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持刀夜闖賓館1人被反殺,男子認罪認罰賠付死者親屬20萬一審被判10年_風聞
多佐罗夫同志-学好三体,认清人类。看清局势,灵活应对。2021-08-19 07:53
來源:華商連線
7人持匕首和柴刀圍毆過程中1人遭反殺。日前,華商報記者從被告人、江西永新縣吳某的家屬處獲悉,江西省安福縣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和聚眾鬥毆罪,兩罪並罰,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0年。
“怎麼會判那麼多,説他故意傷害,我們是賠償了20萬得到對方諒解。”母親吳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法院判決後第8天,安福縣檢察院依法審查後提出刑事抗訴,認為判決量刑錯誤,使用刑罰明顯不當,導致量刑畸重。
>>>為找回面子
糾集7人夜闖賓館客房挑釁
“是我兒子的朋友肖某帶他過去的,當時和他們一起的還有兩個女孩。”母親吳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2020年5月7日,兒子小吳前往安福縣平都鎮某賓館410房間赴朋友肖某之約,和安福縣19歲無業男子王某因敲門喊女孩出去玩發生過節,為找回面子,王某糾集7人強行闖入房間圍毆兒子,最終造成被喊來幫忙的22歲羅某身亡。
經鑑定,羅某系腹部被鋭器捅刺,致腸繫膜上動脈破裂,右腎動脈斷裂,急性大失血死亡,李某和朱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小學畢業的王某有前科,2019年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刑1年,在當地綽號“小黑”。
>>>第一次敲門
“他語氣很不友好,還瞪了我”
案發後王某作證稱,2020年5月7日晚,得知同夥鍾某車上帶的兩名女孩去了賓館,就和鍾某去賓館同夥彭某開的405房間,聽到旁邊410房間有女孩説話,就提議去喊女孩出去玩,3人就去敲410發房門。
“我敲門後,一個後生(吳某)開門問我幹嘛,我説找人,那人説找錯了地方,然後把門關上,他語氣很不友好,還瞪了我,所以我就打電話喊同夥。”
王某返回所住的405房間,拿了一把匕首,還到賓館二樓雜物間拿了一把焊接了鋼管的柴刀,和同夥鍾某二次返回410房間門口。
“等朱某、李某來了後,我就敲門,但是沒有開門,我就到賓館前台拿了一張總卡,打開410房間,我們5人進到410房間,當時手上拿了匕首和柴刀。”

19歲王某綽號“小黑”帶的焊接鋼管刀(受訪者供圖)
>>>被告人供述
“幾個人把我打倒,我拿匕首捅了”
據吳某供述,事發當晚,“小黑”第二次來敲門,他沒有開門,朋友肖某打電話叫朋友過來幫忙。
“後來有幾個人從外面拿房卡進到房間,‘小黑’手上拿了一把長匕首,還有人拿了一把焊接了鋼管的柴刀,他拿匕首指着我問,剛剛是不是瞪了他,我説沒有,他還罵我,問我跟誰混……”
吳某稱,就在僵持過程中,“對方有人拿拖鞋扔過來打到我頭上,然後幾個人過來打我,把我打倒在牀上,我就拿起匕首捅向打我的人,捅了3個人,他們就往外跑,我從牀上站起來,看見他們的柴刀掉在地上,我將匕首扔在地上,撿起柴刀嚇唬他們。在房間門口,我碰見‘小黑’,對他説‘不要惹我’,他説‘不要衝動’,然後坐電梯下去,我警告他不要再來惹我,‘小黑’説好,我就放他走了。”

吳女士稱兒子在單親家庭長大,為人挺仗義,也能忍,但也有叛逆的一面
>>>微信聊天記錄
“不隨便喜歡惹人 不打我會捅他嗎”
警方從吳某手機提取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5月8日凌晨,吳某發語音與朋友談及案情,稱自己是被打後才捅人。
01:43:17——“你覺得我是那個隨便喜歡惹別人嗎”
01:43:21——“這××不打我會捅他嗎?”
01:43:27——“我跟你説,我已經給他臉了,他指着我鼻子罵我都沒有打他。”
庭審中,被告人吳某稱自己是單親家庭,父母都在外,承認結交了不好的朋友,非常後悔與他們在一起玩,今後一定會好好做人,不再與他們聯繫。
>>>左臂受過傷
“對方挑釁先動手,一羣人打他一個”
“對方7人都是成年人,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家孩子不反抗,可能被打死砍死。”8月16日,案發15個月之後,吳女士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兒子與王某以前從未有過交集,也無冤無仇,如果不是被逼急了,沒有理由持刀自衞。
“我們跟他是不認識的,是對方來挑釁,他們先動手的,一羣人打他一個,他沒有反抗能力,而且我兒子的左臂脛骨受過傷,等於是殘廢,是不能動的,他的左手骨折恢復中又再次受傷移位,他們那麼多人打他,所以他才拿刀防身。”
>>>“兒子要求我賠”
單身母親一天湊齊20萬轉給死者親屬
吳女士表示:“兒子已經在安福看守所關了一年多了,他不能接受這樣的判決,內心精神狀態很不好。”
“我們認罪認罰,還賠了20萬元,我孩子是正當防衞,其實我們也是受害者。”吳女士表示,她是單身媽媽,在很短的時間內湊齊交付20萬元並不容易,“對方開出這個價格,我一天就去湊好讓律師轉給對方的,我兒子説畢竟是一條生命,要求我賠,所以我才接受我兒子的説法賠了,也配合檢察院簽了認罪認罰。”
“怎麼會判那麼多,如果説防衞過當,我們勉強可以接受,但説他故意傷害判10年太離譜,我們賠償了,也得到對方諒解。”
吳女士不能理解,“他是自我保護,是沒辦法的情況下本能條件反射,不是故意去置別人於死地,換位思考,在一個狹窄的地方,那麼多人圍着打他一個人,他肯定慌了。”
>>>被判防衞過當
犯故意傷害罪和聚眾鬥毆罪判刑10年
面對帶刀7人的圍毆,吳某持刀反殺致1死兩傷,安福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捅刺他人的行為,屬於為了本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具有防衞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1死兩輕微傷的重大損害,應認定為防衞過當。
吳某犯罪時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且系防衞過當對其依法減輕處罰。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自願接受處罰,賠償了死者近親屬20萬元並取得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院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認罪認罰,系未成年人的意見予以採納。

江西省安福縣平都鎮某商務賓館410房間案發現場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針對的是對方對其正在進行的毆打行為,本案發生在半夜凌晨時分,王某敲門不成,用賓館總卡開門闖入房間,侵犯了私密空間。王某挑起事端,叫來了朱某等四五人並未直接動手,但朱某又叫來了死者羅某,事情與羅某本無關聯,在場的多人毆打吳某一人,吳某雖然叫了人過來幫忙,但是所叫人員還在路上。
法院認為,吳某的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雖然王某攜帶刀具,但並未使用刀具傷害吳某,朱某僅是用拖鞋扔吳某,之後朱某、李某、羅某、王某等人也只是用手腳打吳某。經鑑定,吳某的損傷程度也尚不構成等級評定,吳某卻拿匕首,連續捅刺,造成羅某死亡、李某和朱某受傷的嚴重後果,應認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衞過當。
法院認為,王某一方的行為並未嚴重危及吳某的人身安全,對其人身安全也未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經法院審委會討論決定,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
>>>檢察院抗訴
輕罪重判 量刑畸重使用刑罰明顯不當
6月8日,安福縣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刑事抗訴,依法審查後認為,該判決存在量刑錯誤,導致量刑畸重,使用刑罰明顯不當。
對於故意傷害罪的判刑,檢察院指出,故意傷害罪法定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吳某犯罪時未滿18週歲,屬於未成年人,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20萬元並取得諒解,酌定可從輕處罰。考慮以上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院一審以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顯屬量刑畸重。

安福縣檢察院刑事抗訴書稱一審法院判決量刑錯誤,使用刑罰明顯不當
對於聚眾鬥毆罪的判刑,檢察院指出,持械聚眾鬥毆,法定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吳某犯罪時屬於未成年人,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考慮以上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院一審以聚眾鬥毆罪判刑3年,顯屬量刑畸重。
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對被告人吳某的判決量刑畸重,未能體現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節,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辯護律師觀點
“7個成年人對小孩” 特殊防衞不應負刑責
“上訴人的防衞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屬於正當防衞。”8月18日,吳女士新委託的辯護律師表示:“王某等5人在深夜凌晨時間,先是想敲門進入上訴人的隱私空間,在遭到拒絕後,惱羞成怒,馬上打電話糾集人員,同時持匕首和柴刀第二次敲門,在上訴人沒有開門後,王某到賓館前台拿總卡刷卡開門闖入,這三次連貫的入侵上訴人的房間,足以讓上訴人感到生命健康可能即將面臨極度危險的恐慌害怕心理。”
“其次,在雙方的參與人數和力量懸殊上,王某一行7人均是成年人,而上訴人與肖某一方均為未成年人,大人對小孩子;在防衞時機上,先是王某等5人進到房間後,用匕首相指着上訴人叫囂、恐嚇上訴人,在羅某、楊某和王某到場後,就馬上對上訴人實施毆打,上訴人先是抱頭防禦,但王某一行人並未停止,反而實施第二輪的暴力毆打,在毆打碰觸到上訴人舊傷未愈的左手時,疼痛難忍的上訴人才出於本能拿匕首在慌亂中防衞。因此,上訴人的防衞時機恰當。”
辯護律師表示,在防衞強度上,雖然上訴人的防衞行為造成1死兩傷的損害後果,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面對不法侵害時,不應當苛求防衞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
“綜合社會生活實際,設身處地去換位思考,試問一個未成年人在被多人持刀威脅以及實施猛烈節奏毆打的情況下,苛刻地要求他去區分對方是否拿刀砍還是拳打腳踢,再用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去回應,是過於苛刻和不符合實際的,結合敲門入侵房間以及持匕首和柴刀相威脅的連貫事件,遭受二輪毆打傷害的上訴人,其當時本能的反應就是要盡力防衞,保護自己的生命。”
辯護律師認為,上訴人是在遭受王某等人持帶凶器、多人毆打的前提情況下才實施的防衞,上訴人有權利在如此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惡劣條件下,先發制人,特殊防衞,依法應當認定上訴人的防衞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以侵害人用拖鞋、手、腳打上訴人的損傷程度不夠成等級評定為由,認定上訴人屬防衞過當,與新版正當防衞指導意見中對於適用特殊防衞中關於“行兇”的理解有出入,王某等人一直都是對上訴人的要害部位進行攻擊,但未對其造成實際嚴重損害的原因是上訴人一開始便拿手臂護住頭部,並且及時進行防衞,從而防止了自己重傷的後果,倘若上訴人未及時防衞,後果將不堪設想。上訴人出於特殊防衞,對於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後果,不應負刑事責任。
>>>單親家庭長大
“我從小教育他不惹事但也不要怕事”
吳女士離異多年,兒子一直跟着她和外公外婆生活。
“我小孩挺仗義,也能忍,但也有叛逆的一面。單親家庭長大的兒子在學校被排斥也會被欺負,我從小教育他不惹事但也不要怕事。”作為一個單身母親,她一直努力教育孩子,但怎麼也沒想到會被重判,她認為定罪量刑不合理。
“我真的好無助,如果我兒子真的錯了,或者他本性就壞,我絕對不包庇,希望審判員公平公正對待,總得要社會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對不對。”
吳女士表示:“我家孩子是人身安全遭受生命危險的情況下的正當防衞,雖然暫時是這個結果,我還是安慰自己相信法律,我希望能夠充分考慮到當時的情況,能公平公正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