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驟減5成, 是政策“抬高門檻”還是上輩“垂簾聽政”?|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21-08-14 22:37
✪ 吳小英(篇一作者) | 中國社會科學院
✪ 張晶 李冬梅(篇二作者) | 東南大學
【導讀】據民政部8月3日發佈的最新數據顯示,2021年上半年,全國離婚登記人數為96.6萬對,同比2020年下降39.4%,相比2019年上半年下降了56.2%。結婚登記人數為416.6萬對,同比增長7.4%。據多地媒體報告,1月1日“協議離婚登記條款”正式實施後,當地的離婚數量出現較大下降。離婚人數大跳水,究竟是“因為愛情”還是“困於制度”?通過踐行所謂“離婚冷靜期”制度,是為了“拯救愛情”還是“延長痛苦”?
毫無疑問,民法典在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方面都調整或增設了“時間門檻”,總體上加大了訴訟或協議離婚的時間成本,以使當事人做出更加審慎的選擇。而這一時間門檻的日常化表達——“離婚冷靜期”,也持續地在公共討論中,激盪起並不“冷靜”的爭吵和撕裂。
中國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吳小英認為,在“離婚冷靜期”設計立法和執行上“簡單站隊”,顯然無法解釋國內結婚率的走高或走低,更模糊了當前國內婚姻問題的焦點。透過梳理“離婚冷靜期”的爭論主題和核心觀點,或將有益於立法者及爭議各方更好地反思與相互理解。
東南大學的張晶和李冬梅從家庭權力關係的角度,基於15個“媽寶男”離婚案例的考察,更細緻地探討了代際干涉和夫妻關係的特點。作者指出,“媽寶男”作為聯結夫妻軸和親子軸的中心點,面臨着夫妻、代際關係在資源、規範和行為層面的衝突,對以“媽寶男”為代表的離婚機制的研究或可深化對新家庭主義與中國城市家庭權力關係的理解。
本文分別節選自吳小英《“離婚冷靜期”爭議背後的幾個學術焦點》和張晶、李冬梅《城市青年“媽寶男”家庭權力關係——基於15個離婚案例的考察》兩篇文章。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諸君思考。
“離婚冷靜期”爭議背後的幾個學術焦點
吳小英
(本文節選自《婦女研究論叢》2020年第4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因涉及普通民眾的私人生活,從徵求意見稿面世到全國人大通過前後的一年多時間內持續引發了民眾的超熱度關注,其中討論和爭議最多的是與離婚相關的條款。**與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在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方面都調整或增設了時間門檻,總體方向是加大了訴訟或協議離婚的時間成本,以使當事人做出更加審慎的選擇。**不過,公眾顯然對於更具日常化的後者———協議離婚登記條款的關注度更大,其中被媒體簡化為“離婚冷靜期”的設定,頗具聽覺衝擊力和網絡傳播力,因而在短時間內成為全社會聚焦的熱詞。坊間有關此項的解釋和辯護、嘲諷和爭吵不絕於耳,甚至成為一段時間內微信羣和朋友圈“站隊”“撕裂”的新選項。不過,筆者不想加入簡單的“站隊”遊戲,也無意摳析法條的細節或者預測未來可能對婚姻市場的影響,本文只想從社會學角度對這些爭議背後體現的家庭及其政策相關的學術焦點做一簡單梳理,或許有益於立法者及爭議各方更好地反思與相互理解。
▍焦點一:婚姻的穩定性與滿意度
根據相關立法專家的介紹,“離婚冷靜期”(以下簡稱“冷靜期”)**是在國內近10年離婚率不斷攀升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針對兩個特點:一是離婚者當中選擇協議離婚的比例快速增長;二是離婚當事人的婚齡越來越短,其中結婚後5年內離婚的年輕人比重相當可觀。**因此,民法典將離婚“干預”的措施瞄準在登記離婚的流程,初衷是為了儘可能減少草率型、衝動型離婚,增加協議登記離婚的程序制約條件。儘管專家一再解釋説這一條款只是給當事人增加了30天的自我審查和考慮期,並不違背或反對離婚自由原則,然而網絡上的洶湧反饋顯然有些出乎他們的意料。
來自反對者的第一個靈魂拷問是:就算閃婚閃離,有什麼不好?這一提問顯示的背後信息是:有着“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的古老傳統、崇尚“勸和不勸離”的中國社會,如今在對婚姻的持久性與穩定性的追求上業已喪失了共識的土壤。換句話説,**關於好的婚姻的標準已然發生了變化,從單純的白頭偕老轉變為當事者在婚姻中的個體感受,****婚姻滿意度而非婚姻長久度已躍升為衡量婚姻質量的最重要指標。**從這種意義上説,不論是西方教堂婚禮上那著名的無論貧窮富貴、疾病健康都忠貞不渝直至生命盡頭的誓詞,還是中國婚禮上百年好合、長長久久的祝詞,早已蜕變為一種猶如“心想事成”般浮誇的祝福,或者僅僅成為一種開啓婚姻生活的紀念儀式。
對於婚姻持久性至上標準的退讓,意味着對婚姻神聖性的驅魅,這一過程其實是伴隨着現代性而自然產生的,其根基恰恰在於婚姻的情感主義和個體選擇的興起。美國社會學家安德魯·切林(Andrew Cherlin)稱之為婚姻的“去制度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趨勢,意味着**婚姻中的個體越來越希冀擺脱家庭角色規範的羈絆,將從親密關係中獲得情感陪伴和個體所需的自主發展空間視為更重要的婚姻訴求。**這種觀念的變遷,伴隨着離婚的道德審判以及污名化的式微,也在某種程度上為離婚的日常化以及單親、同居等多元化婚姻和親密關係形式的出現掃清了障礙。人口學家則從宏觀意義上將之概括為第二次人口轉型在婚姻形態和關係上的重要體現,這意味着****離婚率的上升從根本上已被認定為社會和人口變遷過程中的不可逆轉之勢,只是在不同社會、階層、年齡、文化中可能有各自不同的呈現方式和節奏。
然而,承認並接納在中國轉型時期愈加突出的婚姻脆弱性,並不意味着人們放棄了對於理想型婚姻的追求。而完美婚姻的要件,除了個體的主觀滿意度之外,對於婚姻穩定性的預期從來都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目標。民間所謂“靠譜的人”(Mr.Right)或者“靠譜的婚姻”(perfect marriage),包含的恰恰是幸福和長久兩個方面。只不過在現實中二者得一已屬不易,又有多少人有造化二者兼得?對於離婚的價值判斷持不同態度的人,或許差異只在於對婚姻中這兩個方面重要性的排序不同,即當婚姻的穩定性和滿意度不可兼得時如何取捨的問題。這種取捨的差異常常被解釋為家庭主義和個體主義的分野,其中以穩定性為先的更注重婚姻的秩序和家庭的完整性,以滿意度為重的則更強調婚姻中個體的自主性和主觀感受,前者體現了前現代社會通行的主流觀念,後者則更符合當下流行的中產階層意識形態。
因此,單純追問離婚率上升是好事還是壞事可能意義不大。作為現代化的伴生物,有人認為它體現了社會進步和個體自由的增長而歡欣鼓舞,也有人認為它會給婚姻這種制度和形態帶來致命威脅甚至引向解體而憂心忡忡。對於個體來説,無論秉持哪一種立場都無可指摘,因為那只是個人生活境遇下的一種權衡和選擇。但**對立法者而言,“冷靜期”的設定即便對於降低離婚率、“挽回”那些看似並未真正破裂的婚姻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還是未知數,但是他們更看重的或許是傳達一種主流的婚姻價值觀和家庭意識形態,即在婚姻秩序和婚姻質量之間,政府顯然更關心前者,而個體通常更關心後者。**這種取捨在世界範圍內並不存在明顯差異,因此在本次爭論中,當許多法學界人士以文本為據指出中國式離婚相比世界上其他國家而言在程序上更加輕鬆易得時,這一結論並不令人驚訝。
至此,問題的重點不在於“離婚究竟好不好、繼而有沒有必要進行干預”,而在於“當離婚成為婚姻不可避免的結局之一時,到底誰説了算”的問題。這就引出反對者的第二個靈魂拷問:離不離婚是自己的事,別人管得着嗎?
▍焦點二:婚姻的私人性與公共性
與以往相比,21世紀以來的中國社會更加註重對隱私的保護和對個人生活方式的尊重,婚姻和家庭生活日益退回到私人生活領域。除了“明星”“老闆”等特殊羣體之外,普通人的結婚、離婚確實已歸屬個人和家庭的私事,旁人甚至鄰居、領導、單位和社區都無權過問,儘管“逼婚”與“反逼婚”的存在説明婚姻的私人邊界並沒有想象得那麼清晰,然而針對反對者提出的離婚屬於私事、國家管得太寬的質疑,結論是肯定的———國家真的管得着,而且從未中斷過。也就是説婚姻同時還有另一面,就是它的公共性。
事實上,無論在傳統社會還是現代社會,婚姻都有其公共性的一面,因此,婚姻的締結必須有見證人在場,傳統社會中的婚禮就是這樣一個“昭告天下”以獲得婚姻合法性的場合和儀式,只不過現代社會中這種授予權被政府接管,當事人無論結婚還是離婚,只要有政府相關部門發放的“結婚證”“離婚證”就獲得了合法性,從而受到相關制度法規的保護和約束。**“扯證”的行為本身就意味着當事人將婚姻的一部分權利讓渡給了公共管理部門,同時也享受到了制度帶給他們的福利。**因此,婚姻這個貌似越來越私人化的組織和模式,其實一直以來並未脱離國家的管制。除了親密關係的承載方式以及再生產的工具之外,它的核心還是一種制度。以婚姻和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家庭及其相關政策,已成為國家治理中一個常用的手段。也正因如此,與婚姻家庭相關的每個政策法規的調整,都會對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產生深遠的影響。因而,問題的重心也許不在於政府能否干預,而在於以何種方式干預。
社會學家謝宇在最近一次關於中國家庭變遷的報告中指出,經過十幾年的家庭追蹤調查和研究發現,儘管中國出現了與西方類似的第二次人口轉型特點,包括單身和同居者增多、結婚推遲、離婚率上升、生育意願下降等,家庭看起來更加強調個人自由和個體需求的滿足,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總體上依然是個普婚普育且離婚率相對不高的社會。只不過如今“門當户對”越來越受到重視,婚姻也日益蜕變成為社會經濟地位敏感的單位,也就是説並非所有人都能“結得起婚、離得起婚”。**從這個意義上説,民法典中“冷靜期”的出台,倒是看到了婚姻本身在這個時代的脆弱性與複雜性。但是,**離婚問題歸根到底是與結婚問題關聯在一起的,單純聚焦離婚率之高低並企圖為之設置“柵欄”,****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甚至緩解對於婚姻變動起到更重要作用的那些結構性難題。**這些難題包括城鄉、階層、性別差異和分化帶來的對於家庭內部權力關係的影響,人口流動導致的家庭離散和成員疏離的後遺症,以及個體與國家之間對於婚姻的功能定位和預期的南轅北轍……
因此,看起來更讓人憂心的,不是離婚率的高低,而是結婚本身越來越喪失了正當理由。東亞一些學者針對日韓結婚率、生育率長期低迷的狀態,提出**“壓縮的現代性”解釋框架,指出家庭在這種急速變遷的背景下不再是一種可利用的社會資源,而是成為一種風險來源,****因此不婚不育的“去家庭化”選擇是現代社會中年輕一代個體為了規避風險而作出的一種理性逃離。**其實中國目前都市社會中結婚年齡的一再推遲、同居比例的劇增,以及所謂“空巢青年”的大量出現,也顯示了這樣一種趨勢,即使只是短暫的逃離。而從社會治理的層面上看,這種風險很大程度上來源於所謂“制度化的家庭主義”,即隨着全球化時代市場的挺進與國家的後撤,家庭成為公共領域中福利責任分擔的重要夥伴,尤其是成為養老和育兒照料的主要承擔者而面臨着巨大的壓力,這些都使得婚姻在某種程度上越來越成為一項奢侈而沉重的選擇。從經濟學的角度看,若婚姻這種契約關係的投資成本越來越高,而回報卻難以把控,甚至隨時有可能遭遇破產的風險,則無論對於個體還是社會來説都免不了對其望而卻步。從這種意義上説,離婚干預制度有可能導致兩種完全相反的結果:對那些更看重婚姻滿意度的人來説,由於“冷靜期”的想象增大了離婚的沉沒成本而增加了結婚的機會成本,可能導致他們從審慎離婚走向審慎結婚;而對那些更看重婚姻穩定性的人來説,由於“冷靜期”的藍圖降低了離婚的風險進而連帶着降低了結婚的風險,可能導致他們從離婚保護的想象走向積極結婚的預期。
當然這隻在推理意義上成立,現實的婚姻實踐中一個30天的“冷靜期”措施,並不能給整個社會的婚姻走向帶來多大影響。之所以説中國目前不太可能走向西方所謂的“單身社會”,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於,**對於中國人而言,婚姻總體上還是一個紅利或者被視為一個對多數人利好的特權制度,尤其是相對於那些還在為同居者權利而爭取、為單身女性生育權而呼籲、為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努力的人羣來説,這是不爭的事實。**儘管婚姻的脆弱性已經提示人們,家庭不一定是充滿凝聚力和温情的安全港灣,然而對於普通民眾來説,家庭又何嘗不是那份最不可或缺而又唯一不設准入門檻的寶藏級資源?尤其在國家的社會保障支持力度尚不足以滿足個體生命歷程的需求、政府將越來越多的責任和負擔下沉到家庭的制度背景下,婚姻成為助益個體獲取福利支撐的重要渠道和工具,由此婚姻的私人性也在不斷擴張中完成了其公共性的社會輸出。因此也可以説,個體與國家之間的博弈造就了紛繁複雜的婚姻和家庭實踐形態,誰都不能置之度外。而關於離婚干預的制度調整,只不過是新時期開啓的又一輪協商的試探。
▍焦點三:“前浪”與“後浪”的話語權之爭?
在關於“冷靜期”的爭論中,來自反對者的最尖鋭意見,其實並非離婚干預是否限制了離婚自由,而在於協議離婚背後關於“衝動”和“冷靜”的假設,被網民認為是以長輩為主體的立法者針對年輕人設置的充滿父愛主義的、“爹味十足”的法條。這種詞彙和敍述方式像極了中國家庭內部常常出現的場景:父母以過來人的身份、打着“為你好”的旗號逼迫子女以他們安排的方式去完成自己的事———立法者在此似乎充當了人們熟悉的家長形象,所謂“有一種冷叫媽媽覺得你冷”“我不要你覺得、我要我覺得”,這些網絡上流行的“梗”充分反映了“後浪”對於“前浪”以愛之名義控制和壓迫的反感,也體現了當下社會和文化中代際衝突的普遍性。因此也有人將這次“冷靜期”的爭議描述為“前浪”與“後浪”之間的話語權之爭。
從世界範圍內看,代溝和代際衝突早已成為20世紀以來最令人矚目的主題之一,原因在於社會變遷的劇烈導致知識和價值觀在不同代之間的迅速分化和多元化。斷代的時間越來越短,從幾十年、十年,到如今恨不得不足五年就算一代,以致用“××後”這樣的出生年代劃分都已經不夠用了,這是因為全球化和互聯網技術的數字鴻溝加速了代際分化,同時也形成了思想和文化上多元主義和部落主義的盛行。權威的消解不僅僅是當下社會價值觀的常態,也是變遷中的家庭面臨的一個困境。許多家庭研究學者發現,中國在市場化轉型之後出現的家庭變革似乎很難完全用單一的西方經典家庭理論得到詮釋,因而在家庭的核心化、平等化、個體化之外,也出現了家庭的網絡化、流動性、雜糅性等新的敍述方式。其中關於代際和親子關係特徵的描述最為弔詭,由傳統的反饋或接力的二元模式,替換為向下傾斜的“協商式親密關係”。這種被閻雲翔稱為“下行式家庭主義”或者“新家庭主義”的共同體模式,描繪了**中國家庭在應對社會轉型壓力時所呈現的代際關係的複雜性和矛盾性:一方面是風險共擔下的親權迴歸和代際親密互動;另一方面又在協商中小心翼翼地護衞着個體的自主性免受傷害。**這表明“前浪”與“後浪”在私人生活中的立場並非總是衝突的,他們也是“相愛相殺”的隊友甚至共謀者。
因此,有關“冷靜期”的爭議,與其説是“前浪”與“後浪”的話語權之爭,不如説是對婚姻中權力關係的不同理解和期待。面對婚姻中出現的問題,當事者雙方並非一定具有同等的討價還價能力,離婚與否給雙方帶來的預期也不盡相同。因此,**作為協議離婚基礎的協商,很多時候可能並非彼此真正達成了共識,只不過是弱勢一方放棄了自己本應有的權利和利益換來的“止損”行為。這也正是一些法學界人士擔心協議離婚流程太過簡易有可能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建議採納“冷靜期”作為緩衝設置的初衷之一。**從這個意義上説,增設一個月的時間門檻不如理解為一種“試離婚”的預警,這一流程雖説並未打破由當事者自主約定的協商性質,但由於加上了政府給定的時間門檻這個第三方砝碼,卻有可能重建婚姻關係談判中微妙的權力平衡,因為它等於給婚姻的解除增設了一個30天的“倒計時”。
如此看來,離婚干預的反對者可能是自由主義理念的崇尚者,他們相信婚姻的存續或解體可以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個體協商達成心願,也就是説相信“我的婚姻我做主”在實踐中是可以實現的;而支持者顯然沒有那麼理想主義,他們或許體察到了婚姻作為社會權力關係的延伸所具有的不可撼動的結構性力量,因而認定****所有婚姻都是有缺陷的,需要通過實踐中的調試、磨合、經營甚至治療才能得以延續,而這個過程中親密關係之外第三方的介入可能起到關鍵性作用,無論是政府、法院、諮詢師還是相關服務機構甚至家庭。因此,我們看到**不同行業和學科對於“冷靜期”的態度差異遠比“前浪”與“後浪”之間的分歧更加明顯。**與此同時,我們也看到市場化以來作為家庭政策一部分的婚姻制度和法規條例所呈現的變化趨勢,戴慧思(Deborah Davis)稱之為婚姻的“私人化”(privatization)傾向,即更強調婚姻中個體的自主性以及彼此的自願合約關係,而婚姻制度中一向最看重的對於性忠貞的監督和對共有財產的堅持原則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削弱,這在21世紀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三個司法解釋中得到淋漓盡致的體現。黃宗智將圍繞這些司法解釋所引發的社會爭議概括為個人主義的立法趨勢與家庭主義的司法實踐之間的張力,這種張力在本次“冷靜期”的爭議中也有所體現。
總之,有關“冷靜期”的爭議揭示了不同人羣在婚姻觀上的多樣化立場和態度分歧,提示未來的婚姻家庭政策體系還有不斷修訂或完善的空間,因此爭議本身不是件壞事。至少人們可以達成這樣一種共識:婚姻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不是理所當然的唯一選擇。因此,婚姻作為一種制度,也需要檢討其背後的理念和意識形態的適切性,以免使政策法規成為“不結果子的樹”。
城市青年“媽寶男”家庭權力關係——基於15個離婚案例的考察點
張晶 李冬梅
(本文節選自《中國青年研究》2019年第9期)
▍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城市青年離婚率呈快速上升趨勢。其中,由於父母干預而導致的離婚—俗稱“媽寶男”“媽寶女”類型的離婚案件受到公眾關注;“媽寶男”婚姻困境更成為社會熱議的現象。國內外學界關於“媽寶男”婚姻的討論可歸納為兩種取向。微觀心理學取向從個人特質的形成、人格表現與特點來解釋“媽寶男”婚姻危機的出現。“媽寶男”亦被稱為“彼得潘”綜合徵患者,以奇幻思維、自我迷戀和大男子主義為主要特徵,具有迴避型人格障礙的特徵;成年後依舊與母親保持共生狀態,個體難以駕馭自身的社會經濟生活,亦難以建立健康的親密關係。**社會人類學取向從社會結構來探究“媽寶男”離婚現象形成的制度背景。**閻雲翔等認為,長輩干預類型婚姻是一種特殊的個體化現象:本質上是為了自己孩子個人幸福而促成的個體化行為;“媽寶男”離婚現象背後的制度誘因是獨生子女政策。
以上兩種不同取向視角的研究為本文的研究路徑提供了有益的啓示。然而既有研究存在以下不足。其一,宏觀的社會結構分析與微觀心理分析之間存在明顯的解釋鴻溝。單一的人格或心理學分析不足以解釋“媽寶男”離婚現象在近年來增多的情形。其二,以往研究將“媽寶男”羣體視為同一羣體,而忽略了羣體內部的差異。其三,既有論文仍然以代際關係為主要分析線索,而相對缺乏對夫妻雙方行為的理解和解釋。其四,研究資料的限制,已有的研究資料來源較為單一,多是引用媒介披露的極端案例,缺少代表性。另外,基於二手資料得出的結論也較為籠統。
為了解決以上問題,本文將區別於以往研究,從權力關係的視角來理解“媽寶男”婚姻破裂的機制。本研究具體要回答的問題是:**在權力關係的視角下,城市青年“媽寶男”離婚案中,家庭代際權力關係和夫妻權力關係各具有怎樣的特點?**由此產生的夫妻雙方的行動策略是怎樣的?解決以上問題,有助於深刻地理解當代中國城市青年婚姻的困境,對解釋相關問題提供有力的觀照。
▍研究方法
“媽寶男”的含義在中文語境中較為模糊。在既有的討論中,研究者更偏向對個體人格或心理學特質的刻畫,**其被定義為“母親過度入侵、自身心理成熟度發育不足的男生”,是一種無意識的成熟延遲狀態。這些討論都指出了“媽寶男”定義的核心要素—個體成熟度不足導致的對母親高度依賴。**為了反映現實中“媽寶男”的多種形態,本文采取廣義的界定,將其界定為“具有勞動能力,婚後無工作或已就業、有收入,婚後(生育後)夫妻與男方親代同住,**男方在經濟、精神或勞務等方面缺少主見,長時間、持續、高度依賴父母,尤其是母親”的羣體。**筆者於2018年1—4月、2018年6—8月、2019年3月先後在N市和Y市基層人民法院收集了多個青年(指離婚時夫妻至少有一方年齡在35週歲以下)“媽寶男”離婚訴訟案件,並對當事人進行訪談。篩選過程如下:一是,閲讀近10年該院的所有離婚卷宗,閲讀卷宗內容、訪談記錄對符合上述定義的男當事人的案件進行初步篩選;二是,與主審法官訪談並進行仔細的確認。在此基礎上,筆者旁聽了2個‘媽寶男’的案件審理過程,並對主審法官、書記員進行了訪談。筆者的訪談內容重點圍繞“‘媽寶男’夫妻權力關係”“代際權力關係”來展開,採用半結構訪談方式,一方面聽取他們講述自身的家庭生活故事,一方面請他們闡述自己對特定權力關係問題的看法。
經過兩輪的篩選和觀察,筆者共收集15個案例。在這15個案例中,“媽寶男”在社會經濟特徵方面體現出高度的一致性。第一,學歷均在大專以上,絕大多數人受過高等教育。從事的職業分佈則較為廣泛,且多數收入在當地中等以上水平。第二,從年齡層次上來看,多集中在80後、85後,且多為獨生子。這也印證了既往討論中父母干預型離婚多產生在獨生子女家庭的規律。第三,“媽寶男”的行為普遍較同齡人欠成熟、缺乏自信,且多數伴隨着不同程度的迴避行為。在離婚訴訟中,部分“媽寶男”只在案件審理初期露面,在案件後續辦理過程中較少出現,對個體的訴求表達較為淡漠。第四,部分“媽寶男”行為有較為明顯的“去男性化”氣質,舉止陰柔。與這部分男性的訪談表明,其性別認同並不存在障礙。第五,少數“媽寶男”對母親的依賴產生在經濟層面,大多數“媽寶男”對母親的高度依賴發生在精神和勞務層面。
儘管“媽寶男”羣體的社會經濟特徵及行為特徵體現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其**對於自身高度依賴親代的認知卻存在明顯的分化,即可分為主動認可型和被動接受型。**在主動認可型羣體中,其對父母的依賴多產生在精神或勞務層面;而在被動接受型羣體中,其對父母的依賴多產生在經濟層面。
▍“媽寶男”離婚案例:夫妻與代際之間的權力關係特點
(一)夫妻權力關係:資源的相對平等與性別權力觀念的錯位
這15對夫妻中,6對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5對夫妻中有一人為獨生子(女)。僅有一人為大專學歷,其他學歷均為大學本科及以上,雙方教育程度接近。有5對夫妻丈夫低於妻子,佔33%,而未見丈夫學歷高於妻子的案例。雙方職業地位十分接近,收入也較為接近:夫妻雙方的顯性資源相對平等。婚姻持續時間通常在3~5年,在孩子出生1~3年內離婚的情形最為多見。
在“媽寶男”離婚案件中,出現如此高的夫妻資源匹配度與夫妻雙方多通過相親結識不無關係。**事實上,憑藉着較好的家庭背景、職業和收入條件,“媽寶男”在婚姻市場上有一定的優勢。**L1法官指出:“無論是男生還是女生,擇偶都有很強的目的性,這部分男生乍一看,往往家庭條件不錯,職業也好,學歷也好,都比較拿得出手,對女生還是有吸引力的。”(L1)
“相親其實就是兩個人條件的PK。説實話我在前夫之前也見過一些男的,他真是條件最好的,所以那時候差不多很快就確定戀愛關係了。”(F12)
**在顯性資源的優勢背後,“媽寶男”羣體表現出來的温順、隨和、剋制特質在交往初期易滿足女方“有修養、有耐心”的紳士想象。**L2法官説:“有些男生很文靜的感覺,看起來與世無爭,很隨和的性格,婚前無論做什麼似乎都尊重女生。之前有個案子,男生家境很好,能力很一般,女生婚前也能感受到這一點,但考慮到男生對自己很好,最終還是結婚了。而婚後女生才得知,其實男生選擇(和這個女生)結婚更多是因為他媽媽的意願,而他送給女朋友的禮物還是他媽媽準備的。”
“有微弱的感覺到前夫有點媽寶,但是當時也是懵懂無知,一方面呢因為自己年紀大了,迫於周邊環境和親友壓力,特別是親友在節假日的碎碎念;另一方面也是自己的虛榮心,他個人條件也不錯,工作也很好。而且我説什麼他就聽什麼,對我也很好。”
“因為也到了必須結婚的年齡,加上前夫這樣子的性格讓人覺得比較温順,所以雖然心裏有一點兒疙瘩也還是覺得很合適,所以就結婚了。”
F11也講述了類似的相親故事。“我前夫和我第一次見面的時候,他媽媽就在旁邊坐着,即使後來她讓我們私聊,他媽媽也是在外面守着,根本就沒離開。第一次見面過了好幾天,我前夫才來繼續找我聊。後來才知道,是他媽媽覺得我很好,是高學歷,讓他主動些。談戀愛的時候他對我很大方,如果我知道他的錢是爸媽的錢,我那時無論如何是不會繼續談下去的。”
在擇偶階段,即使女性已經感受到“媽寶男”缺少主見、依賴性強等輕微傾向,但由於男方基本條件不錯,男女雙方在教育、職業等顯性資源的佔有方面較為平等,男性具有温和、體貼、脾氣好等“暖男”的外在行為特徵,多數女性還是選擇與之繼續戀愛結婚。
與在資源佔有方面“勢均力敵”狀況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夫妻雙方在性別權力觀念方面的較大差異。**“媽寶男”在性別觀念上仍然較為傳統,更為認同丈夫在夫妻權力互動中的優勢地位和主導作用。**妻子們則在一定程度上主張夫妻平權或權力共享,強調基於各自的能力和資源進行家庭權力的分配。
M11説道:“男的在決斷力、理性思維能力上是要好過女的,小事上男的可以讓步,但是大事上男的還是要主導。”
M12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一個家庭不是東風壓倒西風,就是西風壓倒東風。家庭利益肯定比個人利益重要。現在媒體上都説平等,我覺得太過理想化了,實際上你真正過日子就知道了,一定要有個人拿主意,要不然會很多矛盾。女方的很多問題就是太過強勢了,就和男的爭,那家庭怎麼和諧呢?”
“平權結婚在我理解就是有商有量,共同決策。以前總是強調男主外,女主內,現在共同主內,共同主外。”
資源的相對對等使得女性選擇進入婚姻,並在婚姻初期保持表面的平衡與穩定。然而,隨着婚姻進程的推進,特別是當生育環節到來,親代壓力以強勢的姿態介入時,隱藏的觀念差異則會顯著影響夫妻婚姻質量,進而成為雙方關係轉折的關鍵。
(二)代際權力關係:“水往下流”邏輯背後的權力讓渡與彌散型干預
在家庭結構上,“媽寶男”在婚(生育)後同父母居住,採取主幹家庭的家庭模式。同期中國城市人口普查數據表明,我國城市家庭中主幹家庭模式僅佔15.28%。子代與親代長期同住的狀態有利於親代與子代之間代際資源的傳遞,也便於親代對子代展開生活幹預或控制。
**“水往下流”是中國當代城市家庭中常見的現象,指長輩將資源傳遞給子代,並給予子代情感支持、資源支持、勞務支持等現象。**在“媽寶男”的離婚案件中,代際之間的“水往下流”現象極為普遍,通常表現為三種情形。一種是婚前資產的置辦。男方長輩通過置辦房屋,贈與、增加房產產權人進行名義或實質上的財產控制。由於房屋價格較高,超出兒子經濟能力,長輩往往主動進行扶持。支付全款房成為許多家庭的選擇。
一方面全款房減輕了子代的婚後經濟壓力,另一方面,購買全款房亦避免了婚姻失敗財產分割的問題,在夫妻雙方財產相對獨立的今天,被越來越多家長認為是一種“不麻煩”、經濟、顯公平的方式而廣為採用。二是照顧孫兒。在“媽寶男”的離婚案件中,多數家庭的育兒實踐都離不開男方長輩的照顧。不少家庭認為,來自長輩的照顧質量通常優於僱傭“保姆”“月嫂”等市場化解決方案的質量;從經濟角度看,長輩免費照顧也較市場化解決方案更為划算。三是對夫妻日常生活的照顧。由於夫妻雙方較忙,公公婆婆則承擔了不少家庭勞務,如洗衣做飯等等。當夫妻生育孩子後,對生活照顧的需求大增。
與某些研究中對“水往下流”現象解釋的不同,筆者發現,在“媽寶男”離婚案件中,父輩對子代的資源傳遞和支持並非是基於親情的無條件奉獻與饋贈;“水往下流”現象的背後是子代對於家事管理權、育兒權力、財務自由支配權力的讓渡。在這些案例中,親代在承擔資源傳遞和支持義務的同時,作為回應,也實施了對於子代夫妻雙方日常生活的干預、管理和規訓,筆者稱之為“彌散性干預”。
彌散性干預具有如下特點。第一,與沈奕斐文章所展示的案例相異,在“媽寶男”離婚案中,子代而不是親代讓渡出權力,親代掌握着對子代家庭生活的控制權。與傳統父權制下的家庭權力關係不同的是,子代的權力讓渡與親代的監管控制並不是基於尊老崇孝的倫理價值,亦不是建立合理的代際秩序的目標,而是基於情感的依賴或經濟理性的考量。第二,彌散性干預過程中,親代和子代的權利義務界限十分模糊,親代的干預充滿不確定性。一方面,在絕大多數“媽寶男”離婚案件中,子代和親代共同居住,同一個空間內的緊密聯繫使得親代的干預變得無處不在。另一方面,親代與子代的財務界限不清晰,部分案例中,子代需要從親代那裏獲得日常生活費用。第三,親代對子代家庭生活的干預偏重於對子代兒媳婦的規訓,對兒子的要求則相對寬鬆很多。親代的規訓圍繞“成為好媳婦好妻子”的基本價值展開,即完成社會所期待的“賢妻良母”理想。一方面,賢妻意味着“剋制、勤儉”;另一方面,良母意味着生育健康優秀的孩子,為了孩子的教育和成長,樂意奉獻時間和精力,甚至做出必要的職業犧牲,即承擔母職。在這些案例中,親代對“良母”的需求遠遠甚於對“賢妻”的需求。也正是因為親代對子代需求層次差異的存在,親代和子代的矛盾在孩子誕生之後驟然增多。
具體而言,親代對子代家庭生活的干預可分為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父輩對子代家庭生活的干預體現在生育自主權方面。M3是一名公務員,其進入公安系統依賴父親的關係,前夫父母在家庭事務中插手最多的是生育問題。
“他們家是重男輕女,尤其是B超做出來是女孩後,他們家就經常找茬,各種挑我的刺。我生下來確實是女孩後,在我坐月子還沒坐完,二十幾天的時候吧,他們家人連續兩個晚上開批鬥大會,指着我鼻子罵。就是每天晚上罵我5個小時這樣子,對我傷害特別大。你可想而知,那個時候還是哺乳期,那個奶漲了5個小時,已經全部都流出來,衣服也都濕了,也造成我後面身心上面一些傷害。”
F15是教師,也面臨同樣的困惑。“當時學校有個機會可以去澳大利亞那邊進修半年。我很想去。但是公公婆婆就覺得還是早點生孩子,畢竟年紀不小了。以後進修的機會很多。最後還是沒去成。”
第二,父輩對子代家庭生活的干預亦體現在生活習慣的監控和管理。“我們都住在A城,我們共同的同學在B城要結婚,他為我們訂了高鐵票、訂了酒店。可是他媽媽就是不允許我們節假日出門,就認為坐飛機飛機會掉下來,做火車會出軌,坐出租車會出事,坐大巴會在高架出車禍,就是一切的這種可能都會在他兒子身上發生,所以她不允許我們出門,而且她也不允許我們在不相干的人身上浪費份子錢。所以呢,我們提出我們要去B城,他媽媽就説如果你們敢去我就跳樓。”
第三,在婚姻之中,親代對於子代家庭消費的控制亦十分普遍。“結婚以後,我要花一些錢,買一些化妝品、衣服、口紅之類的東西,我前夫覺得是很大的開銷。實際上他的收入有很大一部分都交給他媽媽在保管。本來我們兩個人的收入還可以,結果錢都給他媽媽,還限制我的消費。”
可見,在“媽寶男”離婚案例中,親代與子代資源與權力的讓渡成為普遍的現象。子代讓渡權力的行為導致親代對子代家庭生活彌散、無確定邊界、全面的、持續的監管。這樣的監管通常強化了代際關係中親代與子代的親密聯結和原生家庭中的權力格局,卻讓夫妻之間的權力關係平衡受到極大的影響和破壞。對此,丈夫和妻子產生了不同的應對策略。
▍子代的實踐策略:主動認同、被動接受與柔性抗爭
(一)分化的丈夫羣體:主動認同抑或被動接受
根據兒子對於長輩干預子代家庭生活的分化態度,筆者將其態度區別為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主動認可型。兒子主動讓渡權力,本身接納甚至享受情感或經濟依賴父母的過程,對此依賴呈無意識狀態。這種依賴關係的背後既有情感依賴又有理性算計。
M6在其父親的畫室工作,自身也是留學海歸。但是在家庭中樂於享受其父母所給予的一切資源,生活全由父母代理。M6在與前妻離婚後的贍養糾紛中,每次前妻行使探視權時,都是其父親帶孩子前往法院執行,M6男士從未出現過。在這樣的親代和子代之間的特殊互惠關係中,M6男士免去了處理家庭事務的義務,交付出了自己的生活、工作乃至家庭的自主權,而其父母則擁有了在家庭中的絕對權威。F6這樣形容:“前夫懶得動腦筋,生活中讓他怎麼樣就怎麼樣,他覺得把時間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很省力,再加上他媽媽也很能幹。他説比請保姆一個月四五千的划得來得多。”
從小到大,M15的父母極為重視他的學習成績,對其他方面則大包大攬,要求較低,導致其生活自理能力很差,成年後也很依賴母親,母親常年跟隨陪伴照顧。M15很聽從母親的話,小到穿衣打扮的風格,大到大學選擇專業、婚戀對象,都習慣於聽從其母親的建議和安排。
M10男士洗澡需要母親搓澡,前妻出差時會和母親同睡,每天與母親多次通話交代日常生活。在M10男士心中母親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為了自己着想,母子間的親密關係更達到了“曖昧”的程度。F10女士表達過:“前夫需要在和他媽媽的日常交流中獲得安全感和信任感。他説過,在這個世界上,只有母親才會百分之百地疼他愛他。相比之下,我比較像他的小妾,他的母親才是他的正妻。”
另一種類型是被動接受型。這一類案件中,兒子本身對於長輩的干預比較不悦,甚至表達過不滿,也有反思的行為;但因為自身的收入水平或是能力等方面的因素,不得不依賴父母,甚至出現啃老的行為。
M11就是一個典型例子。“老人家很多事情觀念想法同我們都很不一樣,有些觀念明顯落後或者不現實,他們的態度要尊重,但不需要什麼事情都遵從他們的看法。”儘管言語中流露出對父母權威的一些質疑,生活中他依然默認父母在家務工作、家庭收入使用和分配方面的絕對主導權,究其原因是M11在婚前婚後的兩套房子均是由父母出資購買的。M11坦言:“我爸媽比較強勢,他們覺得給兒子買房子了,兒子什麼事情聽他們的,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有的時候我也沒有辦法。”
M4男士身材肥胖,從小到大,吃穿用度、生活起居離不開父母的陪同和照料。畢業後他在父母的工廠裏工作,工資收入皆來源於父母,平時吃穿用度也是父母提供。因而在離婚時,M4男士的各種事項全權交由父母出面處理,幾乎從不露面。
M2和M3男士則是經濟或是職業不獨立而不得不依賴父母的典型。M2男士因其工作性質特殊,工資收入極高,但是其工資是直接打入其母親的工資卡中的。究其原因,“不願意管錢,也管不了錢。”M3男士則是因為自身職位的晉升與其父親的地位背景有所關聯,在家庭中M3男士不得不附和其父母的話語和決策,當全家針對兒媳婦的生育問題展開“批判大會”時,他只嘆氣,默不作聲,明顯對父母的意見有異議,但採取迴避的態度。
從子代的表述和行為上,可以看出,由子代對親代的過度依戀而導致的控制關係既可能是出於親代與子代親密情感的勾連和滿足,也可能是基於經濟理性的考量,但較少出於踐行孝道、尊老愛老的倫理考量。相應地,作為子代的態度也十分模糊與曖昧,表現為認可順應或無奈接受,亦極少對妻子做出回應或補償。
(二)局外人的抗爭:妻子建構新家庭空間的柔性策略
相對於聯繫緊密的親代關係,作為局外人的妻子通常很快就展開了抗爭。這種抗爭很少直接挑戰親代的權威,而表現為對追求自我空間界限、將小家與大家關係剝離開來、建立新夫妻關係的嘗試和努力,因而多是柔性的反控制策略。
(1)購買照顧:“外包”家務與建立代際權責區隔
在離婚案件中,本文發現,具有獨立經濟來源、本身收入中上水平的女性常常使用“購買照顧”的策略來有意製造子代與親代之間的代際權責區隔,明確親代與子代在家務與養育孩子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提升自我在家庭生活中的主動權,減少親代干預子代生活的機會和可能性。
F15是一名中學數學教師。孩子出生之後,婆婆與夫妻同住,幫忙照顧孩子、做飯、洗衣、接送小孩上幼兒園。丈夫對其母親言聽計從,從穿衣細節到如何教育孩子,“前夫完全聽他媽的;他們家人(公公婆婆)什麼事情都要批判你。”
“我尤其不能容忍的是關於小孩的教育。因為他們家三代單傳,把兒子看得特別金貴,我們當時結婚的時候年齡也不小了,三十好幾生孩子,他們家都把孫子看得特別重。那麼小的小孩就要去送早教班,小孩懵懵懂懂的,上課都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因為我自己是教師,我也很清楚知道這些班是騙人的,一點都不遵循教育規律。但是他們並不聽。”
F15對此的解決之道是努力掙錢外包家務。當她意識到自己的丈夫有過度依賴母親的現象之後,便開始嘗試請小時工和保姆外包所有家務勞動。她先是每月拿出1000元請小時工幫忙做飯洗衣,進而又花4000元僱傭了全職住家的保姆,負責陪伴小孩,帶玩哄睡,自己則做小孩的早期智力開發和性格養成教育。F15的策略是希望通過“購買照顧”的辦法讓公公婆婆與自己的小家庭生活保持安全距離,以減少親代干預的機會。
很快,這一舉動導致了丈夫和公公婆婆的不滿。公公婆婆認為其花一半的工資僱傭外人是浪費錢、嬌氣的表現,特別是當自己的照顧明顯比保姆更為細緻周到時。丈夫則認為妻子的策略讓自己和親代的關係產生了疏離感,是不利於家庭團結的舉動。
M15不認同妻子的策略。“以前爸媽來帶小孩,雖然也有爭吵,但是總有的聊。我也可以從我媽那裏知道小孩的一些情況。遇到我爸媽和她(指前妻)有爭執的時候,我也有過調和。這個事情(育兒)我是有參與感的。後來她就自己請保姆,自己帶小孩,也不讓我爸媽幫忙,完全把我爸媽當外人了。我爸媽特別尷尬。我們家後來每天吃飯時多少有些冷,不知道聊什麼。”最終,F15的策略沒有收到預想的效果。她與丈夫、公公婆婆的矛盾在保姆一次因過失導致小孩受傷的事件發生之後,徹底激化。最終她選擇結束婚姻。
本文發現,通過“外包”的市場化策略通常在開始具有一定的效果,但隨後往往引起丈夫和親代的反對。這種被人為製造出來的安全空間和距離,並沒有從根本上建立起子代與親代、小家庭與大家庭之間的合理界限,卻打破了丈夫與其親代之間長久以來賴以存在的情感依戀模式,無論是公公婆婆,還是丈夫都難以認可這種被人為構建的新秩序,因而不得不以失敗告終。
(2)堅決分家:尋求個體獨立居住空間
在本文的案例中,女性擁有婚前房產並不鮮見。當這部分羣體的女性意識到家庭內部可能存在的過度依戀與干預問題時,尋求分家不與長輩同住,便成為一項常用的策略。
F12在婚前自有一套70平米的貸款房,婚後搬入丈夫家,與公公婆婆同住在一間150平米的房子內。很快她無法忍受來自公公婆婆的干預,便説服丈夫與自己搬回了自己的小房子住。
但是很快,來自丈夫、公公婆婆的指責讓她感到難堪。她最終選擇了妥協,又搬回去住。“他們認為放着大房子不住,住小房子是神經病;揹負100多萬的房貸,損失每個月4000元的房租,是不划算的。”這次嘗試建立獨立居住空間的努力迅速失敗。類似矛盾在孩子出生之後迅速激化。F12希望能另找房子給公公婆婆住。但公公婆婆不願意,寧願五口人擠在大房子,尋找獨立居住空間的努力失敗了。
(3)馴夫之道:培養夫妻責任倫理
本文發現,不少案例中,妻子試圖通過規訓的策略來喚起丈夫責任心與擔當的意識。F13認為,改變家庭權力關係的基礎是改變丈夫,因此應該把改造重點放在重構夫妻關係而不是代際關係。在婚前她發現丈夫責任心不足、愛逃避的問題,於是養了一條狗,要求丈夫定期給狗餵食、遛玩。婚後發現丈夫問題依舊存在,因此,要求丈夫完成一定量的家務,並建立家庭共用資金庫,要求夫妻雙方上交固定的收入份額至家庭共用資金庫。這樣做在短時間內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很難維持長久。一方面,家庭共用資金抑制了夫妻雙方的消費衝動,但夫妻對於資金的使用卻依然不能擺脱來自親代的影響。另一方面,在夫妻都很忙碌的情況下,丈夫做家務的積極性很難保持。F13曾經拖着丈夫一起去參加婚姻諮詢,但直到離婚也未能構建起其理想中的夫妻責任倫理關係。
▍從親子軸到夫妻軸:“媽寶男”離婚機制與理論反思
區別於以往研究將“媽寶男”婚姻或父母干預型離婚等同於心理或人格發展問題,本文從權力關係的視角,重新審視了城市青年“媽寶男”婚姻破裂的機制。“媽寶男”作為聯結夫妻軸和親子軸的中心點,面臨着夫妻關係與代際關係在資源、規範和行為三個層面的張力與衝突。第一,資源在親子軸和夫妻軸上分配失衡:子代夫妻資源相對平等,對資源的佔有相對獨立;親代則向下傳遞資源給子代,作為回應,子代“媽寶男”主動或被動地讓渡家庭管理權力給親代。第二,在規範層面,子代夫妻在性別觀念和性別規範上的認知不相匹配或不相適應;“媽寶男”則對親代與子代之間的控制與依賴關係持認同或反感態度。總體呈現出“媽寶男”與妻子、與親代之間的認知不協調。**第三,在行為層面,夫妻之間、“媽寶男”內部均有不同程度的分化。**面對親代對子代夫妻家庭生活的彌散性監管和干預,“媽寶男”丈夫多采取主動認可或被動接受的策略;而妻子則試圖通過建構新家庭空間的柔性抗爭方式來促進家庭權力關係模式的改變。無論是主動認可型還是被動接受型“媽寶男”,在親子軸和夫妻軸的張力和衝突中,缺少適應和應對的意願和(或)能力;最終,婚姻在維繫代際團結與建立獨立新家庭的矛盾意向中走向解體。
本文的研究發現回應了當代家庭關係轉型的相關理論。學術界關於我國家庭關係發展趨勢的爭論仍在持續,“媽寶男”離婚案件印證了切爾林的判斷:當前家庭正在超越夫婦家庭模式,而重新走向複雜性模式。“媽寶男”離婚案件體現了新家庭主義核心議題的複雜性;以子代為中心,且同時受傳統家庭主義與個體化多重傾向影響,親代與子代在情感、經濟與家務勞動等多個層面展開互動。一方面,區別於閻雲翔對父母干預型離婚案件的討論,本文發現,在“媽寶男”婚姻中,家庭主義的福利需求與資源分配模式普遍存在;親代對子代的干預與監管常常以家庭整體利益為考量;維持穩定和完整的家庭仍然是被親代和子代普遍認可的價值理想。這些均表明,家庭主義傳統價值觀對現代家庭關係的影響仍在持續。另一方面,子代個體化的傾向愈發突出:個體基於理性計算的工具主義行為邏輯貫穿婚姻的全過程;子代在面對強勢的親代時,體現出有限的主體性,擁有一定的異議或抗爭空間,並展開不同程度的策略性抗爭。在如此複雜的家庭權力關係結構中,作為家庭軸心的關鍵角色(如本文中子代丈夫)的重要性顯著提升。因此,**探究中國城市家庭的權力關係時,應該着重考察作為家庭軸心的關鍵角色,其意願、能力、行為往往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家庭內部權力互動、融合或衝突的邊界和效果。**與此同時,需重視這些關鍵角色在資源、規範、行為層面的系統差異並進行差異化類型學分析。唯有此,才能解釋在特定情境下,新家庭主義在中國家庭中的具體表現趨勢與實踐後果。例如,重返複雜性模式的家庭權力關係,或可導致代際影響的重要性增大,通過代際傳遞的社會不平等加劇。
另外,“媽寶男”的離婚案件也充分體現了隨着個人收入、教育水平的提高而顯著提升的女性獨立意識。女性在夫妻資源層面實現相對平等,在夫妻權力關係中獲得一定的話語權,也使其得以通過“家務勞動市場化”“建立獨立居住空間”“進行夫妻倫理教育”等柔性策略來進行抗爭,並最終決定婚姻的終結。這説明了相對資源理論在我國的適用性,夫妻的收入差異、教育差異對中層家庭夫妻權力關係格局影響較大。但是,女性的獨立意識仍然受到諸多結構性因素的制約。首先,在“媽寶男”婚姻中,婚姻市場中的性別不平等始終存在。女性擇偶時面臨極大的年齡壓力,導致不少大齡女性在婚配過程中欠缺對男方性格及家庭成長環境的細緻瞭解,匆匆進入婚姻。也正因為婚姻市場對於離異女性的結構性歧視,當這些女性在婚後意識到“媽寶男”問題時,其所採取的首要抗爭策略仍然是柔性的,以維護家庭的完整性為前提。其次,在婚姻實踐中,女性仍然面臨夫妻性別規範認知上的不匹配與不對等,難以從根基上撼動夫妻權力格局,改變丈夫行為,從而造成抗爭的無力。可以預見的是,伴隨相對資源的提升,城市家庭中妻子的有限抗爭行為將會愈來愈普遍;與此同時,夫妻相對資源的變化能否改變丈夫的性別觀念,促進夫妻之間的平權實踐則有待進一步探究。
**本文摘編自吳小英《“離婚冷靜期”爭議背後的幾個學術焦點》和張晶、李冬梅《城市青年“媽寶男”家庭權力關係——基於15個離婚案例的考察》兩篇文章。篇幅有限,內容有所刪減。**歡迎個人分享,媒體轉載請聯繫本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