中國政權建設、法治發展的方向。**所謂法治,就內涵而言,既要有良法,即所制定的規則須反映廣大人民羣眾的利益和意志,體現民主性和科學性,使全社會的行為均有規則可依,又要使法律等規則得到貫徹實施。行政機關既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又要做到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經濟社會的監督管理;所有糾紛均應在法治框架下解決,實現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法的制定與實施應當公開透明,使人們的行為具有可預期性,減少社會矛盾和交易成本;無論是公權力機關還是廣大人民羣眾,都應知法、尊法、守法。然而,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國家治理所面對矛盾的複雜性和綜合性大大增加,根據地政權建設和社會治理的經驗相對有限,因此,在強調製定“人民新的法律”的同時,沿襲並倚重羣眾運動是很自然的。
新中國是在打碎國民黨舊法統基礎上開始法制建設的。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尚來不及制定憲法以及進行系統的立法,**當時法制建設的目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為實現“有法可依”,新中國進行了很多探索。1949年9月29日製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承擔起了臨時憲法的角色,一俟條件成熟,則需着手製定憲法。1952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決定,立即着手準備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黨中央對憲法的制定高度重視,為起草憲法確定的基本方針是“以事實為根據,不能憑空臆造”。於是,毛澤東親自掛帥,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國情,汲取各國經驗,並發動全民討論,於1954年制定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這部憲法雖然也受蘇聯影響,但是總體上與中國國情相符,所以20多年後重新修訂的1982年憲法,仍沿用了1954年憲法的很多內容。
除了憲法之外,所有其他的法律也都要制定。在立法思路上,與當時“一邊倒”的外交政策相適應,法學領域系統地向蘇聯學習,基本上按照蘇聯模式建設馬克思主義法學。在法律思想上,當時採納的是以維辛斯基為代表的蘇聯法學家提出的關於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理論以及研究範式,強調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這個觀點已經被當時的蘇聯法學界放棄,但持續影響了我國法學界很長時間。不僅在法律思想層面,在憲法、土地法、婚姻法、刑法等實體法律制度層面,我國也深受蘇聯影響。
**在法學教育上,新中國對舊大學的法律系科進行了調整,創辦了幾所政法院系。**1953年教育部推出統一的法學課程,規定法學院系開設的課程是:蘇聯國家與法權史、蘇聯國家法、蘇聯刑法、土地法與集體農莊法、人民民主國家法、中國與蘇聯法院組織法、中國與蘇聯民事訴訟法、中國與蘇聯勞動法、中國與蘇聯行政法、中國與蘇聯財政法。新中國的整套教材和課程設計均照搬蘇聯的模式,甚至大學、研究所、教研室的設置和教學計劃、授課方式,也採取蘇聯模式。除了聘請蘇聯法學專家傳授蘇聯法學之外,新中國還向蘇聯派遣法律專業的留學生,翻譯出版了一批蘇聯法學教材,到1956年,翻譯出版的蘇聯法學教材達115種。
**學習和引進蘇聯的法學對中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國按照蘇聯的模板,建立起了行政系統、司法系統、檢察監察系統。**在法學方面,形成了與《聯共(布)黨史》精神相一致、有濃重斯大林色彩的法學理論,這套理論與當時國家的主要任務有一定契合度。但是,這套理論的缺陷也很明顯:由於過於強調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過於強調法的專政功能,使法律成為在黨內和人民中間開展階級鬥爭的重要工具;由於對價值規律、商品經濟的認識不切合實際,在法律上根本否定私法的存在,更不用説私法對於調整各種財產關係的作用,這嚴重影響新中國成立初期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發展;由於與客觀現實脱節,也較少顧及傳統歷史文化對法律實施的影響,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很大程度上被扭曲,一些規範未能實施到位。一方面,由於過於強調蘇聯法學的模板和榜樣作用;另一方面,以美國為首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對我國持敵對態度,實行外交封鎖,使得新中國對外交往相對較少,沒有其他國家的經驗和法律制度可借鑑。這種狀況導致我們自覺不自覺地受到蘇聯理論和學説的禁錮,在法治建設上出現了偏差。
1956年黨的八大提出:“國內主要矛盾已經不再是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而是人民對於經濟文化迅速發展的需要同當前經濟文化不能滿足人民需要的狀況之間的矛盾”。因此,黨的八大着重提出了要發揚黨內民主、人民民主和加強法制的任務。加上當時又有“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的提出,激發了法學界理論研究的熱情。法學界圍繞法的階級性、繼承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與法治、政策與法律關係等問題,以及關於“無罪推定”“罪刑相稱”“反革命罪”認定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刑事訴訟法學、民法學、婚姻法學、勞動法學等學科也有很多探討,學術爭鳴的氣氛濃郁。照此種態勢發展,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理論化、系統化進程應該會有較大進展,“有法可依”的局面也可能很快到來。但是,歷史從來不是直線發展的,我國法治發展的進程經歷了曲折與反覆。
董必武
在“左”傾錯誤逐漸發展的過程中,當時中國也有很先進的法學思想提出。其中,董必武法治思想是很典型的。董必武是我國法制建設的先驅者和重要奠基人。他根據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和法的學説,結合我國法制建設的具體實踐,提出了許多獨創性的見解。他提倡“依法辦事”,指出國家應當由搞運動向按法律辦事的方向進行轉變。他提出,在國家的屬性上,必須挑明人民民主專政中各階級之間的相互關係,即中國新民主主義政權的本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四個階級的聯盟。在國家政體上,應採取以民主集中制為原則的人民代表大會制,而不能是西方資產階級的三權分立制。因為只有人民代表大會才真正代表無產階級與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才能符合社會主義的要求。在司法領域,他提出了“有法必依”這一重要的法律命題。他指出:“凡屬已有明文規定的,必須確切地執行,按照規定辦事;尤其是一切司法機關,更應該嚴格地遵守,不許有任何違反。堅決反對一切隨便不按規定辦事的違法行為。對於那些故意違反規定的人,不管他現在地位多高,過去功勞多大,必須一律追究法律責任。對於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僅要教育他懂法律,還要教育他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就是清除不重視和不遵守國家法制現象的主要方法之一。”董必武法治思想與黨的八大確定的路線、方針高度一致,可惜沒有成為當時的法制領域的主導思想。
思想解放與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的逐步成型
1978年5月1日,《光明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的文章《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由此展開了一場關於“真理標準問題”的大討論,這場討論衝破了“兩個凡是”的思想禁錮,打碎了思想僵化、教條主義的枷鎖,推動了全國性的思想解放運動,整個哲學社會科學界呈現出蓬勃發展的勢頭。“真理標準問題”的討論成為改革開放歷程的先導,為新時期法治建設奠定了思想基礎,有力地推動了法學的恢復和重建。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標誌着我們黨和國家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時期。**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思想路線的指引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基本路線,提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任務,法學得以恢復和重建,進入了繁榮和發展的時期。**各地的政法院系迅速恢復和發展,法學研究研究機構也逐步建立和健全,大批法學專業人員陸續歸隊,法學研究的力量顯著增強。因為一批有着執着追求的法學工作者,在法治發展受挫的20多年裏,耐得住寂寞,潛心治學,使法學恢復重建時,仍保持了一定的學術水準。
北京政法學院
**20世紀50年代,我國法學採用蘇聯模式,同時,由於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對我國實行封鎖和打壓,這雙重因素使得我們對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學採取抵制和批判的態度。**國家實行改革開放以後,在經濟上與西方國家交往日益密切,而且,整個國際大環境與此前也不相同,國家間交往趨於正常,法律交流成為現實需要,中外法學工作者交往大大增多,法學界為介紹西方現代法律制度和法學狀況做了很多努力。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創辦《法學譯叢》,介紹了很多國外法學知識。20世紀80年代初,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譯出版了《國外法學知識譯叢》(12冊)、《各國憲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覽》(4卷),系統介紹了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這些都為法學研究和教學提供了參照系,在思想解放、拓寬國人視野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1982年,中國法學會重建,學術活動日益增多,通過解放思想,形成了有利於法學工作者進行探索和研究的環境,對法的本質屬性、民主與法治、法律與政策、法律的繼承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問題進行的持續討論,極大地推動了法學的繁榮和發展。
中國共產黨人在實踐中不斷汲取經驗教訓,40多年來,不斷豐富法治理論、法治思想和法治體系,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民主法治建設的進步常常是以法律思想和法學理論的發展、進步和突破為先導的。改革開放以來,很多馬克思主義和非馬克思主義的法學著作翻譯出版,法律思想紛呈,我國法學界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目標,對各種思想和學説認真研判,通過消化、吸收、揚棄,豐富了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日漸成熟,佳作迭出,對法治建設實踐起到指導作用,也武裝了廣大法學工作者,教育影響了青年人。
在法學恢復和重建階段,鄧小平對一些關鍵性的問題有很多精闢的論述。1980年,鄧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記者法拉奇的問題“如何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樣的錯誤”時説:“這要從制度方面解決問題。”“要認真建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法制。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他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講話中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不是説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説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些重要論述閃耀着光輝的法治思想,從國家治理的高度闡明瞭法治的重要性和作用,表達了我們黨作為執政黨實施法治的決心。1986年,鄧小平提出了關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法制相互關係的著名論斷:“搞四個現代化一定要有兩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謂兩手,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針對長期存在的特權思想和現象,鄧小平指出:“克服特權現象,要解決思想問題,也要解決制度問題。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黨員在黨章和黨紀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規定的平等權利和義務,誰也不能佔便宜,誰也不能犯法,任何人犯了法都不能逍遙法外。”為提高全社會法治觀念,鄧小平指出:“加強法制重要的是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在鄧小平理論指引下,我國的立法進程加快,到20世紀90年代,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執法、司法方面也有了很大進步,法律已經成為經濟社會運行的重要規則,走進了人們日常生活。
**20世紀90年代,法律體系明確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導向,促進了法治的進一步發展。**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國內政治環境不穩定,國際風雲變幻,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面臨嚴峻考驗。在這樣的重大歷史關頭,1992年鄧小平的南方談話堅持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理論和路線,明確改革的目標是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深刻回答了長期束縛人們思想的許多重大認識問題。這是把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推進到新階段的又一次思想解放運動。
明確以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改革的目標,就是摒棄“計劃就是法律”的理念,尊重經濟自身發展規律。法律成為國家對市場經濟實行宏觀調控的基本槓桿,也是規範和調控微觀經濟行為的基本工具。為此,法學界加快了觀念改革和理論更新的步伐,不再着眼於對以計劃經濟為價值取向的法律體系進行“小修小補”,而是以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開始重構法律體系,期望制定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法律體系,為社會設定正常運行的基本規則,讓各種社會主體在法律的範圍內充分享有自主權,最大限度地發揮積極性、發展生產力。
改革開放以來,法學界解放思想,以理論研究的形式參與到國家經濟社會建設和發展的各個領域,在制度供給和制度建設方面,積極回應國家發展需要。比如,在推進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層面,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培育土地、勞動力、技術、資本、信息等要素市場方面,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在促進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等方面,提供了有很強可執行性的依據和破解難題的思路、方案、政策和法律。
**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明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羣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以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在立法領域,黨的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建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明確目標。此後,便抓緊開展立法工作,經過十餘年的努力,按照時間節點,至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形成,其標誌是憲法及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這7個法律部門的支架型法律都已齊全,“無法可依”的局面終結。
由於改革發展中遇到的新問題很多,而且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很快,不斷湧現新的立法需求,已經制定的法律生命週期也相對較短。破解發展中的難題,加快立法進度,滿足社會對法律的需求,都需要解放思想,創新工作方法。於是,有了將同類問題以作出“決定”的方式予以“打包”解決的做法,也有通過“立法解釋”快速處理的方法等,這可以説是國家在立法層面進行的制度供給側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進一步解放思想,
推動了新時代法治體系建設與發展
黨的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有力保障。此後,黨的十八大把法治確定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一些過去普遍感到棘手的問題由此得到了解決。其中,重要經驗是重視法治,創新治理方式和手段。比如,腐敗曾經在一個階段蔓延,似乎到了積重難返的地步。黨的十八大以後,中央創新反腐的方式方法,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改變了過去有制度但得不到有效執行的狀況,反腐取得了預期效果,受到廣泛好評,黨風和社會風氣隨之好轉。又如,目前正在開展的政法系統教育整頓,也是採用新方法,其中學習和倒查問題的做法很有成效。
進入新時代,法治建設要完成法治改革與建設的目標,必須堅持解放思想。目前,相對容易改革的都已經成功,需要改革的都是難啃的“硬骨頭”“老大難”問題。進行改革,一定是既有的規則或辦法失靈了,需要建立新的規則或者尋找新的辦法,也就是説,改革是經濟社會對法學和法治提出了新的需求。要解決這些問題,不解放思想,沒有創新性的思維和辦法是不行的。
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確認了**“法治中國”**的概念,強調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決定》提出了包括完備的法治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在內的“法治體系”。並且,明確提出了近190項具體改革事項和工作任務。與此同時,《決定》指出,要將法律變得與平常百姓生活更加貼近,使全社會普遍尊重法律,並日益理解法治的價值;遵守法律,充分尊重他人權利;用好法律,盡力維護個人權益和公共利益,讓法律成為在生活中想得到、用得上、離不開的基本規範。
立法是一種創造性思維活動,面對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提出的新問題,為解決改革與法律規範供給之間的矛盾,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作出相關“決定”的創新之舉,即在規定改革事項與範圍內允許突破某些法律。這種方法辯證地而不是形而上學地看待法律的穩定性,與時俱進地而不是僵化地看待法律本身,既滿足了改革之需,也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法律發展規律。
在新時代,法治要能夠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仍需要解放思想。**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黨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十四個基本方略。**其中,“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既是基本方略之一,又是實施其他十三個基本方略的支撐和保障。2020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佈,標誌着我國的立法進入了法典化階段。目前,法律體系的價值取向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但是,很多具體規定又未必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需要改革,因此,實踐中勢必面對守法與改革這對矛盾,既要維護法治權威,也不能在改革上懈怠。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在法律的框架下改革”的要求,為破解這對矛盾指明瞭方向。改革初期,往往是“先野蠻生長,然後再加以規範”,一是因為當時法律不健全,很多時候無法可依;二是因為改革方向和路徑不清晰,需要在實踐中探索;三是利益格局沒有現在這麼複雜,全社會法治意識也普遍不強。現在這些情況發生了根本改變,“在法律的框架下改革”,是經濟發展、利益調整和社會穩定的現實需要,而且在主客觀兩方面都具備了一定的社會條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已經形成,全社會法治意識普遍增強。我們有理由相信,更多的改革會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法律也會在改革的實踐中進一步完善。
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集中體現了我們黨在法治領域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實踐創新。習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科學總結,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習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闡明瞭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基本理論、全面依法治國等基本觀點,明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佈局、重大任務、重大關係、重要保障。從事法學研究,必須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社會實際,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堅持問題導向,服務實踐。
習近平法治思想強調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堅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堅持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習近平法治思想是我國法治建設的指南,將進一步深入推進法學理論建設和發展,推動法學着眼現實、服務國家發展,直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理論支撐和制度依據,並將進一步加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步伐。
梳理建黨百年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發展的歷史脈絡可以看到,法學研究新的歷史時期正在到來。主要表現有三:首先,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説明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已經理論化、系統化、體系化,形成了學科體系。其次,各部門法的相關理論引領和支撐了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的各項政策、舉措以及相關法律制度。最後,法學在國際交往中,由過去的“仰視對方”進步到“平視對方”,從“單向學習”,進步到“雙向交流”,不再是單純引進國外學説,也有中國經驗可以分享。
當然,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法治建設中的短板,尤其在法治的新興領域和涉外領域,法學界需要花大力氣加強研究,應對現實的挑戰,滿足實踐的需求。傳統法治領域也需要與時俱進,增強創新思維,用新思想、新理念完善既有法律制度和各項規則,在實踐中豐富和完善法學理論。在紛繁複雜的國際形勢下,為推動經濟與社會持續穩定發展,法學界應進一步以科學的態度實事求是地總結歷史經驗,研究評價國外法學成果,借鑑和吸收各種積極因素,在實踐中繁榮和發展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並以此為指導,健全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進而實現法治中國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