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户承包地退出,該退回集體,還是該轉為國有?_風聞
纸谈局-一个新农民的来源于泥土的社会认知。2021-09-09 22:39
最近,農業部關於“農户承包地退出機制”的答覆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與討論。
在此,咱們就此話題展開一下,聊聊關於“農民退出,與中國三農未來發展方向,與當下中國經濟結構調整”的一些個人看法。
一、農民的身份制度,已經成為了當下和未來,中國三農和整體經濟發展的阻礙,該是進行改革的時候了。
在中國,農民不僅是一種職業,還是一種身份。
農民的身份,除了和工人等其他身份在社會保障體系上不一樣外,還關聯着承包地、宅基地等一系列“實物”權益。
中國的這種身份管理制度,其產生是事出有因的,並且在過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但,任何事物都是有利也有弊的,並且其利弊是隨着客觀條件與需求的改變而改變的,是動態的。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講實事求是,要講與時俱進,要講改革永遠在路上。
中國發展到今天,農民的身份制度已經到了需要改革的時候了。這一點應該是大部分人的共識,問題只是,到底該怎麼改?
二、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同樣已經成為了當下和未來,中國三農和整體經濟發展的阻礙,也該是進行改革的時候了。
新中國成立後,土地是分給各家各户的,是私有制。
後來,由於種種客觀和主觀原因,一步步改成了集體所有制。
再後來,隨着情況的變化,在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我們又搞了土地承包制,一直延續到今天。
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在過去,對中國發展的貢獻是巨大的,這是事實,是不能被否定的。
但,在當下,在未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否仍有利於中國的三農與整體經濟的發展,是值得探討的。
在筆者看來,集體所有制是特殊情況下的特殊選擇,在其基礎上的承包制更多的是一種“補丁”式的權宜之計。到現在,中國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已經完成了其歷史使命,該是需要改革的時候了。而且,改革的方向應是國有制。
三、中國三農的未來應該是,土地國有制下的農民職業制。
不管是從理論推導上,還是從發達國家的歷史經驗上,亦或是從中國農村當下的現實狀況上,我們都可以得出同一個結論:
未來的中國,不需要現在這麼多的農民。
所以,如何合理安排農民的退出方向與機制,已經是一個雖不緊急但卻無比重要的事情。這不僅事關中國三農的未來,更關乎中國整體之未來。
農民的退出,無外乎私有制、集體制、國有制三個方向。在筆者看來,國有制是最好的選擇。
1、如果,退向私有制。
事實和理論均證明,土地私有制,既不利於保障糧食安全,也不利於保持社會穩定,更不利於國家的經濟建設,對國家發展與全民富裕而言是弊大於利的。
所以,筆者認為,退向私有制是不可取的,是堅決不能搞的。
2、如果,退回集體制。
退回集體,幾乎不具備可操作性,也不符合三農的未來發展方向。
首先,沒補償沒人願意退,給補償誰來出?讓農民或集體出,對於絕大多數村來説,都不太可能實現。讓國家出,不僅是給國家憑空增加財政負擔,更於理不通——憑什麼國家出錢,東西給集體?
其次,退回來的怎麼處理?承包地是留作公用,還是大家分了?如果大家分,該怎麼分?宅基地怎麼辦,是撤銷了,還是再分配?如果再分配,該如何分配(缺宅基地的村該怎麼分,不缺宅基地的怎麼處理)?
再次,農民的承包地與宅基地等可以退回集體,但是其在集體經濟中應該享有的其他資產該怎麼處理?是無償放棄,還是集體給其現金補償?如果給補償,該怎麼折算、怎麼給?
再再次,集體所有制是一種基於身份的“固化”管理模式,根本不利於資源要素尤其是人的自由流動(進不來,出去難),這與當下和未來中國經濟發展的大趨勢,完全是背道而馳的。
注:不管是理論分析,還是事實證明,集體經濟都是不符合常態經濟規律的,只適用於特殊情況下的短期施行。
統觀全國,這麼多村子,有幾個村子的集體經濟搞好了?有幾個是村民滿意的?有幾個是經得起查的?少數的成功案例,是因為優秀帶頭人的偶然,還是制度合理的普遍規律?
如果,尊重農民自己的意願,讓他們自己選擇,他們會選擇集體經濟,還是會選擇分家單幹?
3、如果,退為國有制。
如果將承包地和宅基地退為國有,但將其他集體經濟部分的權益保留不變——放長時間,擇機解決。
那麼,通過一定時間的退出,我們就有機會和條件將全部土地統一轉為國有。
土地一旦成為國有制,那麼就能以此為基礎,建立起國家調控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進出自由的職業農民制度。從而,真正讓中國的三農“活”起來,為實現農業現代化創造出有利條件,讓農村發展可以做到科學規劃,使農民進城與市民下鄉暢通無阻。
土地一旦成為國有制,國家就可以通過土地的用途規劃,更好的實現糧食安全保障,更好的實現農產品的合理生產佈局與平穩供應調節。
土地一旦成為國有制,我們的共同富裕與社會穩定就有了更有力的保障,我們經濟發展的彈性就更加可控——既可以通過土地出租來調節農民數量,又可以通過國家投資的“改造自然”來調節經濟增長與就業崗位。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在未來,最適合中國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應該是國家所有制。並且,這種改革,應該納入國家整體經濟結構調整的宏觀統籌中,從當下就開始逐步實施。
四、立足當下,面向未來,將農民退出與房地產問題統籌考慮,通過合理設計,用一個方案解決兩個問題,並實現“三方共贏”。
當前中國經濟發展中的核心問題,是如何才能從房地產經濟中平穩改出。
如何改出,改向哪裏,與本文無關,所以我們這裏不做討論。
但,一個基本的共識應該是,短期內,中國的經濟增長和整個社會的城市化進程發展,都離不開房地產行業。
同時,中國當前的房地產問題,又不僅僅是房住不炒的經濟風險問題,還有如何才能在穩定當前房價的前提下,在城市化進程中實現居者有其屋的共同富裕問題。
這筆者看來,中國的居者有其屋問題,主要在農民和農民子弟的城市有其屋問題,而不在原有的城市居民——絕大部分城市居民家庭都有城市房,這一點是確定的,問題只是夠不夠、好不好而已。
所以,如果我們將中國的房地產問題,與中國的三農問題結合一下,就可以設計出一個雖不完美,但卻真正可行的解決方案:
1、農民自願退出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統一收歸國有。但在一定時間內和一定條件下,農民可以繼續免租耕種和居住——放長時間,確保穩定。
2、國家按照農民退出的承包地與宅基地的面積等條件,給予其相應的在城市購房的資金補貼——在不同城市購房,補貼金額不同,具體由各地的地方政府確定。
3、購房補貼由賣房的地方財政出,國家給予其相應的建設用地指標。
如此一來,三方皆“贏”——農民,可以將自己的承包地與宅基地變現,解決一部分在城市買房的資金問題,相信絕大部有城市購房需求的農民家庭都會願意;地方政府,不僅實現了賣房賺錢(如果不想賺錢,也可以倒貼,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定),還得到了建設用地指標與人口,實現良性循環;國家,不用財政花一分錢,不僅穩住了房地產,還降低了高房價對實現居者有其屋目標的障礙。
當然,這一政策的實施,最好是房子由各地的地方政府統一蓋,而不是買開發商的房子。如果怕蓋了賣不出去,可以先預售——私人開發商不可以預售是應該的,但政府開發的項目完全可以不用作此限制。
注:也許有人會説,這種解決辦法,會不會對農民之外的其他人造成不公。
在筆者看來,公平永遠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一切都在於宣傳上的正確引導。
過去,搞“工農剪刀差”,農民補貼市民,農民沒喊過不公;現在,農民進城打工,税收給了城市,卻享受不到城市的社會保障與公共福利,這在實質上還是農民補貼市民,農民同樣沒喊過不公。
今天,農村佔地給補貼,尤其是城中村的各種一拆暴富,各地市民也未見誰喊不公。
所以,只要政策的出發點是為公,一切都不是問題。