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出台後,對於取得途徑是否合法的要求弱化了?_風聞
iamafrog-2021-08-30 14:24
【本文來自《彭宇案那句“名言”,是當時媒體和“輿論”的斷章取義歪曲變造》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欣欣
- 知道辛普森案嗎?這就是一案兩審的典型案例。該案的刑事訴訟部分有好多‘’非法‘’證據,雖然能證明辛普森確實殺了人,但因為不符合程序全部被判定無效,辛普森被判無罪。但是,放到民事訴訟裏這些證據又都成立,辛普森被判有罪,把家產全部賠光。 按你的邏輯,只要證據‘非法’,就是假證據,就證明不了任何事實,就能把受害者隨意污衊成碰瓷訛詐的壞人?就能讓肇事者逃脱懲罰,甚至搖身一變成為助人為樂的英雄? 你已經比美國人走的更遠。
呵呵,昨天我專門讀了讀《證據法》,在出這個法律之前,我國有一段時間,取得證據必須是合法的,比如錄音,必須取得被錄音人的同意才算。在有了證據法之後,這個被弱化了。但是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一致性還是有要求的。
就彭宇案來講,照片不是原件,就要證明它具有和原件的一致性,而這個只有做筆錄的警察和派出所所長認,而彭宇認為照片裏有不是他的話的內容,這個就存在問題。況且這個照片來的方式是老太太兒子私下取得的。而她兒子和老太太什麼關係,很明顯的利益相關,作為證據最少是存疑的證據,沒有問題的。
另外《證據法》
第三章 證據能力法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 下列證據,沒有證據能力:(一)以犯罪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二)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三)證據的取得、提供,侵犯他人的拒絕證言權。在民事訴訟中,除此之外的任何證據,都有證據能力。
那個老太太的兒子拍的照片,一直也沒説有合法手續。
實際上,彭宇確實有很大可能撞了老太太,但是整個審理過程是一種根本不講邏輯、不合常理的方式完成的。因此爭議才這麼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