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未屍檢竟能調解成功,只是因為民族宗教因素?是調解神通還是法律被扭曲?_風聞
西域都护-西域都护官方账号-新疆在地观察家。公众号:西域都护2021-09-01 14:57
網上這幾年流行“挖墳”,當然不是真的去現實中挖,現實挖墳既違法又缺德。我們這裏説的網上“挖墳”大意是扒某人(地方、單位等)的既往黑歷史,例如不當言論、以往的一些壞事等等。於是乎常常出現幾年前的事情被翻出來引起風波的場面。
就在前兩天,正在火車上的筆者被一則“挖墳”出的舊聞驚呆了。大意是2018年,一位患者搶救無效死亡,家屬認為醫院有責任要求賠償,卻又以民族、宗教為藉口拒絕屍檢,還糾集了很多人來醫院門口鬧事。最神奇的是,當地相關部門居然在日次情況下“多方調處”,最終讓醫患雙方打成了賠償協議。

筆者是學法律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起醫療糾紛如果到法院起訴,則原則上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原告舉證。考慮到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普通的患者多半不具備有效舉證能力,因此民法典規定了針對醫療糾紛等特定類型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簡言之被告方即醫方負主要舉證責任。但舉證責任導致不意味着另一方完全沒有舉證責任。就拿醫療糾紛來説,你最起碼得同意屍檢吧?如果不同意呢?就應該讓不同意屍檢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敗訴等。
這則舊聞裏的這起醫療糾紛沒有進入審判程序,而是走的人民調解(從稿件內容和發佈單位可準確推斷),但調解也是要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的。患者入院後死亡,家屬認為是隨車醫生的責任。可是最起碼的屍體檢驗都沒有做,連患者死因都不明確,又該如何劃分責任呢?筆者一個法醫朋友常吐槽一些人拿法醫當法師(意思是他們對法醫提出超出其職責和能力的要求),咱這些調解工作者更加神通,不屍檢就能明確責任劃分和賠償方案,簡直給跪了啊!
**最讓筆者無語的是患者家屬拒絕屍檢的原因和調解機關的態度。因為逝者是回族且信仰伊斯蘭教,所以絕不能屍檢。**拒絕屍檢本身不是新鮮事,也沒有特定民族或宗教信仰的區分,傳統觀念加上親情常常使很多人不願在親人遺體上動刀子,這種觀念筆者雖不接受倒也可以理解。但正如前文所述,如果不屍檢就沒有罪責、求償的依據。事實上我們也經常看到網上一些人,不報案、拒絕鑑定(包括屍檢)卻非要追究責任索取賠償的情況。這時候作為介入其中的國家機關應該做的是做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告訴他們拒絕屍檢的不利後果,併科普屍體解剖不會破壞死者遺容。充分説理之後依然拒絕的,就應該依法依規處理,明確告知因為舉證不力而無法賠償、調解、追責等等。

**但我們無奈地看到,這起糾紛裏,調解機關並沒有堅持原則,沒有支持醫院“根據屍檢結果劃分責任”的合理訴求,反而“經過多方協調”之下,醫院賠了36萬元。**原因何在?也許宣傳稿中“(死者家屬)糾集200餘名回民同胞在醫院門口拉橫幅”“本案屬於醫患糾紛,又因其中一方系少數民族”是其中的原因。有一説一,面對真假難辨的家屬施壓而和稀泥是前些年醫療糾紛處理的常態,倒不是專門針對特定羣體。可是宣傳稿的態度折射出當地這樣的態度——回民、少數民族是“特殊羣體”,他們的糾紛不能“等閒視之”。如此一來,至少在很多不明就裏的讀者看來,不屍檢就賠償的原因自然也就和死者的“特殊身份”分不開了。**不僅如此,他們絲毫沒認為這麼做有什麼不對,還當成正面典型寫成稿件宣傳出來,這説明當地至少一定層級的領導層在當時的思想認識出了很大問題。**就這還敢在稿件中寫“引導雙方依法維權”……
其實早在2010年,國家有關部門的一份文件就已經明確了,**法律問題就是法律問題,不能因為涉及到某些民族個體或某些宗教信仰者就自動“升級”為民族問題或宗教問題,更不能因此扭曲事實和法律。**我們今天討論的事情發生於2018年,説是舊聞也僅僅是3年前的事情。**令人遺憾的是,都已經2018年了,依然有人不懂什麼叫“世俗的領域法律最大”,依然為了片面的“團結”“和諧”踐踏事實和法律原則,還把這種錯誤做法當成正面典型。**他們難道沒發現這才是真正的破壞團結?這樣做的一個後果,就是形成示範效應,一些特定人羣會爭相效仿,什麼後果我想理智的讀者都能想到。前些年的一些列欺行霸市行為就是這種導向的直接惡果。
一些主體或是出於擔心影響“民族團結”“社會穩定”,或是出於法不責眾,或是純粹就是“兩面人”,採取的竟是和稀泥的方法,讓雙方採取協商的方式解決,或是讓受害方息事寧人,最終的結果還是受害方賠錢了事。這樣的行為,無異於助長了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如果一些人通過違法行為嚐到了甜頭,又看到地方政府和稀泥的態度,就會形成自己的民族身份、宗教信仰是自己違法犯罪“擋箭牌”的意識,一旦被慣出了“特殊”的習慣,自然會更加的肆無忌憚,給社會安全和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更加嚴重的危害,而這樣的教訓在歷史上並非沒有出現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什麼是平等,平等就是法律面前沒有特殊的民族,沒有特殊的宗教,也沒有特殊的羣體,更沒有特殊的公民,任何一個人,不管是哪個民族,不管是信仰了什麼宗教,也不管有怎樣的社會地位,首先是一箇中國公民,是中國公民就要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存在“法不責眾”,更不存在“教大於法”。只要違了法、犯了罪、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不管他拉了哪個民族的“大旗”,無論他扯了那個宗教的“虎皮”,都要一視同仁,該抓就抓、該判就判。對於那些披着民族、宗教外衣,拉幫結夥、聚眾鬧事,妄想“法不責眾”,動輒扣“民族團結”大帽的,更要依法深挖徹查、一網打盡。
**須知,以鬥爭求團結則團結存,以退讓求團結則團結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底線。**只有秉公執法、敢於與違法行為作鬥爭,才能贏得人心,才能實現真正的平等與團結;倘若患得患失,在法律的底線面前選擇退讓,就會喪失法律的尊嚴,就會助紂為虐、失掉人心。
作者:綠洲獵鷹、楚門,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