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有無執法權?有,但是有限度_風聞
曙光乍现-2021-09-05 22:55
跟了幾個同問題的帖,總覺得跟帖説不完全,就開個貼吧。
西安地鐵保安拖拽女乘客一事,引發關注,一些法律界人士持保安無執法權一説,與民眾的感受大相徑庭。不知是他們知識有欠缺,還是**想壟斷法律解釋權,**但是民眾不買賬是事實。
其實説清這個問題涉及一個我們平時很少宣傳的法律觀念,就是公法與私法的關係和界限。
涉及調節國家與個人(含法人)的法律關係屬於公法,其執法單位一般是公安部門(也有國家有關部門,比如環保法歸環保局執法,不過遇暴力抗法,還是得依靠公安武警)。
而調節個人(含法人)之間關係的就是私法了。
比如這次某女士與地鐵公司的糾紛,屬於私法調節範圍。界限在哪裏?那就是處理手段不能侵犯公法範疇。比如不能打人、不能監禁。
保安執法的依據是什麼?是所屬機構的相關規章制度,這是私法範疇。
私法的界限在於執行私法的地點必須是制定該法的個人(法人)權屬地,超出了就違法。
因此手段地域就都清楚了。
**地鐵保安在地鐵車廂和地鐵車站按照地鐵相關規章(私法)行事,這就有無可置疑的執法權,**只要執法行為沒有暴力手段就完全合法。
如果規章錯了那是法人的事,不是保安的錯。
舉個例子,某高檔餐廳規定客人必須衣冠楚楚,不得喧譁,不得抽煙。那麼這些規定在其餐廳裏就是有效合法的。你不同意也沒辦法,不去這家餐廳就是了,去了就要遵守其規定。你不遵守餐廳可以叫保安把你叉出去,警察管不了。
當然出了餐廳保安就不能叉你了,同時叉你不能涉嫌暴力,涉嫌暴力警察可以介入。這就是保安的有限執法權。
如果食客使用暴力,餐廳只能報警,或對食客加以控制,但不能以暴制暴,這就是界限。
當然食客破壞了餐廳財物,餐廳有有限自衞權,食客危及他人生命,則餐廳保安有無限自衞權。
比如18年那個崑山反殺案,其實也是一種變相執法權,殺人合理,這不是代公權執法麼?
再説回此事。
雖然沒看到全部視頻,已公佈部分大體説明問題。
某女士與人衝突並大聲喧譁,不論起因,已經違反地鐵規章,保安予以制止並無錯誤,要求其下車解決完全合理。**該女士不服從這一指令,錯誤在先。**至於那位與她衝突的老人錯與不錯,與保安無關,問題只能一個個處理,何況老人同意下車處理,那就看這位女士了。
該女士不服從指令,違法了(私法),於是保安採取強制措施,沒有用暴力,完全合法。**強制不等於暴力,這點要區分。**連強制手段都不能用,則保安成了吉祥物,民眾其實也不能接受。
保安在強制中有沒有問題,當然有。除了不能用暴力手段外,也要注意其他方面。比如某人有病,強制中引發病犯,保安有無責任?有,不過屬於難以預見,從輕處理。這次導致女士身體暴露,有沒有責任,當然有。不過我看到的視頻表明,保安並非有意,抓住女士胳膊拖拽,也屬合理;女士自己掙扎,造成衣服脱落,身體暴露,視為同等責任。女士為什麼不服從保安指令,就是誤以為保安沒有執法權。
有人説保安扒衣,這就睜眼説瞎話了,有人説二次拖拽,我沒看到。我看到保安準備二次拖拽,由於女士衣着暴露,且抱住鋼柱,保安就沒動了。
其實那女士再回車廂後,也無影響他人了,可見撒潑見到真章,也知收斂了。
這就清楚了。在我看來,某女士犯錯在先,應先向保安道歉並接受地鐵方相關處罰;保安執法雖合法,但有點過分,造成某女士衣着暴露,也道歉即可。沒什麼更多的。地鐵公司可以對保安誡勉,要求今後處理更有理有利有節,扣發點獎金也就足矣。
至於那些冠冕堂皇的律師,應該重考律師證了。
一個國家,不止國家層面有法(公法),各個層級其實都有法(私法),構成自下而上的法律體系,以保證社會運轉有序。也許這次爭議,會使人明白公法之外也有法,守法則應公法私法都要遵守,那麼社會就會再前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