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住院老人自行外出溺亡,家屬索賠21萬餘元,法院這樣判!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08-24 21:45
來源:正觀新聞
2021-08-24 16:59
家裏老人心臟不舒服住院治療,醫生叮囑需要家屬24小時陪護,病人離開醫院要請假。老人自己走出醫院,被發現溺亡在附近河道。子女認為醫院看管不力,把醫院起訴到法院索賠21萬多元。 一審法院部分支持了家屬的請求,判賠5萬多元。今日,記者從株洲中院獲悉,該院二審改判,駁回了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
法院認為,不合理地拔高醫療機構的注意義務,可能導致醫療機構在診治其他患者時瞻前顧後,以求自保而損害廣大患者的利益。
住院病人自行走出醫院
遭遇意外
株洲的王娭毑年過七旬,育有五位子女。2020年6月,她因為心臟不舒服住院治療,醫生根據醫院制度,對其和家屬進行了入院談話,發放了住院病人告知書、住院患者外出責任書等,叮囑患者家屬,住院期間需家屬24小時陪護以及外出請假制度及責任等。
住院兩天後,當天早上7點,護士來病房給王娭毑例行測量血壓,7:20發藥時,卻發現老人沒在病房,同房病友説:“去吃早飯了。”半個小時後,護士再次查房,王娭毑仍然不在,8:10,護士再次來查看,仍沒看到人。此時,王娭毑的家屬也稱找不到人,開始尋人。監控記錄顯示,當天7:23,王娭毑出現在醫院大門,8:11到了附近沿江風光帶,8:20溺水……經刑偵民警進行屍檢,排除他殺的可能。
不幸發生後,王娭毑的子女找到醫院,認為醫院沒有看管好患者,兩次查房沒看到患者未引起重視,老人帶着患者手環出醫院大門也沒人阻止。老人家屬起訴到法院,要求醫院承擔老人死亡造成損失的四成責任,即21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醫院發現王娭毑不在病房至她下河溺水間隔近一小時,如果醫院發現異常時能夠及時聯繫家屬進行尋找,或許不幸不會發生。醫院作為醫療機構,有對患者進行基本的看護或協助配合患者家屬進行看護的責任,一審判決醫院賠償家屬5萬多元。
醫院方不服,上訴到株洲中院。近日,株洲中院二審宣判,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王娭毑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拔高醫療機構注意義務
可能損害更多患者利益
法官介紹,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醫院對王娭毑溺水死亡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王娭毑住院前,醫院對她本人及家屬都進行了談話,告知住院期間需家屬24小時陪護以及外出請假制度及責任等。但家屬沒有按院方告知和提醒做好陪護工作,疏忽大意,以致悲劇發生。醫院在疫情期間對進出人員進行管理,是疫情防控的需要,而不是對住院人員外出進行管控。王娭毑居住的病房屬於普通開放性病房,病人可以自主活動。王娭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獨立的完全的人格權,具有判斷能力,能夠辯別自己的行為所導致的後果,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且死亡的原因系下河溺水身亡,是其對自己生命健康權的放棄,並非醫院診療護理中的過錯所致,沒有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不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各方,在審視悲劇時,均應持中立、理性的立場,不應唯結果論、唯死者重。如不合理地拔高醫療機構的注意義務,以悲劇的發生反向推斷評價院方“再注意一點就能防範”,簡單粗暴地認定“既然悲劇發生了就説明院方未盡安全防範義務”,不僅有損案件公平正義,更可能導致醫療機構在診治其他患者時瞻前顧後,以求自保而損害廣大患者的利益。
因此,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駁回了家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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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人跳河溺亡,男子擔責20%來源:瀟湘晨報
2021-08-24 15:34
來源 | 湖南高院
法律規定,戀愛自由,婚姻自由,但成年男女,都應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和人生觀、價值觀,既要對自己負責,也要對家庭、對社會負責,若罔顧道德人倫,終將自食惡果。
8月17日,新寧縣人民法院對原告楊某某、李某英等人訴被告蔣某、李某娟生命權糾紛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蔣某承擔楊某某之女楊某蘇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20%的責任,共計24.95萬元。
2018年3月,離婚後的楊某蘇在一次搭乘車輛的過程中認識了蔣某,在明知蔣某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發展成婚外情人關係,還經常帶蔣某到自己的房屋居住,蔣某亦偶爾到楊某蘇孃家吃飯、玩耍等。2019年10月,這段婚外情被蔣某的妻子李某娟發現後,楊某蘇與蔣某並沒有及時中斷這段關係,仍然保持來往。直至2021年初,楊某蘇與蔣某之間時常產生矛盾,在此期間,李某娟亦多次與楊某蘇進行談判,要求其與蔣某分手。
2021年5月的一個傍晚,楊某蘇在去蔣某租住房附近時遇上一起出門的蔣某與李某娟,三人發生爭執,楊某蘇質問蔣某到底選擇誰,蔣某明確表示要和楊某蘇分手,導致楊某蘇情緒激動,直接衝到公路上躺下,幸好過路車輛及時剎車才避免車禍發生。楊某蘇又爬起來直接往公路對面的扶夷江碼頭走,蔣某和李某娟見狀跟了過去。楊某蘇在碼頭邊緣再次詢問蔣某如何處理與她的關係,蔣某態度堅決説分手,楊某蘇便往河裏走,走了四、五步後,由於河水較急,楊某蘇被水沖走,蔣某下河施救,最終楊某蘇溺水身亡,蔣某被救。
新寧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楊某蘇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蔣某有配偶而與其發展為情人關係,尤其是在與蔣某及李某娟之間出現矛盾後,沒有理性地去處理這段婚外情,而是選擇以跳河的方式結束自己年輕的生命,因此其對自己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蔣某在自己有配偶的情況下公然與楊某蘇發展成婚外情人關係,並長期公開同居,對此應予以譴責。雖然楊某蘇的死亡與分手之間並無必然因果關係,但蔣某在楊某蘇明顯表現出自殺傾向時,未能採取適當的方式勸阻,致楊某蘇情緒失控,在楊某蘇走向河裏時,亦沒有及時施救,存在一定過錯,對楊某蘇的死亡應承擔一定責任。被告李某娟系婚姻關係中的受害者,其在本案中的行為並無不當,故不應對楊某蘇的死亡承擔責任。
新寧縣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