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上的文化產業,到底是個啥?_風聞
文化产业评论-文化产业评论官方账号-2021-08-30 08:31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謀劃“十四五”時期發展,要高度重視發展文化產業。文化產業已經保持了近二十年的快速發展,其定義與內涵在不斷地發展與調整。2004年,國家統計局會同中宣部等部委,在《國民經濟分類》的基礎上推出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對文化產業做了界定;之後又根據黨中央的規劃、文化主管部門的政策,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文化統計框架—2009》等文件,兩次修訂完善此分類。最新版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就是目前文產人解讀文化產業最權威的標準文件。預計隨着文化產業佈局的不斷深入,十四五期間《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或將進一步修訂完善。
後台回覆“文化統計框架”獲取《文化統計框架—2009》的PDF文件。
作者 | 奧特慢(文化產業評論作者團)
編輯 | 董婧
來源 | 文化產業評論
正文共計7120字 | 預計閲讀時間27分鐘
文化產業的熱度很高並將持續升温,現在對這一點持懷疑態度的人不多。
6月初,在2021閲文集團年度發佈會上,閲文首席執行官提出,閲文已經從一個網絡文學公司在向着“為創作者打造最有價值的IP生態鏈,成為全球頂尖的文化產業集團”邁進。**之前一直伴隨着閲文成長的“大文娛”標籤退出了歷史舞台,“文化產業集團”的定位正式登場。**這則消息為文化產業受追捧的狀況又增添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和文化產業有關的新聞報道很多,但這些報道有時會讓人生出疑問:究竟什麼是文化產業?
例如,8月23日,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央視市場研究、廣視索福瑞媒介研究、中國新聞史學會傳媒經濟與管理委員會等聯合發佈《傳媒藍皮書:中國傳媒產業發展報告(2021)》,這份報告被媒體人廣泛傳播,具有很強的影響力。報告中將報刊圖書、廣電、電影、互聯網與社交媒體、網絡視聽短視頻及電商、在線教育、網遊、廣告業均歸為傳媒產業範疇。

△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現任院長柳斌杰是業內專家,曾擔任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截圖於清華新傳院官網
而據國家統計局的標準,傳媒全部屬於文化核心領域,但又明確提出:**文化產業不包括教育與電商。**因此,清華新傳院牽頭髮布的《傳媒藍皮書:中國傳媒產業發展報告(2021)》做出那樣一個界定,難免讓一些文產人感到困惑。
另外,有時權威部門發佈的信息也語焉不詳。例如,國家統計局7月31日發佈了2021年上半年全國規模以上文化及相關產業企業營業收入,提及文化新業態特徵較為明顯的16個行業小類實現營業收入18204億元,其中包括互聯網廣告服務與互聯網文化娛樂平台。
眾所周知,在互聯網廣告領域,字節跳動、騰訊、阿里、百度這些公司佔據了大部分份額,但BAT三家都是在8月中旬才公佈第二季度財報,而廣告營收高居榜首的字節跳動截至日前仍沒有公佈相應數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從何而來,真實性又是如何保證的?又或者,國家統計局的數據中本就不包括這些互聯網公司?
今天,文化產業評論(ID:whcypl)就來做一些溯源探究工作,一窺文化產業真面目。
文化產業密切相關者
不管是在教科書裏還是在業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文化產業的定義得到的認可度比較高:文化產業就是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
文化產業是聚焦於文化的產業,然而與文化相關的範疇散佈於各個其他分類產業系統之中,或許這是文化產業的界定容易引起爭議的最主要原因。因此簡單地梳理一下文化的概念,對搞清楚文化產業的定義很有必要。
什麼是文化
漢語文化一詞發源於《周易》:“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本義含有文明與教化兩重基本含義。
《辭海》這樣定義現代意義上的文化:從廣義來説,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從狹義來説,指社會的意識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
對文化的劃分有多種説法,例如,兩分法——物質文化、精神文化;三分法——物質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四分法——物態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精神文化等。
按照廣義上的文化概念,學界又將古今文化細分為更多的小類,例如:飲食文化、服飾文化、建築文化、交通文化、各種制度文化(宗法、法律、科舉、官僚)、節令文化、地域文化、禮儀文化、稱謂文化,以及各種精神文化(諸子百家、宗教、文學、音樂、説唱、舞蹈、書畫)等。
基於這些定義與分類,不少人下意識地認為與文化有關的產業都是文化產業。但這種認識顯然不正確,後文詳述。
在現階段,不管是學界還是政府機構,對文化產業進行分類界定時都會遵循一份重要的標準性文件——《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文化產業分類的基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於1984年首次發佈,現行的是2017年第四次修訂的版本。該標準(GB/T4754-2017)由國家統計局起草,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佈,於2017年10月1日實施,之後又經歷了一次修改(版本號未變),自2019年3月29日起實施至今。

△國家標準委是個知名度不高但影響力很大的單位,以GB/T開頭的文件可以説是各個行業最權威的標準性文件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是對全社會經濟活動進行了分類與編碼,這裏又涉及一個重要概念——產業。**什麼是產業?簡單説就是具有某種同類屬性的企業經濟活動的集合。**進入20世紀,隨着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國際上開始對產業進行科學分類。目前通行的產業分類是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統計局制定的《所有經濟活動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SIC Rev.4,2008年第四次修訂版),國家統計局從2011年修訂《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時開始,就主要參考這個標準。
實際上人們更熟悉三個產業的劃分:第一產業為農業;第二產業為工業和建築業;第三產業是除上述一、二產業以外的其他各業,主要包括流通和服務兩大部門,其中的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等部分不計入第三產業產值和國民生產總值。
三類產業的劃分比較簡單,並不能準確描述複雜的經濟活動,因此需要更專業、更細緻的分類方法。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在統計、計劃、財政、税收、工商等國家宏觀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它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其他的類似文化產業這些派生分類在制定統計標準時必須依據這個標準。

△該標準將國民經濟行業劃分為門類、大類、中類和小類四級。代碼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標紅的就是最小的分類。這些最小的分類經常會單獨出現在各種派生的產業分類中,各種產業分類也通過這種方式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構建起從屬關係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文化、體育、娛樂業歸為一個門類。這個門類和當下文化產業的劃分具有較高重合度,但也有明顯的區別。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歸為一個門類,或許也是“文體不分家”的一種體現吧,然而在文化產業的分類裏,並不包括體育
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統計框架的關係
對文化產業進行界定與分類在宏觀上要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但畢竟還是得體現出文化的特殊性,同樣也要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保持一致,這就引出了另一部重要的標準性文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文化統計框架—2009》。

△現行的版本是在1986年文化統計框架的基礎上修訂而來
《文化統計框架—2009》在前言中寫道:
**——文化在全世界各國社會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從休閒娛樂活動到專業活動,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它的影響範圍之內。近年來,文化在發展中的作用也逐漸成為影響政策的重要問題。然而,如何保持並尊重某種文化的特異性及其他文化的顯著品質,仍然是一項需要全球共同應對的挑戰。
這既説明了文化的重要性,也暗示了對文化活動進行分類的難度。
《文化統計框架—2009》強調,統計框架中定義的文化領域包含一系列共同的經濟(比如生產產品和服務)和社會活動(比如參加文化活動),它們在傳統上被視為“文化”。除此之外,相關領域包含其他經濟活動及社會活動,它們只有“某些部分具有文化屬性”,或者通常被看作“娛樂或休閒”,而並非“純文化”。這個精神被國內學界與政府所接納認可,國家統計局一直強調的並不是文化產業,而是“文化及相關產業”,只是大家更習慣簡稱為“文化產業”。

△《文化統計框架—2009》定義了核心領域與相關領域,並且列出了一些橫向領域(箭頭下方所示的領域)。截圖於該報告正文
《文化統計框架—2009》內容非常豐富,值得文產人研讀。
我國文化產業的概念與演變
有了以上鋪墊,我們再來看文化產業這個概念在我國是如何發展、如何被界定的。

△國家統計局主管全國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擬定相關法規、規劃、計劃,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國家統計局推出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代表了國家意志
大概在2000年左右,社會上關於文化產業的討論開始升温,到2002年黨的十六大召開時,第一次在文件上明確提出要發展文化產業。2003年,國家統計局與中宣部等多個部委聯合成立調研組織,共同研究,並於2004年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
之後,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在2012年與2018年分別修訂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目前被執行的就是《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這個標準。
2018年5月,國家統計局與中宣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和規範文化產業統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及有關單位嚴格執行《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中涉及的文化產業定義、範圍和編碼等國家標準。詳情可參考文化產業評論(ID:whcypl)過往文章:《國家統計局、中宣部:全國統一使用文化產業概念,規範統計口徑》
《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共設置了9個大類,分別是新聞信息服務、內容創作生產、創意設計服務、文化傳播渠道、文化投資運營、文化娛樂休閒服務、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文化消費終端生產,並把前6個行業定義為文化核心領域,把後3個行業定義為文化相關領域。
上述9個大類為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第一層。第二層為中類,用3位數字表示,第三層為小類,用4位數字表示。文化核心領域的6大類共包括了25箇中類和81個小類,文化相關領域的3大類共包括了18箇中類和65個小類,總計有43箇中類、146個小類。
這些小類的名稱如果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裏的小類完全一致,則名稱保持一致;如果有些小類僅部分活動屬於文化及相關產業,則名稱就不一致,並會在代碼後加“*”做標識,還要對屬於文化生產活動的內容進行説明,如下圖所示。

在《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04版)》的編制説明中,明確了教育、體育、自然科學研究不納入文化產業之中,但包括旅行社等一些內容(如下圖所示)。

2012年的修訂版做了比較大的調整,刪除了旅行社、休閒健身娛樂活動、教學用模型及教具製造、其他文教辦公用品製造、其他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和彩票活動等類別,並進一步明確提出:
——對於雖有部分活動與文化有關但已形成自身完整體系的生產活動不予納入,以免削弱本分類的文化特徵。按此原則,在本次修訂中,凡屬於農業、採礦、建築施工、行政管理、體育、自然科學研究、國民教育、餐飲、金融、修理等生產活動和宗教活動均不納入分類。
2018年的修訂版做了比較多的細節優化,同時還強調了對新增分類內容的處理原則:
——為確保新分類的文化特徵,本次修訂對新增分類內容繼續堅持如下處理原則:凡屬於農業、採礦、建築施工、行政管理、體育、國民教育、餐飲等活動均不納入分類,如茶葉種植、國民教育系列中的藝術院校、咖啡館和酒吧等服務;對於雖有部分活動與文化有關但已形成自身完整體系的生產活動不予納入,如旅遊、快遞服務、互聯網批發、綜合零售等。
由此可以看出,經常被大家視為文化產業的飲食文化、茶文化,目前並沒有被歸入到文化及相關企業。

△看起來,如果嚴格一點判定,超級紅火的長沙文和友並不屬於文化產業範疇
另外,大家習慣上將中小學教育中的語數外等知識性課程稱為“文化課”,將美術、音樂等課程稱為“非文化課”,然而按照文化產業的分類,開展美術、音樂、舞蹈等這些“非文化課”項目的培訓是正兒八經的文化產業,開展“文化課”的培訓則不屬於文化產業。“文化”二字的豐富內涵不禁讓人莞爾。
爭議
爭議與質疑始終伴隨着各種版本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
以“互聯網廣告服務”這個小類為例,在《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中其被歸類於創意設計服務大類、廣告服務中類之下,國民經濟代碼7251。
在實踐中,互聯網廣告和電商關係密切,畢竟從效果上看,能直接誘導用户付錢購買的廣告是最好的廣告。
在電商平台上,文、圖、視頻各種廣告形式都有,商家要為展現這些廣告而付給平台方費用,從各個方面來説,電商平台上的這些都是標準的廣告業態。但文化產業中不包括電商,而電商平台也是將這部分收入直接歸到自己最核心的主營業務收入之中,並不顯示為互聯網廣告收入。那麼這部分收入就很可能在國家統計局的文化與相關產業數據中消失。
近似的原因,原先電視台推出的電視購物欄目,相關收入可以算作廣告收入或媒體類主營收入,而當前各傳統媒體搞的直播帶貨更偏向於電商屬性,又不好歸到文化產業範疇。
另外,對同一業態的管轄權也會引起爭議。
比如,前幾天商務部發布信息稱,為建立健全步行街持續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推動步行街高質量發展,編制了《步行街高質量發展工作指引(徵求意見稿)》,要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不少文產人看到這則新聞後第一反應就是:步行街不是應該體現獨特的文化色彩嗎,這不是屬於文化產業範疇嗎,不是應該由文旅部制定標準嗎?
追溯到更早,在網絡遊戲、卡拉OK、網吧、網絡文化產品等諸多審批領域,曾經的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就發生過激烈的爭執。
不斷調整是常態
文化產業在中國被提出的時間雖然不長,但發展十分迅速。國家統計局在對《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的解讀中也強調了這一點,面對不斷湧現的新情況,唯有及時調整。《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的第一次調整間隔了8年時間,然後過了6年就做了第二次調整,或許第三次調整間隔時間會更短。

△國家統計局官網上的這個解讀,連同《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值得文產人細讀
統計局在對這個標準進行解讀時也提到,是在學習領會文化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文件以及國家相關發展規劃的基礎上開展標準制定工作的。
從2018年至今的三年多時間裏,文化產業相關領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組建了新的文化和旅遊部,並調整了媒體、知識產權等領域的歸屬部門,在不少市級以下政府,文化、旅遊、廣電、體育等部門已經合併成為一個部門;《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頒佈,文旅部也推出《十四五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十四五文化產業發展規劃》,這些文件中體現出很多嶄新的發展構思,文化對各個行業的滲透已成為常態;各界對文化的事業屬性與產業屬性理解不斷加深,對文化產業發展的規律有了更深入的洞察;各個行業愈發重視融合的發展理念,類似“媒體+電商”“文化+科技”的概念比比皆是,產業的邊界日趨模糊。
由此看來,儘管《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推出才不足四年,但或許新的產業分類標準不會讓大家等太久。
結語
2020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考察湖南長沙馬欄山視頻文創產業園時指出:
**文化產業是一個朝陽產業。**現在文化和技術深入結合,文化產業快速發展,從業人員也在不斷增長,這既是一個迅速發展的產業,也是一個巨大的人才蓄水池,必須格外重視。
整個社會越來越重視文化,幾乎所有的行業都喜歡往文化上湊,商業大佬們更是喜歡談文化:你要説自己做的是電商那就俗了,你得説自己弘揚的是儒商文化、浙商文化,諸如此類才好。
從積極的角度看,社會更加重視文化產業、更加重視文化的力量自然是好事,這也能體現出文化自信。
不過,孔子説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對文化產業的從業者、研究者、學習者來説,搞明白文化產業的邊界與範圍,實屬必要。**然而文化包羅萬象,文化產業頭緒繁雜,一篇小文自難透徹解讀。本文僅為一家之言,掛一漏萬,權作引玉之磚。
注:本文主要參考瞭如下資料:《國民經濟分類》及其解讀,《文化統計框架—2009》,各版本《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及其解讀,百度百科對相關名詞的解釋,《十四五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十四五文化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若干文中提及事項的新聞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