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西安地鐵安保人員暴力拖拽女子的行為也被合理化_風聞
挪威TALK-挪威TALK官方账号-追求基本的道德与健全的常识2021-09-02 10:45

文 | 挪威
圖 | pixabay
第 584 篇文章
昨天西安地鐵安保人員暴力拖拽女乘客的事件大家應該都知道了,我就不多贅述,提醒一點,不要去看西安地鐵官方微博的説法,要去看現場視頻,看了現場視頻你就知道暴力到了什麼程度。
因為官方微博上寫的是「安保人員與其它熱心乘客一起講女乘客帶離車廂」,但事實是,當女乘客出了車廂之後,衣服已經被完全撕碎了,衣不蔽體,基本上只剩下內衣內褲,幾近全裸,這就是所謂的「帶離」。

我很難想象這位被扒成這樣的女子,接下來要如何在職場圈混,如何見熟悉的同事和朋友,某種程度上,這就是差不多社死了。
不知道當時把女子衣服撕爛的安保人員有沒有考慮到她作為一個成年人的尊嚴。
但網上有一種觀點,大概意思是説,地鐵安保人員肩負維護公共場所安全有序的責任,雖然手段是激烈了一點,但這也是他們的職責所在,畢竟乾的就是這個活兒,所以也可以理解。
説實話,我不明白這種調調。
我不認為「乾的就是這個活兒」可以是強行拖拽另外一個人的理由,因為他沒有這個權力,如果非要説他有,我就更難理解了。
為什麼有一幫人總是覺得任何一個第三方——但凡只要看起來是以第三方的形式出現——都有管理自己的公權力,彷彿覺得公權力這個東西太少了,所以逢人就可以給。
又似乎是嫌自己的自由權太多了,所以覺得任何一個所謂的看起來肩負某個公共場合秩序責任的「第三方」都可以贈與他管控自己的權力。
那麼希望有一天事情落到自己頭上時,也能有如此淡定和客觀的心態。
如果西安地鐵安保人員暴力拖拽該女子的行為也可以被合理化,那麼理論上,很多類似肩負着維護公共場所安全環境的崗位,就都有了可以管控自己人身的權力了,哪怕是使用暴力行為。
比如物業,如果你不交物業費(眾所周知物業費是法定需要交的),那麼物業的安保人員應該也可以把你的車鎖了,給你家斷水斷電甚至是砸門就是合理的了。
畢竟不交物業費,物業就沒錢對小區進行打理,也沒錢僱傭這麼多人員,公眾場所的安全就會受到很大影響。
或者再比如商場,如果你在商場和人起爭執,那麼商場的安保人員把你架起來直接扔到門外就也是合理的了,哪怕就像抬豬一樣完全不顧你作為成年人的尊嚴。
大家都在喊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但總有一些人嫌籠子太多了想多放一點權力出來,只是管到別人頭上時覺得這也是沒辦法的事兒,但管到自己頭上時才覺得問題很大。
即使物業費是法定要交的,你沒交,物業安保人員也沒權力給你斷水斷電,扣你的車砸你家的門。他們唯一有效合法的方式,就是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催收。
至於商場的安保人員,更沒權力對你進行強行驅趕,如果你不聽勸阻,非要大吵大鬧,他們唯一有效合法的方式,就是報警,讓警方來處理。
但即使警方來了,也沒這個權力上來就架你,綁你,也會有三次警告無效才強行帶離,具體可以看一下相關的警察管理條例。
任何涉及到對其它個體採取強制措施的行為,都需要法律授權。
法治社會,講究的是一個規範,而不是有效,因為規範才會帶來最大面積和最大受眾的有效。如果只是論單個事件的有效,很多事情是簡單多了,比如你不聽勸阻,直接打一頓,打得半死,非常有效,但會亂套。
最重要的是,任何個人在這種環境中,個人人身安全和自由,都沒辦法得到保證。
我們每個人生活在這個社會中,我們自己的權利,作為公民享受安全的、自由的權利,都如金子一般珍貴,不是隨便來一撥人,説自己肩負着安保工作就可以褫奪的,我們要問問哪條法律賦予了他們權力可以管控我們。
説得具體一點,西安地鐵中的那位女士,她是有即使在地鐵上發生口角了也不會被安保人員暴力拖拽的權利的。
如果被暴力拖拽了,後果可以是很嚴重的,目前,這起事件已經上報到了交通運輸部。

希望我這麼説不會有人來罵我。
因為我覺得這很沒意義,你完全沒必要因為我告訴你可以有不被怎樣怎樣的權利而勃然大怒。你要是開心,你完全可以放棄這些權利,隨便找個第三方告訴他你有隨時管控我的權利(比如隨地吐痰打個半死),我也沒意見。
但不能推而廣之,因為很多人並不這麼想,並不這麼慷慨。
關於這起事件中真正的法律問題也可以寫一下。
根絕目擊者的説法,這起事件的起因是,女子在車廂內打電話,聲音太大,於是被旁邊老人罵「流氓」。
老人甚至動手打了她。
倆人起了爭執,但安保人員誤以為是女子毆打了老人,於是讓女孩下車,女孩拒絕,接着就發生了暴力拖拽事件,事情發酵到現在的樣子了。

*目擊者的説法
倘若目擊者説法為真,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有兩個。
第一,女子算不算違法違規?
大聲打電話,可以歸屬為大聲喧譁,那麼在地鐵上大聲喧譁違規嗎?我去查了《西安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第46條: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安全的行為,其中就包括禁止在車廂內大聲喧譁。
女子確實違反了相關條例,當然如果老人毆打了女子,那更屬於違反條例了。
第二,即使女子違反了條例,地鐵安保人員有權力強制帶離嗎?
《西安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70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十三項(即大聲喧譁),實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行為的,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西安是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換句話説,《條例》只賦予了地鐵運營方的管理機構對違反條例的個人進行罰款的權力,但絕對沒有賦予他們把人強行拖出車廂的權力,更不用説還把一個女生的衣服撕成這個樣。
我甚至覺得西安地鐵官微中所的那位熱心乘客,也可能因為幫忙把女子拽出來而涉嫌侵犯公民權利。
當然,也有另外一種情況,目擊者所言並非真相,那麼考慮最極端的情況,該女子就是撒潑了,但我把《西安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反覆看了好幾遍,橫豎依然找不到賦予了安保人員可以強行拖拽其它人權力的條款。
很多人都説安保人員這屬於暴力執法。
對不起,把執法兩個字去掉,那就是暴力,他沒有執法權,也不要想當然地把執法權這麼重要的、需要法律明確賦予的權力,任意交給其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