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分法”登上歷史舞台,靈活用工不能“一刀切”_風聞
锌财经-锌财经官方账号-新商业的记录者,新经济的推动者。2021-08-27 18:27
文/川川
編輯/大風
上月,人社部印發了《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文件(以下稱《指導意見》),標誌着我國勞動法律框架向“勞動三分法”轉型。
《指導意見》中,明確地把新就業形態分成了三種類型:
1.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以下簡稱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3.個人依託平台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其中1、3兩條是我國勞動法現有的基本框架,分別由勞動法和民法調整,也就是慣有的“勞動二分法”。需要着重看的是第二條中關於“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描述,是首次出現在我國的規範性文件中,也就是説,我國的勞動制度正式引入了第三種勞動形態。
而我國之所以在此時邁入“勞動三分法”時代,是因為在當下的時代背景,勞動者擁有了更加多元化的從業選擇。因此,也需要更加適合的法律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關於這項社會民生大討論靴子的落地,也清晰了平台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這一點,保證了在平台型經濟模式下,涉及雙方的平衡和持續發展。
靈活用工不能一刀切
人社部數據顯示,全國靈活就業者超2億人,其中較多是依託於互聯網的新就業形態,例如:外賣騎手、快遞小哥、網約車司機、貨車司機等。不可否認,各個互聯網平台為我國提供了大量的崗位。
對這2億的平台型經濟從業者來説,他們需要更“靈活”的方式,來滿足他們的實際需求。
首先,平台型經濟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在原有的“二分法”勞動體系下,很難界定清楚。在這樣的客觀情況下,在7月初的國務院常務回憶中明確提出了“適應新就業形態,推動建立多種形式、有利於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勞動關係”。
這次會議,確定了我國新的形式下就業形態的政策走向——不能被束縛在原有的勞動關係和勞動法中,應該實現“多種形式的勞動關係”,以適應新形式下的勞動關係。這次會議之後,包括人社部在內的八部門文件正式引入了“勞動三分法”,“勞動關係-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民事關係”的制度結構基本成型。
其次,正因為平台型經濟是高度靈活的用工方式,對平台上從事勞動的勞動者來説,從業的時間也是靈活的。對他們來説,也並非所有人都需要“繳社保”這類的服務。實際上,在我國,諸多地方的農村也有了比較完善的農村保險體系。
因此,“一刀切”的形式並不適合這類在平台型經濟下誕生的勞動關係。《指導意見》也充分説明了平台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應該是一種“適應新就業形態,推動建立多種形式、有利於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勞動關係”。
付不起的試錯成本
關於平台型經濟與勞動者權益的爭論,並不是在我國率先發起討論的。
在美國和西班牙有過類似的案件,並且法院分別宣判了兩個不同的結果,也對我國當下的討論有很好的借鑑。
2015年的美國加州,當時的主法律體系仍然是“二分法”體系。有司機請求法院認定他和Uber之間的勞動關係。該案件的主審法官Edward Chen在當時的法律體系下,雖然判決司機和Uber存在勞動關係,但Edward Chen也明確地指出:根據當時的“二分法”體系,並不能清晰明確地得出兩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並且提議應該由一會或者上訴法院改進當時的法律體系。
但是,Edward Chen的意願並沒有實現。相反,美國反而在新就業模式普及的時代背景下進行了成本極高的“勞動二分法”社會實踐。同樣在加州,2019年通過了《AB5》法案,該法案要求法院加大力度增加平台否認勞動關係的證明。但是,法案一出,各個平台為防止被認定為和平台從業者存在勞動關係,而解除了大量的合同,直接導致了靈活就業者的大量失業。
直到2020年11月份,加州通過全民公投的方式,確定網約車司機不是平台的“僱員”,界定的關係被定義為“應予以工資和福利保障的獨立承包人”。這也開啓了加州的“勞動三分法”時代。
同樣的案例,也發生於大洋的另一邊的西班牙。最終,法院的判決是平台需要承擔勞動者的全部義務。這直接導致了外賣平台Deliveroo退出了當地市場,並且直接導致2500名騎手的失業。
美國加州和西班牙的案例,直接體現了勞動二分法的侷限性和三分法的必然性。
但和西方國家不同的是,由於我國是人口大國,新經濟平台下的從業者人數已經超過2億人,因此,我國的試錯成本是更高的,甚至是沒有試錯的機會。
對勞動者來説,首先考量的要素是能否在和平台的勞動關係中獲得報酬,其次才是滿足實際情況的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公平是原則,完善是長期過程
法律是人類文明社會演進的產物,每個歷史時期所需要的法律是不一樣的。
從客觀上説,法律的出台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即:先有現象,後有關於現象的討論,再有法律法規的出台,然後在一個長期的完善過程當中。
參考這次《指導意見》的出台,也符合這個過程。前段時間,也有關於平台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權益討論。有大量的聲音,認為平台應該給予勞動者基於第一類勞動關係之下的權益。但同時,也有人認為平台型經濟模式下,用工的方式是“靈活的”,和完全受僱類型的勞動關係有很大的不同。因此,這也需要新的法律去界定兩者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兩個立場的爭論,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指導意見》的出台。
在新的環境下,“靈活用工”成了重要的勞動形式。因此,“靈活就業”就需要“靈活的保障機制”。
最終要遵循的原則就是《意見》中指出的:企業要“引導和支持”。此要求意味着新型就業形態不應搞“一刀切”式的社保和“一攬子社保”,要尊重新就業形態靈活勞動關係現狀,更要尊重外賣騎手的訴求和意願。
從二分法,邁入三分法,體現的重要一點是我國的法律法規一直在以尊重時代背景的基礎上,不斷地完善,從而切實保證勞動者的“實際需求”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