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男孩摔在鄰居家花盆上致傷 !淮南法院判了:鄰居承擔一半責任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09-07 14:09
來源:新安晚報
2021-09-07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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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10歲的龍龍(化名)出門上學,
下樓的時候
不慎摔在
鄰居擺放在樓道上的花盆上,
導致額頭、右上瞼受傷。
9月6日,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
從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法院瞭解到,
這起鄰里間的健康權糾紛案
已終審判決。
下樓時摔倒磕在花盆上
2021年1月18日上午7時許,龍龍在母親的護送下出門從六樓下樓去上學,走到五樓樓梯口時,龍龍不慎摔倒在花盆上,導致前額受傷。母親隨後敲居住在5樓的程梅(化名)家門,程梅陪同將龍龍送到醫院門診治療,確認龍龍的右前額有一馬蹄形不規則傷口,右上瞼中外側有一條長約8cm左右傷口,傷口內清理有碎瓷片狀雜物,及細小黑粒狀異物,共在門診治療花費1448.47元。
龍龍受傷後,其家人認為程梅夫婦臨時擺放在家門口右邊的垃圾袋絆倒了龍龍,導致龍龍頭部撞在程梅夫婦擺放在家門口左邊的花盆上受傷,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當地警方接到報警後,對這起糾紛調解未果,龍龍隨後將程梅夫婦起訴到法院。
花盆缺口成為案件證據
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龍龍下樓途經程梅夫婦家門口摔傷,根據龍龍提交的照片顯示,程梅家入門門口右側擺放了上下四個花盆,右下花盆顯示有缺口,該區域屬於公共區域,位於5層兩户中間的牆邊 。法官實地考察後,結合龍龍提交的醫院門診病歷中的主訴“右眼瞼處前額部磕於花盆上摔傷約40分鐘餘” 、現病史中“傷口內清理有碎瓷片狀雜物,及細小黑粒狀異物” 以及現場樓梯口右下花盆的缺口,確認龍龍系在下樓過程中摔倒至程梅家的花盆上,致其受傷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認定龍龍的損害後果與程梅夫婦具有因果關係。
關於龍龍訴稱其系被程梅夫婦家門口擺放的垃圾袋絆倒而摔至其家門口擺放的花盆上而受傷,法院認為,龍龍提交2021年1月19日照片只能説明程梅夫婦於2021年1月19日在其家門口擺放垃圾袋的事實,不能證明程梅夫婦於事故發生當日在門口擺放垃圾袋的事實,故此,龍龍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對其所述被程梅夫婦家門口擺放的垃圾袋絆倒的訴稱理由不予採信。
法院認定鄰居擔責一半
法院認為,依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樓層間的樓梯口屬於公共區域,程梅夫婦在樓梯口的公共區域擺放花盆造成龍龍損害,應承擔一定責任。
龍龍發生事故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身應對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有正確的認知,如上下樓梯等。龍龍本人在上下樓梯時,沒有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 ,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過錯,且龍龍屬於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 ,對龍龍的損害後果的發生亦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綜合全案證據,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程梅夫婦對龍龍損害後果的發生承擔50%的責任。判決程梅夫婦賠償龍龍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共計6070.5元。
一審宣判後,程梅夫婦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稱其對龍龍受傷的過程、原因、地點並不知情,故不應對龍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樓道堆雜物存在安全隱患
現如今,人們大多居住在居民樓中,在公共區域放置鞋架、花盆、垃圾、雜物等情況屢見不鮮,但同時也要注意是否侵犯鄰里權益、存在安全隱患。
依照《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官希望通過此案提醒社會大眾,鄰里和睦是守望相助的基礎,以禮相待、相互關照是每個人應有的美德,大家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做文明居民,避免導致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遭受損害,共同營造良好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